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校溺水交通意外伤害自杀打架斗殴等事故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242313 上传时间:2022-12-1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6.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顺市校溺水交通意外伤害自杀打架斗殴等事故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安顺市校溺水交通意外伤害自杀打架斗殴等事故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安顺市校溺水交通意外伤害自杀打架斗殴等事故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安顺市校溺水交通意外伤害自杀打架斗殴等事故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安顺市校溺水交通意外伤害自杀打架斗殴等事故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顺市校溺水交通意外伤害自杀打架斗殴等事故管理制度.docx

《安顺市校溺水交通意外伤害自杀打架斗殴等事故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顺市校溺水交通意外伤害自杀打架斗殴等事故管理制度.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顺市校溺水交通意外伤害自杀打架斗殴等事故管理制度.docx

安顺市校溺水交通意外伤害自杀打架斗殴等事故管理制度

贵州省校(园)预防学生溺水、交通意外伤害、自杀、打架斗殴等事故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

下设专门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务主任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二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优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二章相关安全制度规定

第九条安全组织制度。

安全组织是安全工作的前提。

学校安全工作必须组建完善的安全工作网络,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构,从而保证安全工作有序、有效。

(一)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根据人员变动进行适当调整。

负责本校的全面安全工作。

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分管安全的总务处主要负责人或后勤装备处主要负责人副组长。

领导小组每学期制订安全工作计划,部署一学期的安全教育与防护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二)构建学校内部的安全教育与防护体系,各班级、食堂、门卫等全方位联动,全体教师都纳入安全体系中,形成全体教师都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

校长对全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处室、各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工作负责,任课教师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每年,校长都要与各位责任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三)构建学校外部的安全防护体系,学校要在上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部门通力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四)学校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全体家长的通信网络,保证网络畅通,家长会召开形成制度化,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发生问题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五)学校要配备注册安全员,并将名单上报上级部门和通报全校。

注册安全员相对稳定,如有情况及时调整。

注册安全员要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迅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定期向安全主管校长汇报工作情况,经常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六)学校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每学年、每学期的学校工作计划,要把安全教育与防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每学期都要制订安全教育与防护工作计划。

(七)学校要加强值勤管理工作,每学期都要安排值周、值日工作,各班也要安排学生干部值日。

节假日、双休日,都要安排好护校值勤人员,对学校安全负责,轮到值勤的人员,要按时到位,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条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学校职责所在,也是安全防护的重要手段。

为了推进安全教育,切实实施安全教育,学校必须认真抓好安全教育。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高度重视学校安全教育,全体教师必须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来抓,做到教育经常、教育及时,努力提高全体师生的防护意识。

(二)每学期坚持实施“安全教育周”。

每个安全教育周都有一个鲜明的教育主题,做到丰富、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三)每学期的少先队大队活动,都至少要有一次安全教育主题队会。

中队活动至少要有两次以上的安全教育活动。

各个活动都要有计划、有效果。

(四)班主任要严格遵守晨间谈话制度,每周的班主任晨间谈话,都要有一次安全教育,做到早准备,有针对性,达到实效。

(五)每学期安排一次法制副校长或校外辅导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来校作一次安全教育方面的讲座。

(六)学校要办好法制宣传栏,教导处要重视学校法制教育宣传工作,定期更换,内容新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法制宣传内容,各班要引导学生观看,接受教育。

(七)根据教育形势,适时地通过板报、展板、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通过课堂、集会等方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安全活动制度。

学生活动必须进行严密的布置,保证绝对安全。

凡开展活动都要根据以下要求落实活动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一)学校各项活动要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和方案,报请教导处审批后方能组织进行。

由教导处认真审核活动计划、方案,配置活动指导教师、管理人员,将安全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杜绝活动中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活动安全、顺利的进行。

(二)切实加强学生活动安全防范工作。

活动前,要结合学生年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培养他们守纪律、讲秩序的良好习惯,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三)集体活动的场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必须坚固安全,出入道口畅通,场内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四)开展大型活动都要成立领导小组,校长任总指挥,领导小组具体部署活动的全方位工作,安排全体教师进班管理。

(五)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要选择安全保障设施齐备的地方或场所,组织春游、远足等类活动,应派人先到所到地点探路、调查地形及有关情况,要保证活动的安全。

(六)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及其他活动,必须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

(七)学生外出一般坚持步行,若使用交通工具,应按公安局、教育局有关精神执行,不得使用货运车辆,不得租用个体营运车辆。

(八)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在使用体育器材锻炼时,应在教师的陪同和指导下进行。

教师应对器械进行认真检查,防止由于使用体育器材不当或运动负荷不适宜而造成损伤,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二条安全督查制度。

安全督查是整个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督查是为了强化秩序、严肃纪律、消除隐患,学校要坚持安全督查经常化。

(一)学校安全督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要部署安全督查的工作网络,领导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二)每学期开学前,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消除隐患。

