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实用型人才 教材 第二章 水上安全指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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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实用型人才教材第二章水上安全指挥

第二章水上交通安全指挥

第一节值班搜救

一、水上交通安全及搜救值班

(一)水上交通安全及搜救值班工作的程序和标准

1、水上交通安全及搜救值班工作程序

(1)指挥分中心与政务中心之间的工作信息流转

指挥分中心→政务中心

①指挥分中心应及时将执法大队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结果、现场检查情况、需补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及其他需反馈的事项,反馈到政务中心;

②指挥分中心应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信息(如事故、违法行为、气象、肇事逃逸协查等需政务中心配合的),及时通报给政务中心。

政务中心→指挥分中心

①政务中心每日应将本部门已受理或办结的所有行政许可(报备)通报指挥分中心;

②如需进行许可事项核查的,政务中心应注明实施海事行政核查的行政许可事项,并提出具体的核查内容。

(2)指挥分中心与执法大队之间的工作信息流转

指挥分中心→执法大队

①指挥分中心应每日(或定期)将次日(或下阶段)下列任务下达执法大队:

重点护航(守护)计划、交通管制计划、需实施安全检查的船舶信息、需实施现场检查的行政许可或报备事项等。

②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指挥分中心应及时通知执法大队,并提出相应的海事现场检查要求:

a.发生紧急情况需临时实施交通管制或重点护航(守护)的;

b.如有交通肇事协查或其他协查任务的;

c.险情或事故信息应及时通知执法大队,并提出现场处置和初步调查、取证要求;

d.需执法大队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信息;

e.其他需执法大队及时完成的任务。

执法大队→指挥分中心

执法大队应将下列工作实施情况及现场检查中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指挥分中心:

重点护航或守护;船舶安全检查;行政许可或报备事项现场检查情况及处理建议、现场违法行为查处、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收集的航行安全信息、事故或险情信息、违法行为信息、隐患信息等。

(3)指挥分中心与办事处之间的工作信息流转

①指挥分中心应将涉及需办事处配合完成任务的信息、其他需要通报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办事处;

②办事处应及时向指挥分中心反馈指令性的或配合完成的相关工作情况,同时应将海事管理中发现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指挥分中心;

(4)指挥分中心、政务中心、执法大队应将相关的海事管理信息及时登录“海事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以达到信息共享。

法规督察科通过该系统开展法规督察工作。

(5)事故、险情及隐患信息的接收与处置

指挥分中心统一接收外部报告或举报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安全隐患,并按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处置。

(6)指挥分中心对巡视车、巡逻艇的调度与监控管理

①根据每日海事执法任务,调派巡视车、巡逻艇执行任务。

②加强对巡视车、巡逻艇的监控,接收巡视车、巡逻艇的动态报告,统一调度和指挥巡视车、巡逻艇完成紧急任务。

③发现巡视车、巡逻艇在行政执法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执法大队,涉及违规行为的通报法规督察科。

(7)海事管理重要信息的传递、相关工作数据的统计上报

①指挥分中心接到海事管理的重要信息、上级的工作指示,视情况报请处、科领导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执行,并将处置情况在《值班日志》中及时认真做好记录。

②指挥分中心按要求汇总当日的辖区海事管理情况及工作数据,并在次日晨会上通报。

③完成相关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二)水上交通安全及搜救值班工作标准

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必须精通业务,具备较强的执法技能和水平,做到“四熟、二会”。

“四熟”是熟悉管辖区域情况,熟悉值班注意事项和工作规范,熟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熟悉各项工作的工作程序和处理原则;“二会”是会收集、撰写、传递值班工作中的基本报告、情况和信息,会使用、操作值班室各种设备。

1、讲普通话,用语文明、规范,简洁明了,不准讲忌语。

2、值班记录必须记录详实、及时,字迹端正,对各种搜救、事故的处置情况记录规范。

3、办事高效,对接收的有关单位的传真、申请等要及时查阅和审核,并根据程序或管辖范围、权限及时进行处理或移交处理。

4、履行法定职责和内部操作程序,加强责任意识,无失职、渎职或越权等行为;对非职权范围内的业务申请或咨询,告之受理部门、申请途径,加强请示汇报,必要时转交有关部门或处室。

二、海事安全管理和海上搜救信息的获取与处理

(一)准备阶段

1、基本情况掌握:

当日各岗位人员值勤情况,车、船、监控设备和其他设备完好情况;气象、潮汐情况;辖区船舶计划;海事监管动态情况;交接班记录及前两班的值班记录;上一班的重大事项与未了事项。

