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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影响与对策

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影响与对策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深入及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是必然趋势。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此,我们应循序渐进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尽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和法规,实行有效保护国内产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并不断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关键词:

WTO,政府采购,开放,对策

  在2007年12月底之前,我国将会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这表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进程日益加快。

我国应如何面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新形势,认真研究和分析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成为十分重要和紧迫的课题。

  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趋势

  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特殊的消费市场,大多数国家都希望通过政府采购来保护和扶持本国的经济和企业发展,不愿意过多地对外开放。

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加剧,封闭只能是暂时的,对外开放则是必然趋势。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WTO法律框架下的一个多边协议。

其宗旨是通过消除针对外国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实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

因此,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不断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

  《政府采购协议》本不属于WTO成员必须强制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畴,我国也没有义务在加入WTO时作出签署GPA的承诺。

但实际上,面对我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我国申请入世谈判过程中,有关国家对我国是否签署GPA一直十分关注。

一些发达国家都希望我国签署该协议并将协议与其他加入世贸组织的强制性条件绑在一起,作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

美国将我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和澳大利亚列为今后GPA谈判的三个重点对象,欧盟的态度更是积极,甚至提出中国可先签署GPA,并先享受GPA的权利后承担义务,即中国的供应商可先进入欧盟的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到一定时间后,再开放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

  亚太经合组织(APEC)为促进各成员国之间贸易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积极推进区域内的政府采购市场自由化进程,于1995年12月在《大阪行动议程》中,将政府采购确定为实行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15个具体领域之一。

在1997年,作为APEC成员国,我国政府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表示最迟于2020年与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在加入WTO谈判时承诺,自加入时起成为《政府采购协议》观察员,并将尽快开始加入该协议的谈判。

据此,我国已在2002年2月申请成为《政府采购协议》观察员。

如今人世几年过去了,我国正在为谈判作积极的准备,并将在2007年12月底前,向世界公布政府采购开放清单,正式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

  二、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影响

  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入世承诺之一。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在整个国内市场中占有非常大的市场份额。

据初步统计,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2500亿元以上,占当年财政支出的7%,比上年同期增长17%。

2005年,我国进口总额为亿美元,增长%,也就是说外国在我国的商业消费市场上取得亿美元的贸易份额。

如果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会使已对外开放的我国市场更加扩大,而且随着我国经济与外贸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支出的比重还将不断提高。

因此,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无论是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政策,还是对国内企业而言,都是一件头等大事,对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都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市场体系。

《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各缔约国公开其政府采购市场的情况,要求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程序、条件都要公开、透明,并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无论外国企业还是本国企业均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

因此,能积极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并能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2.有利于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一方面能促使国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借鉴和吸纳国际先进技术,另一方面促使国内企业通晓国际市场上的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在资本运作和营销策略上与国际市场接轨,尽可能多地占领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份额,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快企业发展的步伐,增强企业发展的动力。

同时,随着国外大量采购企业的进入,也强化了国内市场竞争环境,促使国内企业提高效率。

  3.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的各成员国市场都是对等放开的。

加入GPA,我国政府采购选择余地更宽阔了,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选择。

据有关资料反映,在国际上,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资金节约率平均为10%-15%。

因此,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可从国际市场上以最低的成本采购到质量过硬、价格低廉、服务全面、更符合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以缓解财政压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4.有利于合理利用WTO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解决争端机制,维护自身利益。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任何缔约方认为其在本协议下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受到侵害,或实现本协议的目标因另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或实施任何有悖于本协议的措施而受阻时,该缔约方可向其认为有关的另一方或一个以上的缔约方提出书面陈述或建议。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争议后,有权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和审议,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并监督执行。

协议还对解决争端的时限作了规定。

这些规定为我们合理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端,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当然,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

一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许多方面与《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和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在体制、法律等诸多方面短期内难以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的需要,可能导致管理失灵、管理难度加大。

