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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19年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19年11月

释义

企业年金:

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

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企业及其职工。

受益人: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

指受托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

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

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

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

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

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

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第四条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统称本企业)。

第二章参加人员

第五条职工参加本细则的条件

(一)与本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职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细则。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细则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次月发薪日五个工作日前提交书面《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附件①),经企业备案后不加入本细则。

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需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②),经企业审核同意后加入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第七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八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企业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企业根据本细则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企业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本企业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4.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

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企业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为企业为其缴费的25%。

第十二条企业缴费及分配

(一)企业年缴费总额为年度工资总额的8%。

(二)企业缴费=基准缴费额*职工个人年金缴费系数。

基准缴费额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公司年金缴费总额、年金缴费系数等因素确定,基准缴费额=公司年金缴费总额/Σ(各档次系数*各档次人数),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每年调整一次。

职工个人年金缴费系数根据年金缴费年度当年所处不同岗位设定为五个档级,最低系数为1,最高系数为7。

根据职工岗级设定系数,按系数法分配年金。

具体如下表:

各所属企业应按本企业实际情况套用档级系数对应的岗位。

第十三条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企业缴费。

第十四条企业账户余额(指企业账户资金完成补偿以后的剩余资金;如果没有设置补偿,则为企业账户全部资金)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企业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本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参与分配的账户为正常缴费账户;

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企业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企业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

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

恢复缴费后企业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细则内容予以补缴。

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③),并经本企业确认后执行。

个人中止缴费期间,企业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企业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企业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

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本企业内部调动新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企业继续管理。

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原企业负担。

第二十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权益归属

第二十一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

职工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等原因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享受年金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第二十二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

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四条本计划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

本细则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

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企业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负担,其他费用由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退休前身故。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一)职工达到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之一、二项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职工出境定居,按照权益归属规则归属于个人的账户余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

(三)职工身故时,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时,应指定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受益人,没有指定的,默认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若职工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面申请变更。

第八章细则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企业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变更本细则的程序

(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二)新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跨省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通知本细则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细则终止:

(一)本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四条终止本细则的程序

(一)经集体协商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方案规定或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办法分配企业账户资金(仅是企业账户余额的,按照方案确定的办法分配;包括补偿资金的,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分配办法);

(五)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协商确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六)通知本细则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企业领导、人力资源、财务、法律、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本细则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企业拥有对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①:

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附件②: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附件③:

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附件

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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