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律思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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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思想
题记
•人类是一件多么了不起的杰作!
多么高贵的理性!
多么伟大的力量!
多么优美的外表!
多么文雅的举动!
在行为上多么像一个天使!
在智慧上多么像一个天神!
宇宙的精华!
万物的灵长!
——莎士比亚,《哈姆雷特》(1604)
第四章近代法律思想
(一)
第一节近代概述
第二节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第三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第四章近代法律思想
第一节近代概述
第二节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第三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近代概述
•近代是个什么概念?
近代始于17世纪,但可追溯至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以文艺复兴为基础和前提。
近代以三大历史事件为标志性特征——3R运动:
Renaissance,Religiousreform,ReceptionofRomanlaw.即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罗马法复兴。
3R运动使哲学走出神学的桎梏,“人”从此代替了“神”走上了历史的舞台。
一、文艺复兴
•文艺复兴的名字是德国百科全书派取的,狄德罗与爱尔维修等人以复兴古希腊与古罗马之名,宣传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文化,是一场反封建的政治运动,包括人本主义与空想社会主义。
•其最大的历史功绩在于重新发现了人和世界,以人取代神,重人轻神,以人和人性为本,主张追求世俗的物质生活的正当性,以世俗世界取代天国,以自然代替神灵。
一句话,从神的世界走向人的世界。
•文艺复兴于13世纪末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以后扩展到西欧各国,于16世纪在欧洲盛行。
美国人类学者安东尼华莱士说,“一般类型的复兴运动在两种情况下发生:
对社会个体成员的高压以及对扭曲了的文化格式塔的幻灭。
”
•法国思想家孔多塞为我们如是描述:
“在这个灾难深重的时代,我们将会看到人类精神迅速地从它所曾达到的高峰降落下来,以及接踵而来的愚昧,在这里是凶暴,在那里又是精心制造的残暴,总之,到处都是腐化和背信弃义,难得有一些才智的光芒、难得有灵魂和善意的伟大天性,是能够穿透那个深沉的黑夜的。
神学的梦境、迷信的骗局,成为了人类唯一的天才宗教的不容成为了他们唯一的道德;而欧洲则在教士暴政和军事专制主义的交相煎迫之下、在血和泪之中,期待着新的知识将会允许她在自由、在人道和道德之中的那个时刻的到来。
”
二、宗教改革
•宗教改革,改革的是基督教的黑暗统治。
改革发生在16世纪,代表人物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
宗教改革的根源在15世纪。
•15世纪期间,由于饥谨、战争和流行病,天花、霍乱、鼠疫,尤其是黑死病,欧洲陷入了深深的宗教狂热,对死亡和罪孽的恐惧加深了宗教狂热,其中往往夹杂着迷信,民众的信仰比以前更转向耶稣基督、圣母玛利亚和诸圣徒。
而教廷生活腐化、奢侈,且经常出现丑闻,于是,人们出现信仰危机。
三、罗马法复兴
•尽管基督教教会利用自己在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和精神上控制权,把整个欧洲的思想文化禁锢在神学的牢笼中,但是基督教的独断并不能完全阻挡人们对罗马文明的怀念之情和对新的世俗生活的向往。
况且,头顶蓝天脚踏大地的欧洲人不可能永远沉浸在基督教福音制造的梦境中。
他们要获得真正而安宁的生活,就必须走出基督教的精神束缚,开创一片属于自己的自由而真实的天空。
在这种意念的驱使下,欧洲大地上已经宗教化和日耳曼化的法学领域,发生了一场在历史上并不显赫、却意义深远的复古运动——罗马法复兴运动。
复兴的深层原因
——社会原因
第一,市民社会对法律规则和法律知识的需求。
第二,世俗王权的兴起。
罗马法是政教分离的法律,而且是强化世俗王权的法律。
•恩格斯:
“不成熟的理论是和不成熟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的。
”罗马法复兴的是罗马人关于理性、正义和平等的法治理想,复兴的是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一切服从法律”的观点,复兴的是罗马人关于权利和平等的意识,复兴的是法律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综上,在外在形式上,罗马法的复兴是把罗马人创造的规范成就一道一道地展示给人们,让人们保留对它的记忆和引起对它的赞叹;但在实际效果上,罗马法的复兴是把希腊人和罗马人对法的共同理解和信念告诉人们,让人们恢复和重建对罗马法的尊重和信任。
•所以说,罗马法复兴的成就并不在于它再现了罗马法的辉煌,而是在于它再现了罗马法的观念,并且,这种观念并不是复兴在文献上,而是复兴在中世纪人们的大脑里。
但,罗马法复兴的最为深远的意义却不仅仅是复兴了罗马法的观念而是复兴了对法的观念。
第二节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的产生及其思想体系
•荷兰格老秀斯和英国霍布斯:
较为保守的国家主义法理学,认为国家与个人同样重要,其目的的本身就是确保个人的天赋人权,个人必须绝对服从国家和法律。
•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
中庸的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国家权力不是绝对的,国家和个人都应服从法律,法律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侵害。
•英国潘恩,美国的杰斐逊和汉密尔顿,法国的卢梭:
