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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宇镜小议系列集

陶宇镜小议系列集

 

小议高考的不公平

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高考作为决定高校招生录取的最主要依据,被视为是每个考生人生的第一次大考,并以其所谓的“刚性公平”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为众人所接受。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公平”的认识和要求发生了变化,人们逐渐认识到,简单的卷面分数不足以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个性特点,“唯分数论”的评估手段对记忆能力强,喜欢死记硬背课本的学生而言或许是公平的,但对创造能力强,喜欢“奇思异想”的学生而言则很可能是不公平的。

为纠正现行高考的不公平,国家给出了两个对策:

高考加分和高校自主招生。

   先说高考加分。

高考加分大致是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学科竞赛优胜者,国家二级运动员,少数民族以及归侨烈士子女进行加分。

这本来应该是鼓励学生全面发展,纠正教育不公平的好方法,但可惜在实际操作中却演变成了“加分腐败“和“加分教育”。

尤其是少数民族加分,加分重,要求低,中间有很大的空子可钻。

于是乎不论是否少数民族身份,不论是否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只要通过关系或者金钱的手段从当地民政局盖到章,一切问题都不是问题,只要坐等高考加分即可。

这无疑使得高考加分这项本为推进高考公平的政策,反而严重加剧了高考不平等:

有权有势有钱的家长可以轻而易举地为子女搞来各种学科竞赛获奖证明,少数民族证明,国家二级运动员证明等等从而使子女坐享令人垂涎的高考加分,这让广大普通学生如何接受!

因此,反对高考加分的声浪一阵高过一阵。

  高考加分的政策没能起到预期效果,国家又推出了高校自主招生政策。

但不幸的是,且不说高校自招“孔子和老子打架你帮谁”之类的雷人题目让人质疑其究竟能否真实地检测出学生的才学与素养,更为严重的是高校自主招生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权势交易的新平台,滋生腐败,并利用雷人题目没有标准答案之“便利”为腐败行为打掩护,掩人耳目。

  一次又一次的政策失效让人不禁深思:

背后的原因何在?

这其实是因为无论是高考加分还是高校自招都是由国家行政部门一手主导,国家教育部门在整个政策实行过程中享有极大的裁定权,而对这种权力的监督机制还远未建立健全,导致其中暗箱操作的空间很大,腐败蔓延。

而普通老百姓,无论是莘莘学子,望子成龙的家长,还是辛勤耕耘的老师,在高考改革的政策制定中都没有发言权(网上嚎叫几声除外),对政策制定出来后的高考加分资格评定,自主招生录取标准的制定都插不上手,只能眼看教育部门忙乎。

在这种行政权力垄断了高考改革全过程,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没有参与权,话语权,监督权的情况下,高考公平是不可能实现的。

因此要让高考真正公平起来,就要从根上着手,在高考改革中尊重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参与权,话语权,监督权,唯有如此才能设计出一套制定过程让老师学生满意,执行过程受到严格监督,能真正实现高考公平的改革方案。

 

 

小议拆迁问题

  近来因为房屋强制拆迁引发的惨剧屡见不鲜,甚至连被拆迁户的自杀事件都已经见怪不怪,只能换取人们的几声叹息,甚至是沉默,那么我们不禁要问:

血泪拆迁真的是无解的吗?

我们真的无法找到一条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之策吗?

  寻根问源,强制拆迁反映的基本问题,应该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的冲突未被平复,在现实中得以放大。

2001年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的最后一句话表明:

房屋拆迁这种城市化运动无疑与受宪法,物权法保护的公民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尤其是当拆迁人处于强势地位时。

而宪法,物权法相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理应更有力量,只是在现实生活中拥有拆迁权力的政府部门太过强势,他们掌握着话语权,把拆迁条例无限放大,进而胡作非为。

因此如果能在拆迁条例中把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的强拆权剥夺,则他们就会陷入完全无法可依的境地,情况或许就能大幅改善。

只是这样做的后果不是会造成城市化运动的减速,进而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吗?

