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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发展要让全国人民放心

   8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高铁安全问题做出的一系列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对于刚刚经历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国人来说,无疑具有安定人心的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对我国铁路事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已经过去近20天,虽然事故原因尚在调查中,但已知情况暴露出来的问题说明,铁路系统在质量控制、调度管理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还与确保高铁安全运行的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

在高铁建设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铁路系统亟须在安全生产方面“补课”。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铁路是最适用的大众化交通运输设施之一,但现有铁路运力远远无法满足需求。

发展高速铁路,既是缓解铁路客运“一票难求”现象、实现人们快捷出行的现实需要,也是铁路发展大势所趋。

   然而,百年大计,安全第一。

在速度与安全的关系上,必须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缺乏安全的速度不但没有意义,而且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这是“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留下的惨痛教训,必须牢牢记取。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高速铁路及其在建项目安全大检查,适当降低新建高速铁路运营初期的速度,对拟建铁路项目重新组织安全评估。

对“7·23”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会议强调不仅要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还要追根溯源,查清设计、制造、管理等方面的源头性问题,并决定充实、加强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整人员结构,完善调查制度,以提高调查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这些举措兼顾事故调查处理和铁路安全工作整体,积极回应了社会各方关切,如能认真落实,将产生标本兼治的效果。

高铁是高科技的集成,不仅要求有现代化的硬件系统保障,还要有现代化的软件系统,即铁路管理水平、安全意识以及人员素质要与硬件系统相匹配。

铁路系统应按照国务院部署,全面加强铁路尤其是新建高速铁路安全生产工作,让全国人民放心。

申论热点:

领导子女考第一

  领导子女考第一,是爹的本事还是制度问题?

  公共治理走向“善治”,有许多路障。

其中之一就是,官员一方面是公共治理的实施者,另一方面又可能因自身“当事”而伤害了公平、公正。

为此,引入“回避”这一现代公共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才能搬开这一路障,在必要的时候回避该成为官员的不二选择。

  江西庐山管理局招聘,11个岗位有5位当地领导干部的子女考试成绩名列第一。

媒体报道,招聘紧急叫停,调查组进驻并对全过程展开调查。

大家想知道的是,这种调查是否像如庐山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所说,“若发现招考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该考生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事实上,查实了这些考生与庐山管理局领导干部的关系,就表明招聘并非如庐山管理局方面所称“在本次笔试中,有很多干部子女参加笔试,只有7名入围面试,占总入围人数的1/5,属于正常现象,而且实行了回避制度”,而是既没有“回避”,也不太正常。

  领导干部的子女也是人,也有正常的就业需要。

这一点当然不错,但前提是不能在自己爸妈权力治理管辖之下。

因为如果这样做,即使没有权力直接插手影响,也照样会被社会公众质疑,再说权力的隐性干预也不会专留把柄给人去查证,到底有没有干预,谁能自证清白?

因而唯有回避,才能把权力撇清,给社会公众以公平公正的期待。

  中国古代有一个“举贤不避亲”的道理,在当时人才缺乏的条件下或有其合理性。

但在当今社会,已不合现代理念。

原因就在于,人才极度缺乏的时代已经过去,公平公正必须成为社会运行的一大法则。

既是人才,就不妨遵从社会的人才遴选原则,在哪里都有崭露头角的机会,而不是只有亲人眼里手下才是人才。

  权力要获得公信力,领导干部要令公众相信会秉公用权,就应当在用权的过程中首先把自己和亲属“摘清”。

作为领导干部,不仅仅要相信自己不会谋私,觉得自身过硬就不在乎他人说什么,更要相信制度,用现代的理念和原则来检视自己的行为有没有不对的地方。

如果理论上有违公平公正,哪怕自己不会这么干,也要懂得避嫌。

这不是什么胸襟宽广,也不是什么表率作用,而应是从政的一个基本要求。

  当年,云南保山地委书记杨善洲的二女儿杨惠兰是乡里的民办老师,考地区中专差一分落榜,女儿问爸爸:

“要是明年还考不上,你能给我安排个工作吗?

