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 公诉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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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公诉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

公诉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又吸收借鉴世界各国法治文明成果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等现代法治思想鲜明昭示了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立法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执法者的一次全新挑战。

新刑诉法给基层检察机关在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等方面都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做好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应对新刑诉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切实履行好国家的公诉职能是摆在公诉部门面前一项重要的任务。

新刑诉法对基层公诉部门影响较大表现为证据制度修改简易程序的修改和辩护制度的修改等方面。

今天我着重选择公诉实务与案件质量密切相关的问题即如何解和适用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谈谈自己的看法和体会不足之处还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势在必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与进步更是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必然要求。

就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而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更为明显。

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问题已经形成一种顽症关系到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新刑诉法总结了我国公安司法机关长期以来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的经验吸收了“两高三院”于2010年6月13日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共用五条八款比较完整地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实行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告知办案人员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还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和救济。

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将会成为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

其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科学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及外延。

非法证据包括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

何谓非法言词证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概念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非法”问题“非法”有轻有重有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所取得的证据有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

第二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这就告诉我们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均可以排除非法证据。

第三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也即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对于非法实物证据适用相对排除即附条件排除的原则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否则对该实物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比较详细具体地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这些具体的程序对于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通过排除程序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公平、公正、正义的人民司法。

这些程序包括1.程序的启动。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这一规定表明启动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启动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启动的时间可以在开庭前也可以在开庭中。

2.法庭审查并进行法庭调查。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3.控方举证和证明的方法。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这一规定把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明确由控方承担而且在本条第二款还规定证明的方法即“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4.法庭经过审理的处理程序。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经过庭审即当事人等的申请、法庭调查、控方举证、质证和辩论如果法庭能够确认为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即该证据的合法性控方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公诉案件审查就是对侦查阶段收集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审查判断,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方面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是诉讼活动的基石。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关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处理结果。

因此证据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确立给公诉工作带了新的挑战在实践中表现为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公诉人员的执法办案理念提出了挑战。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一些冤错案的发生都与采信非法证据有关特别是采信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口供这说明司法人员尚缺乏切实排除非法证据的观念。

要改变这种观念切实有效排除非法证据就必须树立切实排除非法证据的新观念司法人员不仅要充分认识到使用非法证据会助长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侵犯人权、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危害性而且要充分认识到使用非法证据会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带来巨大损害自觉抵制和切实排除非法证据。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公诉人员的证据审查判断能力提出了挑战。

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公诉机关必须证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这就要求公诉机关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不仅要在证据中去粗存精、去伪存真而且要善于运用侦查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存疑证据的合法性。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公诉人员庭审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挑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所有证据都要经过庭审环节“验明正身”方可成为定案证据这就必然导致控辩双方在庭审环节围绕证据合法性的辩论会变得异常激烈这对公诉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大增加了出庭公诉的工作量和难度最突出的表现是容易影响庭审效果。

庭审效果不佳会极大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第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公诉人员综合判断、补强证据能力提出了挑战。

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人在审查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同时,还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如果在审查起诉环节把关不严,没有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将会增加检察机关采用虚假证据得出错误结论的几率。

三、公诉实务中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挑战为了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公诉工作人员必须从思想到行动上都做好相关准备。

首先转变理念树立非法证据排除观。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只有树立正确的观念才有正确的行动。

司法人员正确的证据观念,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至关重要。

要正确贯彻刑事诉讼法,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有作用,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就应当树立正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观念。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树立对非法证据切实予以排除的观念,就是对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

二是树立全程排除观念。

全程排除观念,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观念。

树立全程排除观念,要求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非法证据的,都应当予以排除。

检察人员要树立全程排除观念,就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树立人权保障意识,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判断证据收集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地审查,严谨、严格地依照证据规则审查、核实、判断证据,又要像侦查人员那样主动收集、调取材料来查明侦查人员取证手段、程序等是否合法。

三是树立程序排除观念。

程序排除观念,即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观念。

树立程序排除观念,通过程序排除非法证据,不仅可以体现排除非法证据的严肃性,保证排除非法证据的正确性;而且可以体现程序的公开性,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次严查细审把好案件质量关。

公诉案件审查就是对侦查阶段收集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审查判断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方面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是诉讼活动的基石。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关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处理结果。

一要查微析疑严把案件事实关。

就是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充分有理。

首先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单个证据。

要从主客观相一致、时间、空间相一致、口供中的隐秘细节和相对不变性等方面发现、鉴别口供变化的真伪肯定或排除辩解。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特别注意模棱两可、有歧义的语句相互排斥的证言。

证据如存在瑕疵达不到证明内容的证明力就证明不了案件事实就会事实不清得不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

关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步录像录相问题的审查录像前必须明确告知被录像人其供述将被录音录像并以证据形式予以保存而犯罪嫌疑人表示无异议等等。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易变性、反复性、脆弱性的特点。

审查案件时都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有可能翻供的案件也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在杜绝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同时确保重大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

