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95259 上传时间:2022-10-08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2.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docx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docx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为推行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船舶;由料供受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海事局《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宁波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宁波海事局及其所辖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实施分级监管。

对申请并经核准实施分级监管的供油船舶,适当降低现场检查的频度,准予较长申报期限等便利措施。

对未申请或达不到申请条件的供油船舶,采取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等措施减少船舶作业风险。

分级监管在《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船舶防污染作业情况、应急反应能力和日常检查情况实施。

第四条宁波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宁波海事局所辖各海事处负责对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具体实施分级监督检查。

第五条分级监管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分级监管条件

第六条满足下列条件的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可以申请宁波海事局对其所属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实施分级监管。

(—)应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

(二)具有稳定的油品供应渠道,或与具有批发经营资质的油品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具有用于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油轮,并符合下列条件:

1、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2、具有固定的靠汩码头或停泊点;

3、每艘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溢油处理器材,并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4、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安装AIS系统,排污设备应进行铅封,船上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理;

5、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当具有与作业污染风险相适应的船舶油污保险。

(四)承诺服从宁波海事局水域污染应急处置调遣,并在宁波海事局明确的与其监管等级相适应的范围内开展作业行为。

第七条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分级监管申请表(附件);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原件及与具有批发经营资质的油品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四)船舶租用协议,并明确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如适用);

(五)码头租用协议;并明确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如适用);

(六)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及其供油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影E卩件或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七)单位油料供受作业船舶汇总概况表(见附件1・2)及相应证书影印件;

(A)油料供受作业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及输油软管检测证明影E卩件;

(九)溢油处理器材配备情况说明(附件1・3);

(十)安全诚信承诺。

第八条宁波海事局将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准予分级监管,签发《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附件1・4,以下简称《备案证明》X

《备案证明》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每年的6月30日为周年日。

第九条取得《备案证明》的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的符合性,一旦发生情况变更应及时向宁波海事局报备变更内容,并在每年6月5日至10日向宁波海事局提交已更新的备案资料、《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年度报告表》(附件1・5)及《备案证明》。

主管机关将对上述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维持《备案证明》的有效性,并进行年度签注。

发现有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取消其分级监管资格。

第三章船舶监管等级种类和评定条件

第十条对已备案单位的供油船舶应当分别确定船舶监管等级。

船舶监管等级分为I、口、皿三级。

第十一条船舶监管等级评定依据和标准:

(—)监管等级评定依据主要包括:

1、公司安全和防污染体系(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船舶安全信用等级;

3、评定周期内备案单位所系船舶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童、非规范操作和扣分情况;

4、评定周期内行政处罚及安全或污染事故情况;

5、评定周期内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情况。

(二)评定标准:

I级监管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具有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停靠使用的专用码头;

2、船舶系被持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单位所有或租用;

3、船舶状况良好,船龄为15年或以下,浙江籍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或以上,非浙江籍船舶周年内无责任事故及违章处罚记录、安检平均缺陷率5项及以下;租用单位不超过二家,且其所在的备案单位所有供油船舶管理单位须二家及以下;

4、船舶至少配备包括围油绳150米、吸油材料200公斤和溢油分散剂200公斤;

5、上年度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以上的安全和污染事故,船舶未被行政处罚,且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0.2分(不适用于第一次初评X

II级监管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具有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停靠使用的专用码头;

2、船舶状况良好,浙江籍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或以上,非浙江籍船舶周年内无责任事故及违章处罚记录、安检平均缺陷率5项及以下;租用单位不超过三家;

3、船舶至少配备包括围油绳100米、吸油材料100公斤和溢油

分散剂100公斤;

4、上年度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大事故等级以上的安全和污染事故;船舶被行政处罚不超过一艘次;且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0.4分(不适用于第一次初评X

in级监管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具有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停靠使用的专用码头或靠汩占•

f\\\/

2、船舶状况良好,浙江籍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或以上,非浙江籍船舶周年内无责任事故、安检平均缺陷率5项及以下;租用单位不超过三家;

3、船舶至少配备包括围油绳100米、吸油材料100公斤和溢油分散剂100公斤;

4、上年度未发生负有对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事故等级以上的安全和污染事故;且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1分(不适用于第一次初评L

宁波海事局可结合辖区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监管等级评定具体标准。

第四童船舶监管等级的评定

第十二条船舶监管等级评定按照评定依据和标准实行每周年评定,并在每半年度进行动态评估。

动态评估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所系船舶降级艘次超过总数50%以上时,该单位所有船舶将按降低一级对待,直至年度评估时重新评定等级。

对于在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船舶,监管等级可以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船舶周年内出现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超过1分时,将按未申请分级监管单位的船舶实施监管。

次年半年内平均单次检查扣分分值不超过1分时,结合评定依据和标准,经评定可恢复为in级监管等级船舶;未作业的仍旧按未申请分级监管单位船舶实行。

第十四条船舶监管等级评定周年内,油料供受作业单位申请新增船舶时,须向主管机关提交第七条(四)、(五)、(六)、(七1(八1(九)项规定的相应材料。

主管机关核准后,根据评定依据和标准评定船舶等级。

未上报申请或未评定者,按未申请分级监管单位船舶实施监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分级监督管理措施

(-)I级监管等级供油船舶:

1、允许不超过1个月的、作业范围涵盖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

2、允许不超过7天的油料供受作业定期报告;

3、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油料供受作业次数5%o

(二)II级监管等级供油船舶:

1、允许不超过1个月的限定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

2、实施航次油料供受作业报告;

3、检查次数原则上不低于油料供受作业次数的10%,不超过抵港油料供受作业次数的20%。

(三)HI级监管等级供油船舶:

1、实施航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书面申报;

2、实施航次油料供受作业报告,并对在日常工作时间油料供受作业的,须在作业前2小时确报;

3、检查次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油料供受作业次数20%o

第十六条未向宁波海事局申请分级监管或达不到分级监管要求的油料供受作业单位船舶,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1、实施航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书面申报;

2、实施航次油料供受作业报告,并在作业前2小时确报;

3、每次作业前,需经现场检查并落实围油栏布设等相关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七条各海事处按照监管等级对油料供受作业实施现场检查,并根据《供油船舶分级监管扣分标准》(附件1・6)实施扣分。

第十八条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规、规童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油料供受作业期间应协同受油方认真完成《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附件1・7),切实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确保作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发生溢油污染事故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立即向宁波海事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关于实施供油船舶信用分级监管的补充通知》(甬海船舶[2006]41号)废止。

附件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申请表

附件1・2单位供油船舶汇总概况表

附件溢油处理器材配备情况表

附件1・4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

附件1・5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年度报告表

附件1・6供油船舶分级监管扣分标准

附件1・7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附件1-1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分级监管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司信用等级

单位邮编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公司供油船舶数呈

联系人

受理日期

提交材料目录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2.《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原件及供油协议

3船舶租用协议

4码头租用协议

5•公司符合证明及供油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6•供油船船概况表及相应证书彩印件

7•供油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影印件

8•输油软管检测证明彩印件

9•溢油处理器材有关说明

10•安全诚信承诺书

备注:

初审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单位供油船舶汇总概况表

船名

管理公司

总吨

载重吨

航区

国籍证

防止油污证书

适航证

符合证明副本

安全管理证书

油污责任险

安全信用等级

是否安装AIS

排污设备是否铅封

单位:

日期:

备注

注:

证书类填写有效期限,船舶租赁信息及"黑名单、'或重点跟踪船舶须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1-3

溢油处理器材配备情况表

序号

公司/船名

围控设备

吸油材料

溢油分散剂

其它

1

2

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