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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浅谈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摘  要:

在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集中表现为轻法、畏法、无讼以及伦理、清官意识,这是导致农村社会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农民是农村社会法治化的主要力量,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任务。

现实生活中许多官吏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公报私仇同时还存在不少经济纠纷等。

只有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增强立法的亲和力、确保执法、司法的公正、加强法律教育与启蒙等途径,来觉醒农民的法律意识,让农民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

法律意识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不但不了解也不愿意去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习惯、道德、情感来解决。

为此农民的轻法意识在许多方面给那些贪官造就了许多违犯机会,不办实事,专刮民脂民膏。

与轻法意识“相映成趣”的是,在农民心中既“轻法”又“畏法”。

时至今日,仍有老百姓把“被告”视为“罪犯”的同义语,国家倡导法治,而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想到“严打”,要“从重、从快、从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苛刑的畏惧心理。

因而在老百姓眼力不到万不得以是不会碰法律,正所谓“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

在他们看来,遭遇不幸怨不得别人,而是自己的命苦,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为好人所不耻。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遇到纠纷逐渐倾向于诉讼法庭。

但是,无讼意识存在与大部分农民心里,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

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他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

”他们只会感情用事,他们所谓的道理也是伦理意识支配下的。

[1]尽管当前我国的农村向市场经济体制迈进,但还只是在狭小和有限的范围和层面内进行,并没有导致社会关系的结构性转变。

特别是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后,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组织又得到重新恢复和发展,农村成员仍旧生活在熟人社会中,更注重亲情、乡情,而排斥、逃避国家法律。

纵观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农民的清官意识根深蒂固。

包公、海瑞的传奇故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几乎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凝聚了老百姓对于不畏强权、主持正义的清官的美好的期盼和向往。

事实上,历代对明君贤臣的歌颂,归根到底,都是对制度的否定;历来老百姓对“清官”的期盼,实际上都透着浓浓的对法律不信任的情绪。

    那么怎样才能消除上述现象呢?

当前社会上已存在明显的做法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是大众传媒的灌输与影响。

随着农村广播、电视等的普及以及农民渴望法律意识的增强,各种传播媒介诸如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为农民提供了接触法律的有效途径,使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制观念,增强了依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一些村民甚至养成了定期订阅报刊杂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习惯。

  现在我们基本上家家有电视看,我们能收到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焦点访谈》等节目,能学到了不少法律常识。

甚至有人为了能够学法、懂法,了解国家的最新形势和政策,每年花在订阅《中国法制报》、《中国农民报》、《绍兴晚报》等上面的钱就有几百元。

他们说:

“不为别的,就是为了多懂一点法律知识,总有一天能够派上用场。

哪一天干部违法了,我就要依法去告他。

”也有农民表示:

“我喜欢看《乡镇论坛》,上面写的很多发生在其它地方的乡村干部违法的事情,在我们村也存在。

他们那儿的老百姓去告了,也提醒了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伸张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其二是自学。

据2002年1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报道,重庆有一为叫里裕芬的老太太,因为儿子18年前被派出所抓去,仅仅8个小时便不明不白死亡,公安的尸检报告只说死者因精神失常“服毒自杀。

”为此,她自学了一大摞《法医学》、《尸体解部学》、《精神分折学》.等大学专业书籍。

18年间,除了写申诉、上访,她从不间断学习,这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老太太硬是啃完了这些大学教科书籍。

支撑她如此顽强地十几年如一日孜孜不倦刻苦学习的,是为了弄清真相.洗刷冤屈。

无独有偶,也有媒体披露,一位农民因为官司久拖不决,便自学法律,最后竟然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

[2]除了农民个人自学法律知识之外,平时应经常相互动员学习法律,并在本村从事普法活动。

如有的上访者利用晚上、农闲的时间组织大家一起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他还自费掏钱复印有关法律宣传资料在村里四处张贴。

应该说,这可以算是农民自己组织的普法教育[3]。

经过这样的学习农村农民的回答几乎众口一辞:

“通过学法,干部们知道的法,我们也知道;干部们不知道的法,我们想方设法去知道。

这样以后如果上访或同干部打官司,我们的腰杆子更直了,说话也更有底气了。

跟谁对话、上法庭,我们都不会怕了!

  其三通过政府和现实生活了解法律。

    政府机关在抓好法制宣传工作,还联合组织开展打假。

某地区一部门党支部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第一阶段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为了把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在提出共产党员开展“四个一活动”的同时,又提出了“下乡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加大打假力度”的活动。

为了把此项活动全面展开,要求各科、室、所立即与各自联系的乡(镇)进行联系,共同抓好法制的宣传和打假工作。

    他们把打假的重点放在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市场上销售的劣质商品上。

这是政府对农村农民商品买卖过程中的法律宣传活动。

我们从中也可以了解更多法律,提高我们农民的法律意识。

减少经济纠纷,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这些方法对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有所提高。

出现了大量上访村民,他们充分利用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有时甚至是一个“透明”的社会,左邻右舍都抬头不见低头见,这个优势进行互相监督以及农村特有的生活交往环境。

想方设法地抓乡村干部的“把柄”,以此作为上访时控告乡村干部的重要证据。

普遍的有:

以权谋私,公款吃喝,贪污腐败,乡村干部的“个人作风”问题,干部违反政策、法规。

综观以上几点,我觉得社会法学派所强调的,“从更广阔的背景看,法律的渊源不仅包括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包括公众的理性和良心。

”[4]没有包括农民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和法律意识的勃兴,不断完善农民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将只是纸上谈兵。

我认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和完善,从思想方面出发,社会可持续发展着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法律意识的启蒙与教育。

所以,在国家“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重要的是送思想,送观念,而不仅仅是送制度和送规范,在教育、启蒙农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必须要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具有现代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平等意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

    

    

(二)发展市场经济,使法律成为农民生活的必需品。

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是,独立的个人或利益集团得依市场、靠契约关系进行活动,市场、契约关系促使个人主体化、社会关系复杂化。

这从两方面对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给予支持:

一是市场经济打破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

二是市场经济,迫使人们时刻不得不考虑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自觉提高权利意识。

基于此,只要我们建立起健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使其成为农村的主导性经济模式,也就具备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社会基础。

    (三)增强国家法的亲和力。

必须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他们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

具体到农民的法律意识,决不是靠法律的严酷与冷峻,也不是靠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它们只能使村民产生敬畏感,关键是我们的农村、农业立法要体现农民的情感,维护农民的利益。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5]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树立起农民权利保护意识;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群众路线,让立法走向民间,走入民众;在立法技术上,必须考虑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薄弱的法治传统,注意国家法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

唯此,才能有效地反映农民的呼声。

否则,“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

”[6]可以想见,一旦法律成为农民利益的象征和保护神,不待国家通过强制的力量去普及,也会成为农民努力学习、自觉应用、严格遵守、虔诚信仰的对象。

    (四)执法、司法的公正和体制的完善。

法律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的,莫过于国家机关的执法、司法状况。

农民的法律认知、观念、情感最直接地来自于执法、司法机关的具体行为。

可以说,农村基层的执法、司法关系着千家万户,反过来,千家万户都会通过它的状况来认识我国的法和法治。

必须要下决心解决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权力运用”的合法性问题,必须注重解决法律在农村的运作路径与运作体制问题。

只有改善目前农村执法、司法的状况,才能在农民心中树立起良好的法律形象。

    只要做好这些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才能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才能使农村法制化;才能使国家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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