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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范本4篇

范文大全合同范本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范本篇〕

其他合同范本由提供请详细参考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协议双方为:

(卖方名称)系根据a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国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地址)(以下称)。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产品:

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

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

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 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 专营权

一、交易:

“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

“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

“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

四、再进口:

“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 价格、条件

一、价格:

给予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二、单独合同:

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卖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卖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卖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并向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 “卖方”的责任

“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

一、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二、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

三、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 的责任

一、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二、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 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

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

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八条 “卖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

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

如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条 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从生效日起年后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订年的期限延长一期或数期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外则本协议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期限延长或更新一次。

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也应终止:

一、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性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

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行终止或

二、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或

三、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 保证

一、标准:

“卖方”向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

“卖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二、免受损失:

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使之不受损失。

三、质量:

如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应按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给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

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 一般条款

一、不可抗力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病、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

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二、转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三、商业机密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年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四、通知

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的任何通知应以英文作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

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个营业日送达。

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五、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b国法律为准。

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贸易条件国际解释通则》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六、仲裁

本条款系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分开也不能单独生效。

关于本协议效力和本仲裁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应由法院解决但如此项争议已在法院提出并经法院作出判决则败诉人应交付一切费用包括胜诉人律师的合理公费。

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按照b国商事仲裁协会所制订的《商事仲裁条例》在通过仲裁最后解决之。

仲裁员的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对方均有约束力。

七、可分割性

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

八、保留权利

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九、正式文本

本协议的正式文本应以英文书写本协议的解释应以各条款英文的通常意义为准。

十、标题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

十一、全部协议

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协议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面为之并载明与本协议有关并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为证明起见本协议作成一式两份在本协议所载的日期内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卖方(签章):

 代理商(签章):

最新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范本国际贸易合同范本()|

第条概述

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的具体条款结合使用。

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

在一般条款独立于具体条款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

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管辖及

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

任问对贸易术语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

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

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

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

第条 货物特征

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

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

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

第条 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

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

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

第条 价格

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

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

a表格所示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

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的任何费用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

第条 支付条件

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天。

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

记入卖方帐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

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

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

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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