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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买卖合同

                        重齿茂合同:

(2009)    号

买方:

重庆重齿物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江苏鹏飞集团南通重型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总承包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使用方)在彭水县建设2500t/d熟料生产线主机设备等。

本合同是为该项目提供设备而制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Φ4×60m(筒体内径×长度)回转窑设备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严格执行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名称、数量、金额、资金结算方式、供货时间等:

一、名称:

回转窑

二、设备规格、数量、供货范围:

1.设备规格:

Φ4×60m(筒体内径×长度)

2.数量:

一台套

3.供货范围:

详见(附件一

(1):

《回转窑技术文本》)

三、商标:

四、制造厂家:

江苏鹏飞集团

五、设备总金额及资金结算方式:

1.合同总价:

536.8万元整(即人民币:

伍佰叁拾陆万捌仟元整,含17%增值税);

2.资金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后,于2009年6月30日前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0 %作为预付款;

2)经买方确认每套设备制造进度达到60%时,买方支付每套设备总价款的 20 %作为进度款;

3)经买方确认每套设备制造完成具备发货条件后,买方支付每套设备总价款的 50 %作为提货款,卖方收到提货款后两周内提供每套设备总价款全额的有效增值税发票;

4)合同总价款的 10 %作为产品的质保金,待产品运行满一年或货到现场满十八个月(二者以先到期为准)经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扣除因卖方责任而承担的费用〕付清;

3.设备总价中含设备运输费及保险费;

4.付款时间以甲方汇出时间为准。

六、交货时间:

2009年11月17日之前交清。

七、交货要求:

1、交货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包括外购件合格证);

2、卖方应在交货前一周内将交货清单一式三份,由特快专递邮寄至买方和使用方。

交货清单内容应包括:

合同编号、部件名称、装箱件数、包装形式、箱号、外形尺寸、净重、毛重、吊装注意事项等;

3、交货时间指合同产品全部到达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时间;

4、卖方应在发货后24小时内,将发出的产品合同号、名称、箱件数、包装形式、单重、总重传真给买方,以便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一、质量要求:

本合同产品应符合和达到在本次招议标活动中买方招标书及卖方投标书中的质量要求,并满足该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的技术参数;

二、技术标准:

详见(附件一

(1)《回转窑技术文本》);

三、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在买方按照卖方的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正确地使用下,卖方应保证本合同产品在负荷生产后无任何制造质量问题。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

一、交货地点:

重庆市彭水县新田乡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

二、交货方式:

卖方送货到交货地点,车板交货,由使用方负责卸车。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一、运输方式:

由卖方自行选择;

二、费用负担:

卖方承担。

第五条包装标准、包装要求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一、包装标准应满足JB/ZQ4286-86《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卖方企业标准的规定,产品包装必须适合进行长途运输及多次搬运;

二、未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产品损坏、缺件、质量下降等其它产品质量事故,卖方应承担责任并及时给予解决;

三、卖方在包装箱或裸件上必须醒目地标明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重量(净重/毛重)、外形尺寸(长×宽×高)、起吊部位标志和运输途中的注意事项及有关安全图形标识(如向上、防水等标识)等;

四、产品包装必须有防锈蚀、防潮措施,大型裸体件和易变形产品应按规定装箱或装车并应有相应的防变形垫板、支撑及拉筋,组装件应有明显、准确的组装、对接标记;

五、包装物由卖方负责供应,不回收,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六、每个包装箱内应设一个塑料袋(密封防雨),内装装箱单一式二份;箱内产品应挂标签(要牢固),标签所列内容应与装箱单相符,装箱清单的内容包括:

箱内各种零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重及本箱货物的毛重等。

第六条设备监造、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一、设备监造:

买方或使用方会在设备制造过程中以及设备出厂前对设备的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卖方需积极配合和提供检查的条件。

对于不合格的部件或产品,卖方必须采取任何可以采用的措施去处理,直至满足合同的要求。

如因此影响到交货的延迟,则按本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处理。

二、验收标准:

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开箱检验:

1、产品到达买方安装现场后两个星期内,买、卖双方和使用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其包装、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开箱检验;

2、若卖方接到买方关于货到现场验收的通知后不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买方或使用方有权自行进行开箱检验,卖方对买方或使用方所查的缺陷、缺件应认可。

四、产品验收:

本合同产品到厂后十八个月内,买卖方和使用方三方按合同、合同附件和有关图纸资料进行产品验收。

五、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

外在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到厂后十八个月内提出异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卖方的违约责任:

