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学籍管理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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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学籍管理工作规程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学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0]10号文件精神,搞好学籍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我院《管理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结合党校函授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学籍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社会效益第一”的办学指导思想和“从严办学,质量第一”的办学方针,走“以质取胜、内涵发展”的道路。

(二)学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规范化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实现学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科学化。

(三)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职业道德和及时准确、严谨细致、勤奋扎实、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二、学籍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

(一)新生入学注册

1、新学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并通过入学考试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在8月30日前到所在分院或学区报到注册,交纳学费、教材费。

2、报到时交同版证件照片1寸4张、2寸2张和身份证复印件。

3、各分院在新学员注册后,将学籍库所含项目:

⑴学员代号;⑵姓名;⑶性别;⑷民族;⑸出生年月;⑹参加工作时间;⑺入党时间;⑻工作单位;⑼职务;⑽职级;⑾职称;⑿原有文化程度;⒀免试生(√);⒁身份证号码准确填写;逐项核对,于9月30日前上报总院。

4、新学员姓名中确实无法录入的疑难字要列表(代号、姓名)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院。

5、照片文件。

学员照片一律扫入微机(照片以学员代号为文件名并存储为*.jpg格式;照片扫描分辨率为72像素/英寸,储存尺寸为2.5cm×3.5cm;照片文件按大专、本科分别存放文件夹),并刻录光盘于10月31日前上报总院。

6、新学员各项数据必须准确、齐全,一经上报并经总院复查、确认后,不得替换、追加。

(二)在校生注册

1、在校学员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分院、学区报到,办理注册登记和交费手续。

未经准假,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分院在办理注册手续时,须有严格的交费登记管理办法。

报到注册后,须将学员注册变动情况录入微机,并将各年级、各班次每个学期的《学籍变动库》和《学员注册人数统计表》,分别于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总院。

3、学员应按入学填报的专业进行注册,一律不得改换专业。

4、学员报到注册后,需要休学、退学者,已交纳的学费、教材费一律不退,教材照发。

(三)学籍变动

1、休学与复学

(1)连续招生的分院、学区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一年。

(2)因患病、生育、出国等原因需要休学的学员,应持有关证明,提出休学申请,经学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由分院印制)。

(3)学员休学期满后,须持休学证明于开学注册时到所在学区办理复学手续,经分院核准后报总院备案,编入新的年级继续学习。

(4)学员复学后按新年级另编代号,并注明原代号。

2、退学与淘汰

(1)每学期开学后,学员在2周内不办理注册和交费手续或注册后无故中断学习一个学期者,均视为自动退学,注销其学籍。

(2)严重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学员,由学区提出意见,经分院批准,责令其退学。

(3)经补考,累计两门闭卷考试课不及格;一门闭卷考试课和两门开卷考试课不及格;三门开卷考试课不及格者,取消其学籍。

(4)因故并经批准在一学期内已有三门课缺考者,如再有缺考或一门课不及格,取消其学籍。

3、留级

符合“退学与淘汰”⑶、⑷条情况者,如本人要求继续学习,可留到下一年级的同一学期继续学习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4、转学

(1)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员,先由本人写出申请,在分院范围内的,由分院办理;跨分院的,报总院办理。

(2)转学时间。

总院每年只在3月和9月办理转学手续。

其它时间确需跨分院借读借考的,手续由相关分院协商办理。

(3)新学员第一学期,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一律不办理转学手续。

(4)中函不接收其它院校(包括省函)在校生的转入;中函学员要求转入其它院校(包括省函)概不办理转学手续。

(5)学员跨分院转学时,转出分院须出具制式介绍信,并将学员的档案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学员成绩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一律密封上报总院。

总院审核后再转给接收分院。

不经总院办理转学手续的,分院不得接收。

(6)学员转出后,其代号不得由他人使用。

学员转入后,接收单位应重新编代号,并注明原代号。

5、奖励与处分

(1)学员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党性锻炼自觉,有显著进步,又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详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2)优秀学员先进事迹材料,须记入《毕业学员登记表》的“奖励与处分”栏内,存入学员个人档案。

(3)学员严重违反学习纪律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由学区审批;记过、留校察看由分院审批;开除学籍报总院审批。