期中要组织安全工作回头看,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

期末要组织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评比。

(三)每周行政值员具体负责安全的检查、监督与管理,行政值员要组织若干人员对学校的安全状况作一次检查,记录有关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值日教师负责当天的安全工作,要加强安全巡视,对学校及全体学生的安全实施管理,对违反安全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正确处理当天出现的各种偶发事件。

(五)学校组织红领巾监督岗学生,协助值周和值日教师一起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值日教师要给以指导和帮助,值勤学生要注重安全方面的督查。

(六)每月安全领导小组要督促各部门、各方面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研究和整改有关工作。

(七)门卫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盘查,发现行迹可疑人员,要全力阻止进入;晚上,门卫对校园至少巡查一次。

门卫发现情况要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八)安全员要经常性地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强化设施的安全和行为的安全。

(九)班主任每周要对本班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包括设施、学生表现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学校每学期对校产进行清查一次,发现缺损要及时记录,及时补救,追究原因,保证校产不流失。

第三章预防学生溺水管理

第十三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各地实际情况,开展预防学生溺水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强化日常管理。

溺水事故主要发生在校外,发生在节假日及学生上、放学途中。

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发生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各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特点,对学生经过较多的水库、湖泊、河流等水域,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加强管理,主动设立警示牌,并按区域将监督管理工作分解落实到教职工,防止学生私自下水。

要加大对学生上、放学期间的监管力度,因病或因事外出的学生,一定要写好请假条交学校,同时,班主任老师要与其家长取得联系,告知学生去向。

第十五条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抓好防范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协调落实,把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落到实处。

实行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到位造成学生溺水死亡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学校预防学生溺水安全管理机构。

成立校长为组长的预防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小组,具体负责预防学生溺水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管理,严明纪律。

明确要求中小学生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第十八条深入开展游泳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采取班(队)会、标语、黑板报、专题报告等形式,用游泳溺水死亡的案例教育、警示学生,提高每一个学生的游泳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让每一位学生认识到私自下河游泳的严重危害性,懂得生命的珍贵,在思想意识上构筑珍爱生命、拒绝私自下河的防线。

第十九条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全体师生的自身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专题班会,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常识,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和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防、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人人懂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防事故(意外)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针对学校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防溺水宣传与教育。

各班每学期要做到“五个一”:

即举行一次防溺水专题知识讲座,出一期防溺水防意外事故班刊,举行一次有关安全教育的主题班会,每人写一篇安全防范心得体会,写一封告家长信(关于如何共同做好防溺水工作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加强导护工作。

导护老师要准时到岗,加强巡视,且把重点放在午间、课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每节课教师都要点名,发现学生未到校要及时了解原因,未请假的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并立即报告学校。

学生请假要有家长签名,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同时,实行学生安全有奖制度,并与“绩效工资”挂钩。

第二十三条各班要设立安全监督员,与班主任配合,经常检查,留心观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

第二十四条要主动与家长联系。

通过开家长会、家访等形式,把安全问题讲实、讲严、讲细,要求家长切实承担起学生在校外的安全监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

每学期初与各班签订责任状,并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把安全工作列入教师的考核与评先、晋级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学校防溺水的安全防范工作由政教处牵头,组织护校队、班主任开展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帐。

第二十七条每年的五至九月为工作的重点时段,学校要通过集会、橱窗、校园广播、告家长书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利用体育课对学生进行游泳基本常识、安全防范要求等方面的教育,牢记“生命第一,游有监护”的学校要求。

第二十九条结合本校的学生特点和所处地理位置,拟定防范重点在高温季节安排教师加强巡查。

第三十条在重点防范时间内,加强对班级防溺水工作的管理考核,强化班主任工作责任。

第三十一条加强家校联系,通过印发《安全责任书》、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

第三十二条组织教师对学生进行溺水后救生等方法的指导,使学生初步掌握相关的救生与自救方法。

第三十三条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四条教育学生不要到池塘、汛期的危险区、江河等有溺水危险的地方玩耍。

到公用泳池,河里游泳必须经家长同意并有成人陪同。

遇溺水发生,要大声呼救。

第三十五条在游泳入水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睡眠不足,身体过于疲劳,或情绪激动,都不宜游泳。

饭后60分钟内不要游泳。

第三十六条游泳时不要冒险跳水,遵守游泳池规则。

第三十七条对学校周边的鱼塘、水库,学校应当及时交涉当事人,设立“水域危险”的警告标牌。

而且要求,各条线路方向来往的教师时刻关注沿途水域情况。

第三十八条节假日提前告之家长,与家长取得联系,争取校外力量的支持和配合,严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

同时,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制度,增强值班力量,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三十九条建立“学生安全小组”,每个村组线路都有专门的“学生关照员”负责,学生与学生相互提醒和监督。

第四十条严格信息通报制度,遇有私自下水游泳的情况和溺水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隐患和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一条游泳“五不”规定:

不私自下水游泳;不结伴游泳;不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游泳;不在没有教师和家长的陪护下游泳;不到陌生的水域游泳。

