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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docx

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论引渡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摘要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它是现代引渡制度诞生的主要标志,对保护引渡客体的人权、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意义重大,同时又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本文分三部分论述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第一部分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概述,主要论述政治犯罪的界定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确立的意义。

第二部分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立法状况及借鉴意义,主要论述“政治犯不引渡”这一原则在国际上的立法状况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思考及设想。

对政治犯不引渡的研究,有助于对我国《引渡法》的充分理解和准确实施,使我国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国际犯罪方面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引渡政治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OnthePrincipleofNon-extraditionofPoliticalCrime

Abstract

Theprincipleofnon-extraditionofpoliticalcrimehasbecomeanimportantprincipleintheextraditionsystem.Itisthemainsymboloftheemergingofthemodernextraditionsystem,havingagreatsignificancetoprotectingofthehumanrightsofextraditionobjectandensuringinternationalcriminaljudicialcooperation,anditdevelopswiththedevelopmentofthe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essayisdividedintothreepartstodiscusstheprincipleofnon-extraditionofpoliticalcrime:

Thefirstpartistheoverviewoftheprinciple,whichrelatedtothedefinitionofthepoliticalcrimeandthesignificanceoftheprinciple.Thesecondpartdiscussabouttheinternationallegislativesituationandtheusefuleffortoftheprinciple.Thethirdpartisthethinkingandideasoftheperfectionoftheprincipleofnon-extraditionofpoliticalcrime.ThestudyonthisprincipleishelpfultofullyunderstandandaccurateimplementofChineseextraditionlaws,andPlayamoreimportantroleonstrengtheninginternationaljudicialcooperationanddealingwithinternationalcrime.

 

Keywords:

ExtraditionPoliticalcrimesTheprincipleofnon-extraditionofpoliticalcri

 

目录

导言………………………………………………………1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

(二)现有文献综述…………………………………………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概述……………………………

(一)政治犯罪的界定…………………………………………

1、政治犯罪的定义………………………………………………

2、与国内刑法中政治犯罪的区别………………………………

3、政治犯罪的分类………………………………………………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确立的意义…………………………

1、保证各国主权平等………………………………………………

2、保护人权…………………………………………………………

3、避免卷入国际纷争………………………………………………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立法状况及借鉴意义………………

(一)西方国家法律中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规定…………

(二)国际条约中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规定………………

(三)国际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及借鉴意义…………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补充条款出现………………………………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三、关于完善我国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思考及设想………………………………………………………………

(一)积极缔结双边引渡条约……………………………………

(二)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谢辞……………………………………………………………

 

 

论引渡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通过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和各国间引渡条约的规定,逐渐形成的一项原则。

它是现代引渡制度诞生的主要标志,对保护引渡客体的人权、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意义重大,同时又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现在,该原则已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刑法中一项公认的原则,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内法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因此学习研究引渡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对完善我国引渡法,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现有文献综述

笔者查阅国内网站及国内外相关理论主要著作,探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文章和著作不在少数。

彭峰著的《引渡原则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阐述了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引渡原则,并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详细研究分析,对本文选题有借鉴意义。

笔者还找到了詹勇发表在《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上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研究》一文。

文章论述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历史发展,该原则的限制和不合理性;并找出现实出路,即不要过分追求对政治犯加以正面界定,而是明确应当被明确的例外,可以通过签订双边及区域性引渡条约和全球性引渡条约两条途径加以实现。

这篇文章研究深入,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赵秉志,陈一榕著的《试论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一文,从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内容、分类等方面探讨了政治犯罪的界定,分析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局限性的产生和表现,展望了该原则的历史命运,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对本文的选题及形成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王庆海著的《国际法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文,详细论述了如何正确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对笔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詹宁斯·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是国际法的经典教材,其中对引渡制度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阐释深刻详细,在学习该书后笔者对其规则有了一定的认识和理解,对这篇论文的形成有启发意义。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概述

(一)政治犯罪的界定

1、政治犯罪的定义

虽然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被各国普遍接受,但很少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政治犯下定义。

