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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赌的案例

篇一:

赌博案例及对策

赌博案例以及公安民警个人看法

俗话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

偶尔玩玩扑克,轻松娱乐下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沉溺其中,使之上升为赌博性质的问题,那就害人害己了!

下面给大家列举几个个关于因赌引起家庭悲剧的案例,希望沉溺于赌博的朋友们能早日迷途知返!

黄某沉迷赌博,导致妻子离家出走并执意要求离婚,丧尽天良的黄某竟于近日将岳父家的3人杀害,而后畏罪自杀。

36岁的黄某,此人不务正业、脾气暴躁,沉迷赌博不能自拔,且经常殴打其妻韦某。

为此,韦某曾经多次劝阻黄某戒赌,但是每次一提都被黄某拳打脚踢,实在忍无可忍的韦某向提出与他离婚,但黄某却以“离婚就杀你全家”相威胁。

迫于无奈,韦某只好委曲维持婚姻。

201X年以来,黄某输掉了家中的3.8万元积蓄后,竟又贷款赌博。

韦某苦劝无果,对黄某彻底绝望。

201X年5月5日,韦某离家出走,5月10日下午从外地打电话告诉黄某,表示离婚之意已决。

听到自己的女人如此绝情,黄某遂萌发了杀人报复的念头。

5月11日早晨7时许,又赌输5000元的黄某满腔怒火,加上喝了点酒,恰巧接到韦某约他去签离婚协议的电话,黄某气冲冲地带水果刀赶到岳父家,将岳父、岳母及妻弟媳残忍地杀害。

随后,黄某畏罪剖腹自杀断命。

历史告诉我们:

“天下之倾家者,莫过于赌;天下之倾德者,莫过于赌”。

沉迷赌博的结果是损人害己,败德倾家,甚至败国,作为公安干警的一份子,我认为整治赌博的不正之风,要长抓长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

1、强化对宾馆和娱乐场所的管理。

宾馆、夜总会、娱乐城、游艺室、台球室、棋牌室等场所,是多发赌博活动的地方,应当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管理,要教育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设置赌博或变相赌博的项目;在客房游戏厅要张贴禁止赌博的须知、规定;治安管理部门、派出所还应当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2、深入居民,宣传禁赌。

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安全防范工作中,应当经常深入居民中宣传法律法规和赌博的危害,尤其着重多中青年的宣传。

同时在检查中要注意了解有关线索,发现和查处赌博行为。

3、协助街道社区、乡社等基层组织,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

一些人之所以聚赌,原因之一在于闲暇时间缺少正当的文娱活动。

因此,城乡派出所在创建安全文明小区中,要协助乡社基层组织,在党委政府饿领导下,创造条件开展争当的文娱活动,把人们的业余生活引导到健康的轨道上来。

4、适当开展专项治理。

在农村冬闲时,往往形成季节性群众性赌博,因此,公安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开展禁赌专项治理活动。

5、加大宣传力度

用典型事例教育人们知晓赌博的危害性,使人民群众形成自觉抵制赌博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使他们远离赌博的诱惑,健康成长。

篇二:

开设赌场罪解释及五个案例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

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概述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认定标准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

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

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

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

赌博规程。

司法解释关于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X-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X]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篇三:

赌博对青少年的危害和案例

赌博对青少年的危害和案例

1、青少年赌博行为的表现目前,我国赌博活动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溥少年赌博严重,有的触目惊心。

主要有下列表现:

第一,青少年参加赌博的人数多。

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赌博像一陈飓风把数以万计的青少年卷了进去。

在中学里,不仅有一些差生参加赌博的,而且连个别表现较好的学生也偷偷地参加赌博。

有的中学生在家里,大模大样地坐在牌桌前洗牌、砌牌和打牌,他的父母则在背后指后划脚,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第二,青少年赌博场所和赌博手段多种多样。