”他回答:

“不行!

我没这个权力。

”在任上,他没为妻子孩子家里谋过一点私利,在当地传为佳话。

如此,人们也才会相信杨善洲真正做到了他所说的“我手中是有权力,但它是党和人民的,只能老老实实用来办公事!

  作为领导干部,都应当有这样的权力观。

不仅仅是不去谋私利,同时更要明白,在公共治理过程必须懂得回避、主动回避

“象征性”罚款等于鼓励开发商违法

   本周公开征求意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尽管征求意见后的这份规定可能会对此作出调整,但征求意见稿中如此“象征性”的处罚额规定,不能不让人们担心将来正式出台的规定仍然会对违规开发商处罚过轻。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别说对动辄投资几亿元的房地产开发商,就是对只有一个小门面商铺的个体工商户而言,恐怕也起不到惩戒违法的作用。

即使以3万元罚款上限额来衡量,现在只能在北京五环边上买1平方米房子。

这与其说是对违规开发商的惩罚,毋宁说是对开发商囤积土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的变相鼓励。

难怪有人戏称,这样的处罚如同“哄抬房价,罚酒三杯”。

   对房地产开发商囤积土地、捂盘惜售等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近年来媒体多有报道。

据测算,有的地块闲置十几年,开发商从中渔利几百亿元。

问题不仅存在于房地产领域。

由于近年来流动性过剩,哄抬物价行为十分猖獗,从“豆你玩”“蒜你狠”“姜你军”到炒药材、炒棉花等,不一而足。

   控制房价过快上涨,是国家当前的一个重点政策取向,而囤积土地、捂盘惜售等行为,对国家调控房价政策威胁最大。

制订相关法规,意在以法制手段落实政策,对房地产开发商违规行为形成更大威慑,更好地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发展和群众利益。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法规必须体现实事求是原则,条款必须符合实际。

处罚过轻的后果,必然是违法成本过低,实际效果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打击遏制,而是姑息纵容,最终损害国家发展、百姓利益,伤害法制和政府公信力。

公开征求意见的意义,在于认真吸收公众意见,使决策更加符合民意、更加完善。

舆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内容的批评,正是公开征求意见举措应有的效果。

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吸收公众的合理意见,制订出台的法规将更加完善。

申论热点:

温州动车追尾事故

  2011年7月23日,杭深线永嘉至温州南间,北京南至福州D301次列车与杭州至福州南D3115次列车发生追尾事故,此次事故已确认共有六节车厢脱轨,即D301次列车第1至4位,D3115次列车第15、16位,最终导致200余人伤亡。

有消息称是D3115次遭雷击后失去动力,临时停车,导致后续的D301次追尾。

  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对受伤人员和伤亡人员家属表示亲切慰问,决定采取坚决措施,以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

  【标准表述】

  近一段时期,我国一些地方接连发生煤矿和非煤矿山矿难、道路交通事故、建筑物和桥梁垮塌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也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监管不到位,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教训极其深刻。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

搞建设、谋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

发展是硬道理,但发展并非不计代价,更不能被少数人曲解为一切为发展让路。

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理念,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切不可片面追求速度,“要钱不要命”;必须坚决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措施]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动力强劲,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建筑等市场需求旺盛,各地有许多工程、项目处于集中建设阶段,安全监管难度增加,安全生产任务更加繁重。

越是在这个时候,越要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深刻总结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遏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再度发生。

  首先,实现安全生产,重在防患于未然。

近期尤其要对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工业领域,以在建住房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全面排查并消除隐患。

只要发现问题,该整改的迅速整改,该停工的立刻停工,该停用的坚决停用,不能姑息任何借口,不能放过任何隐患。

  其次,搞好安全生产,关键要抓落实。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许多要求已是反复强调、三令五申。

至今安全生产事故仍然频发,主要是已确定的许多政策措施没有落实到位。

当前必须狠抓制度落实,切实纠正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纪律松弛、责任不到位的现象,真正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

申论热点:

高铁降速

  对高铁运行的一系列调整安排,反映出从政府到公众对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高铁”这一问题的思考和共识,或许,将来人们回首我国的铁路发展史,会发现围绕“7·23”动车追尾事故的深刻反思与不懈努力,如同一次及时的“信号灯”,使中国高铁坚定地沿着科学理性的既定轨道前行。

  就在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高铁安全大检查,适当降低新建高速铁路运营初期的速度,并对拟建铁路项目重新组织安全评估。

根据新的运行方案,高铁降速50公里开行。

  频出的故障,特别是“7·23”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高速运行下的隐患。

事故原因尚待查明,此时降低运行速度,既是对“未知风险”中人的安全的高度重视,也有利于在增加安全冗余的前提下,改进技术管理,积累运行经验。

作为一个新型的、复杂的大系统,高铁包含的固定设施、移动设备、控制系统、运营管理等子系统,无疑需要足够的磨合。

循序渐进的方式,既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也是世界各国高铁在磨合乃至挫折中不断前进的普遍经验。

  当然,很多人还是希望,现在的“降速”,是为了更好的“磨合”,更是为了促进将来的“安全提速”。

就在“7·23”事故后,仍有不少人继续选择高铁,甚至还有人憧憬: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能再快些便捷些。

事实上,更好、更快、更强,这是人类对文明进步的共同追求。

而已经展现了社会价值和发展前途的高铁,正让更多国家和人们坚信,其未来如同当初的飞机一样,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深刻变化。

这对于“铁轨上的中国”来说,尤显重要。

  时代在义无反顾地向前走。

试图回到“绿皮车时代”,那是一种退步,也不可能为广大群众答应和选择。

中国需要现代化高铁,这既是一个发展中人口大国的现实需求,也是中国未来的一次发展新机遇。

我们无法容忍以生命为高昂代价的畸形发展,但因为一些事故就彻底否定高铁,也是因噎废食。

“7·23”事故付出的沉痛代价,反而让我们更加坚信:

坚持科学发展理念,是何等重要和急迫。

今天高铁发展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隐患与不足,反映了此前过于注重建设速度而忽略科学发展的状况。

缩短了运行磨合期、忽略了人员培养、滞后了管理手段和服务配套的协调跟进、轻视了大众对一项新技术的认同接受……正是一些过时的观念、落后的管理、冷漠的服务并未完全与“绿皮车”一起退役,有的反而“搭了便车”,才掣肘着今日高铁又好又快地前行。

  对逝去的生命,最好的悼念是吸取教训。

对高铁的未来,最急切的问题是在坚定信心中更加坚持科学发展。

京沪高铁运行40多天后,国务院作出对高铁的大调整,正反映出从政府到公众对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高铁”这一问题的思考和共识。

高铁之“高”,远不只是速度之快、技术之先进,而应包涵运行安全、价格亲民、服务温馨、管理科学等诸多要素。

说到底,高铁的发展,必须把科学发展深深焊进铁轨中,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

  “就像一个人跑步,不能老是以加速度在冲刺,他必须要放慢一下脚步,为了以后跑得更好。

”日前,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对我国经济增速“降温”这样形容。

人间正道是沧桑,只有沿着科学发展道路,不断迈出坚实步伐,才能走得更稳、更快、更远。

高铁是这样,在现代化之路上高速前进的中国,更是这样。

渤海溢油事故处理须上“硬手段” 

   渤海湾漏油事故发生已有数月,作为肇事方,康菲公司理应尽快堵漏、清污并承担相应惩罚,将对公众和环境的损害降到最低。

然而,时至今日,不仅溢油仍未彻底控制,而且油污清理进展缓慢,损失赔偿更是遥遥无期。

这样的表现怎能不让公众感到忧心和疑惑。

   作为长期在海洋作业的知名国际能源企业,竟数月不能有效堵漏,绝非一句“企业技术能力不足”能够交代。

康菲公司对事故处理消极应付,执行不力,表面上看是企业态度问题,实则暴露出监管部门追责手段乏力。

直至目前,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在溢油事故中的监管,也仅仅体现在一张张通知、一轮轮督促和一次次批评上,始终未见有更为严厉的举措和制裁。