2、重要情况掌握:

上级部门与本单位的工作布置和要求(追查、协查船舶等);近期重要的航行通告(警告)。

3、外部情况掌握:

辖区水域安全情况;外单位报告等情况。

(二)实施阶段

1、日常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对现场监管组织、指挥、协调的核心作用。

按规定要求安排、协调各岗位人员出勤,及时通过“海事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提醒、检查各岗位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重点做好向有关单位通报水文气象信息、航行通告类安全信息、新发布的水上安全法律文件信息,特别要注意跟踪辖区海事、搜救、水上水下工程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情况,并通过一切有效手段通知到辖区相关单位和船舶;布置落实辖区重点船舶护航工作,及时提醒和督促检查护航到位情况。

2、特殊气象管理

(1)根据防风“三加强”:

对航行船舶加强风情宣传、对停泊船舶加强锚缆检查、对签证船舶加强防风核查;防雾“三阶段”:

雾前宣传预报、雾中加强通报、雾散全力疏导;防台“三阶段”:

风前宣传撤离、风来组织抗击、风后精心疏导的要求,布置和检查各岗位的管理工作。

(2)组织辖区防抗:

第一报:

向有关单位通报特殊气象信息,向局指挥中心报告辖区实际气象水文情况;第二查:

向有关单位查询船舶、设施防抗及遇险情况,使用电视监控设备观察风、雾过境时及过境后的辖区水域安全情况以及早获悉遇险信息;第三救:

一旦获悉有船舶、设施遇险,立即组织救助。

(三)应急救助指挥协调

1、立即汇报:

一旦获悉有船舶、设施遇险,立即按程序报告,并跟踪查清情况。

2、组织救助:

调动现场监督人员,征用辖区救助力量,联系遇险船舶、货主单位,按“抢救人员,免遭伤亡;抢救船舶,免堵航道;抢救货物,免污水域”的原则组织救助。

(四)处理阶段

1、对有影响或可能影响船舶开航、作业的事项,需立即报告。

2、读取、听取、收取各岗位的工作汇报或记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并按指令执行。

3、对本岗位各项工作及时如实作好值班记录(包括行风工作情况),尤其要记清重大事项和未了事项。

三、水上交通安全及搜救值班工作中使用的设备和信息系统

(一)CCTV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二)AIS系统

(三)GPRS巡逻艇、巡视车跟踪定位系统

(四)海事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五)VTS系统

(六)海事内部800兆通讯设备

(七)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

(八)其他设备

四、航行安全信息收集与处理

航行安全信息主要指水文气象信息,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信息、水上水下碍航物信息、事故或险情信息,交通标志及其变化信息,影响或可能影响船舶航行、停泊及作业安全的其他信息。

(一)气象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1、气象、海况信息收集:

(1)气象台信息预报;

(2)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发布;

(3)船舶或港航单位等的报告;

(4)水域巡视员现场观测报告等。

2、气象信息处理

(1)一般气象信息处理

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按规定记录在《值班日志》,并填入海事执法任务书或登录“海事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2)恶劣气象信息处理

①收到恶劣气象信息时,将恶劣气象信息及时通报执法大队,立即开展辖区安全巡查,进行防恶劣气象宣传,加强通航维护等措施。

②收到恶劣气象信息时,将恶劣气象信息及时通报辖区轮渡、游览船、渔政部门、水工作业单位等有关单位,要求其加强防范,落实安全措施;必要时,可要求其停航、停止施工作业。

③在恶劣气象下需协助的(如抢险等),可应申请,通知执法大队提供必要的援助。

④收到恶劣气象信息时,将恶劣气象信息及时通报政务中心,要求其配合做好防恶劣气象宣传工作,严把签证关。

⑤收到恶劣气象好转信息时,立即通知执法大队加强通航密集区、复杂航段现场船舶的疏导和通航秩序维护。

3、恶劣气象信息处置记录

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应将恶劣气象信息收集及处置情况及时记入《值班日志》。

(二)有碍航行安全信息的收集与处置

1、信息内容

(1)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2)妨碍航行安全的物体;

(3)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4)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5)大型水上活动;

(6)事故或险情;

(7)妨碍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2、信息来源

(1)船舶驾、引人员报告;

(2)水域巡视员现场检查发现;

(3)政务中心报备信息;

(4)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通报

(5)其他人员举报。

3、信息的核查和报告

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接到影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信息后,立即通知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的反馈,视情况报告指挥分中心负责人。