笔者认为,可以将房屋拆迁大致分成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房地产开发商看上了这片宝地,进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项目。

这种情况下拆迁条例第十五条赋予政府的强拆权应该被剥夺。

即必须是在住户与开发商就赔偿事宜等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拆迁,否则不能进行强制拆迁。

若不如此,任由开发商兴风作浪,地方的表象经济繁荣的背后,必然是越积越大的房产泡沫,等到泡沫破灭时,后果不堪设想。

第二种情况,是确实因为是将所在地段用于涉及公众利益的开发时,政府可以强制征用,例如公路铁路、水渠水库、机场港口和高压电网之类的公用事业。

但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这种情况,政府也必须对被拆迁户进行合理补偿,也就是以房屋市价(甚至是以土地改造完成后的市价)计算赔偿额度。

  因此,对现行拆迁条例的灵活改造,或许是解决血泪拆迁问题的一个有益思路

 

 

小议食堂现象中的经济学原理

经济学在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食堂的种种现象也蕴含着丰富的经济学原理,如:

第一,食品涨价。

食堂外包给服务公司后,公司就自负盈亏,而涨价显然会抑制需求量,为什么公司敢于悍然涨价呢?

因为食堂提供的食品属于生活必需品,其需求价格弹性等于需求量的相对变化与价格的相对变化之比且小于一,这就意味着当食品价格上升时,由于价格上升增加的消费者货币支出大于由于需求量下降而减少的消费者货币支出,消费者总的货币支出增大,食堂能获得更大利润。

第二,偶尔有些特别难吃的菜涨价打这种菜的人竟然增多了。

这种菜应该属于传说中的“吉芬商品”,即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的究极劣等货。

从替代效应来看,这种菜品价格上涨,即相对于其他菜品来说其相对价格上升,引起需求量减少。

但另一方面,从收入效应来看,“吉芬商品”价格的上涨导致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下降,从而降至更低的效用水平,相当于实际收入减少了,在实际收入减少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不情愿地选择劣质的菜品。

第三,长期以来,食堂工作人员不足都是同学们抱怨的问题之一,但当食堂工作人员大幅增加后,貌似服务效率反而更锉了,这是边际生产力递减规律在起作用。

边际生产力递减规律的定义是:

在技术给定和其他要素投入不变的情况下,连续增加某一种要素的投入所带来的总产量的增量在开始阶段可能会上升,但迟早会出现下降的趋势。

“一个和尚抬水喝,两个和尚担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的谚语说的也就是这个。

这是因为在可变要素(无论是取水的和尚,还是食堂工作人员)投入量增加的最初阶段,相对于固定要素的投入量来说,可变要素的投入量过少(即食堂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因此,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增加,其边际产量递增,当可变要素投入量与固定要素投入量的配合比例恰当时,边际产量达到最大,也就是资源配置达到了理想状态。

如果再继续增加可变要素的投入量,由于其他要素的数量是固定的,可变要素就相对过多,于是边际产量就必然递减。

当然,寻找这个最大边际产量并非易事,无论是食堂负责人还是广大同学,很多时候往往都是凭感觉或经验做出食堂工作人员人数是否恰当的判断罢了。

小议学校应当延迟下午上课时间

尤记得10月份2010级新生刚刚开始正式上课,上午大家还兴致高昂,生龙活虎,而一到下午整个教室则往往是一片岑寂,只有老师朗润而略带无奈的讲解声显得分外清晰,中间似乎又还夹杂着微微的鼾声。

这是个什么情况?

其时夏季的余热尚存,而一点半的下午上课时间显然是在“逼”大家坠入沉沉梦乡。

连我们微观经济学老师都如此这般说道“你们睡觉我不反对,但请注意两点:

第一,多穿点衣服,不要弄感冒了。

第二,不要打鼾,不要影响别人听课。

”虽是玩话,但也是真话。

  我们再把一点半的下午上课时间做一个横向纵向比较。

横向与重庆其他高校比较如下:

学校

下午上课时间

重庆大学

2点

西南大学

2点半

重庆邮电大学

2点

重庆交通大学

2点

重庆医科大学

3点

重庆师范大学

2点半

重庆工商大学

2点

为什么重庆众多高校只有咱们西政下午是一点半上课?