(4)学员在所在单位受党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上受开除公职处分和劳动教养、判处徒刑者,一律开除学籍。

(四)成绩管理

1、分院每年3月底和9月底向总院分别上报学员上学期的考试成绩库。

2、上报成绩时,按年级、班次、专业录入成绩库。

3、分院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向总院分别上报本科、大专毕业班学员成绩总库及上届缓毕业学员成绩总库。

4、总院对分院上报的成绩总库进行审核,确认毕业、缓毕业和不毕业学员。

(五)毕业鉴定

1、毕业鉴定是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收获和表现进行的全面评价和总结,是学员取得毕业资格所必须完成的组织程序。

毕业鉴定包括自我鉴定和组织鉴定。

自我鉴定由毕业学员本人撰写;组织鉴定即班委会、学区(辅导站)意见,由组织负责填写。

2、毕业鉴定应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提出希望。

3、自我鉴定内容

(1)学习收获。

主要是对自己在理论、知识、党性、能力诸方面取得的进步等作出的自我评价。

(2)学习表现。

以《学员守则》为依据,检查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尊师守纪等方面的情况。

(3)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4、组织鉴定内容

(1)班委会意见。

主要是对学员的个人总结表示意见及对学员的评价。

(2)学区(辅导站)意见。

一般为表态性意见。

如需要,可对个别表现突出或表现较差的学员签署一些评价意见。

5、毕业鉴定程序

(1)学员写出个人总结初稿,召开小组会逐个讨论通过后,由学员填入《毕业学员鉴定表》个人总结栏内。

(2)班主任根据学员的个人总结和小组讨论情况,写出班委会意见,经班委会讨论通过后,填入《毕业学员鉴定表》班委会意见栏内,并由班主任签名。

(3)大专班、本科班毕业学员,由学区或辅导站负责人签署意见。

6、组织鉴定应与学员本人见面,征求意见。

学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其保留。

7、毕业鉴定必须在学员毕业前完成。

否则,暂缓办理其毕业证书。

附:

《毕业学员鉴定表》

 

毕业学员鉴定表

年级班次专业

学号毕业证号

个人总结

 

本人签名年月日

班委会意见

班主任年月日

学区或辅导站意见

签章年月日

(六)毕业与结业

1、学员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即准予毕业,由总院发给毕业证书。

2、学员修业期满,仍有一门课不及格,毕业论文不准答辩者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一年内可再补考、答辩一次。

如补考及格,答辩通过,可缓一年毕业。

3、学员修业期满不能毕业的,其考试及格的课程,如本人需要,由总院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4、学员毕业时间从签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七)办理毕业证书

1、办证的准备工作和要求

每届学员毕业之前,各分院须按总院下发的《关于办理××级××班毕业证书的通知》要求,认真审核毕业班成绩总库、毕业学员办证的备份照片(写清姓名、代号)及身份证复印件。

2、办证程序

办证须严格按“三严”(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格审核)、“五审”(一至五审)程序进行。

(1)“一审”:

分院接到总院办证通知后,立即对毕业班学员的资格逐一进行认真审核,查清学员是否在籍;学员各项数据(学员代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文化程度、职级、身份证号等)是否准确;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学员修业是否期满;考试成绩、论文答辩、党性锻炼是否合格;复学转学手续是否标注清楚。

(2)“二审”:

总院在分院一审的基础上,用微机对所有毕业班学员数据逐条、逐项进行毕业资格全面审核,并确定出毕业学员、缓毕业学员、不毕业学员。

总院将审核结果反馈分院,分院无异议后由总院统一打印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3)“三审”:

总院将打印好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下发各分院,分院在毕业证书上贴照片的同时,再次对姓名、专业、照片进行复核。

(4)“四审”:

总院再次对毕业证书的姓名、专业、照片进行复审,并加盖钢印。

(5)“五审”:

分院查看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是否一致;毕业证书上是否盖好钢印。

在核对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数量准确无误后,在总院办证登记册上签收。

3、办证时间

(1)各分院向总院交清各项费用后,按总院规定的办证时间,派学籍管理人员携带毕业学员的备用照片到总院教务处办理毕业证书。

(2)应届毕业学员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办证者,一律在总院对该分院上报的毕业班学员成绩总库审核后,分院写出专题报告并经总院批准,方可办理。