社会上,不法经营者在游戏厅、溜冰场等娱乐场所设有赌博,如老虎机和跑马机等,以新奇的形式来吸引青少年,从中牟利。

青少年赌博与成人不一样,他们不计场所,三三两两找一个背人的地方就可以赌起来,至于赌博的手段,除了麻将、扑克、骰子、牌九等外,还有玩烟牌、弹奇多圈、博金卡、博眼子等。

第三,青少年赌博与青少年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

青少年赌博不但时常引起打架和偷窃事件,而且严生的会酿成伤害、凶杀等犯罪案件。

所以,犯罪学家常常把青少年赌博看作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发因素。

上海发生过两件为还赌债而酿成的凶杀案件,一件发生在80年代,16岁的中等技校学生黄某,欠同学赌债10元,加上欠书钱20元,对方于某日向黄某下了最后通谍,某日之前必须还清30元,否则要打伤他。

黄某感到害怕,自己无钱还,也没别的办法,于是他铤而走险,在限期前一天的下午,来到舅妈家中,想用刀威胁舅妈拿出钱来,他用电工刀刺向毫无防备的舅妈,又杀气腾腾用刀刺向年仅3岁的表妹,由于他舅妈拼命呼救,黄某仓惶逃走,十余天后,黄某被警察抓回,成了杀人未遂的凶杀。

还有一件凶杀案发生在90年代,一位初二学生经常赌博,一共欠了300元赌债,对没有经济收入的初中生来说,根本无力偿还这笔不小的赌债。

但债主却接连不断地逼他还债,有一次债主见他还不能还债,就举着刀来威胁他,他拨腿就跑,债主见他逃走更是恼羞成怒,追了上去抓住他,并一刀刺了下去,把这位初中生杀死了。

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学生赌博害处很多:

(1)赌博易使中学生产生贪欲,久而久之会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

(2)大量浪费学习和休息的时间,以至于严重影响学习,成绩落后,甚至造成留级、退学;

(3)毒害中学生的心灵,赌博活动易使中学生产生好逸恶劳、尔虞我诈、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质;

(4)赌博习惯较难改,和大后可能成为赌棍或职业赌徒;而且,经常赌博还会沾上吸烟、饮酒、偷窃、说谎、打架等坏行为。

因此,赌博对中学生是有百害无一利的。

2、青少年迷恋游戏机行为的表现

随着现代高科技的以展,电子游戏机传入我国并受到广大青少年的喜欢。

应当说,作为一种智力游戏,它对开发青少年的各种能力是有促进作用的。

但是,玩游戏机超过限度,达到迷恋程度,影响身体健康、正常学习和品行发展,这就属于玩游戏机的不正常状态。

长时间连续玩游戏机对青少年的健康是有害的:

主要是对眼睛的刺激,易引起近视;同

时影响血小板下降;也会造成大脑疲劳:

还会影响睡眠。

报载香港一名15岁中不生,一向迷恋游戏机,1996年暑期沉迷在游戏机上,8月19日晚10时,他又在家中与弟弟一起玩最流行的《三国志》第5代电脑游戏。

他扮演"刘备"弟弟扮演"曹操",两人对仗。

这样连续玩了七个小时不不肯罢手。

到20日近5时,这位男少年因用脑过度而疲营不堪,当场休克,四肢抽搐。

幸好被他母亲及早发觉送医院治疗,没有发生不幸事故。

许多中学生缺乏克制的能力,一玩游戏机就长达几个小时。

这些游戏机类,不是误了上课,就是忘了回家,连睡觉都减少了,时间一长,学习明显受影响。

一些调查表明,广大老师和家长的区同看法是,不管学习和休息,中小学生终日迷恋游戏机是不利于他们学习和身心健康的。

由于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不能抵制某些不良的游戏机内容,这种情况也是令人担忧的。

1996年7月5日,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检查了天津光宽松软件公司,发现电子游戏软件《提督的决断》是宣扬日本军国主义带有法西斯内容的作品,其中表演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海战,有战犯东条英机等的狰狞形象。

对这样有害的游戏机软件,有关部门已停止其制作,并作出依法处理。

可以预料,如让这种游戏机软件制作出来,那末大批的青少年学生必将受到政治上和精神上的毒害,这是多么可怕又可恶的情景啊!

