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及其完善.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273631 上传时间:2022-12-14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7.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析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及其完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浅析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及其完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浅析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及其完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浅析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及其完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浅析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及其完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浅析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及其完善.docx

《浅析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及其完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及其完善.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浅析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及其完善.docx

浅析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及其完善

中南民族大学

毕业论文

 

学院:

法学院

专业:

法学年级:

2006级

题目:

浅析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及其完善

学生姓名:

邵岳生学号:

06011056

指导教师姓名:

张颖军职称:

副教授

 

2020年5月5日

 

中南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功效。

除文中专门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括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功效作品。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年月日

 

 

浅析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及其完善

摘要:

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在保护国际和平与平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内在的缺点和国际形势急剧转变等缘故,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已经不能专门好的知足国际和平与平安的需要。

短处要紧集中在维和行动、否决权的滥用、对自卫权的操纵不够和受到霸权主义挑战等方面。

联合国的集体平安机制的改革必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

一是改革安理会,增强安理会的代表性,限制否决权;二是对自卫权的严格操纵;三是维和机制的改革;四是区域方法。

本文将从以上四个方面对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使之更好地效劳于国际和平与平安。

关键字:

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安理会改革;自卫权的限制;维和机制;区域方法

TheUnitedNationscollective

securitysystemofdefectsandimproving

Abstract:

TheUnitedNationscollectivesecuritysysteminthemaintenanceofinternationalpeaceandsecurityplayedanimportantrole,butbecauseofitsinherentdefectsandrapidlychanginginternationalsituationandotherreasons,theUnitedNationscollectivesecuritysystemcannotmeettheneedsofinternationalpeaceandsecurity.Defectsmainlyinpeacekeepingoperations,theabuseofvetopowerontherightofself-controlandlackofrespectbythehegemonicchallenges.OftheUnitedNationscollectivesecuritymechanismreformmuststartfromthefollowingaspects:

First,reformoftheSecurityCounciltoenhancetherepresentativenessoftheSecurityCounciltorestricttherightofveto;thesecondisthestrictcontroloftherightofself-defense;Third,thereformofpeacekeepingmechanisms;Fourth,aregionalapproachwillplayagreaterrole.ThisarticlefromtheabovefouraspectsofreformoftheUNcollectivesecuritysystemandimprovedtobetterserveinternationalpeaceandsecurity.

Keywords:

TheUnitedNationscollectivesecuritymechanism;SecurityCouncilreform;Restrictionsontherightofself-defense;Peacekeepingmechanism;Regionalapproach

 

一、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概念

(一)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创建

在明白得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之前,咱们先来了解集体平安的概念。

集体平安(collectivesecurity)是国际社会假想的,以集体的力量威慑或制止其内部可能显现的入侵,保护每一个国家之平安的国际平安保障机制,是“国际关系中‘我为人人,人人为我’(oneforall&allforone)之原那么的推行”[]。

它强调,各国平安共享、风险共担,以国际社会之平安求得国家平安之保护。

将集体平安思想付诸实践的是国际联盟的成立。

国际联盟的是第一个实行集体平安部制的普遍性国际组织。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暴发,标志着国际联盟的集体平安部制的失败。

要约束、减少乃至幸免、消灭战争,就必需成立起新的普遍性的集体平安部制。

联合国的成立迎合了这种需要,《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通过标志着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创建。

(二)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组成

《联合国宪章》序言中写道: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表达了各国政府和人民的一起理想。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

保护国际和平与平安;进展国际间友好关系;增进国际合作;和谐各国行动。

这也是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宗旨。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遵循的大体原那么:

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以武力要挟或利用武力;对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关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避免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予以协助;确使非会员国遵循宪章原那么;不得干与内政。

这也是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原那么[]。

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核心是以五大常任理事国为核心的安理会的决策机制。

要紧体此刻《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安理会职权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规定投票权的二十七条。

而五大常任理事国的权利要紧表现为双重的否决权。

依《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1945年中苏美英4国代表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的声明,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

关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关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部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那么,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阻碍决议的通过。