如此隔靴搔痒式的监管,不但难以起到管理效果,反而纵容了肇事方的消极应付,令公众不得不置疑相关监管部门是否有负责任的态度。

   事故处理不应止于口头批评,治漏清污须上“硬手段”。

纵观国外,在海洋石油开采安全的约束制度中,赔偿与刑罚始终是悬于肇事方头顶的两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旦发生海洋污染,罚款足以使肇事企业牢记教训,而刑罚也足以让相关责任人承担违法代价。

去年的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事发不久,美国司法部就启动了对事件的刑事和民事调查,BP公司最终也付出了200亿美元的巨额赔偿。

   要打破当前肇事企业消极应对的现状并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亟需加大责任处罚力度,提高肇事企业的违法成本。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我国海洋污染监管机制,则更是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治本之策。

申论热点:

乞丐儿童

  【背景链接】

  2011年1月17日,一名失踪儿童杨伟鑫的母亲发给于建嵘一封求救信,希望他通过微博寻找她失踪孩子的下落。

此后,于建嵘接到了更多网友的寻子信息,为此他专门建立了一个“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

短短10余日内,已有1000多张照片上传。

目前,共有6名孩子得到解救。

  创立半月来,该微博每天更新近百条解救乞讨儿童的讯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

目前,已有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和全国政协委员、歌唱家韩红等人同该微博建立联系,表示将会就未成年人乞讨的救助问题,在即将召开的“两会”上提出议案和提案。

  【标准表述】

  [原因]

  拐卖儿童犯罪存在深层原因:

  首先,高额利润的驱使,使得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其次,潜在的买方市场长期存在,我国儿女双全、多子多福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农村尤为突出。

  第三,我国目前相关制度政策有待完善,在查处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利用政策空当骗取计划生育证或者以收养为名,通过制度漏洞登记户口等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的情况依然存在。

  最后,一起拐卖儿童犯罪涉及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等多个地区,犯罪分子多为流窜犯罪,不但给侦查逮捕造成困难,更重要的是拐入地群众、组织不热心配合等也为侦捕犯罪分子带来难度。

 

  [特点]

  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呈现3个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

  第二,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犯罪恶性程度加剧。

  第三,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律规定8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深度分析]

  近年来,公安部门投入更大力量来打击儿童拐卖。

自2009年4月,启动全国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全国破获拐卖儿童案件4595起,解救被拐卖儿童6785人等。

  然而,当下所存在的很大误区,也就是认为,解救乞讨儿童,主要是“打拐”。

事实上,拐卖儿童只是乞讨儿童中的一部分,同样有非常多的乞讨儿童是跟着父母乞讨或者被父母出租给了职业乞讨者。

解救乞讨儿童不只是解救那些被拐卖的儿童,而是让所有的乞讨儿童,从乞讨的生活状态中解救出来。

因此,在解救乞讨儿童背后,其实更重要的是对这些儿童权益的维护和救济。

  由此而言,不让儿童乞讨背后,需要司法、民政、教育等部门更大的作为。

对公安部门而言,不管有无接到报案,也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的信息,只要是本地出现了乞讨儿童,都应进行调查处理。

与司法的被动属性不同,侦查是一项主动的权能。

并不是所有的乞讨儿童背后都有刑事罪案,只有经过调查之后才能排除暴力、胁迫或拐卖等犯罪嫌疑。

从法治的角度看,对儿童乞讨熟视无睹,就是一种失职。

  政府部门、解救乞讨儿童行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不要仅仅停留在一个个“打拐”个案的胜利,不要变成一阵风。

只有救助了所有非拐卖的乞讨儿童,才不会有儿童被拐卖去乞讨,这项任务显然属于“持久战”,面临的社会挑战更多。

  [不同声音]

  反对

  随时随地将乞讨儿童的照片拍摄并发到网上去,在帮助一些儿童的同时,是否也会侵犯到另一些儿童的权益?