较为激进的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国家和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来自人民,理应归于人民,进而提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自由观、平等观和法治观。
二、古典自然法的根本特征
•理性主义,其把先验的理性作为学说的逻辑起点,而法律只不过是对人理性的发掘和整理,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实质是在服从人的理性,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服从法律的原因之所在。
•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人是有理性的,人能通过理性思考来指导自己的行为,而人的这种理性即是自然法;凡是符合人的理性和本性的行为,就是道义上的正义,相反就是道义上的非正义。
•¡°天赋人权¡±,强调个人的权利;以人作为研究对象,要求用¡°人的眼光¡±考察法律政治现象;将¡°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理论¡±相结合,提出了系列宪政理念和制度。
三、古典自然法的思想来源
•吸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的理性因素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排除了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
这些自然法中理性因素为古典自然法的发展做了思想准备。
四、古典自然法的理论框架
•其内在逻辑是:
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下,每个人是平等、自由、独立的,平等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自然法的尊重,但是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签订契约让渡部分的自然权利,组成国家,制定法律,由国家来保障人们的天赋人权;国家通过行使政治权力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但权力本身容易滥用、腐败,政府易走向专制,政府权力扩张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来保障公民的权利成为一种必然,有了“人民主权”、“法治”和“分权制度”等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和原则。
自然状态
•霍布斯¡°战争状态论¡±
•洛克的¡°亦好亦坏论¡±
•卢梭的¡°黄金时代论¡±
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平等享有的权利,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来源于自然法。
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平等、生命、财产、博爱和自我保存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容许政府任意侵犯和剥夺的。
自然法
•自然法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遵守的法,调整着人们的行为。
自然法是靠人的理性发现的,具有普适性和永久性。
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社会契约
•国家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保障自身的自然权利,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社会契约,转让部分自然权利,建立国家,制定法律,由国家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主权理论
•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不同,转让的权利多少不同,以及权利接受者的人数不同,由此决定了自然权利放弃的程度、政体建立的方式和社会民主的程度,进而提出了不同的主权理论。
•君主制:
格劳秀斯和霍布斯;
•君主立宪制:
洛克;
•人民主权制:
斯宾诺莎、卢梭和杰弗逊;
•共和政体:
孟德斯鸠和潘恩。
分权理论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天赋权利,将国家的权力分立,以权制权。
洛克首创近代权力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在洛克基础上提出完整的三权分立理论。
美国汉密尔顿将理论应用于美国宪政实践且进一步发展,成为“牵制与平衡”的宪法原则。
•第三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霍布斯: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利维坦"源出于希伯来文,是圣经中威力巨大无比的怪兽名,霍布斯以此象征国家权力。
生平:
1、牛津大学学生。
2、培根秘书。
(知识就是力量)
霍布斯((1588-1679),出生于英国威尔特郡一个乡村牧师家庭,自幼聪颖好学,15岁进著名的牛津大学学习。
毕业后不久,到一个大贵族家任家庭教师。
在欧洲大陆旅游多年,结识了许多科学家。
曾经做过培根的秘书,深受培根思想的影响。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一度移居法国,克伦威尔执政时,返回英国。
在大学里,霍布斯依着自己的规划学习;他很少被其他正规的学校课程所吸引。
牛津大学
思想
•一、自然状态
•二、自然法
•三、社会契约论
•四、国家论
•五、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自然状态
1、定义:
自然状态,就是指政治社会建立之前存在的社会状态。
2、特点:
自然状态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战争状态。
3、原因:
?