国际上自然也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定义。

并不是大家不想对政治犯罪下定义,而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能成行。

首先,国际上一般将是否为政治犯罪的决定权交给被请求国。

被请求国基于自身利益和政治形态判断。

所以,不同国家的判断标准就会有很大差异。

其次,同一国家从不同的目的出发,对政治犯罪的定义也会有很大变化。

而且随着一国外交政策等的变化,在对政治犯罪的理解上也会随之改变。

2、与国内刑法中政治犯罪的区别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和国内刑法中的政治犯罪有交叉但也存在很大区别。

具体而言,两者的目的不同,引渡中以保护为目的,国内法中更多的强调惩罚。

两者范围也不同。

虽然政治犯罪没有明确定义,但一般而言引渡中的政治犯罪比国内的范围更宽。

在引渡中被认定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在国内刑法中却不一定会被判罪量刑。

因为被请求国在认定政治犯罪时会考虑许多非法因素,没有国内刑法中那么严格。

3、政治犯罪的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政治犯罪分为纯粹政治犯罪与相对政治犯罪。

纯粹政治犯罪,又称纯政治犯罪、绝对政治犯罪,是指涉及政治或具有政治性质、从而被认为属于政治犯罪的普通犯罪。

相对政治犯罪又可分为复合政治犯罪和牵连政治犯罪。

复合政治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政治目的或动机所实施的、或者其犯罪情节或行为手段具有政治性质,而形式上符合普通犯罪构成要件的政治犯罪。

牵连政治犯罪是指从主客观方面都构成纯粹的普通犯罪,但与某种政治行为有牵连关系的犯罪。

有时,政治迫害条款所涉及的犯罪也被视为牵连政治犯罪的一种。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确立的意义

1、保证各国主权平等

国家是最主要的国际法主体,享有独立、平等、自保和管辖四项权利。

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一国除非受其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的限制,对内可以自由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对外可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宣战、媾和或进行其他往来,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控制、支配和干涉。

平等权是指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承受具体的国际权利义务并负担国际责任的权利。

它是国家主权在国家对外关系中的集中体现,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及发展水平如何,均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政治犯不引渡”作为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引渡原则,当初正是出于扩张本国国家主权的动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才会迅速在国际社会普及开来。

但对某些政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却因为社会制度和价值理念的区别,一般会有不同的看法。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的社会制度、对内对外政策以及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对引渡请求的可接受性,进行充分的、独立自主地权衡和评价。

被一国法律宣布为危害国家政权的行为,另一国可能不被视为犯罪,甚或受到鼓励。

就某一特定的政治犯罪而言,它直接威胁的主要是请求国的政治利益,而对被请求国和其他国家的政治利益不构成直接侵害,甚至有些情况下不仅不构成侵害,而且反而有利。

特别是在国际政治斗争中,政治犯罪更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就是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对国家政治上的独立自主性予以尊重。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给各国对政治犯罪的认定留出了法律空间,不让敏感的政治问题成为合作的障碍,使得各国在充分尊重另一国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的基础上,保持着良好的司法合作关系,保证了各国能够以最小的代价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获得最大的好处。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与国家的庇护权紧密相关。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从某种角上讲也正是对一国庇护权的尊重。

庇护权也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部分。

一个到他国避难的外国人通常都与政治紧密相连,一个国家对要求避难的外国人是否行使庇护权利通常也都从政治角度考虑。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与国家的管辖权密切相关。

国家有属地最高权,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特权与豁免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

一个在请求国被认为犯了政治犯罪的逃犯逃到了被请求国内,被请求国根据属地管辖权当然可以对该“逃犯”有权管辖,并且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作出判断,做出是否移交或者引渡的决定。

2、保护人权

如前所保护角度考虑,当一个人因为政治犯罪而受到起诉或者处罚时,应该拒绝引渡,旧的引渡制度只能是为君主政治目的服务的工具。

相应地,当时的引渡客体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各国君主进行政治交易的对象,他们的个人人权也就根本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人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法律概念或者理论体系,是伴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例如,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对人权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认“人生来具有的尊严”和“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平等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保护每个人的人权,即使是反对专制统治的人,也是国际社会的职责。

时至今日,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该原则应继续为那些为了推翻暴政、实现民主和人权而继续进行斗争的人发挥作用。

如果对政治犯进行引渡,该人可能会因为政治背景受到不当处罚,极有可能有利用刑罚来作为政治迫害的手段,从而出现因政治信仰的不同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危险,所以从保护政治犯的角度出发,对政治犯不予引渡。

