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2石印学子.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331710 上传时间:2022-12-15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70.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2石印学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2石印学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2石印学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2石印学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2石印学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2石印学子.docx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2石印学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2石印学子.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2石印学子.docx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2石印学子

这份国际贸易实务资料的案例小目录

第一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第二章国际货物运输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章商品检验

第七章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第八章进出口合同的商订

第九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案例1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1分析]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

[案例2分析]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

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

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案例3未按期完成全部货物导致客人取消合同案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3分析]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4彩卡上带有“828”字样的纠纷案

国内公司A与国外客户B在2000年12月份

下了1X40'集装箱产品P1(货号为828-12)的订单。

客户在E-MAIL上要求所有包装上不能显示货号“828”,由于此次进口国海关对于“828”等几种产品征收很高的反倾销关税,所以客户有此要求。

而公司A在给供应商下订单上仅仅注明了在货物的外箱上不能注明“828”,其它具体要求跟此客户以前的出货一致(以前订单的彩卡包装上都有“828”),所以造成彩卡包装生产下来都有“828”字样。

客户在收到公司A寄来的货样照片时,发现彩卡上仍有“828“字样,随即提出去掉“828”,由于我们的货物已全部完成,若换彩卡会造成

5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交货期将推迟20天。

A公司告诉客户货物已全部生产完毕,若返工将造成5万元并希望客户接受有“828”的彩卡。

最后客户答应愿意接受我们货物,但是客户疏通海关需要USD2000.OO的费用,我司只好同意接受了。

[案例4分析]

1.A公司在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若需工厂填写的内容,需要在英文旁边注明中文,因为很多工厂的英文水平一般,要考虑到工厂的具体情况。

2.在给工厂下订单时需考虑到客户的具体要求,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收到货,如何区分货物的问题。

特殊的要求,在生产清单上注明以外还要跟工厂在电话里特别强调。

以防工厂对A公司具体要求没有注意到,造成生产的东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误交货期。

3.对于工厂较多的订单在给工厂唛头最好编为第1个工厂C/NO.1-(1,2,3…);第2个工厂C/NO.2-(1,2,3…);第3个工厂C/NO.3-(1,2,3…);依此类推若工厂数很少,而箱数确认的情况可以按照流水号编箱号,如下例子,共75箱货3个工厂。

第一个工厂为:

1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2,3,……10),

第二个工厂为:

2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12,13……30)

第三个工厂为:

35箱,那么箱号就是C/NO.31-(32,33……75)

4.A公司要求质检人员验货时,对箱号进行核实,以防工厂误填。

案例5唛头未标明具体的箱号导致的纠纷案

国内A公司与国外客户B公司在2001年1月份下了1X20'集装箱产品P2(货号934),此1X20'集装箱的934中,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有2种不同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4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

每种包装的产品100箱,共计400箱。

唛头如下:

唛头:

STL-953QTY.:

PCS(每箱多少支)

ITEMNO.934G.W.:

KGS(毛重)

C/NO.1-?

N.W.:

KGS(净重)

MADEINCHINAMEAS.:

CM

A公司以为工厂会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A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唛的“C/NO.1-”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结果工厂没有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写,而产品货号又全部一样。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无法区分货物。

该客户不得不一箱箱打开包装找货,浪费了客户人工费,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

客户提出索赔,A公司相应给予客户赔款。

但是此客户从此断绝了与我们的贸易往来。

案例6:

计量单位的纠纷事件

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大米,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US$280FOB大连口岸。

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

请问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应该如何处理此项纠纷?

答案:

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不严格而要求多付货物的纠纷事件。

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

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案例7回潮率:

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10公吨羊毛。

在合同中规定按公量计算,标准回潮率定为11%。

经抽样证明,10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去掉水分净剩羊毛8公斤,即该批货物的实际回潮率为25%。

通过下式计算:

公量=实际重量×(1-实际回潮率)/(1+标准回潮率),求得上述货物的公量为8.325公吨,问这一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答案:

回潮率是含水量与干量的比值,不是含水量与干量加含水量的比值,因此上述计算公量的公式是错误的。

正确的公式应为:

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通过这一公式可以计算出10公吨货物的公量为8.88公吨。

案例8:

溢短装条款

厂外销布匹4万米,合同上订明:

红白黄绿四种颜色各一万米,并附有允许卖方溢短装10%的条件。

该厂实际交货数量为红色10400米,白色8000米,黄色9100米,绿色9000米,共计36500米。

白布虽超过10%的溢短装限度,但就四种颜色布的总量来说,仍未超过条件。

在此情况下,是否只有白布部分违约还是全部违约?

