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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制度汇编.docx

公证处制度汇编

景泰县公证处主任岗位责任

一、在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带领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公证权。

二、负责管理公证处的各项业务,开拓证源,协调关系。

三、负责制定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全处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五、负责审批公证事项,监督、检查公证办证质量。

六、组织公证人员讨论、解决疑难公证事项,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公证业务开展情况。

七、负责全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上级机关依法查处公证人员违纪案件。

八、负责全处工作安排,任务分解,审批财务开支和奖金分配。

九、负责公证处组织、业务建设,接收、处理、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基础工作。

一十、依法执行公证员职务,承办公证事项。

景泰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在主任、领导下依法承办各类公证事项。

二、努力学习公证业务知识,遵守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宣传公证法律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秘密,维护公证机关声誉。

四、为当事人、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公证常年法律服务。

做到主动、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帮助当事人草拟、修改、完善各类经济合同,及时出证。

六、开拓证源,上门服务,及时调处办证中发生的各类纠纷。

监督、督促当事人双方面履行合同。

七、注重公证办证质量,严格审查公证事项,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不办“人情证、关系证”,不乱收费,不搞不正当竞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八、依据办证程序及有关规定,对公证文书及时进行立卷和归档。

九、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为当事人、企事业单位提供司法建议和法律援助。

协助企事业单位、当事人清偿债务和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一十、听从指挥,服从调配,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办证数量、办证质量和业务收费任务,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十一、辅导人员应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配合公证员完成工作任务。

景泰县公证处公证办证须知

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正申请表应记名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名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责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二、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三、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景泰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个国家的法律、法令,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服务”的观点。

二、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不徇私枉法,不占群众和国家的便宜忠臣积极,文明礼貌,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证工作的信誉。

四、热爱公证工作,钻研公证业务,严格遵守办证原则、程序及有关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办证质量,防止错证,杜绝假证。

五、积极办理公证事项,热情接待办证群众,不分亲疏,一视同仁;认真收集、审查各种证据材料,及时出证,按规定收费;处理好来信来访,协助办理外地公证处委托的公证事务。

六、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七、积极宣传公证制度,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八、办证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逐级请示汇报,不得自行其是。

九、对本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项,应当保守秘密,不经主管领导同意,卷宗不得外借。

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的部分0.3%按比列收费

不到200元的,按

200元收取。

500001——5000000元部分的0.25%

5000001——10000000元0.2%

10000001元20000000元0.15%

2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0.1%

50000001元100000000元部分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0。

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题收费标准

20000元以下的1%

20001——50000元的部分0.8%

50001——100000元部分0.6%

100001——500000元部分0.5%

500001——1000000元部分0.4%

1000001——2000000元部分0.3%

2000000——3000000元部分0.2%

3000001——4000000元部分0.1%

4000001元以上的部分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和证书保全,每件收费100元,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取4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取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

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每件收取300元;清点保管遗嘱,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取500元。

八、证明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件收取500元。

九、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每件收取400元。

十、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取100元;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法律文书,每件收取50元;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10元。

十一、公证书副本费每件10元。

十二、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收费许可证》便跟登记手续。

附件: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司法厅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向社会承诺制度

一、为民服务,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周到。

二、依法办证,敬业爱岗,保守秘密,提高质量。

三、坚持原则,认真审查,真实合法,严防错假。

四、方便于民,法律援助,有难必帮,绝不推诿。

五、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六、公开程序,合理收费,讲求高效,保你满意。

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监督电话:

8221633

办理公证程序

一、当事人需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辖区公证处申办公证事务。

二、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

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签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三、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四、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五、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六、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七、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八、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

九、公证文书办理完毕后,应留存一份附卷。

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当事人。

十、公证人员对本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十一、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二、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

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像当事人用口头或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

十三、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

十四、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

十五、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如系发往国外使用的,除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外还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投诉查处制度

县司法局设有投诉查处台帐,公证人员在办证中有下列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县司法局投诉:

一、承办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违反公证程序,导致确认主体、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其他方面确有错误所出具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

二、公证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失实不清、不完整。

三、承办公证人员明知公证事项有异议、有纠纷而办理公证。

四、承办公证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有意串通或教唆当事人证明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而办理公证。

五、公证人员故意藏匿、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改造不良影响。

六、公证人员错误地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公证的决定。

七、因主任审查不严或承办公证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业务素质差,造成错、假证。

 

请示报告制度

一、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公证处的各项工作。

.二、下列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1、公证人员办证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2、公证人员办证过程中,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容易

产生异议的;

3、公证处开展重大活动,申报重大项目的;

4、公证人员办理错、假证,当事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

5、公证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败坏公证声誉的;

6、公证人员违反保密制度,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7、各种原因撤销公证文书、,当事人对撤销公证书不服,要求

申请复议的;

8、公证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私自收取、转借、挪用公证费的;

9、公证人员职称申报、资格考取、注册考核,公证处经验材

’料,年终总结;

10、上级业务主管机关要求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纪律,实行财务监督。

二、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证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严格遵守规定的支出和分配原则,保证公证处财务收支平衡。

三、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按照财务规定认真审核,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和填写报表,做到公证处帐、表、物相符。

’四、财务人员认真记好现金帐、银行帐、明细帐,及时对帐,做到准确无误。

 

公证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和公证事项承办人员必须依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公证档案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二、公证人员对办结的公证卷宗,必须按《公证程序规则》要求,收集所需材料,按照排列顺序,在一个月内装订成册,三个月内整理归档。

三、公证卷宗原则一证一卷,一卷一号,当事人同一日的申办的数项公证可合并立卷。

四、承办公证员对公证文书立卷,必须按要求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卷宗封面内容,编写卷内序号、页码和目录。

五、承办公证员必须用封签条封住卷宗装订线,并在封签条两边加盖承办人员名章。

卷宗交接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查验收合格后,在封签条中间加盖公证处封签章,在卷宗封面左上角加盖“归档”章,归档卷被列为密卷,在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并妥善进行保管。

六、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严格鉴定、验收和交接公证档案。

对不符合要求的公证卷宗坚决退还承办公证员,重新进行整理。

七、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的公证档案,按经济、民事、涉外、永久、长期、短期分别进行归类登记,并填写好档登记薄。

‘八、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

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每半年必须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档案管理情况。

九、公证档案借阅必须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下列部门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阅公证档案;

1、本处公证人员,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部门;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

3、律师;

4、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个人。

十、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

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十一、借出的公证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和人员使用。

对查阅或借出的公证档案,要限期归还和及时催还。

对交还的档案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及时追查。

十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公证档案进行鉴定、销毁、统计、移交、保管和防护,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点。

对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进行修补和复制。

发现案卷丢失,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积极查找。

十三、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负责人,丢失卷宗,未经批准私自借公证案档案或有意泄漏卷宗秘密,视情节追究本人责任,调离工作岗位。

 

印章及票据保管制度

公证处各类印章、收费票据都必须妥善保管,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公证处印章、收费票据必须指定专职人员保管,不经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公证处印章、收费票据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所有印章、收费票据都应放置于牢固的加锁柜内,以免发生意外。

三、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印章应经常清洁,保持印章的清晰。

四、印章发生损坏、损毁及时上报县司法局、市司法局、甘肃省公证协会,申请报废重新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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