是因为西政学子的抗疲劳力格外强悍所以“特殊对待’吗?

  再看纵向比较情况。

目前全国大多数高中下午上课时间为2点半,即使在以严格而闻名全国的衡水二中,下午上课时间也仅为2点零5分,如果从这个角度看,从衡水二中考到西政的学生不但没有摆脱炼狱般的作息时间,反而是所谓“从一个深渊跌入了另一个更深的深渊”,    这让西政情何以堪!

  当然,作息时间的安排是学校经过深思熟虑才作出的决定,一些不合理之处也有不得已的苦衷,如军训耽误了相当多的上课时间,早上第一节课时间偏晚(8点半)导致上午课程容量减小等等,但鉴于下午一点半上课带来的一系列弊端及其本身的不合理,不协调性,改变已是迫在眉睫。

 

小议腾讯360之争

近来腾讯与360突然暴发的“二选一”战争,让原本就并不宁静的互联网市场更是风云涌动,广大用户对此也是怨声载道。

而腾讯360,一家是做即时通讯的,一家是做安全产品的,他们为什么会争得你死我活呢?

根据公布的资料来看,是腾讯在360发展壮大之后心存妒忌,推出功能与360相似的qq医生,招致了360的强势反击,而后争执越来越激烈,终致腾讯使出了最后的一招“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谁都知道,腾讯这样做的结果纵然能击败360,自身也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腾讯与360究竟为什么要打这样一场注定是两败俱伤的仗呢?

  笔者认为腾讯与360之争,不仅涉及具体的qq医生模仿360安全产品,浏览器之争等赤裸裸的利益交集,更有一种深层次的“利益平台”之争,讲白了就是用户数量之争。

  腾讯公司为什么能这么牛?

敢于模仿CS,劲舞团,“类”360杀毒软件,而且迅速抢占了广大的市场?

这并不是因为他的产品质量有多好,而是因为他有雄厚的用户数量基础。

他占领了互联网市场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他可以摆放任何他想摆放的展品,CS,劲舞团,“类”360杀毒软件这些都是平台上的展品。

别的公司即使展品做得再好,但当这个摆放展品的平台都已经掌控在腾讯手中时,他们也就失去了展览的机会。

互联网时代,用户数量就是王道。

当用户数量庞大到足以垄断市场时,独家平台也就形成了。

腾讯凭借其独一无二的免费即时通讯软件构建了自己的平台,用户数超过6亿,但360也凭借自己的免费杀毒软件慢慢地行将构建自己的平台,达到3亿用户量,而且与腾讯用户多有交集,这是在原有的平台上“拆台”。

深谙市场竞争规律的腾讯公司自然知道这其中的利害,当360的用户数量增长到能与自己匹敌时,那些风靡一时的“地下城与勇士”“QQ炫舞”“QQ管家”甚至QQ的即时通讯软件都将迅速成为浮云,因为你腾讯既然可以凭借平台标准将人家的优秀产品“非正常”地打败,360构建了自己的平台后自然也可以任情摆放自己哪怕并不十分出色的产品,并迅速抢占市场。

其实这个由用户量支撑起的所谓“平台”,实质是一种市场标准,也可以说是一种垄断。

在美国,这种互联网市场垄断属于非法行为,微软前些年面临的操作系统与浏览器拆分案,就是因为微软的操作系统已经构建了平台,而浏览器就是在微软自家的平台上强制性摆放的让用户没有选择的产品。

目前在欧洲微软操作系统已不附带IE浏览器,而在中国,因为互联网反垄断法的不完善,微软操作系统还是绑定着IE浏览器,而广大用户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反而感到很方便舒适。

这反映出中国互联网市场不仅面临着反垄断法缺位的尴尬,更有着公民反垄断意识淡薄的深层问题。

而这些问题显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公检法司各机构,大学及相关研究机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坚强地担当起应负的责任,协同社会各界力量,通过长期的艰苦努力,构建互联网市场法制规范,特别是完善反垄断法,为营造互联网良性竞争氛围奠定坚实的基础。

