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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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

(2014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根据一定的顺序和要求组装成的案卷,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体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通知》、《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刑事案卷的立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立卷基本规范

(一)装订立卷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

全部案卷材料,是指与侦查终结的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法律文书,既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也包括内部审批使用的法律文书。

证据材料,既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也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二)案卷分类

刑事案卷分为诉讼卷(又称正卷)和侦查工作卷(又称副卷)两大部分。

诉讼卷主要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组装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供诉讼使用。

侦查工作卷主要包括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组装后不随案移送。

与技术侦查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获取的证据材料,一般应当存入侦查工作卷,必要时立为秘密侦查工作卷,不随案移送;如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则将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存入诉讼卷。

(三)立卷要求

存入刑事案卷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依法制作或者收集的文书材料。

入卷的文书材料都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作或者收集。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制作或收集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补正,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否则不得归入正卷。

2、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文书材料。

入卷的文书材料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文书材料,与本案无关的文书材料,不得归入本案的案卷。

3、对制作或者收集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文书材料,应当存入副卷备查,不得毁弃。

4、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5、严禁隐匿、篡改、销毁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

(四)可以对有关文书材料分卷

一般情况下,诉讼卷的分卷排列顺序为诉讼文书卷在前,一卷装订不下,另立新卷;证据材料卷在后,一卷装订不下,亦可另立新卷。

全案案卷顺序依次排列编号。

(五)案卷移送

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诉讼卷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侦查工作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六)案卷归档

刑事案件被撤销、终止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相关案卷退回给公安机关的,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保管。

侦查工作卷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卷,其诉讼卷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须退给公安机关的,由案件办理单位连同侦查工作卷一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其他刑事案件结案后,诉讼卷由其他部门保管的,可以单独移交侦查工作卷归档。

长期侦查未能结案的案件,案件材料由侦查部门妥善保管。

二、诉讼卷立卷规范

诉讼卷,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规定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卷。

必要时,诉讼卷可以分为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卷两类。

(一)诉讼文书卷立卷规范

1、诉讼文书卷包括反映诉讼过程的法律文书。

2、对于由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反映诉讼中引起诉讼程序、强制措施开始或终结,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应当归入诉讼文书卷。

3、诉讼文书卷的卷内文书,原则上按文书类别和制作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一般顺序如下:

(1)卷内文书目录;

(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材料;

(3)移送案件通知书;

(4)指定管辖决定书;

(5)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复议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

(6)立案决定书;

(7)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9)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如拘留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附卷;

(10)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11)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

(12)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3)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

(14)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

(15)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取保候审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副本)、(当事人)悔过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存证件清单;

(1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书面材料;

(17)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18)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

(19)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同意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扣押护照的批复文件;

(20)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21)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执行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将对每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文书集中在一起按上述顺序排列;各名犯罪嫌疑人的顺序按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的不同由主到次排列,先主犯、后从犯等。

强制措施文书应当按照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先后排序。

4、起诉意见书不装入卷内,制作完毕后,附诉讼卷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证据材料卷立卷规范

1、对于侦查过程中采取侦查措施形成的法律文书和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

2、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调取证据、辨认、通缉等侦查措施形成的法律文书,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

以书面形式表现的证据,以及说明证据形成过程及其证明内容的材料,如实物证据的照片、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情况说明、技术性鉴定材料等,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不能装订入卷的,放入资料袋中随案移送。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资料一般不附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求移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实物证据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并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装订入卷。

3、证据材料卷的卷内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1)卷内文书目录;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右上贴照片);

(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

(4)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5)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相关文书及材料,包括传唤通知书(副本)、拘传证、传讯通知书、提讯提解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材料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

(6)被害人陈述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副本)、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询问笔录、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亲笔证词、辨认笔录;

(7)证人证言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副本)、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询问笔录、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亲笔证词、辨认笔录;

(8)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9)搜查证、搜查笔录;

(10)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查封决定书、查封/解除查封清单、查封笔录、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

(12)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1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1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

(15)物证、书证,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的制作说明;

(16)解剖尸体通知书(副本)、鉴定聘请书(副本),各类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和DNA检验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文件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伤情鉴定、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专业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意见和文书);

(17)通缉令、关于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18)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主体的户籍及特殊身份的证明,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

(19)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劣迹以及其他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

(20)同案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其他处理,需移送起诉的相关文书;

(21)其他需要移送的证据材料。

对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或多起案件,材料较多的,可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文书分别立卷;对其他材料,以每起案件为一个完整的组成部分,分别立卷,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同等罪的以时间先后排列。

(三)补充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1、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另设补充侦查工作卷,连同原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2、补充侦查工作卷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1)卷内文书目录;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

(4)补充侦查报告书;

(5)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三、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一)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1、公安机关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如各种呈请报告书应当存入侦查工作卷。

