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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1

资金管理制度···················6

柘源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6

收支业务管理制度·················40

工程管理制度与流程················45

人事管理制度···················65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76

合同管理办法···················82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92

物资仓库管理制度·················94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98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加强党内民主和监督,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我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

2.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3.科学决策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决策贴近本局实际,符合林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4.决策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其他需保密的事项外,柘源分公司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5.责任追究原则。

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及其他全公司性的年度重要指标、重要工作计划制定落实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公司性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机构编制设置、调整,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公司的重要奖惩事项;

(5)涉及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重大事项处理、重要信访及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2)列入本级天保、企业供养的人员调入和新人员招录事项;

(3)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每年度列入省、市、县确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本级为主立项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本级建设资金总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非重点工程项目,等重大项目;

(2)年度上级部门下达需考核的重大项目;

(3)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涉及公司资金的调配使用。

主要包括:

(1)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

(2)预算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公司单项支出;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1.议题提出。

党委重大事项的决策议题,由相关公司领导提出,也可以由公司各科室或其他部门提出,经公司经理审核,并报记分管领导同意。

2.调查研究。

由公司经理确定,公司副经理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或由公司组织专门的议题调研组,围绕拟提交的决策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或调研报告。

3.提出方案。

在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有关科室(单位)提出具体方案,一般应提出两种以上的比较方案。

4.风险评估。

有关科室(单位)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工作方案,主办单位应当事先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估,并进行合法性、风险性论证。

5.征求意见。

重大决策事项研究审议前,要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党代表、职工代表、专家学者、党外人士、社区群众、老干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介(包括互联网)或采取公开展示、公开征集、听证会等方式在全公司范围公开,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

6.会议讨论。

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前应通过召开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的形式进行充分讨论。

会议讨论由公司经理或由公司经理委托的副经理主持。

会议一般由负责议题提出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先进行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7.会议表决。

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对重大事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由党委成员进行会议表决。

根据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或形成决议。

在实施会议讨论和会议表决阶段,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列席旁听制度。

根据不同的议题,邀请熟悉会议议题或涉及工作的相关人员列席旁听会议讨论、会议表决全过程。

8.组织实施。

对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的牵头部门及责任单位应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具体落实的部门经理和责任人,按照决策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组织实施,确保党委决策落实到位。

9.监督检查。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情况由党委办负责督办落实。

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反馈,并与各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

负责重大决策实施的牵头部门或责任落实单位要定期向党委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映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同时,除依法应当保密外,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情况应通过党(政)务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进行。

四、责任追究

1.明确责任主体。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对决策和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负总责,公司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并抓好组织实施。

公司党委委员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或党委书记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2.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责任追究应当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条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根据公司整体管理需求进行授权,各单位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管理、审批、结算。

第六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资金预算制度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要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规定。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年度资金预算。

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汇总编报年度资金预算上报集团财务中心。

(二)公司以集团财务中心审批的年度、月度资金预算额为依据,对公司的日常资金管理进行全面控制,对各单位(部门)的资金预算工作起指导性作用。

(三)公司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年、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各财务部门设资金管理岗,负责收集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各科室的年(月)度资金计划,编制本单位的年(月)度资金预算,提交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

(五)公司根据各单位(部门)年度、月度资金预算,经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下达月度资金计划,是公司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

(六)批准后的月度资金计划是各单位、各部门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经预算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加盖印章后方可进行资金结算。

第八条审批人依据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

各单位对于重大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发生。

第九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运行管理,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防止资金风险。

各财务部门应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本单位财务的收支情况予以监督,了解其月度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条建立资金报告制度,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资金运行情况分析,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资金变动事项及时报告,及时掌握资金流向、资金预算执行动态及结果。

第十一条严格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分工。

涉及到不相容的岗位时,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内部相互牵制机制。

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

(三)网银电子证书令牌不得由一人保管。

(四)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五)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不得是同一人。

(六)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不得是同一人。

(七)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会计监督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支付申请。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根据月度预算和生产计划需要,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计划,资金计划应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1、公司领导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根据其职责和资金收支授权审批制度规定,按相关业务审批程序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批准后,资金表一联由用款经办部门提前送财务部门复核,另一联由用款部门自存,支付复核时连同凭证交经办财务人员审核。

2、结算会计依据挂帐的应付款项列出周付款计划,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的周计划,填制付款申请单,报主管会计、总会计师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履行完审批手续。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相关凭证是否齐备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填制相关付款通知单,交由财务主管签字,签字后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通知单及其他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未经复核人员和财务主管签章的资金支付凭证,出纳人员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资金收入的一般程序:

(一)收入预测。

各单位应定期(年、月)根据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应收款项的预计回收额等资料,分项目预测资金收入情况。

(二)收入审核。

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

财务部门核对销售合同、销售计划、定价表、折扣执行、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赊销授权批准等文件,及时检查往来帐目的核对与冲销情况。

(三)办理收款。

根据现金缴款单、银行存款进帐单和应收票据等结算单据,编制记帐凭证,办理收款入帐。

(四)收入分析。

对产品(劳务)销售、收款的两个收入环节进行跟踪管理。

通过发票(收据)与资金核对、货品(劳务)与发票(收据)核对,分析资金收入的完整性、及时性。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六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整。

第十七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转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八)超出现金收支范围的,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运用金融结算工具,减少直接以现金方式办理的收支业务。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四)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五)设立“小金库”或保留帐外公款;

(六)借用其他单位现金或向其他单位借出现金;利用本单位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七)公司所有现金销售收入都要当天入账,当天联系存入公司银行收入专户上,禁止“坐支”现金。

