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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合同要点

EPC总承包合同要点

篇一:

epc总承包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至于议标项目,承包商与业主谈判修改合同文件的余地较大。

无论哪一种情况,通过风险审核,至少可以对有关条件和条款做到心中有数,在编写投标书时尽量防范或弥补这些风险,并且在商务澄清、技术澄清和合同文件谈判时予以落实。

在一份epc合同中,承包商的风险其实贯穿了整个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和每一份附件。

在审核合同正文条款以及有关附件时,应该从头到尾仔细审核,不遗漏任何一个潜在的风险。

对于档案式的合同文件,在招标文件(含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商务澄清、合同协议书等文件之间,还有一个合同文件构成和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问题,通常规定在具有最高合同文件效力的合同协议书中,应该特别注意对优先顺序的规定是否合理。

我们可以重点从以下十个方面审核这些风险。

一、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技术性比较强,必须首先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

有的业主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段招标,此时应该特别注意中国公司的工程范围与其他承包商的工程范围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

例如:

水力发电站项目,业主往往将土建、机电设备和输变电分开招标,甚至土建标本身还划分土建一标段(cw1)、土建二标段(cw2)等,这个时候就必须注意有关各标段之间接口的划分问题。

又如:

火力发电站承包商和业主的责任划分接口通常是在开关场的并网点,超越并网点以外的输变电工程接人系统就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

此时应该注意审核业主方面的技术风险:

一是业主能否在开工日将施工用电输送到工地;二是业主能否在预定工期内将输变电工程建成并通过接入系统在电站的开关场并网点与发电机组

多少,是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

总之,必须审核业主的付款能力,因为业主的付款能力问题将成为承包商的最大风险。

其次,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大部分付款是在项目建成后还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决卖方信贷),应当重点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是否有所在国政府的主权担保、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并注意审核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

上述列举的付款保证可以是并用的(即同时采用其中两个),也可以是选用的(即只采用其中一个)。

当然,对承包商最有利的是并用的方法,例如,既有政府担保又有银行的远期信用证。

对于业主付款担保的审核,应该注意是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见索即付的担保。

对于业主信用证的审核,应该注意开证行是否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并且信用证是否含有不合理的单据要求或者限制付款的条款。

此时还应该审核提供担保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的银行本身的资信是否可靠。

例如,某中国公司曾经试图做一个非洲某国的电站项目,业主提出由非洲进出口银行提供延期付款担保,但是经作者调查非洲进出口银行的年报,发现该银行的净资产额不足以开立该项目所需的巨额银行担保。

第三,审核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

通常,预付款应该不低于10%,质保金(或称“尾款”)应该为5%或者不高于10%,里程碑付款(即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的分期划分及支付时间应该保证工程按进度用款,以免承包商垫资过多,既增加风险又增加利息负担。

要防止业主将里程碑付款过度押后延付的倾向。

还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或者开工令的生效,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否则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极大。

第四,应该审核业主项目的可行性。

除了其本身的经济实力外,业主的付款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取得融资,如银行贷款、卖方信贷、股东贷款、企业债券等。

融资的前提除了技术可行性之外,还有财务可行性。

财务可行性的关键则是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能否保证投资回收和适当利润。

在电站建设投资额(主要涉及折旧)确定的前提下,影响电站收入和运行成本的主要因素涉及燃煤电站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燃煤成本,燃气电站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燃气成本。

水电站虽然没有燃料成本,但需注意它的上网电量可能会受到枯水季节的制约。

第五,尽量不要放弃承包商对项目或已完成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英国、美国和实行英美法律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承包商的这种“优先受偿权”被称为“承包商的留置权”。

有的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商必须放弃对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的“承包商的留置权”。

对此,应该提高警惕。

因为这往往意味着,业主准备将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抵押给贷款银行以取得贷款。

如果承包商放弃了“承包商的留置权”,势必面临一旦业主破产,货款两空的风险。

四、承包商的三个银行保函

通常业主会要求承包商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等三个银行保函。

如果业主只要求提供其中的两个(例如省略了履约担保),不要盲目乐观,此时很可能仅仅是业主跟你玩了一个文字游戏而已。

例如:

