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办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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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办事.docx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办事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事项代码:

0499

分项名称:

一、新办、选址用地归并办理

二、依申请变更

3、延续

4、补证

五、依申请注销

六、配套制度(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撤销、主动变更和撤回)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

第三十六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利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计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上海市城乡计划条例》

第二十九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利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计划条件。

计划行政治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计划和国土资源治理局

(二)办理机构权限

《上海市建设工程计划治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

一、以下建设工程由市计划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治理

(1)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文物爱惜单位、优秀历史建筑:

文物爱惜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更主体繁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文物爱惜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爱惜范围和建设操纵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2)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光区内的建设项目:

中心城之内(除世博会计划红线范围外)按批准的计划确信的沿岸及计划有建筑物所在的第一街坊,如沿岸及计划有公共绿地的,那么范围扩至公共绿地后的第一街坊。

目前尚无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计划的,按两岸结构计划范围内沿两岸各200米范围操纵。

淀山湖两岸的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计划范围为准,依照沪青平公路以北、淀山湖、元荡湖周边离湖岸线500米范围操纵。

(3)世博会计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

依照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计划所划定的红线范围平方千米和计划操纵范围平方千米。

(4)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

对外交通系统建设工程;市域交通系统建设工程;与整体计划相同层次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市政建设工程的具体分工范围和治理要求,按市计划行政治理部门制定的专项方法执行。

(5)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

包括国家级、市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国家级对外接待场所;重大地下工程和人防工程、军队营地和军事项目;平安保障设施;保密项目等。

(6)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建设工程,由市计划行政治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计划行政治理部门派出机构、依照市政府有关文件同意委托的市级管委会及区(县)计划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治理。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拟建设用地面积、拟建设用地性质、拟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及其它计划条件。

(四)法律效劳

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核定的计划条件的,有关部门不予以批准或核准该建设项目。

设计单位必需依照计划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的计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五)审批对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利用权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计划、专项计划或村落计划。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计划治理技术标准和标准的要求。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爱惜计划。

4)文物爱惜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应当符合爱惜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建设项目不符合经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计划、专项计划划或村落计划,且经履行操纵性详细计划适用性乙类程序或丙类程序后,仍未予以通过的;

2)建设项目不符合计划治理技术标准和标准的要求的;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爱惜计划和有关规定的,且经风貌区计划治理专门论证程序后,仍未通过的。

4)文物爱惜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不符合爱惜技术规定要求的,且经风貌区计划治理专门论证程序后,仍未通过的。

(二)选址用地归并办理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三)依申请变更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有效期的延续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项目所依据的操纵性详细计划关于该项目地块内容无转变;

2)相关法规、技术规定无转变。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项目所依据的操纵性详细计划关于该项目地块内容已有转变,项目已不符合要求的;

2)相关法规、技术规定已有转变,项目已不符合要求的。

(五)补发证明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尚有效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已无效的。

(六)依申请注销

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由申请单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楚;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需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办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1

《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登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

2

建设项目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登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

3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原件

电子1份;

纸质3份

电子和

纸质

1、其中一份纸质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选址意向范围;

2、选址意向范围应与上传电子地形图一致;

3、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还应注明起止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

4

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者有关计划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5

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性质的,须加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可选)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6

需要使用其他单位土地的,须加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市政工程视情况定)(可选)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7

文管、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反映建筑及周围环境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可选)

原件

1

纸质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工程、立面改造工程以及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设工程

8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可选)

二、选址用地归并办理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1

《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及《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各1份

纸质

登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

2

建设项目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登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

3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原件

电子1份;

纸质6份

电子和

纸质

1、其中纸质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选址意向范围;

2、选址意向范围应与上传电子地形图一致;

3、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还应注明起止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

4

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者有关计划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5

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性质的,须加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可选)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6

需要使用其他单位土地的,须加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市政工程视情况定)(可选)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7

文管、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反映建筑及周围环境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可选)

原件

1

纸质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工程、立面改造工程以及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设工程

8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可选)

3、依申请变更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

2

原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知及附图

原件

1

纸质

3

建设项目承诺书(可选)

原件

1

纸质

登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后申请单位盖章

4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可选)

原件

电子1份;

纸质3份

电子和

纸质

1、其中一份纸质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拟变更后选址意向范围;

2、选址意向范围应与上传电子地形图一致;

3、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还应注明起止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

5

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者有关计划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可选)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6

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性质的,须加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可选)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7

需要使用其他单位土地的,须加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可选)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8

文管、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反映建筑及周围环境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可选)

原件

1

纸质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工程、立面改造工程以及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设工程

9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可选)

