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质重于形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295459 上传时间:2022-12-15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7.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docx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实质重于形式.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docx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

摘要:

如今,会计准则和制度尚不完善,经常出现真实性和合法性相悖的事例。

仅仅根据表面情况作出合法的判断是远远不够的,很多情况下合法的处理并没有达到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目的。

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是同于规范这种问题的处理方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该原则产生以及适用的原因主要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差异的存在,会计准则及标准中难以消除的界限规定,特殊事项的客观存在。

目前该原则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融资租赁的处理,委托代销方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方面的核算,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关联方交易的处理以及独立审计,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等多个方面。

本文的重点就在于归纳总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关键词:

实质重于形式:

真实性合法性会计确认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

  目前,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认识在国内外学术界还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一是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我国许多会计学者也将实质重于形式归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二是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修正与限制。

如IASC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信息如果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与反映。

我国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修正与限制。

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却没有明确指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与应用标准。

  本人认为,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认识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以往在研究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因果逻辑关系的研究,人为地造成了二者逻辑关系上的混乱。

而一直以来,我国会计理论界的许多学者都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笼统归于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未能明确区分与比较二者的逻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混淆了人们对会计核算原则,尤其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内涵的认识依据行为逻辑理论与会计行为理论,我认为明确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关系不仅是区别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的要求所在,而且是更准确地具体把握各项会计核算原则(包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条件。

其原因在于:

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是对会计行为(包括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确认与计量、披露等)及其相关依据(含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和影响因素(如成本——效益比等)的界定,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则是对会计行为结果——会计信息的界定。

会计行为影响会计行为的结果——会计信息,会计行为的结果——会计信息反映会计行为的合理、合法、合规性。

如果没有对会计行为修正与约束的动“因”,就不能产生会计信息披露与报告所要求的效“果”。

二者在逻辑上存在因果关系,作用各不相同,因此,必须将二者明确予以区分。

以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关系为出发点理解和区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与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的各自内涵,不但有利于我们根据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对会计行为的规范性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考察与控制,充分发挥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对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确认与计量、披露等会计行为的限制与约束作用,对于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探究会计信息失真的原由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按照因果逻辑关系将二者分别表述,可以避免将各会计核算原则混为一谈,造成的会计原则之间关系混乱、难以理解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研究与分析各项会计原则的具体含义与应用标准。

  通过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分析可以看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作用在于防止在对经济活动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时只停留在事物表面,而不能深入到事物内部,即为了防止会计信息只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现象而不能反映经济活动的本质,防止会计确认行为的非理性。

因为企业的会计确认如果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一旦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则会计确认的结果将不仅不能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最佳决策,甚至会误导其利用相关会计信息所做出决策。

制定与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忽视某些实质很重要而形式却并未显示出其重要性或虽然形式很复杂而实质却不重要的经济活动可能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它是对会计人员会计确认行为的引导与约束,它的内涵强调了一种选择,是在形式与实质不统一时,偏重于实质进行修正的规范要求,以指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应确认“实质”,而不是确认“形式”,或者说指导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对相应经济活动如何确认,何时应该确认,何时不应该确认等。

因此,将其作为对会计确认原则的修正是比较合理的,如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和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即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

而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本质在于保证会计信息能够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本质,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如果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显然是对可靠性原则的重复,则其使用价值会大为降低。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从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关系出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在于对会计操作行为的修正与限制。

而披露与报告的会计信息限于实质的质量特征,则是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确运用的结果,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直接要求看待,有违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关系。

会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理解为:

由于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并非总相一致,作为经济信息系统的会计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而非形式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即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必要性

  1.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势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交往加深,对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的要求。

当今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大,国际会计准则将影响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规模和趋势。

我国已加入WTO,要进一步融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

会计准则接轨将进一步加快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步伐。

随着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逐步趋同,两套准则之间的差异将越来越少,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转换财务报告的成本也会相应降低。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后,正在显著提升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