依照大国一致原那么,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享有否决权。

安理会在决定某一事项是不是属于程序性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联合集体平安部制要紧由四个方面组成:

1决策机制

鉴于国际联盟的集体平安机制未能有效地保护国际平安,联合国专门在组织结构上进行了调整。

安理会、联合国大会、秘书长、和国际法院都参与处置国际和平与平安方面的问题。

依据宪章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平安之要紧责任,授予平安理事会,并同意平安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可知,联合国安理会在保护国际和平与平安方面负有要紧责任(primaryresponsibility)。

依据宪章第十条:

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平安理事会或兼向二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可知,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是保护世界和平与平安的中枢机关(pivotalorgans)。

依据宪章第九十九条:

秘书长得将其因此为可能要挟国际和平及平安之任何事件,提请平安理事会注意。

可知,联合国秘书长在国际和平与平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处置权。

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和大会组成了联合国集体平安的决策机制[]。

2和平解决争端机制

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利用要挟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和《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六款:

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平安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那么。

可知,宪章承认国家的自卫权,但同时规定,国家在行使自卫权时应当即向安理会汇报。

同时《联合国宪章》第六章规定了争端和平解决的方式。

上述规定说明,战争等强制方式丧失了合法地位;仲裁、司法解决、调停、斡旋、调查和谈判等将更多的在国际争端中运用。

3裁军与军控机制

裁减军备与军备操纵是关乎国际和平与平安的重大问题,《联合国宪章》对该问题的处置也有规定。

依据宪章第十一条,大会得考虑裁军及军备管制问题并向成员国和(或)安理会提出建议。

宪章第二十六条,安理会应拟定方案以成立军备管制制度。

第四十七条,军事参谋团可就军备管制及可能的裁军问题向安理会提供意见和协助。

4区域协助机制

《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区域方法[]”的规定,在符合联合国宗旨与原那么的前提下,鼓舞会员国在将地址争端提交安理会前,应依照该项区域方法或由该项区域机关力求和平解决;而安理会也应鼓舞其进展。

二、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及其受到的挑战

依照《联合国宪章》所设计的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一方面吸取了国际联盟失败的体会教训,在制度上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另一方面,由于历史进展、制度设计、具体运行和现实环境等众多缘故,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还存在很多缺点,面临很多挑战。

[]

(一)安理会执行行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联合国宪章》起草之初,集体平安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国家之间的冲突,但此刻国家之间的内部暴力也一再发生。

安理会在处置相关问题是缺乏合法性。

1与国家主权的冲突

在现实的实践中,安理会在保护世界和平与平安方面不仅处置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还关注和介入国内的武装冲突,因为国内暴力冲突也可能致使国际冲突和要挟国际和平与平安。

但这并非能成为安理会干与他国内部事务的理由。

安理会还将其职权扩到到人权、国际刑事审判、民主治理和恐怖主义要挟等领域,这些问题本来是一国的内政或民族间问题,应有那时国自己处置。

安理会的强制介入可能致使和平行动产生了新的形式——强制和平(peaceenforcement)和国家建设(nationalbuilding)。

[]而且与安理会的初衷不符。

2安理会执行行动的合法性

在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中安理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同时,安理会执行行动的合法性、相关行动的审查和监督、越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某些学者以为,安理会必需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适应法所许诺的范围内活动。

安理会的违法行为将产生联合国的国际责任,但由谁确信安理会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这些问题《联合国宪章》没有规定。

(二)安理会集体平安的决策及行动能力的缺点

1安理会代表性的局限

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将保护世界和平与平安的职权授予安理会。

安理会本应充分代表会员国的利益,但从此刻联合国有192个会员国,安理会只有15个理事国的现实能够看出,安理会的代表性超级有限。

仅仅由15个国家组成的安理会把握伙计社会利用武力重大决策权,决策的民主、科学和公正受到质疑。

2安理会决议的措辞含糊

安理会决议很难找到“利用武力”(useofforce)的术语,更多的是“一切适当手腕”(allappropriatemeasures)或“一切必要手腕”(allnecessarymeasures)。