  这种拍摄乞讨儿童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被不少网友质疑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有网友就直接断言,随便街拍这等近乎娱乐的方式,是在公然侵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还有网友说乞讨者也有尊严,随便拍谁都未必高兴,何况低收入敏感人群。

  鼓励

  在打拐的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质疑的声音,如涉及的侵权问题,也有人提出权利总分轻和重,在彼此存在一定冲突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选择重的。

当被拐卖的儿童面临失去生存权、生命权的时候,肖像权、隐私权可能相较就是轻一些的权利,应该让位于生存权的捍卫。

同时,孩子的面貌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变化,这种影响可能也只是一定限度的。

  [措施]

  第一,要建立数据库。

  这个打拐数据库有两方面的数据:

一个是丢失孩子的家长的数据库,另一个是失踪和被拐卖儿童的数据库。

这两个库的数据每天都有新的数据补充进来,也时时在相互进行比对。

  如果发现了重点线索,警方还要继续复核。

呼吁孩子的家长尽快到公安机关留取血样,为找到自己的孩子提供线索。

采血以后由地市级的DNA实验室把血样进行比对检验,进入数据库。

  第二,依法惩处。

  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要突出打击重点,坚决依法判处:

一、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以及拐卖儿童多人的犯罪分子;二、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婴幼儿;三、将儿童贩卖到境外;四、强迫被拐卖儿童从事行乞以及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该判处死刑标准的,均依法核准。

第三,成立专职的儿童保护机构,推出切实可行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

  一方面,在公安部内设立“儿童保护办公室”。

建议将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拐卖儿童办公室的工作职能进一步扩大,明确办公室级别,增加人员编制,设立独立的儿童保护办公室。

主管虐待、遗弃、伤害儿童等侵害儿童权利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同时,积极介入儿童保护的各个环节,包括处理儿童权益侵害举报,儿童干预解救,案件调查取证等。

  第四,健全与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协调机制。

要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级政府部门组成的实际情况和职能,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劝导、护送的救助,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力度,提高救助服务能力,搞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

  其次,要建立健全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人文关怀的机制。

通力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建议对流浪人员进行分层救助,对未满16周岁的流浪乞讨人员,直接送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收容抚养。

  最后,加强民政部儿童服务功能,扩大现有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

将受到暴力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监护人不明的流浪儿童包含在内。

当儿童受到暴力侵害、家长不能提供有效监护或不适合提供监护的时候,为儿童提供临时性监护,相关费用经由国家财政解决。

  在条件成熟时,将民政部的儿童福利处升格为儿童福利司,理顺职能,细化分工,加强专业性。

由儿童福利司作为儿童保护的统辖行政机构,对分散在共青团、妇联、儿童工作委员会等部门中的儿童服务职能进行协调,与公安部的儿童保护办公室相互配合,对全国儿童福利事业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在儿童福利上的主体地位和主导性原则,加快我国由补缺型儿童福利制度向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转变。

申论热点:

"利用外资问题":

  “利用外资问题”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外资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2008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923.95亿美元,同比增长23.58%,连续17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据联合国贸发会议调查,我国是对跨国投资最具吸引力的国家。

吸收外资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效弥补了我国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促进了国内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增加了国家税收,加速了对外贸易发展,提高了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吸收外资,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法律体系的建设。

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基本方针。

  我国利用外资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仍需进一步优化。

外资仍然集中在制造业领域,服务业吸引外资的比重较低;外资集中在中低档加工制造环节,研发特别是原创性的研发投入较少;部分外商投资于高消耗和污染性的项目,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二、外商投资区域布局不平衡。

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占全部外资额的比重仅为13%,东部沿海地区仍是我国吸收外资的主要地区,如不能有效改变这一状况,将有可能加大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

  三、一些地区在招商引资方面仍存在重规模、轻质量的情况。

将吸引外资和GDP增长一同作为政绩考核指标层层下达,在吸收外资方面有一定盲目性,也存在区域间恶性竞争、不计成本招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优惠政策等现象,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四、存在环境污染。

制革、电镀、杀虫剂、橡胶、塑料等产业一般具有高消耗、高污染的特点,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产业。

然而,这些产业一度成为外商在沿海地区投资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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