相比较来说,政治犯比普通犯罪人更容易成为不公正审判或侵犯人权行为的牺牲品。

就政治犯而言,是因其直接反抗现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极具在引渡请求国遭受不公正审判的危险。

这样,从保障被人享有公正审判权的角度说,也应该适用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

所以,从人权保护角度考虑,当一个人因为政治犯罪而受到起诉或处罚时,应该拒绝引渡。

3、避免卷入国际纷争

世界是由各个具有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而各个国家各有其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政治制度、法律规定和价值取向,因而,对于某些定的犯罪,特别是政治犯罪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认识。

作为被政治犯罪直接侵害的国家必定对此类犯罪深恶痛绝,意欲彻底将其消除;而在其他国家看来,为了答复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往往迫使被请求国在决定犯罪性质时需要对请求国内部政治事务作出公开评判性的表态,而这种表态很容易被视为干涉内政,从而违反国际法中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因为这种表态而产生的不良影响往往超过了政治犯不引渡本身造成的影响。

因此,在现阶段,刑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协助应当有一个严格的限制范围,即它应当主要围绕那些对于国际社会的秩序造成侵害的“普通犯罪”,而对那些只侵害某一“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的政治犯罪,则持比较超脱和回避态度。

在政治纷争严重、军事政变频繁的国度,统治者随时更替,假如对政治犯以内乱罪等罪行进行引渡,就意味着必然会卷入政治纷争。

如果引渡后,一旦被引渡人所属的党派军事政变成功的话,那么与新政权的关系就可能受阻。

更有甚者,如果引渡的是政治漩涡中的人物,则会使本国卷入请求国的纷争之中,从而会招致外交上的不利。

坚持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可以使被请求国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可以有效避免卷入请求国内部政治斗争或干涉请求国内政。

坚持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可以避免国家间的正面冲突,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因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而面临危机。

虽然拒绝把政治犯引渡给请求国会引起该请求国的不满,但是这一原则已成为国际引渡规则中的通行做法,必定会被国际社会所支持。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立法状况及借鉴意义

(一)西方国家法律中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规定

从历史上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18世纪末期形成的国际法原则,首先规定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

在此之前,政治犯和其他犯罪没有区别,同样可以被引渡。

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第120条规定:

“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

”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则是第一个明文禁止引渡政治犯的国内立法。

该原则的规定改善了当时比利时的外交困境。

1834年法国和比利时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承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双边条约。

鉴于比利时在外交上的成功,欧洲的诸国家也仿照该外交手段采用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0年后,即1843年,法国在和美国签订的条约中,也出现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内容,但在19世纪,许多君主专制国家像俄罗斯、普鲁士、奥地利,无论在国内立法或他们之间订立的条约中对政治犯,即对叛国罪或阴谋颠覆王权和合法政府或参加叛乱的人,都规定予以引渡。

现代有些国家都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规定在宪法中,如巴西宪法第153条、墨西哥宪法第15条、西班牙宪法第1条第3款、意大利宪法第10条。

另外,不少国家在专门的引渡法中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如1964年的《日本逃亡罪犯引渡法修正令》、1870年制定的现行《英国引渡法令》第3条第1款、以色列1954年的《引渡法》第10条、荷兰1967年制定的《引渡法令》等。

国际法上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确认是1948年12月20号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开始的。

该宣言第14条规定: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双边或者多边引渡条约均明示或者至少默示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二)国际条约中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规定

许多国家互相签订了双边或者多边的引渡条约或者协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被以不同的形式规定于其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缔结多国间引渡条约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其中最具有重要意义的是1957年12月13日在巴黎缔结的《欧洲引渡公约》。

为了使其能够得到缔约国共同的遵守,该公约基本上采用了古典引渡法的诸原则,诸如相互主义、双重犯罪、本国公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如该公约的第3条第1款10所作的规定。

1978年3月3日日本与美国签订了《日本和美利坚合众国引渡条约》,该法第2条第1、2项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另外,引人瞩目的是1990年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犯罪预防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3条(a)规定:

被请求国认为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为属政治性罪行。

它与联合国《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刑事诉讼转移示范条约》等在拒绝协助、拒绝引渡、拒绝之理由等条款中明文规定政治犯罪为拒绝协助的案件,表述方式也大体相同,如联合国《刑事诉讼转移示范条约》第7条“拒绝之理由”包括“被请求国认为该犯罪行为属政治性罪行”。

