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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科制度

目录

第一章各级岗位责任制1

第一节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1

第二节矿长岗位责任制1

第三节总工岗位责任制2

第四节生产矿长岗位责任制3

第五节安全矿长岗位责任制3

第六节地测管理科职责4

第七节地测管理科水文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5

第八节调度室职责7

第九节生产技术科职责8

第十节通风管理科职责9

第十一节机电管理部职责9

第十二节综合办公室库管员职责10

第十三节井下采掘队职责10

第十四节探放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10

第二章生产安全联席制度11

第三章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3

第四章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14

第五章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16

第一节总则16

第二节职责划分17

第三节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18

第四节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要求19

第五节预测预报内容要求21

第六章矿井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22

第七章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23

第八章各项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补充规定25

第一节实施细则25

第二节技术补充规定27

第九章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1

第十章地测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32

第十一章防治水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及报废制度33

第十二章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35

第十三章雨季巡视制度36

第十四章测量工作通知单制度38

第十五章防治水管理制度40

第一节探放水管理制度40

第二节探放水设计工程审批制度43

第三节地表水的监控防范制度44

第四节地测防治水资料保管、提供制度44

第十六章地质测量技术管理制度46

第一章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

第一条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条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条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

第二节矿长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矿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治水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第五条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文件精神,确保防治水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组织做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隐患排查,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解决好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问题,保证防治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矿井水害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对重大水害隐患的处理方案,确保全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三节总工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在矿长领导下,对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技术部门全面完成各项防治水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好各项水文地质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编制项目部防治水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第十二条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补充勘探)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富水性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预计涌水量较大的采掘工作面,尤其是仅能依靠水泵排放涌水的工作面,应超前开展井下水文物探,进一步查明开采区的富水情况。

组织分析矿井水文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解决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第十三条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会议,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第四节生产矿长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的防治水工作,杜绝分管范围内水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认真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矿井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防治水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确保分管范围内人力、财力满足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第十九条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确保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节安全矿长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监督落实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按上级规定认真组织好老窑水、裂隙水等水灾的排查,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防治水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督足防治工作所需的资金的落实情况,发现资金、设备、人力不到位有权提出直至问题解决。

第二十四条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确保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节地测管理科职责

第二十五条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等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编制《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30000m3以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30000m3以上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施工队组施工,并根据队组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第二十九条负责编制综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参与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第三十条掌握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检查、落实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并按规定进行观测。

第三十二条对探明的导水断层等地质构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的规定,设计防水煤柱或岩柱。

第三十三条负责因受采动影响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调查和治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负责开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内容包括:

1、研究井田地质构造导水规律,探讨、摸索、制定和落实矿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

2、探讨各类防治水措施实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实施效果;

3、研究总结矿井排水经验,对排水系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解决问题,达到设计最合理、选型最配套,从而优化矿井防排水系统;

4、针对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导水地质构造及煤层顶底赋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

第七节地测管理科水文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在总工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分管的水文地质技术工作。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规程,执行矿技术管理规范和防治水工作条例细则,分担全矿水文地质技术或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协助总工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账。

第三十八条煤层近强含水层(水害威胁区域)开采时,负责开展“三带”发育高度的探测工作。

开采浅部受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有充分的水文地质资料和“三带”观测资料,负责编制专项报告,确定安全合理的开采上限,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规定上报批准后,方可开采。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十九条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

收集、掌握井下、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

做好矿井水害(情)分析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领导、生产安全部门及上级部门。

第四十条参与审查每一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查清工作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确定需要实施的防排水工程和探放水措施。

第四十一条编制探放水设计,参与探放水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第四十二条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负责编制专门的《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对各类水害因素依据补勘或探查资料作出明确的分析。

第四十三条编制年度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措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负责做好矿井防治水仪器、仪表的检测标定工作。

第四十四条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研究,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水工作技术水平。

第四十五条协助总工组织每月的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领导汇报,确保矿井安全正常生产。

第四十六条负责对矿井各掘进工作面进行水害分析的预测预报,对存在水害威胁的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井等各种图表的填汇工作,及时绘制地下水等水位曲线动态图,掌握地下水的水位变化。

第四十八条不断总结矿井水文地质变化规律,积极探索矿井防治水的有效办法。

第四十九条负责提供矿季度、半年、年度达标检查所需的各种防治水资料。

第五十条积极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参与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十一条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公司领导制定处理措施。

第八节调度室职责

第五十二条负责防治水相关工作的协调、指挥。

第五十三条每年雨季前编制、下发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并牵头落实。

第五十四条负责在矿井发生突发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时,统一组织协调抢险工作,保证抢险物资、人员等及时到位。