答案:

本案中,因为该交易在买卖合同下系属单一交易,因此,虽然总量仍符合溢短装条款,但由于白布短装超过10%的规定限度,应视为违反原定买卖合同。

进口商有权向出口方索赔,甚至有权取消合同。

在国际贸易实务上,若一销售合同中包括若干有关联的商品,则对于合同中订有的溢短装条款的通常理解是,该若干商品在多装或少装上应方向一致,比例相同。

此种规定是为了保护进口方的利益,一方面使其避免因有关联商品的溢短装不一致而蒙受无法完全配套生产和销售的损失,另一方面防止在市价变动时,卖方利用多装减价商品,少装涨价商品而从中渔利。

案例:

9凭商品规格与样品做买卖?

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

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书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

请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答案:

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案例:

10合同不符

岛某纺织厂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要求花绣在被罩的横面。

但合同签订后,该厂在加工时,认为花纹应绣在被罩的竖面才较明显,便擅自决定改变了绣花部位。

货物出口到国外后,买方以布局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全部退货。

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答案:

进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我方不能拒绝对方的退货要求。

但从我方的利益看,由于货物已经生产出来并已出运国外,如果接受对方的退货要求,并将货物运回国内,将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减少我方的损失,我方应该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条件下使买方接收货物,或者将出口合同改为由买方代表。

在买方拒绝上述二项建议的情况下,也要积极寻找其它的买主或代卖商。

案例11、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急,于是该出口公司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答案:

岛公司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要求。

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然以好顶次,但因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与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是数额以二、三级苹果的价格差额为限,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

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那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案例12]

1996年10月7日,香港LINKVEST 有限公司与奥玛维塔船务公(ALMAVITA SHIPPING CO.)签订航次期租船合同,租用后者的“奥玛维塔”轮(M/V ALMAVITA),运输一批钢材从乌克兰伊利切夫斯基至中国汕头港。

租船合同附加条款约定:

“如果承租人或他的代理人要求,船长应授权承租人和/或他的代理人代表船长,按照大副收据签发任何所出示的提单,而不对本租船合同产生影响。

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提单与大副收据不一致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 

11月14日,F. 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代表“奥玛维塔”轮船长,在维也纳签发了两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提单记载,已装上“奥玛维塔”轮的乌克兰盘元数量为19,484卷,毛重为10,039.432公吨。

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大副收据一致,重量则是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记载,比大副收据少9.388吨。

“奥玛维塔”轮在汕头港卸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短少240卷142.412吨。

货物收货人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偿付短货损失、检验费、短货部分的保险费和违约罚金等共38,024美元及人民币150,838.43元。

奥玛维塔船务公司答辩认为,其没有签发也没有授权自称代表船长的F. 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公司签发提单。

该提单对奥玛维塔船务公司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请求法院驳回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

根据承租人香港LINKVEST有限公司与奥玛维塔船务公司签订的航次期租船合同,承租人和/或他的代理人有权代表船长,按照大副收据签发提单。

据此,出租人已将船长的提单签发权授予了承租人。

承租人(或通过其代理人)以船长名义签发的提单,依照租船合同就是船长签发的提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由此可见,作为出租人的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即是所涉提单的承运人,应受该提单的约束。

奥玛维塔船务公司已经通过合同将船长签发提单的权利授予了承租人,不存在对承租人(通过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进行追认的必要。

奥玛维塔船务公司认为该提单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

奥玛维塔船务公司赔偿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短少货物的实际价值38,065.73美元及其利息;驳回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的违约罚金和检验费请求。

 

[案例13]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C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冻野味,3月8日接到通知行转来对方开来信用证,其信用证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

    “900  M/Tonsof Frozen Pheasant,Maleandfemale,in-cluding:

300M/TonsofAgrade,2.5kgs.minPerbrace,300M/TonsofBgrade,2.25kgsmin.perbrace.30OM/TonsofCgrade,2kgs.mln.perbrace.Packedinwoodencases.ShipmentmustbeeffectedIntwoequallotsbyseparatevessels.ThefirstlottobeeffectednotlaterthanApril30,1997.ThesecondlottobeeffectednotlaterthanMay15,1997.”(900公吨凉山鸡,雌雄成对,其中包括A级3O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5公斤山级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25公斤,C级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公斤。

木箱包装。

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第一批须于1997年4月30日前装运,第二批须于1997年5月15日前装运)

    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规定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的要求和库存情况,决定安排这样分两批装运:

    第一批装450公吨,其中包括:

A级140公吨,B级160公吨,C级150公吨。

    第二批也装450公吨,其中包括:

A级160公吨,B级140公吨,C级150公吨。

    食品进出口公司于4月匕日将第一批450公吨货物装运完毕,16日即备齐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对外寄单。