第四章预防学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管理

(一)切实抓好防范交通事故工作。

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保持安全工作的一贯性、连续性,要动员学校的每一位师生都来参加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

(二)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

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学校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

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学校要坚持对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要反复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交通规则,养成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要采用多种方法和生动活泼的形式教会学生识别交通指挥信号。

(五)学校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学、放学的学生,分别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对乘车的学生的教育:

不抢上、不抢下;等车停稳以后才能上、下车;上、下车时不能使用跳跃动作;要小心不被车门挂住衣服或书包;乘车时,头、手或身体的任何部位不能伸出车窗外,不能向车窗外扔东西。

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

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不要闯红灯;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

(六)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学校要组织顺路学生组成上学、放学的路队,设立路队长,互相帮助、互相照应。

学校、班级应重点留意那些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及时和他们的家庭取得联系,确保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够马上了解原因,采取对策。

(七)加强校园内的交通管理。

要在人员众多的校园十字或丁字路口以及陡坡拐弯处设立车辆慢行的警示牌;要规范校内机动车的停放地点,规定车辆在校内的最大行驶速度;要规定校内的施工车辆不能在师生上学或放学的人流高峰期在校园内行驶;要加强对学生校园内骑自行车的督导和管理;校外车辆不征得学校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能在校园内行驶。

(八)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九)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

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师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导交通,监督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

(十)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

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距学校门口50米路段内实行学校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十一)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实行一日一统计,一周一通报。

(十二)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十三)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

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十四)学校要加大对教职工、学生专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

督促车主对车定期保养,按时季检,不准使用无照司机及车证不符司机。

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

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十五)校外单位在学校举行的所有集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有专人维持秩序,学校负责监督检查。

在活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学校有权责令活动中止;在校内施工的人员,须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接受保卫处的安全教育。

(十六)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到人,实现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达到预防为主的管理目标。

(十七)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三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一)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二)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和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三)机动车在校园内慢速行驶,应尽量低速慢行,不得影响行人安全,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校园的交通标志,校内不准超车。

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四)因参加校内举办的各种活动,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经校办批准,并到门卫处备案。

按指定的时间、时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场地。

(五)自行车、电瓶车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不准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车、电瓶车,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4.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楼内或办公室内。

要依次、整齐地摆放在车棚内。

不准在道路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5.学生放假乘车的车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机动车的证件、号牌齐全、车况和机件良好。

第四十四条校园自行车、机动车安全管理

(一)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实行定位停放管理。

自行车持有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严禁乱停乱放。

(二)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

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三)在校园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四)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五)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总务处)协同查处。

(六)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载重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七)机动车进校园应服从学校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八)驾驶员应及时将机动车的车门关锁好,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

除重大活动外,平时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

(九)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十)来校办公务的外来车辆,经门卫人员与相关领导联系并获得同意后,可以入校。

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十一)非行使公务的车辆,应事先与学校有关人员联系,做好登记,方可入校。

无特殊情况,非经允许,出租车严禁进入校园。

第五章预防学生自杀事故管理

第四十五条做好学生珍爱生命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好各地党委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形成当地党委、政府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管、专门抓的格局。

第四十六条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

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自杀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十七条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意识。

学校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生命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

第四十八条学校要坚持对学生避免自杀意识的培养,要反复宣传生命健康知识,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采用多种方法和生动活泼的形式教会学生正确处理人生各种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九条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各项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和应急保障系统。

第五十条学校办公室做好预案的制定发放、登记和重新修订,定期组织教职工学习应急预案的内容;加强对教职工师德教育,不侮辱和体罚学生,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五十一条每半年要集体讨论研究一次涉及学生自杀事故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德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行为安全教育、责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自尊、自爱意识。

加强对学生干部教育,切实执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后勤部门要经常性地对学校保安进行教育,严格执行保安巡逻制度。

第五十四条后勤部门、校医室常备一定应急医疗物资,确保医生值班。

第五十五条教学部门加强课堂的管理,执行考勤制度;发现有学生缺勤或人不在要及时登记并通知班主任。

第五十六条值日行政履行值日工作职责,坚守学校,有事外出必须或请其他行政代履行值日工作职责。

第五十七条办公室印制全校教师通讯录,并定期核对电话号码,班主任、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内通讯录中能有一个电话畅通。

第五十八条制定、健全、完善各种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建立学校预防学生自杀安全管理机构。

成立校长为组长的预防学生自杀安全管理小组,具体负责预防学生自杀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第六十条深入开展游泳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采取班(队)会、标语、黑板报、专题报告等形式,用自杀死亡的案例教育、警示学生,提高每一个学生的生命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十一条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全体师生的自身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第六十二条各班要充分利用专题班会,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常识,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和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防、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人人懂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防事故(意外)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三条针对我省各校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防自杀宣传与教育。

第六十四条加强学生导护工作,以免发生意外。

导护老师要准时到岗,加强巡视,并把重点放在午间和课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每节课的授课教师都应当点名,发现学生未到校要及时了解原因,未请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艺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