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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重点矿井的水患情况随时直接上报。

  十三、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合自己情况的具体细则。

如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煤矿矿井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实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实现矿井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责任制,望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对矿井水害进行综合防治,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奋斗目标

1.杜绝因矿井水害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2.杜绝突水淹没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及以上的水害事故。

3.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矿井水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安全生产。

三、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长:

总经理副组长:

总工程师及副总经理

成员:

副总工程师及各部门部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部,地测部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

地测部地质人员与相关科室人员。

四、基本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治水工作的法规、规定、指令和指挥部《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2、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做好各种水情水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3、抓好水害隐患的分析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明确责任,定期落实。

4、根据矿井生产接续情况,做好各种水文补勘和防治水工程。

5、落实具体防治水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水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五、岗位职责

矿井防治水工作直接影响到职工人身和生产安全,而且内容庞大、覆盖面广,必须总经理亲自抓,总工程师负责,各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分工责任如下:

1、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

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问题,保证防治水工作的正常进行。

2、副总经理:

对所分管业务中有关矿井防治水的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矿井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防治水工作进展情况。

3、总工程师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和修改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负责组织矿井水害隐患的排查;审批防治水施工措施。

4、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

5、安监部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6、生产技术部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及防治水系统设计。

7、地质测量部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及防治水措施的技术业务管理。

8、机电部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置、管理、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

9、调度室负责防治水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

10、通瓦部负责职责范围内防治水施工组织、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

12、矿井每一名员工有自保互保和发现水患并及时报告的责任。

六、职能部门和基层队的业务工作内容

(一)地质测量部

1、地质测量部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责任部门,在总经理、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具体业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积极开展好各项水文地质工作。

2、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明前方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含水性,查明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压、富水性等。

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预计涌水量较大的采掘工作面,应超前开展井下水文物探,进一步查明前方的富水情况,并提出防治水措施。

3、负责建立健全地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

4、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

收集井下、地表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

做好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领导、生产安全部门及上级部门。

5、参与审查每一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查清工作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确定需要实施的防排水工程和探放水措施。

6、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参与探放水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

7、负责定期搜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矿井(小窑)的有关开采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

对存在的威胁本矿安全的问题,要抓紧协调解决,并报告新井建设指挥部。

8、负责编制年度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措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负责做好矿井防治水仪器、仪表的检测标定工作。

9、负责及时启封处理达不到现行封闭质量标准要求的钻孔。

10、负责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研究,推广应用物探技术,不断提高防治水工作技术水平。

11、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领导制定处理措施。

(二)生产技术部

1、采掘工程设计时,从开拓布局、采区巷道布置上要有利于矿井防治水管理,尽量避免大量积水的产生,并确保排水系统安全、合理、可靠。

2、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排水设计及矿井防治水措施。

3、审查作业规程时,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完善可靠的排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具备完善的矿井防治水安全措施及水害避灾路线;负责落实矿井防治水工程中的井巷工程;负责组织审查探放水、疏放水设计并组织落实实施。

4、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与矿井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

5、井下采掘生产任务的安排,必须保证不会引起大的水患灾害。

6、负责安排对临时水仓的淤泥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

7、检查采掘工程质量的同时,负责检查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并纳入工程质量验收考核。

(三)调度室

加强水情、水害情况的调度,及时落实处理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的异常出水情况,并落实人员、设备等。

(四声安监部

1、负责做好水害防治的监察工作,把矿井防治水工作列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内容,对各专业部门和区队所承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破坏矿井防治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并进行处理。

2、负责对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中矿井防治水内容及探放水设计进行审查,对现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通瓦部

1、参与对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及探、疏放水设计的审查工作,对其中有关通风路线及避灾路线等内容进行审查。

2、负责探疏放水过程中的气体监测工作,发现气体超限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指挥现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并安全撤离。

3、负责密闭涌水口的检查,发现出水口堵塞、闭内积水时,及时疏通处理。

(六)机电部

1、参与对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的审查工作,对其中排放水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

2、负责对矿井排放水设备的检查、维护的管理工作,确保排放水设备正常运转。

3、负责对水仓、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经常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负责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治水抢险设备。

(七)后勤部

1、负责矿井防治水设备、仪器、配件、材料的采购、供应工作。

2、负责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治水抢险物资。

(八)救护队

负责矿井水灾事故的救护工作。

(九)采掘队

1、对于正常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必须掌握作业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切实做好防治水工作。

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3、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不消除水害隐患,不得从事采掘活动。

对有水害威胁的工作地点,按探放水设计要求停掘、停采,并负责探疏放水部分工程的现场施工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及设计进行施工,并详细记录施工情况、出水情况等,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消除水害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4、负责编制作业规程中的矿井防治水有关内容,确定避水灾路线等,并认真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

5、负责施工地点排水管路、排水泵及配电设备的安装、维护、回撤工作。

6、杜绝生产用水的“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7、下山掘进巷道的供水管必须有应急控水阀门,以便管路出现开裂、断裂时及时关闭,下山每隔150m安装一组。

8、长期淋水、涌水积水的低洼点必须施工排水硐室,安装排水设备,不得在巷道内施工永久排水坑,排水硐室(水坑)必须设置明显警戒标志,防止行人坠入。

巷道顶板、侧帮淋水、涌水点必须采取防水措施,采用统一的集水、导水设施,将涌水排入水沟。

9、设计有排水沟的巷道,必须及时开挖临时水沟,永久水沟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

新开工工程对排水系统可能造成影响的必须预先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破坏的必须在工程结束后恢复原样。

10、采掘队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十)通瓦队

1、负责防水密闭的砌筑和维护,砌筑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2、负责钻场的防治水工作,钻机排水必须排入水沟或排水硐室。