2、对《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主要诉讼文书应当制作副本,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

侦查方案与实施情况的材料,不愿公开姓名和行为的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有关材料,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材料,应当归入侦查工作卷。

有保存价值但不需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等,也可以存入侦查工作卷。

3、移送后仍需要管理使用的文书材料,如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等,应当制作副本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

4、侦查工作卷材料及其排列顺序:

(1)卷内文书目录;

(2)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

(3)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

(4)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呈请立案报告书;

(5)呈请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报告书、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决定书;

(6)协查通报;

(7)呈请通缉报告书、呈请撤销通缉令报告书;

(8)呈请边控报告书、边控对象通知书、呈请撤销边控报告书、关于撤销边控的通知;

(9)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移送、接收证明;

(10)呈请传唤报告书;

(11)呈请询问报告书;

(12)呈请拘传报告书;

(13)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14)呈请逮捕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和副本;

(15)呈请要求复议报告书、呈请提请复核报告书(不批捕);

(16)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17)呈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18)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

(19)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责令具结悔过报告书、呈请对保证人罚款报告书、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

(20)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

(2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22)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

(23)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

(24)呈请检查报告书;

(25)呈请复验、复查报告书;

(26)呈请搜查报告书;

(27)呈请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呈请解除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

(28)呈请查询存款/汇款报告书、呈请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呈请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

(29)呈请扣押报告书;

(30)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副本);

(31)呈请鉴定报告书;

(32)呈请回避/驳回回避报告书;

(33)换押证(看守所退接收单位留存联);

(34)侦查方案、讯问计划;

(35)不愿公开姓名和行为的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有关材料;

(36)案件汇报提纲;

(37)案件讨论记录;

(38)(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39)起诉意见书底稿和副本;

(40)(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41)呈请复议报告书、呈请复核报告书(不起诉);

(42)(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复核报告书;

(43)(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44)其他需要保存的有关材料。

(二)秘密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略)

5、对于公安机关依法自行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案件,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各种鉴定材料、讯问取证材料、调查取证材料等按一定的时间顺序或工作顺序装卷归档。

四、立卷技术规范

(一)卷内文书材料页号编写规范

卷内文书材料页号,即页码编号,是指每张(或者每页)文书材料在卷内所处的位置。

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次序固定后,应当编写卷内文书材料的页号。

1、每一完整案卷,如证据材料卷,一律从卷内文书目录后的第一份文书材料开始,以数字“1”开始编排页号。

分卷装订的,应单独编号。

2、编写卷内文书材料页号,应当以页为单位编号,即一页编一个号,没有文字记载的空白页,不编号。

例如,一张文书材料只有单面有内容,另一面是空白页,就仅对有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

如果一张文书材料的正背面均有文字、图表等内容,其正面和背面均应当编写页号,各编为一页。

例如,正面的页号是“5”,其背面的页号即为“6”。

卷内的便条、小纸条、信封等,只要有文字(包括符号、图画等)的,都应当编写页号。

3、编写页号要准确,不能漏编,也不能编重号。

4、编写页号的位置要适当。

页号应当标注在每页的右上角。

文字材料背面有内容的,背面页号应当标注在该面的左上角。

5、编写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即1、2、3、4……

6、有些书证以及其他不便于在上面直接编写页号的文书材料,应当用牛皮纸袋装好,并在纸袋上注明“内有材料多少页”,然后在纸袋上编上统一的页号。

(二)卷内文书目录制作规范

卷内文书目录,是按照卷内文书材料的次序编排以供查考的文书材料的目录,不是一种法律文书。

登记卷内文书目录,应在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位置固定并编好页号以后进行。

登记时,字迹要清晰、工整、不能潦草。

现行的卷内文书目录由序号、责任者、文号、标题、日期、页号、备注七项组成。

1、序号

序号是对卷内文书材料按照排列顺序进行的编号。

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号,用阿拉伯数字按照1、2、3、4……的顺序编排并填写,如《起诉意见书》,不管它的页数有多少,只能编一个序号。

同类证据有多份的,应当分别编号,如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有多份讯问笔录的,应按讯问时间先后分别编号、排列。

2、责任者

责任者是指制发文书的单位或者个人。

文书材料上加盖印章的,责任者应当填写加盖印章的机关名称。

例如,《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等,其责任者是制作该文书的机关(即××市、县公安局)。

对没有印章的,如笔录类文书,记录人是责任者。

亲笔供词亲笔证词等,其责任者则是书写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证人)。

3、文号

卷内文书材料有文号的,填写相应的发文字号,如《拘留证》的文号为×公刑拘字〔20××〕××号。

4、标题

标题是卷内文书材料的名称。

文书材料有标题的,要原文照录,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

没有标题的,应当根据其内容,准确地概括出主题作为标题。

概括的标题要清楚、简要。

对于选择性标题,应当把不需要的内容删去。

5、日期

日期是文书制作完毕的年、月、日,即成文日期,以文件落款的日期为准,填写8位阿拉伯数字。

例如,《拘留证》的落款日期为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其卷内目录的相应栏内应当填写“20090612”。

