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与现行著作权法对比表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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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与现行著作权法对比表全文

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第一条

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著作权法

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

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外国人、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并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的作品;

(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或者展示地理地形而制作的三维作品;

(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

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第四条

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五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第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

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第八条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第九条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著作权第二章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人包括:

第十条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第六条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第七条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第八条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

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第二章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外;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五)表演权,即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获得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提供的作品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八)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视听作品以外的不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体裁、种类或者形式的新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权利;(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九)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

(十)摄制权,即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十一)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第十二条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承认中国作者享有同等权利的,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十三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四条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十五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他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合作作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六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第十三条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第十四条

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

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汇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

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第十七条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编剧、但原作作者、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以及受聘于报刊社或者通讯社的记者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依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不产生著作权的移转。

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展览该原件。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的原件为该作品的唯一载体的,该原件所有人对其进行拆除、损毁等事实处分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通过.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第十五条摄影、导演、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第十六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回购、复制等方式保护其著作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保第二十一条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第二十二条

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其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第二十四条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第二十五条权外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作者身份确定后,其著作权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行使。

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第二十六条

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对著作权的保护期未届满的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

(一)作者以及作品原件所有人均身份不明的;

(二)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原件所有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三)作者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

前款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节

第二十七条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其保护期计算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二十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二十五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二十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前四款所称的保护期,自作者死亡、相关作品首次发表或者作品创作完成后次年1月1日起算。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第二十九条

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该作品首次发表后次年1月1日起算。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相关权第三章

出版者第一节

本法所称的出版,是指复制并发行。

第三十条

本法所称的版式设计,是指对图书和期刊的版面格式的设计。

出版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第三十一条

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自使用该版式设计1日起算。

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后次年1月第二节表演者第三十二条本法所称的表演者,是指以朗诵、歌唱、演奏以及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或者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自然人。

第三十三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其现场表演;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四)许可他人录制其表演;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其表演的录制品或者该录制品的复制件;

(六)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表演,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表演,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表演。

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该表演发生后次年1月1日起算。

被许可人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演出组织者组织表演的,由该演出组织第三十四条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表演者为完成工作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第三十五条

务表演,其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表演者享有,但集体性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表演者享有署名权。

依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职务表演的权利由表演者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制片者聘用表演者摄制视听作品,应当第三十六条

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报酬。

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由制片者享有,但主要表演者享有署名权。

主要表演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录音制作者第三节

本法所称的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第三十七条

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本法所称的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第三十八条

下列权利:

(一)许可他人复制其录音制品;

(二)许可他人发行其录音制品;(三)许可他人出租其录音制品;

(四)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公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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