•因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生而平等的,这种平等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人们在心理和体力上的能力是十分相等的,二是在相等的时间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事物中获得相等的经验和智慧。
由于能力上的平等。
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
从这两个平等前提出发,霍布斯推出一个结论:
“任何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有不能同时享有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
”([英]霍布斯:
《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
•这样,霍布斯从人的平等性前提得出人们相互仇恨的逻辑结果。
于是,“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这种战争便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所以,人与人之间是狼一样的状态。
•具体而言,在自然状态之中,没有产业、财产、文学、艺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更为重要的是,没有是非、正义与非正义之分,因为没有共同的权力。
这样的一种战争状态必然引起人们对和平生活的向往、对舒适生活的追求。
而且,这也必然引发另一个概念——自然法。
二、自然法
1。
自然法的定义。
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自己生命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
2。
自然法的内容。
信守和平,寻求和平。
即“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帮助。
”
3。
有利于和平的道德信条。
一是不许忘恩,“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
二是应当合群,“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
三是实行宽宥,“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恕宥时,就应当恕宥他们的罪过。
”
四是单纯报复,“在报复中,也就是在以怨报怨的过程中,人们所应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
”
五是禁止侮辱他人,“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为、言语、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
”
六是禁止自傲,“每一个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
”
七是禁止骄纵,“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别人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
”
4。
和平解决社会冲突的自然法内容。
一是公正司法,否则会引起战争。
二是处理不可分割之物时应当共享,以抽签方法决定权利人轮流使用。
三是对斡旋和平的人都应当给予安全通行的保证。
四是社会争议各方应将其权利交付公断人裁断。
5。
自然法的特征。
一,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
二,自然法是一种道德规范。
三,自然法是那些有助于和平的经验,仅具有内在的拘束力。
三、社会契约论
1.自然状态的弊端。
自然状态虽然存在自然法,但自然法只有内在的约束力,而没有外在的约束力。
没有一个足够的权力保障人们的安全。
社会契约的必要性也就体现在这里。
大家面前只有一条路,那就是订立社会契约,转让权力。
2。
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
“把大家的所有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我承认这个人或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
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
”“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之为国家。
”“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
”由此也可知国家的起源。
四、国家论
1。
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国家是基于社会契约产生的,国家是在人们转让权利、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的,目的是对外相互帮助抗御外敌,对内谋求和平。
2。
国家的本质。
他认为,国家是“把大家的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我承认这个人或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
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
”“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之为国家。
”“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
”
五、法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法的特点如下:
1。
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
2。