根据矿抢险救灾指挥指示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第五十五条根据地面防排水要求,协调落实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工程,确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渗入井下。

第五十六条负责组织水灾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并进行抢险救灾演习。

第五十七条负责在发生水灾事故时向矿山救护队申请救助。

第五十八条负责在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其他协调工作。

第九节生产技术科职责

第五十九条负责采掘工作面、安装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车场、大巷、盘区巷道等排水责任区的划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十条负责井下各盘区、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

第六十一条负责督促各项目部制定本项目部防排水措施,监督检查防排水情况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纳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中。

第六十二条负责临时、突发性的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

第十节通风管理科职责

第六十三条负责参与、监督水灾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组织和协调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十五条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防治水措施执行情况。

第十一节机电管理部职责

第六十六条负责督促、协调和落实各施工队组探放水、抢险救灾排水设备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每年雨季前牵头组织对中央水泵、盘区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八条根据盘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预测涌水量进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选型、安装协调、调试运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

第六十九条负责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统图,并及时发放相关领导及单位。

第七十条负责排水设备的能力测试工作。

第七十一条负责对机电队所辖区域排水系统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第七十二条配合调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抢险工作。

第十二节综合办公室库管员职责

第七十三条负责探放水、排水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发放工作。

第十三节井下采掘队职责

第七十四条负责编制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探放水及资料收集工作,配合实施水文物探工作。

第七十五条负责将本单位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纳入到作业规程,并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如因工作面变更或水文条件变化,应及时修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六条负责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掘挖水仓、安装排水系统,保证工作面正常排水。

第七十七条负责所辖范围内排水系统的检修、排水工作。

第七十八条负责执行本队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悬挂超前钻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临时钻探工作

第十四节探放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十九条探放队长岗位责任制

(1)探放队长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对探放水方面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编制钻探生产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搞好钻探衔接。

熟悉本专业的各种施工设备性能和工作程序,能够协助组织生产,按时完成任务。

(3)搞好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八十条探水工岗位责任制

(1)在探放队队长的领导下,完成各项探水任务。

(2)详细做好钻探进尺、涌水、岩心的记录工作。

(3)努力保证施工质量,保证原始记录的准确性。

(4)做好设备的正常维护修理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

(5)积极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改进钻探工艺,提高钻进效率。

第二章生产安全联席制度

第一条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通风等部门或人员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单、会议等进行。

第二条设计人员需地测组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公司总工程师签字,具体规定如下:

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组,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内提交。

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人员应提前12天向地测组提供设计图,并在公司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人员有足够的制图、测算时间。

凡口头联系,地测人员有权拒绝。

第三条与施工的业务联系:

1、地测组需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2、各类巷道开口,生产人员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测组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也应提前通知地测组。

3、各施工区队应建立班组长延线制。

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有损坏整形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组。

4、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地测组应将随时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区队。

第四条与通风部门的业务联系:

1、通风部每月将风量报表(日报、旬报、月报)报技术部门。

2、在工作面打预抽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技术部门,以便技术部门对需要物探的工作面事先组织物探。

3、将每月瓦斯抽采报表、年、月度防突措施计划报技术部门。

4、抽采公司是矿井防治水“有掘必探”的具体落实单位,负责对所有开掘头(利用瓦斯预抽)进行超前探测工作。

每周五抽采公司将打钻成果(钻孔位置、方位角、倾角、孔深、煤岩、及出水征兆情况等)报地质部门,遇特殊情况随时联系。

5、对于揭煤巷道,技术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用通知单形式事先通知通风部门。

第三章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我部建立隐患排查责任人制度。

第一条按照“员工负责、部门监督”的原则,矿、部门单位组织事故隐患排查;集团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矿长对矿井地测及防治水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工程管理部部长对分管领导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地测组员工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三条工程技术管理部隐患排查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参加人员为主管领导和各专业组长。

第四条隐患级别鉴定遵照矿内规定分A、B、C三级。

第五条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根据级别确定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C级隐患由地测科指定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七条A、B级隐患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内指定责任人,负责组织整改。

第八条做好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在下次隐患排查时,由部门负责人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事故隐患的管理。

地测组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

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第十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第十一条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第四章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每年年初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科长及各队队长担任,下设防治水领导办公室,安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每年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对中长期防治水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并由矿总工程师签字下发。