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

第十九条现金的支付程序:

(一)按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经办人提交的支付单据,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人员根据经复核的记帐凭证支付现金,并监督经办人员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出纳人员在记帐凭证栏处加盖个人章。

第二十条现金的收入程序:

(一)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审核收入单据,确认资金来源,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员清点现金后,在收款凭证上签字盖章,在原始凭证和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三)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日(或银行规定的时间)送交银行。

第二十一条现金的帐务处理程序:

(一)现金收支业务发生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各级负责人审核批准,财务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填制“付款通知单”,制作记账凭证,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由出纳进行收付结算。

(二)公司各财务部门应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现金日报表”,保证账款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二条现金的盘点:

(一)每一工作日终了前半小时,出纳人员应核对现金日记帐。

(二)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当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现金帐实相符,必须有其他财务人员在场监盘,现金的盘点方式为实地盘点法。

(三)核对现金日记帐与现金实存数,如存在差异,及时查清原因,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现金溢缺的帐务处理。

(四)稽核人员应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抽查现金盘点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现金的保管:

(一)现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纳负责,其他人员非经特别授权,不得接触现金。

(二)现金不得随意存放,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保险柜内,其余应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必须设置在适当防盗和报警装置的办公室内。

(三)经常性收取较大额度现金的单位或机构要与银行签订上门收款协议,由银行定时上门收款。

(四)大额现金的存取应配备专门车辆和专门的保卫人员。

第四章备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备用金主要是预付给公司有关部门或职工用于出差等的零星开支,严禁以备用金的方式办理异地项目结算。

第二十五条审请备用金经办人据实填写“借款单”,根据公司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在财务部门办理申请借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实行限期报销制度。

对因公出差人员回来后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否责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备用金借款。

对无特殊原因拖欠两个月以上公款的,应从其工资中扣除借款。

第二十七条每月对备用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进行认真清收,对长期未冲销的备用金应向财务部门主管领导汇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备用金领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调动前,必需到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退款手续,否责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三十条银行帐户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的开立:

1、公司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不得私自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实行集团公司统一审批管理。

2、公司原则上不得在注册地或住所地以外开立银行帐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开设银行帐户的,需向公司财务资产部申请,公司财务资产部报经集团批准和备案,方可开设银行帐户。

3、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因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确需在异地开设银行帐户的,要采取总分帐户管理模式,在业务发生地开立临时帐户作为支出户,工程完工或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撤销异地帐户。

4、开立关闭境内外外汇帐户,按照集团公司批复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向集团财务中心和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5、银行开户手续必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总会计师书面授权的财务人员直接到开户行办理,严禁通过私人代办开户手续。

6、公司各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时要与银行签订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填制银行预留签章卡片,送交开户银行存档,妥善保管银行预留签章卡片和开户许可证。

(二)银行帐户的分类:

1、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开立收支帐户,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所有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来源都属于统管资金范围,统一转入公司银行“收入统管专户”上。

该账户资金由财务中心统一管理,不对外支出款项。

2、公司各单位日常资金支付业务通过费用支出账户进行处理,费用支出帐户资金仅来源于上级部门的拨款和银行利息收入及其他暂收代付款项。

(三)银行帐户的变更、撤销:

1、单位更改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于集团公司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2、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时,于集团公司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由银行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

(四)银行帐户管理禁止如下行为:

1、公司银行帐户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部单位或个人代收代付、转账套现;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严禁财务部门以外的业务部门设立、管理、操作银行帐户;

4、未经上级财务部门批准,私自开设银行帐户;

5、隐瞒各银行帐户使用情况;

6、多头开户。

(五)银行帐户的监管:

1、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帐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帐户等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公司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帐户的对帐情况,并要有记录。

第三十一条银行印鉴的管理:

(一)预留银行印鉴实行分管办法,其中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

公司预留银行财务专用章和个人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二)银行预留印鉴与各种收付款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分岗、分人管理。

(三)每日业务结束时,印鉴相关责任人必须把印鉴分别锁入不同的保险柜,次日工作时取出。

保存预留印鉴的保险柜密码要每月更换一次。

(四)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或更换时,必须填写“印鉴交接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经授权并登记在案以备查。

(五)当银行预留印鉴相关责任人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当立即办理银行印鉴更换,已报废的印鉴,不得重新使用。

(六)如果印鉴遗失,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并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公函和公安机关证明等相关文件,变更银行预留印鉴。

(七)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预留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但必须要有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不得以加盖个人名章代替。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务处理流程

(一)银行存款的收付须履行资金收付的一般程序,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经办人送交的收付单据,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付款凭证,在当日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办理款项收付,在原始付款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章和出纳个人名章。

(三)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严禁以下行为: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拆借资金;

2、办理违规高息存款业务;

3、公款私存;

4、在企业非经营所在地存款,经授权批准的除外。

(四)单位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禁止以下行为:

1、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办理公款收支业务;

2、帐外设帐;

3、资金“体外循坏”;

4、非财务部门管理资金。

(五)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远期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严禁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十三条银行存款的帐务处理流程

(一)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各级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复核批准后的原始票据经财务复核员复核后填制“付款通知单”,制作记账凭证,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三)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付款凭证,在当日付款,然后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编制“银行存款日报表”,确保当日付款业务,当日全部处理完毕,登记上账。

第三十四条支票办理流程

(一)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1、由出纳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的银行签章后,领购支票;

2、签发支票前,为防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纳人员应认真查对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

3、签发支票时,将支票的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要素填写齐全,并加盖预留的银行签章。

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4、经办人在支存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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