4、信息处置

(1)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将有碍通航安全的异常信息,及时通知政务中心,要求其加强宣传;

(2)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将有碍通航安全的异常信息,及时通知执法大队,要求其加强宣传,提醒过往船舶注意;加强现场通航维护,密切注意情况变化,及时反馈信息;

(3)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等异常情况,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立即上报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

(4)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跟踪有碍通航安全异常情况的变化,异常情况消除后,及时通知政务中心和执法大队。

5、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将异常信息收集、报告及处置情况及时记载于《值班日志》。

(三)信息咨询服务

应船方请求或必要时,直接通过VHF、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通(警)告及其他信息等。

五、事故险情信息接收和事故(含污染事故)险情快报的上报要求

(一)事故险情信息接收

1、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接收到事故或险情信息时,应立即与当事船舶取得联系,首先了解当事船舶情况、有无人员伤亡、发生事故或险情的原因及救助要求等,同时通知执法大队立即赶往事故、险情现场;

2、海事水域巡视员到达事故或险情现场后,向当事船方进一步了解事故或险情的详细情况,当事船舶及人员详细情况,并报告指挥分中心;

3、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在不影响船方进行自救的情况下,进一步向船方了解事故或遇险船的船名、船公司及船舶概况,载货情况(是否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吃水、本航次起讫港、目的港、已经采取的自救措施以及其他救助要求等情况。

(二)信息评估与报告

1、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或险情信息后,应对报警信息进行核实和评估,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规定,确认险情等级;

2、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或险情报告后,无论事故、险情等级大小,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指挥分中心负责人报告。

发生下述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后,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必须报告海事处领导,并在事故接报后1小时内,向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上报《水上交通事故快报》;24小时内,向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上报《水上交通事故续报》:

(1)涉及“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滚船、游览船、高速客船及危险品船)的水上交通事故;

(2)涉及沉船的水上交通事故;

(3)涉及人员死亡或失踪的水上交通事故;

(4)发生事故等级为大事故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

(5)涉及外轮的事故。

3、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接到火灾、爆炸导致的水上事故或险情后,还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4、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在事故或险情处置过程中,应随时做好跟踪记录,直至事故或险情处置结束,并按要求上报续报。

六、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简介

(一)指挥分中心接收水上交通事故信息

1、上海海事局水上指挥安全中心转报的信息;

2、当事船舶、浮动设施及其船东的报告;

3、事故现场或附近船舶的报告;

4、公安110接警台转报信息;

5、其他途径的报告。

(二)现场初步调查

指挥分中心指派海事水域巡视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初步调查,并根据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及时向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报告。

(三)全面调查

执法大队指派海事调查人员深入调查,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认定。

(四)事故调解与行政处罚

海事调查人员根据申请组织事故当事方进行海事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书》;政务中心对事故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送达海事文书。

七、航行警告与航行通告

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是海事机关向船舶提供的安全信息服务。

航行警告:

是国家主管机关为保障社会公众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

通过海岸或江岸电台,利用无线电报方式播发的一种航行安全信息。

它的对象主要为航行中的船员及远离岸边在水上水下进行各种作业的作业者。

航行警告就涉及的范围而言,可分为“沿海警告”、“地方警告”和“区域警告”;就使用的语言来说,可分为“中文警告”和“英文警告”;按其紧急程度划分,可分为“常规警告”、“重要警告”、“极其重要警告”。

航行通告:

由国家主管机关发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

第二节指挥协调

一、水上巡航管理的有关规定

详见第四章《水域巡航》。

二、巡逻艇护航、守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

(一)重点护航、守护与交通管制种类

1、上海海事局下达的重点护航任务;

2、影响通航环境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场守护;

3、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沉船现场的守护或交通管制;

4、影响通航秩序的水上大型活动的现场守护或交通管制;

5、特种船舶,如军舰、豪华邮轮等的重点护航;

6、其他需实施重点护航、守护与交通管制的情况。

(二)信息来源

1、上海海事局下达的重点护航任务书;

2、政务中心行政许可或报备项目要求;

3、行政相对人申请;

4、执法大队现场管理的需要等。

(三)重点护航、守护与交通管制工作流程

1、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根据接收的船舶重点护航、守护与交通管制信息,制定相应的重点护航、守护与交通管制实施计划,并下达执法大队,通知其负责组织实施。

