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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合同

广东省物业管理合同

  篇一:

物业管理合同

  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物业管理协议

  NO.________________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实际情

  况,为维护承租方及物业管理方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特签订《岭南电子商务

  产业园物业管理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广州奔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管理公司”)是对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实施物业管理的

  公司,已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从事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物业管理的主体资格。

  第二条:

承租方同意与管理公司签订本协议。

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支持和配合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

  工作。

  第三条:

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岭南电子产业园的公

  共设施、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使用秩序等事务实施物业管理和综合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费收取

  第四条: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缴费办法

  1、乙方承租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段19号厦滘商务区广州市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

  商铺,租赁面积为平方米(若面积有差异的,物业管理费用不作调整)。

  2、租赁期:

月日至年

  3、物业管理费按租赁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从月方每月应缴交物业管理费为元,管理费XX年2月15日起每年递增%。

预交/年/

  月/日至/年/月/日的管理费。

  4、免租装修期:

XX年月日至月日。

入场装修前需要装修申

  请,并缴交相关费用。

装修押金:

/元,装修场地费用费:

/元(一次性收取)(砖头、水泥、沙由租

  户自行清理)。

  5、水电费:

装有独立水、电表的商铺,则水费按照元/吨,电费按照元/度的收费标准按实

  计收(按供水及供电部门收费标准浮动),公共用水、电则每月按户按实际分摊收费,在每月5号前向甲

  方支付。

  6、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水电保证金合计元(两个月管理费),协议期满乙方无

  拖欠水电费则无息全额退还,若乙方在租赁期内拖欠水电费,则甲方有权在水电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并有权要求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将水电保证金补足。

若乙方在租赁期间违约,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

  甲方。

  7、乙方必须按时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其它乙方应缴纳的费用,每逾期一天按每天100元计

  收违约金。

从6号开始每天计算每天100元的滞纳金,若超过约定交款期限(每月5号)5天的,甲方有

  权对乙方作停电处理,直到交齐上述款项为止,超过25天(即30号)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商铺,乙方所

  交纳保证金及店内物品同时放弃归甲方所有,双方同意上述约定。

  第三章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承租方对其合法承租的商铺拥有使用权。

该权利明确地受《租赁合同》和本协议的约束和保障。

  2、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是为全体承租方之利益而设置的,供全体承租方共同

  合理使用。

在使用时不得有损害他方权益的行为。

承租户不可擅自进入管理公司没有开放的部分。

  3、承租方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货物及财物,防止失窃。

否则责任自负。

  第六条:

承租方的义务

  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租赁合同》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承租方对所承租的商铺进行装修时,必须按管理公司的装修规定办理装修、报建及审批手续,承租方

  在装修期间必须接受管理公司对装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3、承租方必须遵守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统一制订的规章制度。

不得在园区内赌博、打牌、违

  法行为等,一经发现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4、承租方应遵守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制订的营业时间。

  5、如违反《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被政府部门查处或违反管理制度的,承租人愿意向出租人或

  物业管理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情节严重的,愿意赔偿由此给业主、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章管理公司的权利和职责

  第七条:

管理公司的权利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物业管理相关的规

  章制度,并向全体承租方公布执行。

  2、为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安排垃圾收集及处理、清洁、维修及其他公共服务,代表全体承租方与政

  府部门、公共事业结构、承办商、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契约或进行的诉讼,对全体承租方均有约束力,各承租方必须服从。

  3、受理承租方对承租商铺装修计划的申请及审批,并对装修工程实施管理和监督。

  4、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任何公共地方受阻塞,清除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或安

  装物,清除倾倒于公共地方的垃圾淤积物或其他堆积物,并向责任人收取因清除上述障碍而产生的费用。

有权管理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内所有车辆的停放、进出。

  5、有权制止在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的乱停乱放、乱摆乱卖及叫卖、推销、派发传单或募捐等有碍

  经营环境的行为。

  6、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对逾期仍未缴交租赁费用、水电费等费用的承租户,管理公司将对其

  发出《暂停服务通知》。

有权采取暂停服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时中断商铺的供水、供电、供气与其他合适的办法等措施,直至承租方缴清所欠费用连同滞纳金时为止。

  第八条:

管理公司的职责

  1、管理公司负责对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公共地方、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提供物业管

  理服务。

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与责任。

  2、保持所有公共地方的照明良好,保持所有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保持所有公共地方正常的给排水。

  3、管理和维护所有公共场所、公共设备的完好并有效运行。

  4、维护、保养所有公共地方的环境绿化。

  5、管理和维护安防设施和消防设施,实施安全防范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维持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公共秩序,对所有进出车辆、停放车辆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九条:

管理信息的有效通知,管理公司在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适当的地方设置告示牌、电视银幕、