尤其要提升公民的反垄断维权意识,让垄断不仅从法理层面,更从社会文化,民众心理层面被驱逐排斥。

  一言以蔽之,腾讯360之争实质是“平台之争“,即用户数量之争,而这种竞争的目的是建立独家平台,即垄断,而这是违背自由市场精神的。

我们的有关国家力量应该承担责任,建构互联网市场法制规范,尤其是完善反垄断法,并提升公民反垄断意识,让垄断不仅从法理层面,而且从文化层面被主流社会排斥,斯国家之幸!

 

小议丰田罢工

丰田在中国的工厂自5月份以来已至少发生9次罢工事件,不仅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利益损失,更凸现出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略剖析之,可资后来者借鉴。

  第一:

在处理劳资关系问题上反应迟钝,久拖不决,终致积怨爆发,罢工事态扩大。

其实一切罢工都源于工人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而在生产要素占有者即资本家疯狂压榨工人剩余价值的普遍情形下,劳资矛盾的核心直指劳动者薪酬问题。

而这在中国改革开放后才形成的特殊阶级——三资雇工中显得尤为突出。

三资雇工因为时代的原因,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自豪感及国家主人翁意识已大大弱化,一些传统社会主义推崇的某些观念已让他们很难接受。

相反,他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空前强烈,作为现行改革的小既得利益者,更推动着他们欲望的升级。

但另一方面,一个非常残酷的事实却是:

中国工人尤其是外方独资企业的劳工普遍缺乏劳动保障。

长期以来,中国工人相比外国工人,始终是没有尊严地劳动着。

中日双方员工如此巨大的工资差距绝对是不合理的,而日本公司却对此坐视不理,这不仅是资本家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必然,更是狭隘的民族情感和愚蠢的民族中心论在作祟(第二点详谈)。

中国三资工人在物质利益追求的膨胀与现实薪酬极度偏低的深刻矛盾下,终于不再沉默,而是奋起提出了最强烈的抗议——罢工!

这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也向外资企业传达出一个信号:

中国工人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容侵犯,那种把中国工人当做廉价劳动力使用而且祈望中国工人毫无反抗的幻想必然破灭。

这对外资企业是一个警醒,对中国国内经济发展也是一个启示:

靠出卖大量廉价劳动力换取低附加值产业的微薄利润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不仅在经济发展上缺乏后劲和效率,而且易引发多种社会问题,因此推动经济转型,大力发展高附加值产业确实刻不容缓。

而外资企业则或许真的需要好好掂量掂量今年8月,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见日本外相冈田克也时,作出的明确表示:

希望在中国的日资企业能够改正错误,提高中国工人的工资。

须知:

一个员工与公司离心离德的企业,是不可能最终取得利润最大化的。

第二:

日本企业狭隘的民族情感和愚蠢的民族中心论在作祟。

民族中心论是一种狭隘的观念,认为母国的工作方式和惯例是最好的。

持民族中心论的管理者认为,外国国民不像本国国民那样具备制定最优经营决策所必需的技能,专业技术,知识或经验,他们不放心让外国雇员掌握最关键的决策权和技术。

在这种民族中心论的全球观的指导下,日本在华企业形成了封闭的文化,他们不愿意擢升中国员工担任管理层职位,封锁关键技术,甚至压低普通中国工人的工资。

比如说,天津丰田合成公司物流科的工人,扣除保险等金额后,每人每月拿到手里的工资是一千二百至三百元人民币(约一百八十多美元)左右。

这里一线工人的基本工资是七百八十元,「技术费」按学历划分,中学学历的大约两百元左右,再加加班费,加一个大班(八个小时)八十元,如此累积,是一个月的整体工资。

加班多的能拿的稍多,但这里的工人拿的工资比其他的汽车厂平均一千五百以上的工资要少很多。

在日本在华企业普遍要求中国员工超时工作却低额付薪的大背景下,丰田公司对中国劳工的压榨更是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而本田的一纸“不罢工协议”,则将这民族中心论的全球观主导下的劳资战争演绎到了高潮:

