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路基验收标准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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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路基验收标准正文
1总则
1.0.1为了加强京沪高速铁路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统一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对于本标准及《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其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1.0.3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1.0.4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应贯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并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1.0.5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检测应采用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取得的质量数据应真实可靠,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状况。
所用方法和仪器设备除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外,仪器设备还应处于检定有效期内、且状态稳定。
1.0.6参加京沪高速路基工程施工的各级、各类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7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8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及《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9本标准尚应在高速铁路工程建设中不断补充完善。
2术语
2.0.1工程质量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验收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现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外观、性状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现场检查,对其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5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6见证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或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在现场进行的检验活动。
2.0.7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0.8旁站
在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0.9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10主控项目
工程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1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2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3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方法。
2.0.14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5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6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的质量。
2.0.17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8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9一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20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3.1.1的规定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3.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开工报告
2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3
质量负责制
4
质量检验制度
5
关键技术工种上岗证书
6
施工技术标准
7
施工图现场核对情况
8
地质勘察资料
9
交接桩及施工复测资料
10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方案
11
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12
施工设备及计量器具设置
13
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
3.1.2路基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路基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其外观、性状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现场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抽样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
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分别不应小于施工单位抽样数量的10﹪、20﹪。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
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3路基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地基处理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派人参加。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
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分别不应小于施工单位抽样数量的10﹪、20﹪。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路基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单位工程由若干分部工程组成,应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个区间、一个车站的路基为一个单位工程。
2一个施工单位担负的路基施工长度为一个单位工程。
3特别大型支挡结构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3.2.3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分部工程由若干分项工程组成。
3.2.4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
分项工程由若干检验批组成。
3.2.5检验批可依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或部位等划分。
3.2.6路基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和检验批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路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和检验批检验项目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检验项目条文号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路
基
地
基
处
理
换填
4.1.5~4.1.8
4.1.9~4.1.10
抛填片石
4.2.6~4.2.8
4.2.9
砂垫层(含反滤层)
4.3.5~4.3.8
4.3.9~4.3.10
碎石垫层
4.4.5~4.4.7
4.4.8
袋装砂井
4.5.8~4.5.12
4.5.13
塑料排水板
4.6.8~4.6.10
4.6.11
堆载预压
4.7.6~4.7.7
真空预压
4.8.9~4.8.12
砂桩
4.9.7~4.9.12
4.9.13
碎石桩
4.10.7~4.10.12
4.10.13
粉体喷射搅拌桩
4.11.6~4.11.10
4.11.11
浆体喷射搅拌桩
4.12.4~4.12.9
4.12.10
高压旋喷桩
4.13.4~4.13.9
4.13.10
强夯
4.14.5~4.14.6
4.14.7
三碴隔水层
4.15.3~4.15.5
4.15.6~4.15.7
土工合成材料垫层
4.16.6~4.16.7
4.16.8.
岩溶洞穴处理
4.17.6~4.17.10
基
床
以
下
路
堤
基底处理
5.1.6
普通填料填筑
5.2.7~5.2.8
5.2.9~5.2.11
改良土填筑
5.3.6~5.3.9
5.3.10~5.3.12
块石类填料填筑
5.4.6~5.4.7
5.4.8~5.4.10
加筋土填筑
5.5.5~5.5.7
5.5.8~5.5.9
软土地基上路堤填筑
5.6.5~5.6.8
5.6.9~5.6.12
膨胀土地基上路堤填筑
5.7.5~5.7.6
5.7.7~5.7.9
盐渍土地基上路堤填筑
5.8.5~5.8.8
5.8.9~5.8.12
振动液化土地基上路堤填筑
5.9.4~5.9.5
5.9.6~5.9.8
浸水路堤填筑
5.10.5~5.10.7
5.10.8~5.10.11
取土坑
5.11.5
路堤边坡
5.12.6
5.12.7
基床
基床底层填筑
6.1.5~6.1.8
6.1.9~6.1.11
基床表层填筑
6.2.10~6.2.13
6.2.14~6.2.16
表3.2.6路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和检验批检验项目
单位
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检验项目条文号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路
基
过
渡
段
基底处理
7.1.4~7.1.5
台后及横向结构物基坑回填
7.2.3~7.2.4
7.2.5
基床表层及横向结构物顶面以下级配碎石填层
7.3.4~7.3.5
7.3.6~7.3.8
基床表层以下A、B组粗粒土填层
7.4.4~7.4.7
7.4.8~7.4.11
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两侧及锥体填土
7.5.3~7.5.4
7.5.5~7.5.7
路堤与路堑过渡段基床以下填层
7.3.4~7.3.5
5.2.7~5.2.8
6.1.5~6.1.8
7.3.6~7.3.8
5.2.9~5.2.11
6.1.9~6.1.11
过渡段边坡
5.12.6
5.12.7
路
堑
路基面
8.1.3
8.1.4~8.1.5
路堑开挖
8.2.8~8.2.9
路堑边坡
8.3.4~8.3.5
8.3.6.