目前,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赚钱竟把一些有黄色内容的游戏机上学来毒害青少年,使他们走上邪路。

南方某开放城市的一些游戏机营业厅,曾有过这样的游戏机画面,随着青少年的玩机动作,画面上的漂亮女郎的衣服一件件剥掉了,最后剩下的是裸体女性。

这种游戏机卡的淫秽内容,腐蚀了一批批青少年学生。

有关部门发现后,对此立即进行了查禁。

1995年11月21日,一位苏州的普通女工给江苏省副省长、苏州市委书记扬晓尝写了一封举报信。

原来,几个月前夫妇俩为了支持读中学的16岁的儿子学电脑,省吃俭用买了一台电脑。

而儿子竟从苏州宝碟有限公司买来了黄色的VCD碟片,放入电脑中播放观看,导致学习成绩倒退。

由于旷课,测验和考试成绩直线下降。

这位做母亲的女工向省委的领导人含泪呼吁说:

"我的儿子只有16岁呀!

如果没有好的社会环境,他该怎样走完他的人生道路啊!

"

由于电脑可联网,可以加入其他的网络。

一些淫秽的软件内容,可以通过联网的电脑来毒害更多的青少年。

这种情况,在我国已经发生了,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因粗电脑的青少年越来越多,他们在使用过程中,极有可能与其他电脑联网,从而能收看到一些有毒害的内容。

对此需要提早预防。

青少年迷恋电子游戏机行为,往往还容易与其他不良行为联系在一起。

有些不法经营者的游戏机厅中简直是乌烟瘴气,黑板上写着:

"四暗娼,大三元,奖希尔顿一盒;满16分至100分者奖喜梅一盒;打够10元者奖喜梅一盒。

"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少年兴高采烈地接过老板的奖烟,在烟雾中兴奋地玩着游戏机。

有不少中学生花钱在外玩游戏机,由于缺钱就会去偷,用偷来的钱去玩游戏机。

有的偷家中父母的钱,有的偷老师或同学的钱,还有的偷别人东西卖钱,都是为的玩游戏机。

某地有两个训学生,为了玩游戏机,就合伙去偷自行车,以后进一步发展的合伙抢劫钱财。

篇四:

12.31公安部公布201X年打击黄赌犯罪二十大案例

公安部公布201X年打击黄赌犯罪二十大案例

201X-12-28来源:

新华网

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部署,健全完善打击整治常态工作机制,持续推进扫黄扫赌专项行动,共侦破涉黄涉赌刑事案件3.7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7万余名。

28日,公安部公布了201X年打击黄赌犯罪二十大案例:

一:

辽宁鞍山“金港王朝休闲会馆”等组织卖淫及开设赌场案

9月,辽宁省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对鞍山市“金港王朝休闲会馆”“新世纪电玩”等涉嫌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进行暗访核实并立案侦查。

11月中旬,辽宁省公安厅指挥铁岭市公安机关调集警力350余名,一举打掉鞍山市杨某、徐某等人团伙开设的5家涉赌场所、1家涉黄场所,抓获涉案人员140余名、已依法刑事拘留26人,收缴赌博机653台,扣押、冻结赃款2600余万元。

二:

上海徐汇“中道桑拿会所”组织卖淫案

9月,上海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该市徐汇区的“中道桑拿会所”组织卖淫活动立案侦查。

10月上旬,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组织行动,一举捣毁“中道桑拿会所”卖淫窝点,抓获老板陶某等涉案人员66人。

自201X年3月起,陶某租赁经营主体为5层楼的“中道桑拿会所”,雇佣总经理周某和2名“妈咪”、12名客服经理,分别负责经营管理及招募、培训、管理卖淫女,并以网络QQ、微信等发布信息招徕嫖客,组织卖淫牟利。

陶某、周某等9人已被依法逮捕。

三:

湖北武汉“时代会所”组织卖淫案

8月,湖北省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指定鄂州市公安局侦办武汉市葛洲坝大酒店“时代会所”组织、容留卖淫案。

9月中旬,湖北省公安厅直接指挥鄂州市局调集警力100余名,对该会所进行突击查处,打掉以郑某、周某等为首的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团伙,现场抓获涉案人员93名,其中,5名主要团伙骨干悉数落网,已移送起诉12人。

四:

江西九江朱某等组织卖淫及开设赌场案

7月,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瑞昌市赛湖农场朱某团伙开设赌场及组织卖淫活动。

11月上旬,九江市公安局抽调200余名警力实施收网行动,抓获包括朱某、黄某等团伙主要成员在内的86人,打掉黄赌窝点12个、收缴赌博机150余台,扣押非法所得20余万元。

朱某、黄某等12人已被依法逮捕。

经调查深挖,充当“保护伞”的瑞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赛湖派出所所长黄某已被九江市纪委双规审查。

五:

云南昆明“9·01”组织卖淫及开设赌场案

3月,云南省公安厅接获举报昆明等地多个团伙组织涉黄涉赌活动,即开展专案侦查。

10月下旬,云南省公安厅指挥曲靖市公安机关调集警力200名,在昆明、丽江两地实施收网,打掉汪某、刘某、郑某3个团伙的15个黄赌窝点,抓获涉案人员700余人、已依法逮捕57人,查扣、冻结涉赌账户、现金等1200余万元。

该3个团伙分别在昆明、丽江的多个地点开设赌厅、组织卖淫,获取巨额非法收入。

六:

江苏南通张某等人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

6月,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发现张某等人利用网络组织卖淫的线索,立即立案侦查。

7月上旬,南通市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在该市集中查处,抓获以张某为首的团伙成员17名,其中已依法逮捕12人,并捣毁容留吸毒窝点1个,缴获少量毒品冰毒。

自201X年11月以来,张某等人利用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在网上招徕嫖客,为扩大“经营”,该团伙采取“传销模式”发展成员,在该市多家星级、连锁酒店内组织卖淫700余次,非法获利50余万元。

七:

“成人奶妈”网站组织卖淫案

6月下旬,公安部部署北京市公安机关对某“成人奶妈”网站涉嫌组织介绍卖淫案立案侦查。

经3个多月的缜密侦查,9月下旬,公安部组织北京、河北、广东、湖北、江西等地公安机关联合实施抓捕行动,捣毁2个组织介绍“成人奶妈”卖淫及传播淫秽视频的犯罪团伙,抓获陈某、何某等15人,已移送起诉3人。

自201X年9月以来,陈某伙同他人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奶妈论坛”等网站,采取会员制经营,组织多名奶妈,由客服人员管理,向多个省、市的200余名成人会员提供喂奶、卖淫及传播网上淫秽视频活动。

八:

郭某等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

2月,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利用微信、QQ等网络聊天工具进行“网络招嫖”,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深挖排查,摸清了一个以郭某为首、涉及11个省市的网络招嫖团伙。

在公安部协调指挥下,先后在辽宁、内蒙古、江西、湖北、广东、重庆等地抓获97人,其中依法逮捕23人。

自201X年10月以来,郭某、王某、耿某等经事先商定利益分成方式,由代聊人员通过微信、QQ等网聊工具在全国范围发布招嫖信息,组织妇女到指定地点进行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涉及卖淫嫖娼案件近千起。

九:

肖某等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

11月,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对以肖某为首的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

12月,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苏州市公安机关组织130余名警力,在苏州和湖南、广东、辽宁四地组织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该团伙主要成员肖某、翁某等24人,其中依法刑事拘留11人。

自201X年以来,该团伙雇佣辽宁盘锦、广东湛江等地代聊人员,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在江苏、浙江、广东、山西、辽宁等地组织妇女卖淫逾千次。

十:

河北石家庄“6·10”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

4月下旬,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对赵某等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

6月上旬,石家庄市公安局组织行动,一举打掉以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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