在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再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性审查找出矛盾、排除矛盾。

比如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与书证及物证等实物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和抵触所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互相印证、互相支持、互相说明审查证据之间、证据与事情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及各种情节的证明是否存在疏漏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的认定结论是否唯一是否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者其他合理怀疑等。

通过审查排除矛盾使众多的证据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的案件结论。

例如玩忽职守案中“擅自行为”的事实审查,案卷中一方面有证实犯罪嫌疑人有“擅自行为”的言辞证据一方面又有证人证实领导知道、默认或指使犯罪嫌疑人这么做或有领导签字的书证等公诉人员审查时必须进行疑点排查得出有或没有“擅自行为”的明确结论。

二要纠错防漏严把案件证据关。

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人在审查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同时还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应主要从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及证据的表现形式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新刑诉法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八种证据表现形式任何一个证据只有符合了几种表现形式之一才有可能成为定案证据即使其已经具有了真实性、相关性等其他证据特点。

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如果在审查起诉环节把关不严没有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将会增加检察机关采用虚假证据得出错误结论的几率。

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能防止出现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

对非法言辞证据应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要求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三要拾遗补缺严把“确实、充分”关。

“确实”是对单个证据而言的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就全案而言的是对证据量的要求。

如审查一对一的行、受贿案件关于送钱、收钱一节只有行、受贿双方的供述任何一方翻供都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审查时我们通过对口供细节的审查要求补充间接证据如行、受贿人事后作的记录本送钱的特定环境和场合留下的特定物证:

装钱的有特色的报纸、信封及上面的记号案发前后串供再生出的间接证据等这些都可以成为反驳犯罪人口供变化的有力补强证据。

第三、充分准备把好出庭公诉关。

一是庭审前,充分准备。

出庭前,公诉人要在吃透案卷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熟记定案的法律依据、理论依据、事实依据、逻辑依据,准备出庭提纲。

准备充分了公诉人在庭审中就能游刃有余地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穿梭充分调取理论资源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的证据资源支持公诉。

公诉人要抓住庭前会议时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律师庭审辩点及时调整和变通庭审策略对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案件,要在如何保证出庭证人讲真话如何保证证据客观、真实、稳定如何适度把握出庭证人的范围等方面下功夫。

对提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件要帮助侦查人员应对出庭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取得共识,并制作详细的出庭提纲,确保庭审效果。

二是庭审中,强力公诉。

公诉案件庭审中,公诉人承担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

而辩护律师只要对相关证据提出合理质疑如果合理质疑不能被及时排查因而得不出唯一性结论案件就存在疑罪从无的可能法庭就有可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因此公诉人要因案而宜有时要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问题及关键点结合案件事实细节材料进行剖析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引导庭审人员进行有价值地思考。

有时要从案件的具体危害上来刻画出生动的反驳内容从大众情绪上来挖掘社会层面的内容即煸情有效地引发庭审人员的内心共鸣有时要强力引导庭审人员及旁听者建立正义的理念按照公诉意志对案件作出判决。

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中辩护律师将会更注意并放大程序和证据上的细节问题围绕取证程序违法证据不具备客观、真实、合法性运用控方证据矛盾指出控方的证据体系本身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辩护并将有法律依据实际运用“证据规定”而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全程录音录像有比较高的证明力非法证据排除也会相对容易在法庭示证阶段,公诉人要在充分运用全程录音录像指控犯罪。

试想在法庭示证期间如果在录像中看到犯罪嫌疑人悠闲自在地吸着烟,轻松地喝着茶,边讲边点头,或者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时痛哭流涕地深刻反省有谁会相信他们被刑讯逼供了有谁会怀疑他们讲的不是真话庭审中公诉人还要根据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从严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情节结合认罪态度和与公诉机关的配合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科学评判基础之上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掌握庭审主动权。

三是庭审后,加强监督。

庭审后一要加强对未判案件的跟踪及时与法院沟通确保案件依法顺利判决。

二是加强对已判案件的文书审查将公诉机关起诉书、量刑建议书与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案件判决畸轻畸重应依法提请抗诉偏轻偏重的案件或部分事实或证据认定错误法条理解错误但又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向法院发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书要求整改。

四、审查起诉把好执法效果关。

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不让罪犯继续危害社会。

公诉人员在审查案件、出庭公诉、审查不起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等工作中要通过文明执法规范办案以案释法从法理和情理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打击和教育、感化和挽救促使当事人真正悔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挽救一个感化一批的目的。

对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可挽救的案件当事人公诉机关要通过量刑建议不起诉等办法落实从轻、减轻处罚政策。

对认罪态度不好不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办案依法应当从重、加重处罚的案件当事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严格依法从重、加重处罚。

形成一种执法导向使案件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敬畏心理。

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公、检、法三家要加强公诉案件的协调配合制定案件良性互动机制保证执法效果根据案件情况可要求律师协会派员参加依法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畅通当事人的诉求表达渠道。

做到打击与保护相结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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