半挖半填路基
8.4.4~8.4.6
8.4.7
沿线弃土堆
8.5.3~8.5.4
8.5.5
路基
排水
地表排水
9.1.15~9.1.19
9.1.20~9.1.22
路堤横向排水沟
9.2.7~9.2.11
9.2.12
地下排水
9.3.12~9.3.14
9.3.15
过渡段排水
9.4.3~9.4.4
路基
边坡
防护
浆砌片石防护
10.1.6~10.1.9
10.1.10~10.1.11
干砌片石防护
10.2.6~10.2.7
10.2.8~10.2.9
带截水沟的浆砌片石骨架防护
10.3.7~10.3.9
10.3.10
砼预制块防护
10.4.8~10.4.12
10.4.13~10.4.14
边坡固土网垫防护
10.5.6~10.5.7
10.5.8
喷射混凝土防护
10.6.5~10.6.10
10.6.11
植物防护
10.7.4
路基支挡
结构
参照《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路基附属
及
相关工程
检查设备
11.1.4~11.1.6
11.1.7~11.1.8
全封闭防护栅栏
11.2.5
11.2.6.
相关工程
11.3.6~11.3.7
11.3.8~11.3.9
3.3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3.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地基处理效果、路基填筑压实质量,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抽样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3.2检验批合格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规定外,合格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偏差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施工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3.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处理、路基本体、基床、路堑边坡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3.3.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6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3.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4 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4.1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3.4.1填写记录。
3.4.2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4.2填写记录。
3.4.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地基处理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有驻地设计代表参加。
分部工程质量记录按表3.4.3填写。
3.4.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3.4.5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并按表3.4.5-1~4填写记录。
3.4.6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有关工程资料移交给总包单位。
3.4.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质量监督部门或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表3.4.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班组长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名称及编号
主
控
项
目
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验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一
般
项
目
1
2
3
4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
结果
专职质量检查员:
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表3.4.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号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
结果
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
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表3.4.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质量负责人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
验收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10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验
收
单
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表3.4.5-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质量负责人
开工日期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竣工日期
序号
项目
验收记录
验收结论
1
分部工程
共分部,经查分部
符合标准分部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共项,经审查符合要求项
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项
3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
共核查项,符合要求项,
共抽查项,符合要求项,
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项
4
观感质量验收
共抽查项,符合要求项
不符合要求项
5
综合验收结论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月日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表3.4.5-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核查意见
核查人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施工控制测量记录及成果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
成品及半成品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施工记录
8
沉降观测资料
9
地基检测试验报告
10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2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3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14
15
16
17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表3.4.5-3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安全和功能检查记录
份数
核查意见
核查人
抽查结果
抽查人
1
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记录
2
分层压实质量检测记录
3
填料试验记录
4
主要土工材料试验记录
5
过渡段填料试验记录
6
沉降观测记录
7
路基竣工高程、中线、宽度实测记录
8
边坡坡率检验记录
9
下部支挡结构无损检测记录
10
桩基质量检验记录
11
锚索锚杆测力记录
12
13
14
15
16
17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表3.4.5-4路基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抽查质量
质量评价
良好
一般
差
1
路基
2
路基支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