但于28日却接到开证行拒付通知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发现单证不符。

我信用证规定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但根据我所收到的单据表明你方未按照每批等量分部装,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并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

4月28日食品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的拒付的意见,经有关人员研究后决定除向买方C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外,同时于4月30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

    “你4月28日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所谓单证不符问题,我们认为,你信用证总货量共900公吨,虽然规定‘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但我第一批于4月15日装运了450公吨,并计划在下月15日前再装450公吨,正好是等量两批分船装,因此我第一批装450公吨的单据完全符合你信用证的要求,你行应该接受单据。

4月30日,5月2日又接到开证行电:

    “你4月30日电悉。

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问题,我行认为虽然你方第一批按450公吨装运,但我信用证规定货物分等量两批装运,而且货物数量分有三项,所以分批应包括三项中每一项都必须分等量装运。

即你方亦应按我信用证规定第一批装A级150公吨;B级150公吨;C级150公吨,才符合信用证规定。

而你方A级只装140公吨,B级却装160公吨,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经我行再三研究,确实无法接受。

请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5月2日也接到买方C贸易有限公司来电称:

“关于你4月30日电对第XXXX号合同项下900公吨冻山鸡A、B两等级数量未按等量装运的情况,我们再三研究实难接受。

我们合同虽然未明确,但信用证规定等量两批分别装运,而且你方又接受了信用证,我才与用户订安如此交货数量。

由于你方在本批未按该三种等级规格分别等量装运,即对A级少交IO公吨,使我无法向用户交货,用户向我索赔XXXX美元。

    根据上述情况,你方应负担由此而引起的我方损失,否则我们无法接受你方单据。

5月2日食品进出口公司考虑货已到达目的港,对方又不接受单据,货物如继续拖延无人提货,将造成更大的损失。

所以食品进出口公司最后只好答应赔偿对方部分损失才结案告终。

    分析:

据了解,食品进出口公司在装运时对于三种等级没有各以 50%比例分等量两批装出,其客观原因是当时 A级库存的货源暂时短10公吨,所以计划于第二批装运时补10公吨。

又由于经办人员没有充分理解信用证条款,认为信用证规定90O公吨分等量两批装运,也就是说第一批装运的数量应该是 900公吨之 50%,即装运 450公吨就已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了。

至于三种等级的数量如何搭配的问题,信用证并没有特别要求和任何限制,所以可以随便安排。

这是食品进出口公司发生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900公吨货物包括三种等级,并且三种等级各规定有数量,然后又规定数量分相等的两批装运,当然包括三种等级的数量都要按等量分两批装。

否则就是不符合信用征的规定。

    食品进出口公司最后考虑本批货物并不是一般的杂货,而是冻鲜货物。

货已到目的港,对方不接受单据,又无法收回货款,如果再拖延下去无人提货,货物将受到更大的损失,所以才被迫接受对方的赔偿的要求,造成了这次的损失。

    本案例的教训可以说主要有两条:

其一是审查信用证工作薄弱。

外贸企业一般都有审证工作,如果各外贸企业能专门设立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审证人员负责审证工作,其效果要好些。

要求在审证工作时能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逐字逐句地严格审核。

遇到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条款绝不可自以为是,应及时与有关方面了解、商讨,最后落实。

如果办不到,绝对不能随便进行装运,严格掌握修改信用证后才能装运。

其二就是加强单证工作。

如本案例的情况,作为单证人员应该把好单证的关。

本案例的单证明显存在单证不符,本案例的单证人员如果在装运前接到货运委托单或在制单前就发现提出问题,本案例可能得到避免。

[案例14]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

每箱净重1L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

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台30吨。

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分析:

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

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

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

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特,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另外,若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案例4]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tB减5%的滋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今卖方交货为:

6英尺,70M/丁5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攫短装上限的规定。

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7

评折:

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

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

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第二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

国外客户C在2001年5月份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

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时都是箱子的内径,实际上外径比内径都大了0.5CM,由此造成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和计算总体积时,才发现共多出10CBM。

A公司将此情况告诉国外客户,客户表示多出的货物他们不要了,他们不可能为了10CBM

的货物在支付运费。

A公司提出可否由其支付海运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可是客户还是不同意,因为多余的货为拼箱出运,客户还要在目的港重新办理清关手续。

A公司只得要求仓库在装箱时注意节省空间,务必尽可能的多装货物,最后此高柜比平时的柜子多装了4CBM

的货物,将存货减到最少。

至于留下的存货A公司在以后的订单中,已低廉的价格卖给其它客户。

[案例分析]

此事给A公司和客户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以后的订单,要求工厂对所提供的包装明细负责,若再发生由于工厂的原因造成装箱尺寸有误,A公司有权在征得国外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体积数报错的工厂的产品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艺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