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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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2013年5月9日
书记员:
书
(一):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即将开庭审理由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亮一案。
(二):
请公诉人入席就坐。
(三):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⑴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⑵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⑶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
候审的人;
⑷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法律准许的除外);
⑸其它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未经本庭准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⑵不准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⑷不准发言、提问;
⑸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就坐。
(五)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主持开庭。
审:
现在开庭。
请司法警察带被告人王亮到庭,卸下械具。
审:
被告人,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被:
没有。
审:
什么时间出生?
被:
1970年3月24日出生。
审:
什么民族?
被:
汉族。
审:
什么地方人?
被:
芜湖市弋江区人。
审:
什么文化?
被:
高中文化。
审:
什么职业?
被:
前国家足球队队员
审:
家庭住址?
被:
住芜湖市弋江区柏庄春暖花开小区20栋三单元402。
审:
被告人,你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被逮捕的?
被:
2013年4月13日因为被怀疑杀死前妻李丽被捕。
审:
是否被刑事拘留?
被:
是
审:
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
没有
审:
被告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你溺死李丽一案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
收到了,4月28日收到
审:
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由XX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亮溺死前妻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今天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
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本庭记录,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⑴申请回避权。
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上述有关人员回避。
审:
被告人王亮,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不申请。
审:
⑵辩护权。
你可以自已辩护,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⑶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⑷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
被告人王亮,你听清了吗?
被:
听清了。
审:
鉴于被告人在十天前收到了起诉书副本,也未提出回避申请,现在法庭调查开始,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刑事起诉书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的王亮、男、43岁,1970年、3月、24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前国家足球队队员现主要参与商演、家住芜湖市弋江区柏庄春暖花开小区、在此之前尚未受过刑事处罚、2013年4月13日被拘留、4月15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亮于4月15日被逮捕先押于弋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谋杀被害人李丽一案经芜湖市弋江区公安局审查终结。
并于2013年4月17日移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13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亮于2013年4月12日晚11点驱车赶至被害人即其前妻李丽家中,两人发生争执,王亮一气之下将李丽溺死后又抛尸湖中。
根据相关证言表明,由于王亮在离婚后对于李丽再找新男友十分不满,出于占有欲,王亮与李丽据理力争,希望李丽能够回到自己身边,李丽不同意,二人争执激烈。
王亮气愤不已一把拽起李丽将其脑袋没入水中,致使李丽胸腔积水窒息而亡。
后王亮清理案发现场,并开车抛尸于花津湖中。
经弋江区公安局调查取证,认为王亮对于其前妻李丽死亡一案具有重大嫌疑。
本院认为王亮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有关故意杀人的规定,所以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亮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
×年×月×日
审判长:
被告人王亮,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王亮可以就起诉书起诉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是否需要陈述?
被告:
需要。
首先,我与李丽离婚是我提出的所以我认为我们是好聚好散,并没有什么我一直纠缠她还有对她有占有欲的情况。
其次我与李丽虽然离婚但是因为孩子的原因我们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朋友关系。
那天晚上,我是因为想孩子了所以才会赶到李丽家中,没想到孩子在外婆家里。
其实我本来想走可是,李丽似乎心情不好我就留下来开导开导她。
开导完,我看时间不早了就打算离开。
李丽却说:
她车子送去修理了,让我把车子给她用几天,我想反正我们住的又不远就答应了。
后来我就和陈倩去了酒吧。
法官,我说的句句属实啊!
李丽不是我杀的啊!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
公诉人1:
请被告人回答我,你与前妻因为什么离婚?
为何你在离婚后还经常留宿死者家中?
你是否一直与死者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被告:
我们离婚就是因为感情破裂,没什么其他原因。
孩子是李丽带,我经常去看孩子,所以就住在那里喽。
还有请检察官注意措辞啊,我和李丽可没什么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就算有关系也是正当的,她未婚我未娶,更何况我们曾经还是夫妻,这是很正常的。
公诉人1:
那么,你就是承认你经常留宿被告家中,在被告新交男朋友后你任然如此?
还是你在死者有了新欢之后,你心生不满所以对李丽痛下杀手?
被告:
我能有什么不满?
我也有女朋友啊!
我们都有了新的生活,何必去纠缠彼此呢!
我真的没有杀人啊,法官大人请你务必相信我。
公诉人2:
你确定你是和陈倩一起去的酒吧?
为什么酒吧工作人员说你们是先后到达呢?
而且你去的极晚,你有充分的作案时间。
王亮:
可能是他们没注意吧。
公诉人2:
可是酒吧工作人员清楚的告诉办案民警,陈倩是10点55进的酒吧,而你是在12点半左右进的酒吧,而且头发湿漉漉的。
你怎么解释?
