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星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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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星考点

 

基本概念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明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

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一般基于物权或继承权。

【注意】两个诉: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有独三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

提起诉讼(起诉方式)——不能追加有独三,具有当事人地位;

【注意】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

本诉与第三人之诉。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

有独三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有独三可以撤有独三之诉,撤有独三之诉后还可以再起诉。

【注意】有独三提有独三之诉,法院可能本来就有管辖权,也可能通过牵连管辖具有管辖权。

但是有仲裁协议、协议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注意】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的,法院可以准许。

对于有独三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5.区别有独三和共同原告的步骤:

第一步:

找出案件的原告、被告,再找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第二步:

待判断的主体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

(1)该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的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2)该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虽不同,但类似的法律关系——普通共同诉讼共同原告;

(3)该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关系——有独三。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参加诉讼的依据:

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不可能被判享有权利),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会承担责任)

【注意】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别就看,有独三有可能获得权利,而无独三不可能获得权利,还可能赔钱;有独三对抗原告和被告,无独三一般是帮助原告打被告。

2.无独三的判断:

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外的人;

【注意】无独三和被告有关系,离婚案件中的第三者不是第三人,因为没有法律关系。

“情人、二奶”关系不是法律关系。

3.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

自己申请参加;由法院通知他参加(依原被告申请、依职权通知);

4.无独三的无权享有的权利:

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但是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因此不享有与当事人相等的诉讼权利:

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但可以主动承认诉讼请求。

【注意】无独三有权行使的诉讼权利:

提供证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辩论等。

5.无独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1)法院调解时需确认无独三承担义务时,应经其同意。

同意后调解书应送达给无独三,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调解无效,法院应及时判决;

(2)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注意】判决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不能上诉,也就是说不能成为上诉人,但是可以成为被上诉人。

6.无独三和必要共同被告的区别步骤

第一步:

确定案件的原告、被告,以及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

第二步:

待判断的主体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的法律关系;

①该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的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②该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相类似的法律关系——无独三。

7.不能做无独三的法定情形:

(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返还或赔偿义务的人;

(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之外的下列人员:

①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产品的人;

②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的人;

③作为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人。

(4)已经履行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8.可追加为无独三的情形

①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诉次债务人,债务人为无独三

②撤销权之诉:

债权人诉债务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三;

③产品缺陷引起的侵权诉讼:

受害人诉制造者或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有责任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可另诉责任人,也可将其列为无独三;

④合同转让:

无论是合同权利还是义务转让,还是权利义务概括承受,在义务方对权利方提出抗辩的情形下,转让人都可作为无独三;

⑤保证合同: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反诉的,保证人可作为无独三;

⑥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单位诉劳动者的,可列新单位为第三人,原单位诉新单位的,可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主体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误,侵犯其权利的第三人。

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二)时间

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三)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

即一审生效向一审提,二审向二审;

【注意】作出该判决、裁判的法院指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而非一审法院。

(四)性质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以起诉三人为原告,原审双方当事人为被告,诉讼请求是撤销或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所以为变更之诉或形成之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1.审查

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即原审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2.受理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审查期限:

30天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属于非讼程序,故不适用作为诉讼程序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②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婚姻关系无效或终止后,当事人即可另行结婚,允许提起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容易引起社会关系的不安定。

③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这些权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无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这些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无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审理方式

1.一审普通程序且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得独任制,不得书面审理;

【注意】不允许使用简易程序。

2.当事人诉讼地位

(1)原告: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

(2)被告:

由于第三人起诉的目的是要撤销原生效裁判文书,影响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注意】包括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和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3)第三人: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3.法律效果:

原则上不中止执行,例外,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法院可以准许;

(三)裁判

1.判决结果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注意】对第三人的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但:

①第三人提出确权要求才裁判,否则不予作出确权裁判;②只限于确权,不包括给付的请求。

2.救济:

可上诉

法院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的判决,是对新的诉讼作出的裁决,当第三人和原诉的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3.部分改变或撤销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四)与再审的关系:

再审优先

1.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裁定再审二者目的相同,并且再审是基于司法公权的纠错,所以再审优先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分别处理

(1)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

1.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

二选其一。

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根据民诉解释第303条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采用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

(1)先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以提执行异议,但不能申请再审;

(2)先提出执行异议的,不服异议裁定,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理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系形成之诉,和再审目的相同、都是要否定生效的错误法律文书,所以不可以同时进行,否则可能会出现相反的两个尴尬判决。

2.第三人先提起撤销之诉:

不予受理因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而申请的再审。

(1)如果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法院中止执行了,那么就不存在执行异议的问题。

(2)但如果人民法院没有中止执行呢?

此时第三人认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3)但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因:

正在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无需再审,此时只能是等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

3.案外人先提出执行异议:

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

此时如果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因:

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优先并且只能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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