二是我国政府采购操作方式方法较落后,采购人员执业水平较低,难12"对付”国外供应商,政府采购管理和具体操作工作亟待改进。

三是数量众多的国内企业因政府采购政策的保护而赖以生存发展,虎视眈眈的“狼们”真的来了,国内供应商将遇到前所未有的强大竞争,有些企业甚至无法生存,在一定时期内将影响我国民族工业和经济发展的速度。

四是由于国外企业进入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其产品和服务有很强的竞争能力,可能导致国内企业产品市场份额减少,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生产规模缩小,这就必然导致我国社会就业压力增大。

五是在一些大型有关国计民生工程项目上,大部分国内企业还无法与国际高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相抗衡,这就会导致项目在国际上进行招标采购。

  三、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应采取的对策

  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机遇和挑战并存。

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时间不长,要按照《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全面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

因此,我们应以《政府采购协议》为依据,以加入GPA的具体承诺为基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实行保护性的对外开放政策。

实行循序渐进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政策。

按照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对其被列入“采购实体清单”并在招标限额标准(门槛价)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必须向其它所有缔约国对等开放,并在此基础上对缔约国实行国民待遇等非歧视性原则。

但这绝对不是说政府采购市场就必须无条件全面彻底开放。

从WTO《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情况看,各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以对等原则在谈判协议的范围和限度内对外开放,往往是国内供应商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实力的领域。

如,美国1933年颁布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

“要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人和美国投资资本。

”并规定各政府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由国内供应商提供的本国产品、工程和服务。

美国成为WTO《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后,美国《对外贸易法》规定《购买美国产品法》对非成员仍然适用。

各国在市场开放问题上,应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科学地确定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次序和程度。

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规模和程度?

具体讲,在开放时间上应逐步渐进,逐步签订和加入一些多边和双边协议;在开放的地区上按对等的原则,并应考虑地区经济、科技和文化水平的差异,不同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由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推进;在开放的产业上,对有一定竞争优势,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并能抵御外资入侵的行业和部门,可适度开放。

对较重要而又较落后的产业,如,化工、信息产业、汽车等,则对外国供应商采取更严格的限制,以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接轨。

此外,对国际招标限额作进一步研究确定,合理确定最低限额标准,对如何确定开放总量、开放程度及开放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2.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和规则,积极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发展。

在现有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和学习,结合国际惯例来考虑,对有关技术性条款,重点强调可操作性,做出具体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与国际通行的“标准法”相接轨,迅速建立起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及配套措施,以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制度是世界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手段。

因此,我国在加入GPA,谈判时,可以针对其他缔约国的开放情况,尽量减少受约束的机构数量和产品与服务的种类,提高门槛金额。

同时,还要参与制订并积极利用对已有利的制度规则,在加入协议后仍可根据其例外条款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及技术援助的规定,对国内产品实行优先采购,有效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为它们在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取得竞争优势奠定良好的基础。

(1)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的产品和劳动含量。

在国内的政府采购立法中,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的产品和劳动含量,保护本国的企业。

如,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必须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

美国则要求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

(2)给予本国企业以价格优惠。

在波兰的政府采购法中,国内投标者有20%的价格优惠,美国则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价格优惠。

(3)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在进行政府采购时,要充分考虑本国国内工业发展的要求,尽量采购国内商品。

如,《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要优先购买国内的商品,除非国内这些商品的价格是不合理的。

(4)在一些领域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

在进行政府采购时,使用外汇支付平衡、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协议例外”的正当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某些领域,从而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目的。

  3.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对等的,在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同时,也取得了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

国内企业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积极开拓国际采购市场。

(1)按照比较优势的理论,大力发展和提供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中具有竞争性的产品和服务。

目前,我国很多产业部门,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已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

企业可利用自身的优势,规范经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份额。

(2)要加大自主创新的投入力度,形成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技术产品,尽量缩小与国外优秀供应商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差距,更大程度上满足政府采购市场的消费需求。

(3)由于国外普遍实行供应商资格预审制度,并且相关的规定和实践都已相当成熟,进入政府采购适合供应商名单就成为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前提,企业应争取“榜上有名”。

(4)要熟悉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惯例,及时了解有关采购招标信息,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技术规格等方面获得国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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