主权者制定法律,但主权者可以不服从法律,甚至可以废除法律。
3。
习惯必须得到主权者的默许才能成为法律。
4。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来自国家的意志和主权代表者的意志。
5。
法律不能违反理性。
•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
——洛克
•约翰.洛克: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他是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基本思想的第一位作家。
他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开国元勋及法国启蒙运动中的许多主要哲学家。
•洛克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
在该书中他提出了自由宪政民主的基本思想。
它对所有讲英语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思想的影响更为深刻。
•在《政府论两篇》的上篇中,洛克首选集中批判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观点--君权神授和王位继承的观点.然后在下篇中,论述了国家和法律理论。
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鸣锣开道,对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论宗教宽容:
致友人的一封信》
•是洛克写的论宗教宽容的四封书信中的第一封信,写给他的好友菲力·范·林堡格。
洛克在这封信中批判了君权神授思想,系统地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教自由的主张,提出了宗教问题上的自由主义思想——自由神论。
生平:
1、律师家庭,清教徒。
2、牛津大学。
20岁进入牛津大学基督教会学院,学习哲学、物理、化学和医学。
此间结识了著名科学家波义尔和牛顿。
完成了波义尔的未完成之书《空气的历史》,对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也非常推崇。
后来又研究培根、笛卡尔、霍布斯的著作。
23岁获文学学士学位,26岁获文学硕士学位。
36岁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在光荣革命后任上诉法院院长、贸易殖民部部长。
3、身处的时代。
洛克(1632年出生)生活在一个变动不居的年代,也是一个政治变革的时代。
1649年,英国成为共和国,1660年,恢复为君主制国家。
不久,信奉新教的英格兰对新的天主教国王不满意。
1689年,詹姆斯二世国王被女儿、女婿(新教国王)所代替。
在这场标志着绝对专制政权在英国的结束的和平“革命”中,洛克是一个重要的活动家。
•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思想。
他把在英国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并把它们说成是天赋人权。
提倡“绅士教育”
•洛克认为,绅士要既有贵族的风度,能活跃于上流社会和政治舞台,又有事业家的进取精神,是发展资产阶级经济的实干人才;绅士应受体育、德育和智育等方面的教育。
【绅士的定义就是,他是一个从来不会给别人带来痛苦和麻烦的人。
】
•洛克认为英国当时的一般学校成分复杂,学生教养恶劣,不利于绅士的培养。
他主张严格、慎重地挑选德行、能力好,并且娴于礼仪,精通人情世故的导师,从幼年起就对未来的绅士进行家庭教育。
绅士风度
•是西方国家公众,特别是英国男性公众所崇尚的基本礼仪规范。
经要求在公众交往中注意自己的仪容举止,风姿优雅,能给人留下彬彬有礼和富有教养的印象。
一、英国传统的绅士风度
(一)服装穿着上的合适得体。
一要符合自己的身份,二要适合所在的场合。
(二)性格内向、幽默的社会交方式
(三)女士代先的礼仪原则。
在英国,女性接受男性的尊重,男性的保护,是天经地义的礼仪传统。
为此,英国内政部曾向男子发出“十诫公告”。
二、现代意义上的绅士风度
•
(一)讲究仪容和服装整洁。
男士切忌粗俗邋遢,女士不能轻浮俗艳。
•
(二)言行举止彬彬有礼,文雅大方。
在交际中,作介绍时,西方国家的习惯是先将男的介绍给女的,将年轻的介绍给年长的,将地位低的介绍给地位高的,不能颠倒顺序,否则认为是不礼貌的。
•(三)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做任何越礼之事文明用语,是绅士风度的一种礼貌表现。
“请”、“您”、“谢谢”、“对不起”、“再见”、这些文明用语表现一个人的教养和风度。
•强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在管理中,把事情程序化、制度化,让各职能部门有章可循,员工按部就班,可以提高管理效率。
要做到这些,制定各种各样的规定就不可避免。
俗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如何制定规定,从而使企业能以最好的状态运转,是每个管理者都不能忽视的问题。
过多的规定会使员工们无所适从,规定应该少定。
少定规定会给员工们以较大的个人发展空间,在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企业的产出效率。
但是,规定要是不能严格得到执行,那就会比没有规定还差。
适当的规定,然后严格的得到执行是成功的保证。
•分粥的故事
•有一个流行很广的分粥的故事,说的是有7个人一起居住,他们每天都须面对同一个问题:
怎样将一锅粥平均分配。
他们尝试通过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想出了以下方法:
大家选举一个品德高尚的人负责分粥。
开始时,这个德高望重的人还能公平地分粥,但没多久,他却开始为自己及拍他马屁的人徇私。
大家于是要求换人,但换来换去,负责分粥的人碗里的粥仍是最多。
没办法,只好采取了另一个方法:
大家轮流分粥,一星期每人负责一天。
•但他们马上就发现,每人在一星期中都只有负责分粥那一天才吃得饱,其余6天都要挨饿。
于是大家对新方法仍然不满意。
最后,大家想出了一个方法:
7人轮流值日分粥,每人一天,但这次分粥者要最后才可领粥。
令人惊异的是,在这制度下,无论谁来分粥,7个碗里的粥都一样多!