1、不能交货,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

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相应损失;

2、卖方所交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双方协商),如果买方不同意利用的,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发生费用。

卖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逾期交货的,到达交货期限一天后起,每天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最高不超过该合同总额5%的限额;如超过交货期一个月仍不交货则按不能交货处理;

4、货物错发或漏发的,卖方除应负责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5、卖方不能提供有关卸车证明或未按合同有关条款,致使买方无法卸货的,由此造成的卸车等费用及运输罚款,应当由卖方偿付。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中途退货,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

产品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

2、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总价为该产品的最终价格,不受市场因素影响。

但供货范围如有增减,其总价也相应增减(双方另行商定)。

二、为保证该产品在工程设计、检验验收、安装调试、操作使用、保养维修能顺利进行,卖方应向买方无偿提供如前所述内容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买方欲知或技术文本中尚未明确的技术参数(含部分零部件规格型号),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卖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与买方一道共同确认。

四、卖方提供的产品,应均由卖方制造,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外协、配套件生产厂家应符合技术文本中所列单位,如需变更应取得买方同意),技术文本中尚未确定的主要零部件的外协、配套厂家,卖方在择优选用后应传真买方并征得买方书面认可,两周内卖方没有收到买方书面认可函件则视为买方默认。

五、卖方产品铭牌(含配套设备)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JB8-82《产品标牌》的有关规定,增加买方设备编号内容,具体编号见附件一;

六、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等三套分别邮寄至

1、买方:

李楠收(地址:

重庆市江津区东方红大街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总公司,邮编:

402263,电话:

023-47211117、13527476007,传真:

023-47211011,邮箱地址:

DRAGONROOKIE@163.COM);

2、使用方:

游建勤收(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满堂红商务大厦8楼,邮编:

400020,电话:

023-67857333,传真:

023-67730108,邮箱地址:

YOUJIANQIN527@163.COM)

3、设计方: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李连君(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106号,邮编:

211100,电话:

025-86835860邮箱地址:

lilianjun@sinoma-

七、售后技术服务:

1、售后技术服务对买方和使用方同时负责。

2、安装调试:

卖方选派身体健康、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技术人员免费到使用方:

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现场指导产品的安装、调试、详细解释产品安装调试的技术资料和要领,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和必要的正确示范,协助解决安装调试中的技术问题,并对安装质量予以确认。

3、技术培训:

卖方负责在使用方:

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免费培训技术工人。

使使用方人员能正确理解产品工作原理和正确掌握产品的操作、检查、保养、修理等应知应会技能。

4、备件供应:

卖方能长期供应买方及使用方所需的该产品合格的备品配件,卖方外协易损备件应由卖方向买方提供图纸,由买方自行采购。

八、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均需得到买卖双方的书面认可,买方联系人为李楠,卖方的联系人为陈礼兰,电话:

13601458889;梅晓卫,电话:

13806278421。

九、产品因制造质量原因而导致产品修理或更换的,卖方应承担产品修理或更换时的逾期交货责任。

十、产品出厂前防锈与涂漆的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投标标书(与本合同和附件不一致部分除外)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的履行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交货期和付款经双方协商后可延长。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提交买卖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六份,买方持二份,卖方持二份,使用方持二份。

第十四条 签约地点:

重庆市大足县

卖方:

江苏鹏飞集团南通重型设备有限公司

买方:

重庆重齿物资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海安大公工业园区

单位地址:

渝中区解放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家安

法定代表人:

江斌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邮政编码:

226623

邮政编码:

402263

电话:

0513-88755311

电话:

023-63708480

传真:

0513-88755315

传真:

023-47211757

开户银行:

中行海安支行

开户银行:

重庆工行储奇门分理处

银行帐号:

30402808091001

银行帐号:

3100021209022103194

税号:

320621759665868

税号:

500103202891390

                  

附件一

回转窑技术协议

设备名称:

Y4060回转窑

用途:

2500t/d熟料生产线的水泥熟料煅烧

数量:

壹台

规格:

Φ4×60m(筒体内径×长度)

型式:

单传动、单液压挡轮

窑支承:

3档

斜度:

4%(正弦)

转速:

主传动:

0.46-4.61r/min

辅助传动:

9.12r/h

总重:

445t(不包括回转窑专用工具重量10.4t)

一、供货范围及主要零部件规格

卖方提供除耐火材料以外的回转窑主机及附属设备,包括地脚螺栓等,详细范围以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提供的总图、分总图图纸为准;主要包括:

1.主传动装置

主要包括:

——主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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