2、执法大队接到任务后,组织海事水域巡视员实施重点护航、守护与交通管制。

3、海事水域巡视员按照计划要求具体实施重点护航、守护与交通管制。

4、海事水域巡视员将现场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反馈指挥分中心。

5、指挥分中心完成台帐记录、数据统计和总结上报。

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现场监督管理要求

详见第四章《水域巡航》相关内容。

四、海事行政许可(或报备)的现场监督管理与检查要求

详见第四章《水域巡航》相关内容。

五、禁止(解除)船舶离港、协查、扣押(解除)船舶以及追查肇事逃逸船舶的工作程序

(一)要求以指挥分中心为信息中心的监控网络,保证协查、扣押、禁止离港、追查肇事船舶以及上述事项的解除得到切实的执行。

1、禁止(解除)船舶离港是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对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采取禁止离港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关于禁止船舶离港和解除禁止离港的安全检查管理上的标准和审批程序,可以学习船舶安全检查专门章节的内容。

这里所指的工作程序是指指挥分中心对船舶实施禁止离港或解除禁止离港的强制措施的信息流转程序。

2、协查和追查肇事逃逸船舶及解除协查是根据有关协查和追查肇事逃逸船舶及解除协查要求的信息,指挥分中心负责组织在辖区内进行落实的工作程序。

(二)具体程序

1、指挥分中心接到禁止(解除)船舶离港、协查、扣押(解除)船舶以及追查肇事逃逸船舶的信息后,立即通知执法大队、政务中心、办事处、VTS等所有工作岗位,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实施工作。

2、各岗位接到上述信息通知后,根据指挥分中心提供信息,予以执行并反馈与之有关的信息。

(三)追查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肇事逃逸案件

1、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接到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肇事逃逸协查信息后,立即通知执法大队、政务中心、办事处,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协查工作。

2、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利用CCTV监控系统对事故现场附近水域搜寻肇事逃逸船舶,发现可疑船舶立即通知执法大队核查。

3、海事水域巡视员等接到协查任务通知后,根据指挥分中心提供的肇事逃逸船舶特征,迅速展开对辖区航道(路)、锚地、停泊区、码头及泊位、港池等的检查,发现嫌疑船舶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根据船舶外在特征、是否有碰撞痕迹或法定文书记录的记载等判断船舶是否是肇事逃逸船舶。

4、海事水域巡视员等将现场协查结果及时反馈指挥分中心,指挥分中心将现场协查结果及时反馈请求协查单位。

5、根据船舶可能逃逸方向需要在上海港水域范围内或外省水域协查的,指挥分中心制作《肇事逃逸协查通知书》,报处领导审批后上报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并由其转发各相关海事处或其他海事局,予以协查。

6、指挥分中心接到本辖区肇事逃逸船舶被其他海事处查获信息后,迅速将有关情况通知执法大队,进入事故调查程序。

7、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将肇事逃逸协查信息的接收和处置情况详细记载于《值班日志》。

六、危险品船舶管理和船舶防污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详见第九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和第十章《船舶防污染管理》

七、季节性管理和专项整治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季节性管理主要包括船舶防台、春运、鳗苗捕捞、浓雾和强风以及突发性气候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1、季节性管理的特点及做法

(1)具有时间阶段性和周期性。

鳗苗管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15日,防抗台风为每年的7至10月,春运时间在春节前后为期40天,春季和冬季发生浓雾天气,强风是在冬季冷空气南下影响的恶劣天气,而突发性气候主要是指长江口水域受夏季强对流天气影响造成的雷雨大风天气,而对洋山和金山水域主要是受夏季东南风的影响。

季节性管理工作每年为一周期,各种季节性管理工作具有明显的持续性和周期性

(2)季节性管理以宣传和督促为主,行政管理和行政强制为辅。

季节性管理工作中有两种类别,一种是因为气象影响而履行的安全管理督察职责,如台风、浓雾和强风及突发性气候的管理;一种是在一定时段上出现的安全管理重点工作,如春运和鳗苗捕捞管理。

对于气候带来的管理,其实就是在督促船舶、码头、航运单位、施工单位等,在根据自身情况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可能造成的危害的前提下,进行管理来保障应对工作得到切实的实施。

而对于一定时段上出现的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主要靠强化现场管理与服务,保障季节性工作的安全开展,同时也保障通航安全和社会稳定。

