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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优惠政策项目

滨海新区节能降耗重点鼓励项目名录(第一批)

项目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要求

补助办法和金额

1、工业节能

工业节能项目基本要求:

按照项目年节能量补助的工业节能项目,其年节能量应不低于500吨标准煤;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应先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新区专项资金以补齐国家与新区之间政策差额方式实施补助。

1

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

采用新型锅炉系统更新、替代低效锅炉;利用先进技术对现有锅炉(窑炉)及管网进行改造,提高运行效率。

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热电联产

结合城市规划改造和工业园区建设,将现有供热机组改建为热电联产机组;新建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城市原燃煤供热锅炉;项目需符合国家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禁止以热电联产名义建设火电项目。

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余热、余压、余能利用

利用冶金、石化、生物制药、建材、纺织、轻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余能,通过节能技术改造,以发电、废热锅炉、助燃,回原系统作功等形式,开展综合利用(包括节能型烧碱生产和纯碱余热利用项目)。

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

能量系统优化

大型钢铁企业通过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对各类能源介质进行全面监视,分析并调度处理,实现能源系统的集中管理控制;石化、化工行业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应符合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

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工业节能

5

电机系统节能

利用变频调速、永磁调速等技术,更新改造低效电动机及高耗电设备,利用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及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优化运行和控制。

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4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

6

电力节能技术改造

利用低损耗节能型变压器、输配电设备及低能耗导线等进行技术改造。

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4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

7

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中高费改造项目进行节能改造。

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8

LED灯替代传统光源

采用LED光源替代传统光源的改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厂房照明用灯、办公用灯、路灯、庭院灯、草坪灯和景观灯等。

按项目投资额40%给予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9

主要耗能设备改造

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及工艺,节能效果达10%以上的。

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4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建筑节能

10

建筑综合节能改造

建筑管理单位通过采用先进节能技术、产品,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等手段,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总量。

年节能量达5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

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4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

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1

采暖热计量改造

对现有建筑(工业、公建、居住)采暖用户进行改造,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现按热表计量收费制度。

按照项目改造投资,给予改造费用40%的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2

LEED认证

通过LEED认证

获得白金级项目给于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金级项目给于一次性30万元奖励;获得银级项目给于一次性15万元奖励;获得认证级项目给于一次性5万元奖励;

13

绿色建筑认证

按照国家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通过绿色建筑认证。

获得一星级项目给于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二星级项目给于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三星级项目给于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4

蓄冰空调

通过低谷用电方式,将电能转化为冰蓄冷形式储存起来,在用电高峰期再释放冷量,满足建筑物空调系统负荷需要。

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5

装饰性景观照明改造

采用先进技术及产品,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进行节能改造。

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6

新型建材应用

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降低建筑物能耗。

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项目不予补助。

按项目投资额10%给予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节能产业与节能科技

17

节能产业化项目

国家、天津市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在滨海新区的产业化项目,产品同时在滨海新区先行推广使用的优先安排专项资金。

依据相应的产能规模与现状技术水平比较,推算可形成的新增节能能力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

能源审计

企业自愿开展能源审计并按审计要求制定相应节能规划,落实后续节能措施的项目。

按委托能源审计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9

合同能源管理

专业服务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滨海新区开展节能服务,签订正式合同并资金落实的项目。

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同时在滨海新区注册的优先考虑。

按能源管理合同金额的1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0

节能技术应用研究

科研单位或企业开展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的,同时列入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的优先考虑。

按实际研发实验费用的1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1

节能技术转让

企业购买节能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并实际在企业中推广应用的项目。

按实际发生合同金额的1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2

能效贷款

企业利用中外金融机构能效专项贷款资金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按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的5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4、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

23

太阳能发电

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

所发电力用于生产、照明等方面。

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4

太阳能热水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及居住建筑中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日设计产水能力大于5吨。

按照日产热水设计能力,每吨给予5000元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5

风力发电

滨海新区范围内批准建设的陆上风电场和海上风电场项目。

其配套风电设备在滨海新区内本地采购的优先考虑。

按照项目年上网发电量综合考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6

生物质能利用

利用生物质气化进行供气、发电和工业化生产,垃圾焚烧发电以及垃圾填埋气的回收利用等项目。

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7

热泵系统利用

利用地源热泵、淡(海、污)水源热泵等技术对建筑物进行供热供冷,并安装单独计量装置的项目。

按照供热(冷)面积,给予30~50元/平方米的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8

海洋能利用

鼓励潮汐、波浪、海水温差等海洋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项目。

研发项目按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推广应用项目按项目投资额2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5、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29

节能监督性检测

由区经信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监督性检测。

以项目形式随各类节能项目一同论证并报请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区政府批准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30

节能规划、标准制定和实施

由区经信委按照全市总体安排,并结合新区实际,以项目形式随各类节能项目一同论证并报请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区政府批准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31

能源利用状况调查研究(含咨询、诊断)

由区经信委委托资质机构定期开展区域能源利用状况调查研究,区域性能源消耗咨询、诊断。

以项目形式随各类节能项目一同论证并报请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区政府批准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32

节能宣传、教育、培训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由区经信委策划组织活动方案,以项目形式随各类节能项目一同论证并报请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区政府批准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33

节能技术、产品推广

区经信委自行或委托节能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等方面开展工作。

以项目形式随各类节能项目一同论证并报请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区政府批准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6、农村节能

34

农副产品加工节能技术改造

采用先进的节能制冷与烘干技术,充分利用电网低谷电力和可再生能源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按实际投资额的的2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5

示范高效工厂化水产养殖

采用封闭内循环养殖技术,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电厂、工矿余热开展示范高效工厂化养殖的项目。

按实际投资额的的2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6

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改造项目

采用木质渔船被覆玻璃钢等先进节能技术对农业机械、渔业船舶进行技术改造,更新或淘汰落后耗能设备的项目。

按实际投资额的的2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7

生态能源利用

发展省煤节柴灶具,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和畜牧小区中小型沼气工程等生态能源模式项目。

按实际投资额的的2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7、其他

38

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签订合同。

按委托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9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规定开展综合利用并取得认定证书的项目。

通过认证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0

节能先进表彰

获得国家级、天津市级节能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国家级:

先进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先进集体给予5万元奖励先进个人给予1万元奖励市级:

先进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先进集体给予2万元奖励先进个人给予5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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