两人前后相隔一个多小时能叫一起?
王亮(急躁):
我,我进去后又出去的。
公诉人1:
进去又出去?
出去一趟还要洗头发吗?
就算是去厕所也不用出酒吧吧,你不用再狡辩了。
(不理睬被告想要辩解的冲动)审判长,我的问题到此结束。
审判长:
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王亮发问?
辩护人1:
谢谢审判长。
我想请问被告人,你与李丽的关系怎么样?
李丽有没有得罪过什么人?
被告:
我与李丽一直是不错的。
李丽是个比较强势的女人,做事雷厉风行,不清楚她有没有得罪过什么人。
辩护人2:
那你借车给李丽那天晚上李丽的情绪如何?
有没有很烦闷?
有没有提到一些想要轻生的念头?
(被告了然的一笑正准备来回答,公诉人1注意到被告与辩护人之间的互动)
公诉人2(立即起立):
我反对,审判长,我反对辩护人对被告提出诱导性问题,诱导被告回答。
审判长(瞥了一眼公诉人2,恨铁不成钢):
反对无效,被告可以回答
被告:
李丽似乎有点生无可恋的感觉,她说没有人是真心爱她,不是看中了她的钱就是看中了她的外表。
而且她似乎对什么都不在意。
我走的时候她还冷冷地对着窗外不屑的一笑。
(似乎想到什么)审判长,李丽一定是觉得我是在意她的外表才和她在一起的,所以她才开着我的车死的,她一定是想嫁祸于我!
辩护人3:
如你所说,李丽应该也会恨她的现男友刘涛啊!
为什么没有嫁祸给他呢?
是不是李丽还爱着刘涛所以不忍心?
被告:
当然是了,李丽和我都是过去式了,她现在喜欢的是刘涛,当然舍不得了。
辩护人1:
那也就是说,你认为李丽是为了报复你所以开着你的车冲进湖里,自杀身亡?
被告:
差不多就这样,我都不知道我哪里得罪她了,要这样害我。
辩护人:
报告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
公诉人有没有对被告人的补充发问?
公诉人:
没有了。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弋江区公安局的调查以及本院的审核,本院总结出以下证据:
第1、芜湖市法医张诚博士的死因证明。
该项证据证明死者李丽是由于胸腔积水导致窒息身亡。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1: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第二项证据,法医的尸检报告。
证明在死者后颈发现一个手掌的印痕,与被告人的手掌比对过二者吻合。
同时,在死者的指甲里发现一些皮屑,经鉴定,与被告人的DNA吻合。
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死者生前与其发生搏斗,被告很有可能就是凶手。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公诉人:
第三项证据,弋江区公安局在死者家中的浴缸内发现一些头发,经鉴定专家鉴定,该毛发组织是属于死者李丽所有。
该项证据可以证明李丽头部曾经没入浴缸里,也就有理由怀疑李丽是溺死在家中。
因为李丽是一个很爱干净的人,不能忍受一丝灰尘等。
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李丽是溺死在家中。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
有。
我方认为李丽的毛发出现在自己家中的浴缸内很正常,李丽在家沐浴很有可能留下毛发在浴缸内。
至于说死者存在洁癖,我想请对方拿出证据,空口无凭。
公诉人:
对于被告方关于死者是否有洁癖的质疑,我方待会会有证人会出庭作证。
公诉人:
请法庭允许传召证人方敏到庭作证
审判长:
同意,传证人方敏到庭。
请证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工作职务,工作单位,住所。
方敏:
我叫方敏,出生于1974年8月16日。
住在宏达公司职工宿舍。
是宏达公司的保洁人员,专门负责办公室清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证人,对此,你是否听清?
方敏:
听清楚了,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
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
现在你可以向本庭提供证言。
公诉人可以向证人询问。
公诉人:
方敏,你是一直负责打扫死者李丽的办公室是吗?
方敏:
是的。
公诉人:
那么你可以告诉我李丽对于办公室的整洁程度有什么要求吗?
方敏:
李总对整洁要求可严了!
每天她都会仔细检查,不能留下一丝灰尘。
特别是头发,李总虽然自己有一头飘逸的长发,但是从来不允许别人留下一根头发在她那里。
记得又一次,我在打扫时,挠挠头发被她看见,她就很生气的骂我,然后非等我找出掉在地上的两根头发才给我离开,为这件事还扣了我的满勤奖呢!
公诉人:
那也就是说,李丽这个人是有洁癖的,对不对?
方敏:
应该如此。
公诉人:
审判长,我对证人的询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
有,我想请问证人方敏,是李丽告诉你她有洁癖让你注意打扫的整洁度吗?