6、页号

页号是指卷内文书材料所在的首页码。

对于文书材料只有一页的,应当在相应的“页号”栏内填写该文书材料在案卷中的页号。

一份文书材料有两页以上的,应当在相应的“页号”栏内填写起止号。

例如,《拘留证》在第5页上,那么它的页码为5;《讯问笔录》在案卷中的页次排列是从20页到28页,填写页号时,应当填写“20—28”。

7、备注

备注用以注明卷内文书材料中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以便有关人员查阅材料时参考。

例如,对复制(印)件,应当在该文书材料对应的“备注”栏内注明“复制(印)件”。

(三)卷内备考表制作规范

卷内备考表,是反映卷内文书材料状况的记录单。

无论保管期限长短,案卷内均要求有卷内备考表。

卷内备考表置于卷尾,填写项目包括:

本案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

1、本案卷情况说明:

应当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及不宜装订入卷的文书材料的情况说明等,案卷装订移交后发生或者发现的问题由有关的档案管理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

2、立卷人:

完成立卷时,由立卷者签名。

3、检查人:

由案卷质量检查者、审核者签名。

4、立卷时间:

填写立卷完成时的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四)案卷封面制作规范

案卷封面,又称封一,是指装订成册的案卷的最外面的一层或一页。

制作时,诉讼卷的封面和封底统一使用公安部规范的牛皮纸规格和式样,侦查工作卷的封皮统一使用公安档案部门规定的无酸卷皮规格和式样。

案卷封面应用毛笔或者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1、案卷的种类。

根据需要填写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或者侦查工作卷。

2、案件名称。

填写侦查终结时确定的案件名称。

一人一罪的,填写犯罪嫌疑人姓名+案件性质+案,如“马××故意杀人案”;一人数罪的,填写姓名+由重罪到轻罪的所有罪名;共同犯罪的,填写主犯姓名+案件性质+案;集团犯罪的,填写首要分子姓名+集团案。

3、案件编号。

填写立案时确定的案件编号。

4、犯罪嫌疑人姓名。

是指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单独作案的,写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姓名。

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次填写,先主犯、后从犯等。

5、立案时间。

填写立案决定书上的立案时间。

6、结案时间。

填写结案报告书上领导批示同意的时间。

7、立卷单位。

是指装订案卷的单位,也即办案公安机关。

一般应当填写本单位名称,不填内设部门的名称。

8、立卷人。

是指整理装订案卷的人。

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就是阅卷人。

但有时办案人员与立卷人并非是同一人,承办案件的人员将案件办结的后,由其他人立卷(多系内勤,有的地方有专门的立卷人),此时,谁立卷谁就是立卷人。

9、审核人。

是指负责对案卷审查把关的人。

侦查案卷封面项目应按照公安档案部门填写类别名称、案卷题名、卷内文件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卷数、页数、立卷单位。

(五)组装案卷规范

组装案卷,是立卷的最后一道工序。

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为:

案卷封面—卷内文书目录—文书—备考表—封底。

具体要求如下:

1、为了便于保存和防止破损,在装订前要把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等金属去掉。

2、对于大小不一的文书材料以及其他不便装订的材料,要进行加工裱糊。

过大的文书材料可以折叠,过小的文书材料要进行托裱。

裱糊时要用胶水,不要使用糨糊,以防虫蛀。

对于那些已破损而又不便裱糊的重要材料,可用牛皮纸袋等保管。

3、有的文书材料是用铅笔或圆珠笔制作的,但又不能重新制作,为了长期保存,应将原件复制一份,放在原件之后,另编张次。

4、案卷内的照片(包括底片)应当有文字说明。

照片和文字说明是相辅相成、互不可缺的,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否则照片就失去保存和证明作用。

5、装订案卷每册以200页(厚度10至20毫米)以内为宜,如果材料较多,可立一、二、三……分册。

共同犯罪案件的立卷,除主卷(是指共同犯罪事实部分)外,每个犯罪嫌疑人可分别立卷,在案卷上注明××集团××犯罪嫌疑人。

6、装订案卷,应当使用装订档案的专用线绳。

7、装订案卷时,要将文书材料下边和右边取齐,最好能将上下左右都取齐,在案卷左侧装订线处,用线绳三点一线连接,每两点之间的距离以10厘米左右为宜。

装订案卷要达到整齐、美观、坚固、不压字。

不得为了追求案卷的外表美观,而将文字材料的文字切掉。

8、对于一些不能装订入卷的证明材料,应当单独立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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