3、瓦斯抽放管路的放水器排水必须倒入水沟。

4、负责施工钻孔的涌水必须排入水沟。

七、其它

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下井人员进行矿井防治水知识和矿有关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的培训学习,熟悉矿井防治水基本知识,掌握水害事故的基本处理方法和避灾路线。

八、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不三思总有败,人能百忍自无忧

 

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扑救和处置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公共设施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银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银川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预案启动条件

本预案所称的火灾事故,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投入兵力多、灭火时间长、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凡属此类火灾,均应启动本预案。

(二)火灾事故范围

1、公众聚集场所:

商业场所、宾馆饭店、文体场馆、休闲娱乐场所和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2、医疗托养:

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

3、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自治区团委、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妇联等团体的办事机关所办公的建筑物。

4、枢纽单位:

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单位;支行级以上的各类银行;县级以上用于电网调度的建筑。

5、交通运输:

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铁路、公路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6、馆舍和文物: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7、工业建筑:

火力水力及以其他能源作动力的发电厂;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劳动密集型企业;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企业。

8、易燃易爆: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场所;加油供气站点;化工商店。

9、科研单位:

直接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总价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10、仓储场所: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2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可燃物品堆场;总储存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

11、独立的地下建筑。

12、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清真寺、教堂等。

13、举行重大活动的场所。

14、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在损失或社会重大影响的其他单位。

二、处置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在处置各类火灾事故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公共设施和人民群众财产的安全,把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统一领导,协同作战。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根据在灭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和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一)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公共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市政府成立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领导全市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及装备建设工作;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参加救援;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自治区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应急预案;统一部署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现场秩序稳定;加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保证救援工作道路畅通;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2、消防支队:

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火灾事故信息受理、研判、报告,视情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完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消防救援人员日常培训演练,建立火灾救援专家组,事后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3、安监局:

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卫生局:

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及时掌握伤员救治情况;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指导消防部门开展救护技术培训。

5、交通局:

负责事故现场道路的排险抢修,提供运输车辆疏运人员及物资。

6、建设局:

协调供水、供气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或架设临时供水管线,确保火场扑救用水需要;协调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设计、配套设施资料和专业人员,提供相关抢险抢修物资装备。

7、供电局:

协调相关地区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灭火救援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8、环保局:

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提出和落实控制措施。

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遗留物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9、气象局:

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如遇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自治区气象部门,做好反馈信息的接收并提出处理意见。

10、经委、商业局:

负责协调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11、民政局:

负责对特定伤亡人残的临时救助,帮助做好缺乏自救能力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12、财政局:

负责对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13、监察局:

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履行救援职责、工作效能情况以及救援资金、物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

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

14、电信、移动分公司:

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15、警备区、武警支队: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火灾事故时,根据现场情况,依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预备役力量和所属部队参与扑救和安全保卫工作。

其他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二)日常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防支队。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组织有关消防宣传、培训和演习等工作,在火灾事故处置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消防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成员由事故处置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为便于指挥,现场指挥部应设于火灾现场附近合适地点。

其主要职责:

尽快组织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救援,减少事故损失;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和先期处置情况,掌握事故现场的变化情况,提出具体增援要求和实施意见;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现场清理和保护;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要及时调集消防警力到达现场,按相关灭火救援预案组织灭火救援,同时根据火灾情况确定火灾事故的等级,报告市政府和市公安局。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当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指挥公安、消防、安监、卫生、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判定火灾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本级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三)预案启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核实确定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或较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立即报告总指挥启动本预案,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到场参与处置。

市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指定地点组织实施灭火救援工作。

(四)联合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依照有关县(市、区)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全市有关部门力量和装备,抽调相关部门人员、设备组织若干灭火救援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灭火救援行动。

接到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后,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员和灭火救援装备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灭火救援现场。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5个专业组,由总指挥统一指挥。

1、灭火救援行动组:

负责制定现场灭火救援行动预案。

指挥调动消防力量和装备进行支援。

该组由消防部门负责,下设作战、通信、供水等小组。

2、灭火救援保障组:

负责灭火救援物资、人员的调集,指挥调集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做好各项战斗物资的保障工作。

下设资装备小组:

负责灭火救援所需装备和物资(消防专用装备及灭火剂除外)的供应和运送,由交通、市政、建设、经贸等部门负责;专家咨询小组:

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由消防部门组织;给养小组:

参战人员的饮食保障,由现场指挥部负责。

3、医疗救护组:

负责组织各医疗机构赴现场抢救伤员,由卫生部门负责。

4、环境监测组:

负责对现场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救援行动提供参考。

由环保部门牵头,气象部门参与。

5、现场维护组:

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维护,确保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稳定。

由公安部门负责,下设交通管制小组、现场警戒小组、人员疏散小组。

(五)善后处理。

事故危险消除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对火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特别是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物资损耗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受灾人员的心理创伤。

(六)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新闻报道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七)火灾原因调查及案件查处。

公安、消防、安监、监察等部门应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全面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事故责任。

(八)调查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定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提交专项报告。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消防指挥中心要完善119接处警系统和消防无线通信系统,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火灾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市电信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应建立处置火灾事故物资储备制度。

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消防车辆,照明、灭火、破拆等灭火救援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各县(市、区)环卫部门的洒水车作为消防车的补充,所属单位应落实应急制度,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三)资金保障。

火灾预防、消防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维护、消防队员培训、城市消防设施维护和处置火灾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市和县(市、区)两级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宣传、培训、演习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及城市(区域)发展,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银川市城市消防规划(2004-2020)》,实施公安消防站规划和建设工作,提高城市(区域)扑救火灾能力;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

各级政府应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义务)消防队为辅助的应急队伍,按照突发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参与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

(五)消防水源保障。

各级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区域地理环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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