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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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开业(设立)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

生产经营期限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合伙人数

雇工人数

其中固定工

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

业主姓名

国籍或户籍地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经营范围

请将业主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此处

分店情况

分店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合伙人

投资

情况

合伙人

姓名

国籍或

地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投资金额

(万元)

投资比例

分配比例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

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业主签章: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

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

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月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月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发证日期:

年月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发证日期: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适用个体经营)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

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

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3.“注册地址”栏:

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

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

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6.国标行业:

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

01—农业02—林业

03—畜牧业04—渔业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11—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30—塑料制品业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4—金属制品业

35—普通机械制造业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48—建筑安装业

49—建筑装饰业50—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铁路运输业52—道路运输业

53—城市公共交通业54—水上运输业

55—航空运输业56—管道运输业

57—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58—仓储业

59—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61—计算机服务业62—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63—批发业65—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66—住宿业67—餐饮业

J―金融业

68—银行业69—证券业

70—保险业71—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72—房地产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租赁业74—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研究与试验发展76—专业技术服务业

77—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78—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水利管理业80—环境管理业

81—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2—居民服务业83—其他服务业

P―教育84—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5—卫生86—社会保障业

87—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新闻出版业89—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文化艺术业91—体育

92—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93—中国共产党机关94—国家机构

95—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96—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

98—国际组织

 

纳税人须知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六、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七、本证如有遗失,纳税人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八、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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