因为分粥者明白,如果7碗粥并非一样大,他无疑只能领到最小的一碗﹙因为他要最迟领粥﹚。
法律思想:
•一、自然状态论
•二、自然权利论
•三、法治原则
•四、分权原则
•五、自由观
一、自然状态论
不同于霍布斯,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把自然状态看成人类的黄金状态。
有如下三个优点:
1、完备的自由:
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它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2、平等的状态:
人们之间不存在阶级和服从的关系。
3、有序的状态:
这种状态不是放任的,靠自然法支配和调整。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完备无缺的状态,但也存在着三种缺陷:
即没有立法者、裁判者和执行机关。
•第一,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让人们用自然法来裁判自己的案件难免会造成不公道的裁决。
•第三,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从而使纠纷无法得到解决。
自然状态的缺陷,使自然权利遭受侵犯的危险,因而人们订立契约,组成政府。
这种政府如果违反了社会契约,人民有权推翻它。
对战争状态的论述
•第一,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的一种反常状态。
•第二,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自然法遭到破坏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状态。
•第三,战争状态的造成是由于有人将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而想到消灭对方。
谁对他人的生命或自由权利有威胁,谁就是战争状态的制造者。
•第四,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被迫处于战争状态中的人们,有用毁灭对方的手段反抗对方的权利。
•第五,被迫处于战争状态中的人们反抗和毁灭战争状态制造者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合乎自然法的,因而是正义的行为。
——支持正义战争和反抗不法侵害的权利。
二、自然权利论
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如果谁的权利受到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
这些为自然法所规定的权利,就是所谓自然权利。
概括起来有:
第一,平等权。
人人生来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第二,自由权。
人人自由地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
第三,生存权。
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
第四,财产权。
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
在自然权利中,洛克特别强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与生存权同样重要,因为要想生存,就得有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
三、法治原则
•洛克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统治,反复强调君主和政府绝没有实行专制统治的权力,而只能按照法律来进行统治,否则,就违背了人们最初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提出了较为彻底的法治原则。
•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进行统治。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律不排斥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
四、分权原则
•洛克的分权理论是和法治原则互相联系的,其目的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防止封建贵族实行专制统治。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
•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所以也称司法权。
•对外权就是进行外交(包括宣战、媾和与订立条约等)的权力。
•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处于支配地位。
立法权虽是最高的,却并不是绝对的专断的,仍然要受到限制和约束。
三权应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掌握,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中。
(1)行政权由国王行使,但要根据议会的决定。
(2)立法权应由民选的议会行使。
(3)对外权也是由君主来行使。
立法权的限制
•立法权虽是最高的,却并不是绝对的专断的,
仍然要受到限制和约束。
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专断的。
立法者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
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需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即不能侵犯财产权。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别人。
五、自由观
•洛克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的思想具有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
•1.自由的重要性。
自由是一切的基础,人们不能丧失它。
“人的社会自由是一种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先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支配的自由。
”
•2.自由的基础。
自由以理性为基础,自由并非为所欲为。
“没有离开理性的自由”。
•3.法律与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不是自由的限制。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
六社会契约
•与霍布斯的区别
•第一,在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