,“不罢工协议”其实是一份承诺书,内容包括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就业规则》和本人与公司签署的现行有效的用工协议相关规定,决不领导、组织、参与怠工、停工、罢工,不参与未经公司事先许可的集会等。

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公司按照公司《就业规则》以及《劳动合同》等约定处理。

这份“协议”在当日由班长、系长、部长等在车间向员工分发,并口头称“不签视为无条件辞职”。

这已经是赤裸裸的阶级压迫了,在乱象丛生的中国社会,又上演了一出企业粗暴管理的闹剧。

  一言以蔽之,丰田中国工厂罢工事件折射出两个问题:

第一是具有共性的劳资矛盾问题,第二是具有特性的日本在华企业民族中心论的全球观问题。

而这两个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并从中提炼出有益的结论。

小议归真堂活熊取胆问题

活熊取胆是否涉嫌虐待动物——医药企业是否有不虐待动物的义务——如果前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医药企业有没有其它选择?

人工合成熊胆是否可行?

——人工合成熊胆已经被证明是有充分疗效的,消费者为何不买账?

——问题的实质是什么?

————中国人对天然药物的迷信,理性精神的缺失。

 

    近日以活熊取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医药企业归真堂谋求上市被媒体热炒,引起了公众一片热议,有“挺归”的,有“倒归”的,笔者也对此事件进行了思考,现与诸君分享之,以期抛砖引玉。

首先我思考的是:

活熊取胆是否涉嫌虐待动物?

据中药协会会长房书亭的说法:

“活熊取胆汁如同自来水管一样,自然、无痛,完了之后,熊就痛痛快快地出去玩了。

我感觉没什么异样,甚至还很舒服。

”网络上归真堂公开展示活熊取胆全过程的视频也支持了这一说法,画面中的熊安静地接受着引流,一副惬意的神态。

但正所谓“子非熊,安知熊之痛”,归真堂单方面的引流视频掩盖了很多东西。

在亚洲动物基金会外事部总监张小海看来,“无管引流”虽然看上去人道,但给黑熊带来的痛苦却并没有减轻。

“为了取胆汁更加方便,在做瘘管手术时,熊的胆囊往往会被人为移到更靠近腹壁的地方。

”张小海介绍说,黑熊伤口常年无法愈合,加之胆汁具有腐蚀性,这种取胆方法很容易使胆汁流入腹腔,造成感染。

可怜的黑熊若是知道这种引流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感染风险,它还能如此淡定吗?

当为黑熊一哭!

但有人会反驳道:

医药企业又不是动物保护组织,它的目标是盈利最大化,如果过分保护动物的权益,像归真堂这种以活熊取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医药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就没法开展了。

况且黑熊固然无罪,但等待熊胆救治的病人又有何辜?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固然有选择自己生产经营方式的权利和自由,但必须以不触及现阶段社会的法律与道德底线为前提。

据公开资料我们可以知道,由于活熊取胆在我国仍属合法,所以归真堂不仅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而且也经过了正规上市手续的审批。

但是合理的法律是必须以道德为支撑的,须知,由于活熊取胆违背人类良知,现在全世界范围内认可活熊取胆合法的国家仅仅只有中国和情况不明的北朝鲜了。

而且我国也不可能抗拒保护动物的全球大趋势,可以预料取缔活熊取胆只是时间早晚的事情。

如归真堂之流专事活熊取胆的企业,委实是苟延残喘。

只是人们还会有一层疑虑:

取缔活熊取胆,人工合成的胆汁是否具备充分疗效呢?

据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开资料,1983年8月“人工熊胆”科研项目就正式立题,并于6年后完成了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和一期临床试验。

1990年,课题组得到了二期临床试验的批件。

当时的审批结论就称,“人工熊胆”在质量标准、长期毒性等方面均已符合药审要求,并认为该药较日本产品近似天然,而且由人工合成制备比人工引流熊胆粉不影响生态平衡。

然而结论中的最后一句话为审批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目前引流熊胆产量已暂满足药材所需,请开发时综合考虑。

”随后十几年里,人工熊胆项目组被数次要求补做临床试验。

2007年9月26日,项目组将研究成果上报至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然而尽管所有报批手续已经完成,但国家药监局至今未给予批文。

又是利益集团在作祟!