  广播等,告示牌所张贴物业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通知及布告、公告,连续张贴三日后,即构成对所有承租方、使用人的有效通知。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管理公司无需对承租方负责:

  1、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

  2、任何公共地方、公共设施因必要的维修或更换所造成的影响;

  3、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等部门的故障、停顿(含管理公司行使本协议第六条第5项之权

  利对承租方造成之损失)所造成的影响及损失;

  4、管理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预见的其它一切因素面对承租方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本协议的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不

  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与《合同租赁》的有效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管理公司及承租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管理公司及承租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

  日期:

联系电话:

出租方确认承租方确认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XX年2月15日

  篇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XX1118)

  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制

  二O年月日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广州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委托物业实行专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

厂房、仓库、商铺、写字楼

  2、物业位置:

广州市白云区东平北路广超街、坤和栋层-_号。

  3、物业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4、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5、广超物业各建筑物业出租单价:

(具体附表1)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甲方,本物业的全体甲方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一条对涉及建筑、宿舍、厂房、厂棚、空地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等进行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条对涉及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共用上下水管道、垃圾道、共用照明、空调、水泵房、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对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对涉及商业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对涉及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的管理。

  第六条对涉及公用绿地、花木、建筑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对物业范围的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管理。

  第八条对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保安工作的管理(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第九条对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积极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年。

自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章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督促乙方制定“物业管理公约”并将其作为物业租赁合同的附件要求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甲方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移交,并在乙方管理期满,解除合同时予以收回;

  6.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负责返修或委托乙方返修,并由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7.甲方需向乙方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具体缴纳标准参照《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物业公司实际情况,物业出租后按月收取物业租金的10%作为物业维修基金,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公司代管;使用时报请甲方同意,此专项维修资金只能使用于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如费用不足,双方权利义务

  则由甲方支付。

  8.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9.甲方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3.按要求将物业租赁给第三方进行经营活动,如需要将甲方的物业转让给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需经甲方同意。

  4.根据物业自身情况,乙方负责呈报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维修养护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当物业第三方使用人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时,由乙方负责监督管理;

  6.乙方每1个月向全体甲方公布一次物业出租费用收支帐目;

  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8.按本合同约定,对甲乙双方就物业使用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董事会处理;

  9.乙方不承担对租赁甲方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篇三:

广东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年1月4日以粤价〔XX〕1号发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小区的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十九条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出入证的免费数量及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

  行。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备案的;

  (五)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XX年4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四:

广东省xxx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xxxx】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行为,加强对【xxxx】(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服务,保障物业活动当事人(全体业主)前期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生活秩序,减少物业服务纠纷。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有关物业服务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本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在本物业销售前予以公示。

本协议适用于【xxxx】住宅单位。

  第一条:

乙方所购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xxxx栋层号房;

  商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类型:

住宅;

  座落位置:

珠海市横琴岛港澳大道;

  乙方所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

  一、基本服务

  

(一)日常服务

  1、公共环境卫生

  服务范围: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房屋入户门以外。

  服务要求及质量: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张贴,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

  (3)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房、池,对垃圾(专

  用)房、池、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4)按政府有关规定在服务范围区域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

  (5)在雨季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进行清扫;

  (6)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清扫,及时打扫废弃杂物;

  (7)公共卫生间保持清洁干净;

  (8)对大堂门厅、后楼梯墙面及门、楼梯扶手、栏杆等及时进行清洁。

  2、绿化与建筑小品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服务范围: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中心绿地和道路两侧间绿地,包括:

草地、树木、色块、花卉、园林小品、绿篱等。

  服务要求及质量:

  

(1)制定绿化维护管理制度并实施;

  

(2)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

  (3)无破坏、践踏、占用绿地现象;

  (4)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

  (5)无病虫害,及时修缮损伤现象;

  (6)合理控制水肥,无杂草。

  3、安全防范

  服务范围: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房屋入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管理。

  服务要求及质量:

  

(1)有专业的安全防范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

  

(2)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3)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财产安全及完好;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多次防范检查和巡逻,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4、交通、车辆停放秩序、停车场的管理

  服务范围: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交通秩序的维护及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服务要求及质量:

  

(1)维护交通秩序:

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

  

(2)交通标志完整,无堵塞、无占用道路和消防通道现象,有健全的机动车停放管理

  制度和管理方案;

  (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停放,保证车辆停放有序,定时巡逻;

  (4)管理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并维持现场秩序;

  (5)车辆被盗经确认后,协助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5、装饰装修管理

  服务范围:

业主房屋入户门内的装饰装修。

  服务要求及质量:

  

(1)有健全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查验装饰装修当事人提交的各项申报材料,

  与装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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