4、钢印的保管与使用

(1)总院钢印按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钢印机与钢印机钥匙分别放置不同的保密柜中。

(2)总院加盖钢印,由专人在保密室内进行(须两人以上),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八)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及学籍档案的更换与补办

1、毕业证书、学历证明颁发后,因分院把关不严致使毕业证书、学历证明的姓名、照片、专业等出现差错需要更换的,由分院携带检查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于每年的6月或12月到总院集中办理,并收换证工本、手续费每套150元。

超过一年的不再办理。

2、学员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丢失损坏者,须由学员本人或有关组织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分院审核后报总院,由总院出具相关证明书(一律不再补办原件)。

3、学籍档案丢失的由分院办理。

(九)学籍档案管理

1、学籍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

对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学籍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定期进行鉴别与销毁;对所属单位的学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通过有效的管理和利用,为教学、教务等工作服务,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为用人单位查证学历服务。

2、学籍档案分级管理范围

总院、分院、学区均须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1)总院负责学籍库、成绩库、学籍变动库及学员照片文件的管理。

(2)分院、学区、辅导站负责学籍库、成绩库、学籍变动库、照片文件以及《学员报名登记表》、《学员入学成绩册》、学员奖惩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原有学历证明复印件、《毕业学员鉴定表》、毕业学员党性锻炼材料、学员入学报名登记册、报到注册登记表、面授考勤登记表、作业成绩登记册等有关材料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分院制定实施。

(3)学员毕业后,分院或学区应及时将学历证明、《学员报名登记表》、《毕业学员登记表》、《毕业学员鉴定表》、党性锻炼材料等有关材料,转交学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存入学员本人档案。

3、学籍档案保管期限

学籍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两种。

永久性保管的学籍档案材料为:

(1)颁发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和单科结业证书编号登记册。

(2)补办证明书登记册。

(3)历年学员人数综合统计材料。

(4)入学学员名册。

(5)学员成绩登记表、册。

(6)录入微机的各种学籍档案软盘、光盘等电子档案材料。

长期保管(指4年以上)的学籍档案材料为:

(1)有关学籍管理工作的请示、批复、报告、通知、规定等。

(2)学员报名登记、政审考核材料。

(3)《注册人数统计表》、《学员变动情况统计表》。

(4)学员休学、留级、退学、复学、转学的请示、批复材料。

(5)毕业学员在校形成的档案材料转递登记册。

(6)优秀学员情况登记表和其它奖惩材料。

4、学籍档案的收集、立卷、归档

(1)凡正式形成的学籍档案材料,具有保存价值的均需收集整理归档,集中统一管理。

(2)毕业班颁发毕业证书后,应及时立卷、归档;平时产生的材料,于翌年初整理立卷、归档。

(3)学籍档案应按内容分类立卷,按年级、班次、专业整理归档,制定案卷目录,编注顺序号。

5、学籍档案的保管

(1)总院、分院必须建立学籍档案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学区、辅导站亦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学籍档案保管要做到:

防盗、放火、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丢失;归档软盘要做到防磁、防压;注意室内温湿度调节;保持室内清洁卫生;随时对破损档案进行修补。

(3)学籍档案分类编号,专柜存放。

做到编目合理,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利于工作。

6、学籍档案的使用

(1)借阅学籍档案材料,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证件,报经教务部门领导批准。

(2)核查学员档案材料,须持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

(3)通过查证学籍档案材料,补办有关证明书。

(4)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各种数据和综合材料。

(5)定期汇编有关学籍档案材料。

7、学籍档案的鉴别与销毁

根据学籍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学籍档案进行鉴别,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报领导审批后监销。

8、学籍档案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上级办学单位对所属单位的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应进行检查和指导,落实各项管理规程,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经验。

三、学籍管理工作的奖惩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管理制度汇编》关于《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总院对各分院的学籍管理工作实行量化考评。

对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奖状和一定数量的奖金。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分院,总院将酌情予以通报批评。

量化考评办法见《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学籍管理工作量化考评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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