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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完整版

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11年的分值为2.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删掉了原第六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

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删掉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部内容,该调整对考生的复习基本没有影响。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3分

1题1.5分

1题1.5分

合计

4题5分

2题2.5分

2题2.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P266)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解释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解释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P269)

(1)国有独资企业:

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P269)

(1)监事会

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董事会

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受1/3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3.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对重大事项的管理(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4+3+5+1)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4条):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3条):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5条)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直接作出决定的是()。

A.公司改制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合并、分立、解散

D.申请破产

【答案】B

【解析】

(1)选项ACD: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选项B:

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7+5)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7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5条)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企业改制(2011年多选题)(P272~273)

1.企业改制的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审批程序

(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职工的安置(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3)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4)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与关联方的交易(P273)

【解释】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六、资产评估(P274)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1.责任承担(P277)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规定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3)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2.对责任人的处罚(2010年多选题)(P278)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1】

(1)重大损失:

革职反省5年;

(2)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

反省一辈子。

【解释2】只是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没问题。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单元单元测验

【单元测验链接】

【提示】点击上面的“第一单元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

第二单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解释】该考点在1998~2004年的单选题、多选题中连续出现。

1.事业单位(P279)

(1)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P280)

(1)以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占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职工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不属于国有资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P280)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解释】政府、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企业下岗人员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到其资产原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

(2)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解释】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因此,不管是以谁的名义注册登记的,只要出资属于国有企业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①1993年7月1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全部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②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

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只有)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解释】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

(1)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部界定为国家股;

(2)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

①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未履行担保责任)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国有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解释】

(1)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的折价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2)如果集体企业“有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的折价部分不属于国有资产。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P281)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照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照出资比例所占的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5.股份制企业(P281)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产权纠纷处理程序(P283~284)

1.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的产权纠纷

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单元单元测验

【提示】点击上面的“第二单元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

第三单元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一、资产评估的范围(P284)

1.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二、核准制与备案制(P286~288)

1.核准制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备案制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3.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其他规定

(1)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1年。

(3)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单元单元测验

【提示】点击上面的“第三单元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

第四单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2000年多选题)(P289)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3.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解释1】凡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解释2】占有国有资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由“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申办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解释3】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者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本出资者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相关链接】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P290~291)

1.占有产权登记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解释】只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额发生变动、“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才需要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4.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011年单选题)

5.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第四单元单元测验

【提示】点击上面的“第四单元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

第五单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1.审批(P274)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企业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企业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清产核资(P294)

转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

3.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4.登记管理(2005年案例分析题)(P295)

(1)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进行。

(2)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3)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5.确定受让方(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P295)

(1)两个以上受让方:

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2)一个受让方:

协议转让

6.转让价格(2010年单选题)(P295)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相关链接】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4)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7.转让价款的分期支付期限(2005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P296)

(1)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P297)

1.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

3.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者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4.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5.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

6.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者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三、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1.审批(P299)

(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2006年多选题):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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