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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文件

 

厦门市公安局文件

 

厦公综〔2007〕90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局群众举报违法犯罪

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支队,局属各处室:

现将《厦门市公安局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公安部等六部门制定的《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标准》,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纳入本办法一并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厦门市公安局

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规范各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调一致,确保该项工作长期有效运行,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郑东强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后勤部各一名领导任副组长,政治部、刑侦支队、治安支队、经侦支队、巡逻特警支队、法制处的一名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违法犯罪举报中心,中心设在市局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

各分局应参照市局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举报中心,并将有关机构设置情况报市局举报中心备案。

二、任务分工

第三条市局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1.受理24小时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互联网开设的举报邮箱、邮政信箱及110短信等渠道的举报;2.负责制定《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3.负责汇总各单位报送的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移交、管理、督办、回复等工作;4.综合汇总每月情况,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协调会和情况通报会。

第四条办公室工作职责。

受理群众以信函或面访等信访形式的举报,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填写《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报送举报中心。

第五条政治部工作职责。

1.负责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的社区宣传资料制作、派发;2.负责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网上宣传;3.负责与宣传媒体协调、沟通,有计划地开设专门版面和专题节目,加大对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的舆论宣传力度;4.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需要举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对应的奖励金额。

第六条后勤部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金报销表》;2.负责与市财政部门协调,做好举报奖励金的预算上报和追加,确保奖励金发放及时顺畅。

第七条法制处工作职责。

负责为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第八条市局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各分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市局举报中心移交的属于该单位管辖的案件线索的查证和案件侦办;2.及时将查证情况或结果反馈举报中心,在接报五日内查证举报线索是否属实,并上报市局举报中心,随后案件查证进展情况一周一报;3.举报的案件侦破后,及时为举报人办理奖励审批手续。

三、资金管理

第九条奖励基金由市局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建立,今后列入每年公安部门预算,根据实际需要报市财政局进行追加。

第十条奖励基金由市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专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奖励金额由立案单位负责提出意见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由经办人填写《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法制部门(处、科)加具奖励审核意见,由分局或支队领导签字后每月25日前报市局举报中心审核汇总。

市局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对各单位上报举报奖励申请统一进行讨论审批。

毒品案件举报奖励由禁毒支队按照原有程序进行报批。

五、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受群众举报的范围如下:

1.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已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

2.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案件线索和犯罪嫌疑人情况。

3.公安机关发布需要追捕的逃犯线索。

4.公安机关发布的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中的肇事司机、车型、车号的情况以及各类假套牌车辆情况。

5.其它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抓获通缉逃犯的重要情况。

6.吸贩毒品、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重要线索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7.黄、赌、毒等案件的重要线索及涉案人情况。

六、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举报黄赌毒治安案件,奖励200-2000元。

第十四条举报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以下情节分别进行奖励:

1.一般刑事案件,奖励200-1000元。

2.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案件,奖励1000-2000元。

3.危害极大、影响恶劣并由市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奖励2000-5000元。

4.危害特别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公安部、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奖励5000-10000元。

第十五条举报交通肇事案件按照以下情节进行奖励:

1.破获一般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奖励200-1000元。

2.破获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奖励1000-2000元。

3.破获特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奖励3000-5000元。

4.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证据,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的,主动为案件作证的举报人,在特大交通肇事案件在定性、定责上起直接作用,奖励2000-3000元;对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在定性、定责上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2000元;对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在定性、定责上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1000元。

第十六条举报可疑机动车(不含摩托车)按照以下情节予以奖励:

1.属于真车假牌的,奖励200元;

2.属于假车(含报废车、拼装车、改装车、走私车)假牌的,奖励400元;

3.属于被盗抢车辆的,奖励500-2000元;

4.提供盗、抢或销赃嫌疑人信息并为侦查破获提供直接帮助的,奖励500-2000元;

5.协助破获被盗抢车辆系列案件的,根据情节,可追加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元。

6.起获制造假牌、证、照窝点的,奖励1000-2000元;

7.起获改装、拼装车辆工厂,奖励1000-2000元;

第十七条举报经济犯罪案件按照以下情节进行奖励:

1.一般经济犯罪案件,奖励200元-2000元,

2.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奖励2000元-5000元。

3.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公安部、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奖励5000元-10000元。

第十八条举报毒品犯罪刑事案件按照厦门市禁毒委《关于侦办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办法(试行)》[厦禁毒委(2005)01号文]与厦门市禁毒办《关于印发侦办(易制毒化学品)案件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禁毒办(2005)21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以上奖励金额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奖励金额是指案件破获后,对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金发放标准。

举报起间接作用的,按原标准减半奖励。

其中“起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有力证据,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起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其他线索信息,经进一步侦查,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第二十条群众举报线索破案后,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但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奖励金额未达到市奖励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市局奖励基金补足奖励金额。

第二十一条实行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制度。

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时间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共同举报同一对象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同等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

2.共犯已经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4.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5.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举报的;

6.我局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使用的刑事特情、治安耳目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查证属实的,按对刑事特情、治安耳目奖励办法实施、不再按本举报办法再予奖励。

六、奖金支付办法及领奖时限

第二十四条奖励金发放具体以下列方式进行:

举报人直接领取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按举报人的要求汇款等。

第二十五条奖励金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所需经费由市局会计核算中心划拨至各经办单位,再由经办单位填写《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金报销表》,交单位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提取奖励金。

发放奖励金给举报人时,必须2名经办人签名见证。

以汇款方式发放奖励金时,需注明原因并加注举报人的账户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对未能直接联系的举报人奖励通知,由发布案件和逃犯信息的公安机关举报中心通过原发布载体公告。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应在30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公安局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

2.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

附件1:

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举报人

姓名

身份证号或举报代码

性别

联系方式

举报

方式

举报

案件

案件

性质

部、省、市督办,非督办

特大、重大、一般案件

简要

案情

经办

意见

根据市局《关于加强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的意见》(厦公综〔2007〕90号)举报违法犯罪案件奖励发放标准第条之规定,建议奖励人民币元。

经办人:

法制

部门

意见

 

分局、

支队

意见

 

举报

中心

意见

 

举报奖励领导小组

意见

 

附件2:

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

编号:

日期:

年月日

举报人

姓名

性别

举报方式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或举报代码

举报电话

举报案件

案件

性质

(是、否)部、省、市督办

特大、重大、一般案件

案件类别

举报

内容

 

经办情况

接报

单位

经办单位

经办人员

联系方式

办理

结果

奖励意见

编号:

日期:

年月日

举报人

姓名

性别

举报方式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或举报代码

举报电话

举报案件

案件

性质

(是、否)部、省、市督办

特大、重大、一般案件

案件类别

举报

内容

 

经办情况

接报

单位

经办单位

经办人员

联系方式

办理

结果

奖励意见

主题词:

治安管理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通知

厦门市公安局办公室2007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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