4、延续、补证、撤销、注销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补证、注销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知及附图(可选)

原件或

复印件

1

纸质

(四)申请文书名称

一、《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上海市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

二、申请人(单位)依如实际情形提交申请变更、延续、补证或撤销、注销报告;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而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关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和附图,证件样本附后。

证件有效期六个月。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数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说明和提供准确、靠得住的信息;

二、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以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我局超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或申请人依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数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更正;

五、我局如不能在法按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六、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刻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我局实实施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同意有偿效劳等不合法要求,或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举报;

九、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转变,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标准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数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形,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形和材料;

五、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能够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计划和国土资源治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号窗口

二、网上申请

一书两证:

电子报建:

(二)接收时刻

礼拜一至礼拜五上午9:

30~11:

30下午13:

30~16:

30

注:

可预约延时至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咨询

(021)*20004

十四、投诉渠道

一、信函投诉

上海市计划和国土资源治理局监察室

地址:

北京西路99号:

200003

二、投诉

(021)

3、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选址用地归并办理

一、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通过网上预约,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置后做出是不是行政许可的决定。

受理窗口依照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专家论证(乙类程序)、编制修建性详细计划(丙类程序)等。

二、适用情形

地块未取得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的,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办理。

申请受理后,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二)依申请变更

一、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通过网上预约,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置后做出是不是延续、补证的决定。

受理窗口依照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二、适用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申请变更:

1)申请选址意见书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操纵性详细计划调整的;

3)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有效期延续

一、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至局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局办公室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置后做出是不是同意延续的决定。

受理窗口依照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二、适用情形

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尚未办理《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的,能够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无需延期,自动有效。

(四)补发证明

一、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至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审理原许可是不是由市局核发,及其是不是在有效期内;有效期已经届满的,应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从头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证;受理窗口收件后,调阅原始发证档案,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明。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二、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因遗失或损毁的,能够申请补发证明。

(五)依申请注销

一、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至局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局办公室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置后做出是不是同意撤销的决定。

受理窗口依照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二、适用情形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申请注销: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撤消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十六、决定公布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上海计划和国土资源治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附录1、办事流程示用意

 

附录2、申请文书

一、《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上海市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申请表》

 

附录3、法律文件及标准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惜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储蓄治理方法》

3、地址性法规

◆《上海市城乡计划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爱惜条例》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方法》

◆《上海市文物爱惜条例》

4、部门规章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利用权规定》

◆《划拨用地目录》

◆《地质灾害防治治理方法》

五、政府规章

◆《上海市城市计划治理技术规定(土地利用建筑治理)》

◆《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治理方法》

◆《上海市管线工程计划治理方法》

◆《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计划治理方法》

◆《上海市农村村民房管建设治理方法》

◆《上海市土地储蓄方法》

◆《上海市土地利用权出让方法》

六、标准性文件

◆上海市城市计划治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计划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0〕219号,经2021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21〕672号文从头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上海市城市计划治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计划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0302号,经2021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21〕672号文从头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上海市城市计划治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市政建设项目计划治理分级审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政〔2004〕0305号,经2021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21〕672号文从头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上海市城市计划治理局《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那么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4〕0306号)

◆上海市城市计划治理局《关于市管范围内的市政建设项目由市计划局核发“一书二证”的通知》(沪规政〔2004〕0765号)

◆上海市城市计划治理局《关于办理市政交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要求的通知》(沪规政〔2004〕1040号)

◆上海市城市计划治理局《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计划治理实行电子报件制度的通知》(沪规信〔2004〕1190号)

◆上海市城市计划治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计划治理技术规定(土地利用建筑治理)应用说明〉的通知》(沪规法〔2007〕524号)

◆上海市城市计划治理局《关于进一步增强上海民用机场净空爱惜区内建设项目及区外超高建筑审批治理的通知》(沪规建〔2007〕561号)

◆上海市计划和国土资源治理局《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沪规土资法〔2020〕950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计划治理中推行告知许诺的实施方法》的通知(沪规土资建〔2020〕62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计划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20〕678号)

◆上海市计划和国土资源治理局《归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的实施意见》(沪规土资建〔2021〕814号)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规定(沪规土资矿〔2021〕446号)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域项目计划治理规定(暂行)》(沪规政〔2005〕809号,经2021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21〕672号文从头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关于审理轨道交通车站及其周边地块项目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规政〔2004〕939号)

◆《关于增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计划治理的工作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242号,经2021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21〕672号文从头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桥梁景观设计计划治理的通知(试行)》(沪计划〔2006〕426号,经2021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21〕672号文从头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河道计划治理的假设干意见》(沪规法〔2004〕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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