第三条在总工的领导下,不断的更新和淘汰本矿在防治水方面的设备、设施,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第四条每年汛期前由技术部门编制《汛期防汛预案》,成立防汛队伍,由防治水办公室负责准备必要的防汛工具,如:

锨、镐、雨衣、沙袋等,组织相关人员对地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地面洪水进入井下。

第五条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应严格按照《汛期防汛预案》的要求,定期检修排水设备和清挖水仓,并在雨季前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第六条矿井必须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实际需要的探放水工具,成立探放水队伍,配备足够的探放水水人员,探放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第八条防治水办公室组织人员,定期对井田范围内井下、下水文地质展开调查,准确掌握地表河流,井、泉水变化及井下各涌水点水量变化,并建立台帐,记录建档。

第九条必须定期把水文地质情况标注到相关图纸上。

第十条积极与邻近煤矿协商,了解掌握其井下采空区的位置,在送巷时应注意留设各种防水煤柱,严禁挖采防水煤柱。

第十一条每月应定期对井下各出水点的水量、水温、水质进行测量分析,建立台帐,绘制水量变化曲线图,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水情、水害预报应做到年有年报,月有月报,必要时做到临时预报,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预报人员必须认真收集现场一手资料,根据资料认真分析,对其所造成的影响加以说明,所报资料必须提前经技术负责人审查,否则严禁对外预报。

第十四条预报后必须掌握一手资料,一旦发现与预报情况不符,或有其它情况发生时,必须及时汇报领导进行补充修正。

第十五条为保证水害防治工作有序不间断的开展,矿成立防治工作领导督察组和经过培训的探放水队伍,根据作业规程和图纸上圈定的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严格做好探放水工作。

第十六条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具体实施与落实,明确责任人,若因失职造成水害事故,要按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节总则

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职责划分

第一条地质部门职责

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2、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每周《水害预测预报》及临时预报,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

3、负责《水害预测预报》的审批及向集团公司上报(传)工作。

4、负责督促施工队组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负责施工队组超前探放水、地质钻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安排及报工工作。

第二条调度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传递。

2、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三条通风管理科职责

负责提供各采掘开头面实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数据、分析预测结果,用来作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

第四条施工单位职责

(1)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根据职能部门的指令安排,负责(配合)本单位作业头面超前探放水、地质构造的钻探施工。

(3)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矿调度和地质部门汇报。

第三节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

1、根据《地质报告》中已经查明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褶曲、薄煤区,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2、根据现有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的地质构造,主要是落差≥3m的断层、褶曲、薄煤区和积水区等进行预测预报。

3、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的规律,对相邻巷道或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4、利用现有的物探设备,如坑透仪、直流电法仪在井下巷道进行超前物探,结合井田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对富水等物探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

5、根据超前钻探探查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进行补充临时水文地质预报。

6、根据精查地质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7、根据井巷施工过程中实际揭露巷道顶板淋水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8、利用有关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9、探查井田地质构造的导水性,总结地质构造的导水规律,预测预报矿井涌水情况。

第四节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要求

第六条预测预报工作要求

1、地质部门按《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收集当月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内容。

2、地质部门在年、季、月初根据矿生产衔接安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部门审核后经总工程师签字,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及矿领导,同时上报集团公司。

3、地质部门对上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评价预报准确率,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因,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同时月度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4、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指挥中心的反馈信息,施工现场出现地质构造时,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观测,编写临时地质预报并发放施工队组及相关职能部室。

5、各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要认真参照水害预测预报,并纳入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及时向职工学习贯彻,使生产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

学习要有记录、签字。

地质测量组要不定期检查贯彻学习记录。

6、相关施工单位在预报下发后要严格按水害预报执行,当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地质部门反馈现场情况。

7、地质人员必须跟踪收集水文地质资料,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跟踪补充预报。

8、地质组要严格按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及时收集编录原始地质资料、涌水资料,并分析总结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预报的结果应能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9、地质部门要积极与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预测预报手段,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及准确度。

10、《水害预测预报》必须在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要做到及时、准确,能够有效指导生产。

11、《水害预测预报》可以与《地质预测预报》合并,但重点防治水工作面必须加强预报。

第五节预测预报内容要求

第七条基本预测预报内容

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称,现采掘位置,下月(季)计划采掘范围。

2、顶底板岩性,顶板裂隙发育程度。

3、地质构造情况。

4、对影响采掘的断层、褶皱等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临时预报。

第八条断层预报预测内容

断层位置、性质、产状、落差、影响范围、含水性、导水性、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九条冲刷带预测预报内容

冲刷带的位置,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冲刷带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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