(3)针对气候造成的季节性管理,主要是落实在组织和防范上。

海事依托自身的气候信息来源,将具体的气象信息发送到相关的航运船舶和单位,督促落实应对措施。

另外通过海事现场管理力量进行现场检查与管理来强化落实。

(4)春运和鳗苗捕捞管理工作是在有临时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的基础上实施的。

春运是在客运高峰期间,保障客运船舶的安全的重要工作,管理和服务并重,投入现场管理的力量相对集中在客运船舶上,对其他船舶和设施以及与航运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春运安全大环境。

鳗苗捕捞管理主要是强化现场监视与巡查,如出现鳗苗捕捞影响通航环境或造成对水上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影响,必须得到有效的行政管理和宣传处置。

(二)专项整治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是海事管理工作中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或针对辖区内一定时间内出现的安全突出问题,而采取集中力量进行统一的安全治理的行动。

这种专项整治工作有具体的实施计划和行动目标,作为水上安全指挥值班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和落实相关的计划并作为指挥协调机关全面组织实施,全面掌握和跟踪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节实施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

一、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所述的紧急阶段

紧急阶段是根据具体情况系指不明阶段、告警阶段或遇险阶段的通称;不明阶段是指对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安全情况尚不明确的阶段;告警阶段是指对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安全情况感到忧虑的阶段;遇险阶段是指有理由相信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处于严重和紧迫危险情况而需要援助的阶段。

(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的险情等级分类

1、程序中用语的含义和险情等级

(1)险情,是指对水上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事件。

(2)客船,是指普通客船、滚装客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

(3)一般险情是指:

①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以下的险情;

②3000总吨以下非客船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③船舶溢油10吨以下;

④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

(4)重大险情是指:

①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险情;

②任何客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③3000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④船舶溢油10吨及以上,50吨以下;

⑤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⑥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5)特大险情是指:

①水上遇险人员超过50人及以上的险情;

②任何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超过50人及以上的险情;

③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④船舶溢油50吨及以上;

⑤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三)水上险情的指挥、协调原则

1、水上险情的指挥、协调原则的依据

(1)《上海海事局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2)《上海海事局水上防台应急预案》

(3)《上海港油污/化救应急预案》

2、黄浦江水域

黄浦江水域的水上搜救工作重点是人命救助和保障主航道的安全畅通;搜救工作主要要求是快速反应。

搜救行动的首要任务是迅速出动巡逻艇或征调附近船舶营救落水人员,及时征调打捞船、拖轮将遇险或事故船舶拖离主航道,防止船舶沉没于主航道影响正常的通航、或者防止船舶失控漂航扩大事故损失。

黄浦江水域水上搜救工作的特点是内河船舶存在超载、违章航行和船舶技术状况差的现状,经常发生船舶自沉或与它船发生碰撞而导致船舶沉没、人员落水;大型船舶因主机故障造成失控的应急救助也较频繁。

3、长江口水域

长江口水域受气候条件的影响较为严重,水上搜救的主要对象是对受突发气象原因的影响造成船舶进水、搁浅、自沉的内河船舶和沿海中小型海轮,或者是因船员素质差、使用过期或失效的航海图书资料、走错航道等原因造成的船舶触损、自沉的中小型海轮。

搜寻救助的主要任务是及时组织附近的船舶抢救船上人员,组织拖轮、打捞船前往救助船舶或协助脱浅、离开主航道等。

由于深水航道是重点保障航段,长江口水域又是上海港和长江沿岸港口的唯一出海通道,巡航值班轮艇布置较为合理,在吴淞VTS的密切配合下,基本能做到反应迅速,组织、指挥信息传递较为通畅。

(四)海区搜救责任区

海区搜救责任区的搜救主要是在接到船舶遇险、事故报警后,根据情况,在派出搜救指挥巡逻艇赶赴现场的同时,协调东海救助局就近派出专业救助值班船,并通过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事故海域附近的在航船舶,协调这些船舶前往事故海域进行了望观察,进一步了解信息。

二、应急处置

(一)人员落水的搜寻、救助措施

1、水上搜救中主要的是对人命的救助,在发生人员落水时的救助必须考虑迅速性。

在接到人员遇险的报告后,必须了解清楚遇险人员的位置与数量,应根据事故险情的性质及等级立即启动水上搜救应急处置预案,按预案要求开展水上搜救工作,就近调派搜救力量立即投入搜救。

应遵循“救人为主”、“搜救优先”的原则,在保障人员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救助船舶、设施和货物;

2、救助措施具体方式

(1)当事船舶或设施的自救与搜寻;

(2)指派就近海事巡逻船到达现场搜救与指挥

(3)通知专业救助队伍赶往现场,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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