安理会对“适当”或“必要”没有明确说明,致使相关国家间对执行方法的具体内容产生不合。

例如,2002年关于伊拉克问题的第1441号决议指出,“伊拉克不遵守安理会决议及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远程导弹对国际和平与平安组成要挟”,“安理会曾一再警告伊拉克如继续违背其义务将面临严峻后果”,但什么是“严峻后果”,是不是包括受武力制裁,美国、英国、西班牙德国以为隐含了授权利用武力在内,但法国、俄罗斯。

中国等许多国家那么持反对意见。

再例如,2004年关于科索沃问题的第1244号决议,授权成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采纳一切必要手腕以履行本决议下的职责”,发达国家以为这一句足以包括所有强制行动;而俄罗斯和中国以为,该决议为明确授权利用武力。

3联合国没有独立军队,军事参谋团形同虚设

宪章第43条规定的专门协定尚未订立,作为集体平安机制最有力工具联合国军队一直阙如。

会员国从未依据第45条将其空军军队随时供给调遣。

第4六、47条规定的“军事参谋团”为发挥宪章制定者所假想的作用,以至于形同虚设。

[]会员国调派安理会执行行动所需要的军队,不像是履行第48条或49条的义务,更像是从安理会决议取得了利用武力的权利。

除非缔结第43条的专门协定,一国没有义务参加军事行动。

4安理会失去对授权军事行动的操纵

前面已经讲到,由于联合国没有自己的军队,利用武力的执行行动必需有赖于会员国。

这将产生两个方面的后果:

联合国不可能亲自采取执行行动,而只能由安理会授权(authorize)会员国采取。

安理会可能失去对执行行动的操纵。

事实上,安理会最多只能决定军事行动的开始,军事行动的进程乃至终止往往把握在参与军事行动的大国手中。

5安理会否决权的滥用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

第一,否决权“否决”了国家主权平等的美好愿望,是对《联合国宪章》大体原那么的公开破坏。

第二,它给予大国为一己利益而阻挠决议达到和通过的特权。

再次,它给予大国宽免权,使得大国的过激乃至入侵行为逃避了国际制裁,这种宽免乃至“爱惜”了某些常任理事国的盟国。

如,美国在中东问题上对以色列的偏袒。

最后,大国几回利用否决权,致使滥用,招致国际社会对否决权的误解。

[]

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有效运作和在具体场合安理会职权的行使在专门大程度上取决于“五大国”可否取得一致。

否决权把执行行动置于一个或几个强国的掌控当中,侵蚀了安理会强制行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并为大国逃脱制裁留下了漏洞

(三)防御性自卫或先发制人对集体平安的挑战

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会员国享有自卫权,安理会对自卫有操纵权。

但《联合国宪章》对自卫的限制显然不够。

自卫对安理会武力垄断权的冲击要紧来源于自卫制度本身的缺点,既表此刻“武力解决”法律含义的不确信,如武力解决的实施主体是不是仅限于国家?

组成自卫理由的武力解决是不是包括潜在的或预见性的武力解决?

也表此刻国际和平和平安领域显现了新的挑战,恐怖主义是不是属于武力解决?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能够成为自卫的理由吗?

美国国提出的“预防性自卫”有两个特点:

一是是独断独行。

独断是指美国的安满是不是受到严峻要挟,受到哪个国家的要挟,由美国自己判定,只要美国以为美国的平安受到某个国家严峻要挟,就能够够对该国动武。

独行,是指美国能够不顾国际社会的反对,乃至能够撇开联合国,单独采取武力行动,这是典型的单边主义、霸权主义。

二是第一动武。

确实是先发制人,即在为受到武力解决时第一进行武力冲击。

[]

美国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确实是这种理论的实践。

[]美国以为伊拉克隐藏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支持恐怖主义,感觉平安受到要挟,全由自己判定。