(三)国际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及借鉴意义

如上所述,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作为引渡制度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已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刑法中一项公认的原则,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内法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而这一原则也在不断发展中,不断呈现新的发展趋势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补充条款出现

由于政治犯罪概念极为抽象和空泛,不少学者就主张不要以犯罪的“政治性”作为拒绝引渡的理由而应以请求国追诉活动的政治性为由拒绝引渡。

如意大利学者卡泰拉尼指出:

“在政治犯罪不引渡这一问题上所应遵循的惟一道路,就是废除对政治犯罪无引渡义务的规定,把拒绝引渡的做法限定于被请求国有一系列理由认为某人在请求国不会受到公正审判,以及请求国的请求只不过是出于种族、宗教或总之出于政治理由对个人进行迫害的借口的情况。

”在目前没有统一的政治犯罪概念的情况下,卡泰拉尼提出的解决办法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因为如果请求国出于自己的政治目的要求引渡某人,被请求引渡人一旦被引渡就可能受到政治迫害,其受政治迫害的原因在于它在该国犯有政治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请求国可以不予引渡。

在这一学说的影响下,各国引渡法规和大量国际条约在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时,把着眼点从分析被指控行为的政治性转向分析请求国追诉活动的政治性,着重分析请求国是否出于自己的政治目的来追究被请求引渡人,而不是被指控的行为是“政治犯罪”还是“普通犯罪”。

如《中泰引渡条约》第3条第

(2)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不应根据本条约予以引渡:

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方提出的引渡请求旨在对被请求人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上述原因受到损害。

”《欧洲引渡公约》对此也做了规定,其第3。

条第2款规定:

“当被请求方确有理由认为以普通犯罪为由提出的引渡请求意图根据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等考虑追诉或者惩罚某人,或者该人的处境因上述任何原因而面临恶化的危险时,不予引渡。

”如我国《引渡法》第8条第(4)项规定: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拒绝引渡:

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由此可知,现今大部分引渡立法和引渡条约对此都作了规定,着眼于请求国诉讼活动或者引渡目的的政治性质,防止被指控或被宣告犯有普通罪行的人在请求国受到政治迫害。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存在一定局限性,其局限性不仅使得该原则本身的价值得不到真正的体现,而且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破坏国际法律秩序,威胁国家的稳定发展,为了避免该项原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国都致力于采取措施限制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事实,亦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受到限制。

其主要表现为:

将恐怖主义犯罪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

恐怖主义活动由来已久,随着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国家间交往愈来愈频繁,相应地恐怖主义活动的危害程度也严重地威胁到整个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因此各国乃至国际社会达成了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恐怖主义活动和严惩恐怖主义分子及其组织者和支持者的共识。

在联合国主持下,各国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公约,如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约》、1979年的《反对劫持人质公约》、1997年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9年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0年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

上述公约均规定,缔约国在对罪犯提起刑事诉讼时,应相互给予最大限度的司法协助,将恐怖主义犯罪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以使恐怖主义分子得到及时的惩罚和防止恐怖主义分子逃脱法网。

将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

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一般都含有政治因素,它们或是因一国内部各派别间政治纷争而起,或是因种族歧视、宗教信仰差异、政治倾向不同而引发。

虽然近年来灭绝种族和战争行为呈下降趋势,但它一旦爆发,往往造成大量无辜人们的死亡,破坏性极大,严重地危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因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应受到谴责和制裁。

所以,“对灭绝种族罪不得视为政治犯罪,应拒绝引渡”。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日本两国战争罪犯进行了审判,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国际军事法庭又对波黑战争罪犯进行了审判。

在这些审判中,没有一个国家主张战争罪犯以政治犯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

这充分表明,国际社会将战争罪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

对腐败犯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

由于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且腐败对社会稳定与安全所造成的问题和构成的威胁非常严重,它破坏民主法制和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并危害着可持续发展和法治,联合国大会第58届会议遂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了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已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它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如“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等。

其中,《公约》在第四章“国际合作”中规定了腐败犯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

对此《公约》第44条第4款作了明确规定,即:

“本条适用的各项犯罪均应当视为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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