新准则正在大幅提高中国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在海外市场赢得外国投资者更多信任。

中国经济的全球化催生了中国会计的国际化;与此同时,中国会计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坐标系中找准了自身的历史方位,赢得了前所未有的上升空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支持和制度保障。

  2.企业组织形式和业务的复杂化因素

  首先,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如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单一企业和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等,它们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逐步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如投资、兼并、重组、融资,特别是创新经济业务的出现,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

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要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

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交易性质、实质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

  3.原有准则、制度存在缺陷

  在中国市场经济刚起步阶段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较大的局限性,会计准则体系也不完善。

原有制度所规定的某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已不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反映的各项会计要素缺乏可靠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的质量特征,忽略了企业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应当“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在实务工作中,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而造成企业资产不实,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

例如,已被淘汰或者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各项资产减值等,这些形式上的资产项目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而仍能作为企业资产,其价值仍反映在会计报表的资产方,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

长期以来,有些企业账面很好看,实际上虚资产很多,虚盈实亏很严重。

  

(2)按原有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这样的收入确定条件实质上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形式上的交付,而不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等实质性条件,也就不能按照正确的标准确认和计量收入。

这使得有些企业在销售商品时,虽然已经知悉购买企业将无力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仍然确认收入,虚列收入,必然导致利润虚增。

  (3)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报废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而不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固定资产价值磨损的程度及无形损耗的具体表现来确定,这样拘泥于形式的核算方法,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和经营成果。

例如,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实,致使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不足。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意义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补充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通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这一原则。

但是由于各个企业处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的现金流量也许在某些方面更能反映其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以后的发展前景。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基础上,我们仍然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原因所在。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一贯性原则的补充

  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假如某种会计政策更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可以恰当地变更。

这正是有意无意地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

比如企业原先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就不必拘泥于一贯性原则的形式,而应看其经济实质,采用加速折旧法。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承

  对资产计提各种跌价准备,一方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由于资产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减值,在年度终了时,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原账面价值已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发生时所作的记录也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

因此,对于企业的一些资产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原有的账面记录作调整,能真实、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一)在资产方面的运用

  1.在固定资产方面的运用

  

(1)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①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原则: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等义务。

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当按照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现值计入相关油气资产成本。

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②不同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购固定资产分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类。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自建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等。

自建固定资产应从何时起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何时停止资本化,何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等的核算,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以前是根据形式上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标准。

《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是否“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对自建固定资产进行以上核算的关键所在,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其中,“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增值税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存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一,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负荷联合试车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负荷联合试车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工程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不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四,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期内,虽然其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出租方,但由于资产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承租方因拥有该项资产可获得经济利益,相应地也承担了有关的风险,其经济利益实质上属于承租方。

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赁期满租赁资产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廉价购买权,且在租赁时可以判定其行使购买权,在此类情况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理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第一,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第一,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新制度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一经入账,随着时间推移就变成一种价值的形式,而资产的实质上的价值是每个会计期末的可变现净值,所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从客观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角度出发,企业应对已经发生的固定资产减值及时予以确认。

  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的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①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②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③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④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⑤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⑥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③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④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企业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中,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情况外,要对一些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有些资产,从形式上看,它们的单个价值超过了2000元,使用期限也远超过2年,完全符合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定义,应当在期末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但在实质上,这些固定资产一经使用,从表面上看仍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固定资产,可是其本身已无可能变现,它的可收回金额近乎于零。

例如,政府从环保的角度考虑,强行要求企业停用的水塔、烟囱、桥梁等,这些固定资产停用后既无使用价值又无转让价值。

对于这样的固定资产,就应在期末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虽然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同时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当一项资产在年度终了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时,原账面价值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发生时所作的记录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

因此,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原有的账面记录作调整,以真实、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2.在无形资产方面的运用

  

(1)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中可以看出,无形资产的确认仍坚持货币计量原则。

另一个要求是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说明无形资产要有极大的可能性在未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否则在会计上不予确认。

比如说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