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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财务管理制度

中地大京发[2001]105号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

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本着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和明晰性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执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原则。

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加强内部经费管理,严格预算的严肃性;科学配置学校现有的资源,增收节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真实记录和反映学校的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经济状况并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一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校内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我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财经处,在校长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

财经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为主体的各项财务制度。

2、建立和健全、修正和统一内部财经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财务收支活动、财经纪律。

3、在广泛调查、细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编制学校各项经济活动计划,提供学校资金运作和筹集办学资金的建议,负责学校的筹资和融资工作,认真做好资金调度工作。

4、编报学校各项财务收支报表,定期对学校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分析。

搞好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报表的编制。

5、负责学校资产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防止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数据管理、统计工作。

6、负责有关财政部、财政局有关票据的收、发的登记工作和监督票据的合法使用,各项收费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年检工作。

7、负责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8、对学校各类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会计电算化、网络化建设,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9、对学校的资本运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校二级单位各项教育资金的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校办产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基建项目、办学效益、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10对会计核算机构实施业务管理,监督其执行学校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1负责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会计核算中心及校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设立核算机构。

其业务接受校财经处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会计核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1、严格遵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强化财会法制观念。

2、贯彻执行学校各项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

3、严格按照学校年度预算控制各项支出。

4、按《会计法》规定,依法建帐,对各项经济业务从事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5、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6、定期及时提供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7、按税法规定及时编报有关税务报表并依法纳税。

8、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内开据各种票据,杜绝乱开、混开、虚开票据的现象。

9、对核算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10、保证各种会计资料的安全与保密,按规定对会计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11、加强对现金及有关银行票据的保管,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校内设立的会计机构,应配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由校财经处、商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协同办理。

第十条校内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实行校委派制度。

第二章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校内所属各级预算组成,并经校务会通过。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是: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一要吃饭,二要发展;科学决策,确保重点;切块使用,定额与专项相结合;增收节支,严格预算的严肃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方法,年度预算的编制要在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年上级下达的预算额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及我校当年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需要与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

其校级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在当年12月15日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财经处。

财经处根据上级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和本年度学校的发展计划以及各二级单位收支计划,按照国家预算的编制要求编制本年度预算。

预算经党委会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财经处按照上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学校内的年度预算,经职工代表大会、校务会审议批准后下达给各二级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学校预算一经通过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需经校务会批准,落实资金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通过各种形式、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由财政部门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转拨的财政预算资金。

它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拨款,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性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科学研究经费拨款,通常指纵向科研经费。

包括中央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科研经费拨款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除教育、科研经费拨款外,从财政取得的其他事业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特殊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财政补助收入的取得,需遵照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专项补助和非专项补助。

三、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专项收入和非专项收入,是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办理各项业务和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财力保证。

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收入,以及符合国家收费标准的其他收入等。

2、科学事业收入,是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科学文献资料翻译和复印,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等。

按照国家规定,上述事业收入中应当缴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交,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以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是学校各项业务支出和发展事业所需资金的必要补充。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给学校的各项收入。

附属单位归还由学校垫付的费用,如工资、水电、房租、公积金等不属于附属单位上缴款项范围。

六、其他收入,是指不包含在上述各类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包括对校内所属校办厂等的投资收益,其他对外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以及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了高等学校具有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独立法人实体的地位。

因此,在组织办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正确规定,规范业务活动行为,保证收入来源正当、合理、合法。

一、在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自身所具有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优势和国家对教育的优惠政策,将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等资源有机地结合,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收活动。

二、拓宽办学渠道,增加办学资金,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资金来源渠道畅通,增强学校办学整体财力。

三、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要保证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合法性是指各项收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收取的,其来源是正当的。

合理性是指从我校实际出发,收费标准得当,用之合理。

第二十条收费管理工作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工作,收费工作管理的好坏影响到学校和社会安定问题。

为此,学校的各项收费要分类立项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非经批准不得自立章程乱收费。

一、严格控制非独立核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充分发挥校内核算中心服务与监督的职能作用。

防止私立账户,截留或转移学校资金。

二、收取的费用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建立和健全票据领发、验收制度。

监督基层单位是否按规定收费,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收入足额入账。

三、为了调动校内各部门和教职工组织收入和工作的积极性,制定和修订有关经济利益和物质分配的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及其所属二级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要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需由财务部门授权的有关财会人员收取,全部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自制票据。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各项收费票据归属校财经处统一管理,财经处按照国家有关票据管理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票据,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法人企业,要开展正常的经济业务,需用的票据按规定到有关部门购买,并保存好,不得以收据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财经处根据校内有关单位申报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审核后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年审。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获得的用于特定用途的,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拨款。

包括:

修购资金、奖贷资金、科研发展资金、“211”建设资金等。

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管理要遵循“专款专用、按时列报、单独核算、专项结报、讲求效益”的原则。

1、修购资金的使用需由有关部门提出年度预算,经校务会批准后执行。

2、奖贷资金的使用需由有关部门提出年度预算,经校学工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3、科研发展资金的使用需由有关部门提出年度预算,经校务会批准后执行。

4、“211”建设资金的使用需经“211”办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项收入的来源渠道不同,其核算科目也不同,因此为考核各项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需划清:

1、基本建设投资与事业经费的界限;

2、财政补助收入与上级补助收入的界限;

3、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的界限;

4、经营收入与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界限;

5、预算外资金收入与其他事业收入的界限。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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