而且不顾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绕开联合国,对伊拉克进行大规模军事冲击。

(四)维和行动中显现的问题和矛盾

维和行动是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重要组成部份。

维和行动一开始并非具有《宪章》所明示的法律依据。

它既不同于宪章第六章规定的斡旋、调停等和平解决争端机制,也区别于宪章第七章规定的制裁、军事行动等强制机制。

[]

而是填补《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和第七章条款之间的空白。

由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在实践中进展起来的,因此迄今为止在这方面只存在一些适应性做法和老例,并无一套完整、周密的理论体系和有约束力的规那么。

也正因为如此,作为一种“临时方法”,维和行动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不标准性和不确信性。

因此,某些国家打着维和的旗帜进行军事行动,损害了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立性和公正性。

(五)解决区域冲突,区域方法具有专门大争议

《联合国宪章》第八章确信了区域方法的合法性,并确认其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平安中的作用。

在符合联合国宗旨与原那么的前提下,鼓舞会员国将地址争端提交安理会之前,应依据该项区域方法或由该项区域机关力求和平解决。

其中依据《宪章》第五十四条,关于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平安的起见,依区域方法或由区域机关所已采取或正在考虑之行动,不论何时都应向安理会报告。

能够明确区域组织和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平安的行动中的关系:

安理会处于主导地位,区域组织处于辅助地位。

但是,在实际的国际争端的解决中,区域方法的运作、区域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平安的行动存在偏离《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其与安理会的关系的问题。

《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只有三个条款,无法详尽地标准安理会与区域组织的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平安行动中的关系。

正是《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模糊,使得某些区域组织滥用其权利。

某些区域组织乃至不合法地确立其在争端管辖方面的绝对优先权。

例如《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中规定:

美洲国家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国家争端,在提交安理会之前必需交由本宪章所规定的和平程序处置。

[]显然这种规定有悖于《联合国宪章》。

三、完善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

针对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缺点和受到的挑战,必需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

因此,对联合国集体平安部制的改革应于其缺点及受到的冲击对应。

下面将从安理会的改革、自卫权的严格操纵、维和改革、明确区域方法等四个发面展开。

(一)安理会的改革

1依法决定和实施安理会的执行行动

由于安理会执行行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作为联合国的一个机关,安理会必需在《联合国宪章》和现行国际法的范围内活动。

安理会就集体平安问题作出的决议,应遵守《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在实践中,安理会一样性地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为其职权行使的基础,但这可能成为联合国干与成员国内政的借口。

因此,安理会的行动必需受到审查。

某些学者以为,国际法院在这发面应该发挥其咨询管辖权,但实践中国际法院迄今没有任何咨询意见判定安理会的决议为非法。

[]显然这种做法行不通。

本人以为,对安理会执行行动的审查只能由会员国自身行使,当安理会的执行行动违抗《联合国宪章》和现行国际法时,会员国有权拒绝执行该行动,并有权通过联合国大会等机构表达自己反对的意见。

2增强安理会的代表性和扩大安理会成员国的数量

安理会理事国只占会员国总数的%,显然安理会的代表性需要增强。

如何合理、公正地增强安理会的代表性,能够参照《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的两条原那么。

第一是对保护世界和平与平安和联合国其他任务的奉献;第二是地域的平均分派。

2003年9月,联合国秘书长设立了“要挟、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theHigh-levelPanelonThreat,ChallengesandChange)。

该小组在2004年12月提交了《一个更平安的世界:

咱们一起的责任》的报告。

该报告并未就安理会扩常问题达到一致意见,只是提供了两种法案。

A方案是增加6个没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和3个经选举的超级任理事国;B方案是增加8个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的半常任理事国和一个两年期的超级任理事国。

本人以为,A、B方案的一起点是安理会要有24个成员,而不增加拥有否决权的国家的数量。

这在必然程度上能够增强安理会的代表性同事又不对安理会的效率产生负面阻碍。

因为成员数量过量将致使发生不合的可能性增大,从而损害工作效率;拥有否决权的国家数量增加,将更严峻地制约安理会决策及行动的效率和能力。

3完善否决机制

否决权的利用应完全遵循《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宗旨,将国际社会的全部利益与大国的自身利益相和谐。