方敏:
没有,李总没有说过她有洁癖,她只是比较爱干净。
辩护人:
那就是了,既然没有洁癖,浴缸里有些头发很正常。
证人,我说的对不对啊?
方敏:
不是,李总对头发真的很有要求,不能有一根头发出现的。
辩护人(有点吃瘪):
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
请证人阅读笔录,然后签字。
(法警将书记员所记录的笔录交证人签字,然后再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我方的第四项证据就是对于花津湖中打捞的那辆汽车的鉴定与检测结论。
此项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王亮的车的驾驶座高度对驾驶员的身高要求。
由此我方有足够理由相信,李丽并非是自己开车投湖,而是有人将她和车一起送入湖中。
另外,我方想请对汽车做检测鉴定的胡祁山专家出庭作证。
审判长:
传胡祁山专家出庭。
请鉴定人向法庭陈述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务家庭住址。
胡祁山:
审判长,我是胡祁山,男,出生于1961年9月10日。
家住芜湖市鸠江区。
现就职于芜湖市蓝天鉴定所。
审判长:
请鉴定人说明鉴定意见、结论。
胡祁山:
经多次鉴定实验,可以确定出现在尸体发现地的汽车的驾驶座仅适合身高在175cm以上的人才可以正常驾驶。
身高像死者那样的,根本不可能驾驶汽车安然无恙的从家到花津湖畔。
而且车上并未发现死者的驾驶执照。
相反我们还发现了被告人王亮的驾驶执照。
审判长:
公诉人、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向鉴定人的询问的?
公诉人:
没有
辩护人:
有。
鉴定人你是说,只有身高在175cm以上的人才可以正常驾驶是不是?
鉴定人:
是。
辩护人:
那正如你所说,只有身高在175以上才可以正常驾驶,但是没有排除其他身高的群体对于车辆的驾驶。
也就是说死者即使身材矮小仍然可以驾驶该辆汽车。
对不对?
鉴定人:
是可以,但是……
辩护人:
您只要回答我可不可以?
鉴定人:
可以。
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刚刚胡祁山专家也说了,可以。
那控方就不能排除死者自己驾车自杀的可能性。
鉴定人:
可是,她不可能安然无恙的到达地点。
辩护人:
一切皆有可能。
你又怎么能确定当晚的道路情况?
也许死者对于道路相当熟悉,而且时间如此之晚,路上不可能有多少车辆。
审判长,我的询问到此结束。
审判长:
请鉴定人阅读笔录,然后签字。
(法警将书记员所记录的笔录交鉴定人签字,然后再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
请鉴定人退庭。
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提供。
公诉人:
请法官请证人张力到庭作证
审判长:
请证人张力上庭。
证人请告知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张力:
报告审判长,我叫张力,今年24岁,家住芜湖市弋江区。
安徽师范大学研二学生。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询问证人。
公诉人:
案发当晚,也就是4月12日11点多你在哪里?
在干什么?
和谁在一起?
张力:
那天晚上我和女友一起在花津湖边散步,忽然听见一声很大的落水声就赶去声院处,还没到湖边就看见一个身材高大的男人慌慌张张的从湖边跑过
公诉人:
你看见的男人是不是被告?
张力:
是。
起初我还不确定,可是我拿手电筒照他时,他抬头狠狠的瞪了我一眼,我就认出他了。
国脚谁不认识啊!
公诉人:
审判长,我对证人的询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辩护人需不需要询问证人
辩护人:
有。
我想问证人,你当时距离那个身材高大的男子多远呢
张力:
大概五六米吧?
辩护人:
你确定你看清了,确定你看到的就是被告人?
不要忘了你是近视眼。
张力:
那天晚上我确实看清了,我一直都戴眼镜的,而且我还用手电筒照到他的脸。
我可以确定就是被告。
辩护人(有些无力):
我的询问到此结束,谢谢审判长。
审判长:
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本庭提供?
辩护人:
我方请求传召证人陈倩到庭。
审判长:
传陈倩出庭作证。
请证人陈述姓名、年龄、住址、职业。
陈倩:
我叫陈倩,今年21岁,没有职业。
家住芜湖市镜湖区。
审判长:
辩护人你可以询问证人
辩护人:
请问证人,你觉得被告人对死者怎么样?
陈倩:
他对李丽很好。
虽然和我在一起,可是心里一直想着李丽,我为这件事还和李丽争执过。
辩护人:
那么如你所说,被告可不可能作出伤害死者的事情
陈倩(嘲讽一笑):
怎么可能?
他疼李丽还来不及,怎么会伤害她。
他都恨不得把她含在嘴里,李丽就是他的心,她的肺,有谁会伤害自己的心自己的肺啊?
