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处罚量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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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处罚量化标准

殡葬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处罚量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未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500元罚款。

对丧主处以罚款500元。

2

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

对驾驶员处以罚款300元

3

死者骨灰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4

在耕地、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

)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恢复原地貌,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恢复原地貌,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5

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生产、销售金额二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生产、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

6

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纸、纸钱、纸扎等封建丧葬用品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二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

7

实行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礼仪,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社团、民办非企业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处罚量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一般违法行为:

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

行政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

4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一般违法行为:

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严重违法行为:

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

5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一般违法行为: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严重违法行为: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一般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

违反《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轻微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罚,并在10日内报民政部门备案。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9

违反《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社团停止筹备活动后,应当及时清退筹集的资金和其它款物。

无法清退的,上缴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标准:

30日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七百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标准:

60日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10

违反《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对理事会、常务理事和负责人进行换届改选,并自换届改选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新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及有关财务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备案。

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标准:

30日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七百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标准:

60日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11

违反《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由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30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上缴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印章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标准:

30日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七百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标准:

60日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12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一般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4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进行的。

行政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

15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

16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一般违法行为: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严重违法行为: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7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一般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8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

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处罚量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

未办理变更、终止手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低于1万元的罚款

2

严重违法行为:

未办理变更、终止手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但不足3个月的。

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

3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未办理变更、终止手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一般违法行为:

设立许可证所载的养老机构仍在开展服务的

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低于1万元的罚款

5

严重违法行为:

设立许可证所载的养老机构仍在开展服务,且通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获利5000元以上的。

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

6

特别严重设立许可证所载的养老机构已经暂停或终止服务的。

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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