大国承担的责任,要求其行为必需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原那么和国际法的大体原那么,以保证否决权拥有必要的合法性。

否决权的利用不该扩大,安理会改革中新增常任理事国不拥有否决权。

[]

限制否决权的利用范围。

完全取消否决权是不可能,因为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理会关于取消否决权的决议如此的实质性的事项,常任理事国能够行使否决权。

可行的方法之一是通过联合国文件的形式慢慢有限度地限制安理会行使否决权的范围,使安理会的职责范围加倍明确。

改良否决权的利用机制。

在安理会的实践中已经显现了弃权、不参加投票、非正式性磋商一致等老例都是改良否决权利用明白。

其中,增强非正式性磋商的透明度,使常任理事国的磋商从幕后走向前台,达到协商一致,是当前应予推崇的要紧改良方式。

4增强安理会对授权军事行动的操纵,发挥军事参谋团的作用

前面已经提到,由于《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三条的专门协定尚未订立,联合国没有自己的军队,因此安理会决议的执行通常由某一会员国志愿地提供军队。

又由于《联合国宪章》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军事参谋团没有发挥作用,安理会往往失去对执行行动的操纵权。

因此,订立《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三条的专门协定,组建联合国自己的军队;并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军事参谋团履行战略指挥和统帅的职责。

从而改变安理会只能授权行动去无法指挥和操纵其本身授权的行动的为难局面

(二)安理会对自卫权的严格操纵

1禁止利用武力

安理会在处置涉及危及国际和平与平安的争端或形式时,仍应尽可能遵循斡旋、调解、调停这些大体途径,在运用其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取得的权利时,也应第一寻求非武力途径,通过武器禁运、经济制裁等方式来达到目标。

2严格操纵自卫权的行使

(1)自卫权的限制

关于《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授权的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利,依照一样的法律说明原那么,关于一样规定之外应当采纳限制性说明规那么,也即应严格限于《宪章》之文字规定并依据一样法理以通常意义说明之,不能擅自加以扩展。

一样情形下只能限于实际发生的军事进攻的情形;在超级情形下,若是要判定即将发生的武力解决,应当采纳“迫在眉睫”的武力解决之要挟这一标准,即形式之进展已清楚地说明对己方之武力解决是不然的和不可逆转的,只有这种情形下,行使自卫权才是合法。

[]

任何形式的所谓“先发制人”的冲击都是违背《宪章》和国际法大体原那么的,应当予以坚决反对。

一国在自卫利用武力之前,应需求安理会介入到危机中。

只有安理会不能或不肯采取有效方法爱惜有关国家时,该国才能够诉诸武力。

若是有充沛的理由采取预防性军事行动,并有确凿的佐证,就应将其提交给安理会。

安理会若是情愿,它能够授权采取军事行动。

若是安理会不肯意,那么必然会有时刻来采取其他的做法,包括劝说、谈判、威慑和遏制;然后再考虑选择军事行动。

(2)明确自卫与执行行动的关系

安理会就有关形式作出决议,应当明确自卫和安理会执行行动的关系,专门是在安理会采取执行行动后,自卫是不是应当停止、何时停止等。

同时,安理会应当对自卫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某一行动是不是组成自卫并非取决与有关国家的单方面宣示,而有赖与安理会的相关决议。

当安理会以为某一行动并非组成自卫时,该行动必然是非法的武力利用行为,安理会有权命令其停止。

(三)维和机制的改革

联合国维和行动进展历程中形成的一套原那么、标准、决策和行动机制成为集体平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为了维持联合国在在维和行动中的效率和合法性之间的平稳,并增进二者的有机统一,咱们必需处置好一下几对关系和矛盾。

正确平稳地评判联合国维和的踊跃作用,既要熟悉其对国际和平平安的独特奉献,也要熟悉到联合国维和行动和机制有其固有的局限和不足,维和行动及其机制不是解决国际和平与平安的唯一和全能的工具。

要坚持联合国在维和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生物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