辩护人:
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公诉人有什么需要向证人询问的吗?
公诉人:
有。
我想请问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陈倩:
我和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
公诉人:
那你是不是很爱被告?
陈倩:
我爱他有什么用?
他又不爱我!
公诉人:
请证人控制情绪。
你只要回答我,你爱不爱被告,爱到了哪种程度?
陈倩:
我当然爱他,我可以为他与家人决裂,你说我爱到了哪种程度?
公诉人:
那你这么爱被告你肯定会维护他,你的证言不可信,你可以为他与家人决裂,那你一定可以为他作伪证!
陈倩:
我没有,我没有!
辩护人:
反对,反对公诉人做无谓的猜测逼迫证人。
审判长:
反对有效。
公诉人可以继续询问,注意询问方式。
公诉人:
我没有问题了,谢谢审判长。
审判长:
请证人阅读笔录,然后签字。
(法警将书记员所记录的笔录交证人签字,然后再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公诉人、辩护人还有证据提供吗?
辩护人(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双方的主要争论点为被告人王亮是否有罪以及死者李丽的死亡地点。
请双方围绕争论点进行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
我方认为,被告人王亮犯了故意杀人罪。
首先王亮有杀人动机。
经弋江区公安局调查得知,被告曾与死者发生争吵,而且意欲动手打死者。
被告人王亮不满于前妻找到一个年轻帅气的新男友,对其不理不睬,出于占有欲,王亮具有杀人动机。
其次王亮拥有作案的时间。
在死者的死亡时间范围内,王亮根本没有时间证人证明其不在案发现场。
而且,在发现尸体的地点,同样有证人证明被告在死者死亡时间内出现并且神色慌张。
在其次,法医的尸检报告以及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证明死者曾与被告发生搏斗,死者后颈的印痕和死者浴缸里的头发完全可以证明被告曾将死者头部强行没入浴缸。
可以确定死者家中就是第一案发现场。
最后,在发现死者的湖中发现了被告的汽车,而那辆车也仅适合像被告这样身材高大的人驾驶,死者李丽身材矮小是不可能驾驶王亮的汽车去湖边。
综合以上三点,我方有理由相信王亮就是杀害死者的凶手!
审判长:
请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
法官大人,就像刚刚陈倩所说,我那么爱丽丽怎么可能杀了她。
我是不会杀了她的。
我宁愿死的那个是我自己。
案发当晚我是真的在家看球赛,没有出去啊!
车子真的是我借给李丽的,她虽然矮小但是可以在座位上加垫子啊!
她一定是想不开自杀的。
一定是怪我逼的太紧,我要是早知道有一种爱叫做放手,我就不会再去找她了。
法官请你相信我啊
公诉人:
被告你撒谎,在法庭调查时你说你与死者只是保持了普通朋友的关系,你说你没有纠缠她,现在你又说自己逼她太紧,是不是不合逻辑,前后矛盾啊?
被告人:
我,……
辩护人:
不管我方当事人与死者是普通朋友还是依然纠缠死者,都说明我当事人没有杀人动机。
两个人是普通朋友,又没有恩怨情仇,怎么可能杀人呢?
就算我当事人纠缠死者,那也是因为爱啊!
他爱死者才会放不下,既然被告爱死者又怎么可能杀了死者呢!
所以控方的第一点就不成立。
辩护人:
我方当事人在那个时间段出现在湖边并不能证明被告就是杀人凶手。
而且控方不能如此片面的认为被告有犯罪时间就是犯罪人。
公诉人:
被告有犯罪时间,又没有时间证人,而且对于其与死者的关系前后表述矛盾,让我方有理由相信被告是凶手。
而且我方在死者浴缸中找到的头发足以证明死者是死于家中,那么她的尸体又是怎么到达湖中的?
在那么一辆特别的车的承载下,被告还有什么理由说自己不是凶手?
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请您相信,这些所谓我方当事人杀人抛尸的论断都是控方的推测,并没有实际的证据,没有凶器、没有目击证人,请审判长相信我方当事人是无罪的。
公诉人:
溺死一个人需要凶器吗?
死者家中的浴缸就是凶器,被告的手就是凶器!
死者后颈的手掌痕迹就是证据,被告被抓伤的手臂,死者手指甲里的皮屑,被告的DNA就是证据。
虽然没有目击证人,但是一切证据都指向被告,被告人的回答辩护与其在之前调查中的笔录前后矛盾,请审判长明鉴,一个诚实、无罪的人是不会说话前后矛盾的,一个陈述事实的人也不会左右颠倒,在短短的庭审中都能前后矛盾,这只能证明被告说谎,被告王亮就是杀人凶手。
公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审判长、审判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王亮故意杀人一案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