活熊取胆尽管在生态效应和临床疗效上并不比人工合成的胆汁有优势,但是这个产业集团在中药大旗的庇护下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形成了自己盘根错杂的利益链条。

要触动这个利益链条,将牵涉到诸多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谈何容易,特别是在“稳定压倒一切”,惯性思维模式根深蒂固的中国。

如果我们的思考止步于此,也算是把以归真堂为代表的活熊取胆企业在中国能生存下来的原因考察得八九不离十了。

但如果我们愿意进一步思考的话就不免质疑:

这个利益链条为何从一形成之初就固若金汤?

各个利益节点上的人竭力维持固然是重要原因,但无疑也要广大消费者的配合才能顺风顺水。

为何中国的广大消费者对活熊取胆如此情有独钟,即使人工合成胆汁的药理学报告证明其疗效不亚于活熊取胆也仍然不改变消费习惯,而任凭那黑熊的呻吟在午夜幽怨地回荡,任凭黑熊伤口的溃疡残忍地扩散而无动于衷呢?

是中国人天性冷漠吗?

非也。

我认为根本的原因是中国人理性精神的缺失。

很多人在选择药品时根本不看其成分,不关注真实疗效,不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来做决策,而是盲目地崇拜传统,盲目地相信活熊取胆优于人工合成胆汁。

其实,中国四大古典医书都没有提到熊胆可以入药,现在的活熊取胆也并未做详尽的病理学和药理学分析,熊胆的药效并非建立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一个虚无缥缈的熊胆珍贵的名义之上。

往大了看,岂独熊胆,中国人迷信或曾经迷信的很多东西,比如蚁力神,鱼腥草,舒血宁等等都不是建立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而仅仅是根据有限的有效经验就推而广之。

经验固然有它的力量,但谁又能保证次次都应验呢?

谁又能保证它没有副作用?

当然了,在传统力量仍然占据支配性地位的今日之中国,理性精神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

作为21世纪大学生的我们,肩上的担子非轻。

但愿我们能不畏风雨,一路前行。

小议药家鑫案

文章思路:

药家鑫案二审结果已经宣判,但争议仍然没有平息。

本文仅对其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一孔之见。

第一:

激情杀人说是否成立。

第二:

是否构成自首以及是否应从轻处罚。

第三:

药家鑫案暴露了怎样的深层次问题。

 

五月二十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外界瞩目的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决结果公布后,民众一片叫好之声,但也有不少人对判决结果存有异议,更有有识之士对药家鑫案暴露的深层次社会问题进行反思。

本文特对其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提出一孔之见,不足之处难免,还望方家海涵。

第一:

激情杀人说是否成立。

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激情杀人有三个必备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而在药家鑫一案中,这三个必备条件不能满足。

对于第一个条件,被害人张妙在受伤后记下车牌号码,本身无任何过错,如果说记车牌号码这种行为刺激了药家鑫,那错不在张妙而在药家鑫自身。

第一个条件得不到满足,后面的也就无从谈起,因为我国刑法实际上对激情杀人并无明确规定,而即使在对激情杀人有规定的外国刑法中,也都以受害人存在挑衅,刺激行为人等不法行为为前提,没有了这个前提,激情杀人也就无从谈起了。

因此,药家鑫激情杀人是不成立的。

当然,药家鑫的辩护律师从被告人的利益出发提出“激情杀人”意见是他的辩护权益,网民基于义愤对辩护律师的一片谩骂和声讨似乎有不尊重其辩护权的嫌疑。

第二:

是否构成自首以及是否应从轻处罚。

据媒体报道,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但药家鑫投案后是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媒体的报道则莫衷一是。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也就是说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备条件。

从媒体的报道我们似乎很难判断药家鑫是否属于自首,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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