某中国公司在东南亚某国承包一个电站项目,业主名义上没有要求承包商开具银行履约保函,但是,该项目的预付款保函却规定该预付款保函的全部金额必须在合同项下的工程完成量的价值达到合同价款的90%时才失效,等于是一份预付款保函加一份变相的履约保函。

以下按照顺序分别介绍这三个银行保函。

首先是预付款保函。

审核预付款保函的重点有三:

一是预付款保函必须在承包商收到业主全部预付款之时才同时生效,而且生效的金额以实际收到的预付款金额为限;二是应当规定担保金额递减条款,即随着工程的进度用款,预付款金额逐步递减直至为零(递减方法有许多变种可以采用,包括按照预付款占合同价款的同等比例从里程碑付款中逐一扣减;按照设计图纸交付进度以及海运提单证明的已装运设备的发票金额逐一扣减;限定在海运提单证明主要设备已装运之后预付款保函失效等多种方法);三是预付款保函的失效越早越好,尽量减少与履约保函相重叠的有效期限。

应该避免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直至完工日。

如果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作如此规定,则无异于将预付款保函变成了第二个履约保函,增加承包商的担保额度及风险。

尤其应当拒绝预付款保函超越完工期,与质保金保函重叠。

其次是履约保函。

审核履约保函的重点有三:

一是履约保函的生效尽量争取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额预付款为前提。

二是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该不超过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如10%。

此时应注意,通常现汇项目的业主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较高的履约保函比例,如20%或30%。

但是,对延期付款项目,鉴于承包商已经承担了业主延期付款的风险,应该严格将履约保函的比例限制在10%以下。

三是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应争取在完工日、可靠性试运行完成日或者商业运行日失效之前,并避免与质保金保函发生重叠,否则会增加承包商的风险。

也就是说,在质保金保函生效之前,履约保函必须失效。

否则,等于在质保期内业主既拿着质保金保函,又拿着履约保函,两个保函的金额相加,会增加承包商被扣保函额度的风险。

第三是质保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或“保留金保函”。

审核质保金保函的重点有三项:

一是质保金保函的生效应该以尾款的支付为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业主支付5%的尾款,承包商就交付5%的质保金保函;业主支付10%的尾款,承包商就交付10%的质保金保函。

应该避免在业主还未交付尾款的情况下,承包商的质保金保函却提前生效的规定。

二是质保金保函的金额不应该超过工程尾款的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或10%,最多不能超过10%。

三是质保金保函的失效应当争取不迟于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

为了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最终接受证书,也可以争取规定:

“本质保金保函在消缺项目完成之日或者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起失效,以早发生者为准,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年××月××日”。

五、误期罚款

对误期罚款,应重点审核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工期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例如,燃煤电站项目应尽量争取从开工日到可靠性试运行的最后一天为工期,逾期则罚款。

有的项目规定除了上述工期罚款之外,还另行规定了同期并网的误期罚款。

此时应注意:

如果有一台以上的机组,应将每台机组的罚款工期分别计算,并争取性能测试不计入工期考核。

如果是燃气电站,由于是联合循环,往往是将整个电站的所有机组合并考核工期和性能指标。

也有的业主比较苛刻,规定从开工令发出之日到商业运行日为工期,并对商业运行设定了许多条件,甚至将承包商付清违约罚款(包括误期罚款)作为达到商业运行的先决条件之一。

应该尽量避免这种苛刻的规定。

二是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

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

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应争取规定累计最高限额,例如,“本合同项下对承包商每台机组的累计误期罚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或者该台机组价款的10%”。

六、性能指标罚款

对性能指标罚款,应重点审核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性能指标的确定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以电站项目为例,通常应该对每台机组的性能考核缺陷单独计算。

二是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

如电站项目,应对机组的出力不足、热耗率超标、厂用电超标、排放量、噪音等考核指标的具体罚款数额或幅度予以审核。

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

以电站项目为例,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应尽量争取规定对每台机组性能考核缺陷的累计罚款不超过该台机组价格的××%,例如5%。

四是要特别注意审核业主对性能指标超标的拒收权。

因为拒收对承包商的打击是致命的,所以必须严格审核性能指标超标达到什么数值可以拒收是否合理。

以电站项目为例,有的业主规定如果机组的出力低于保证数值的95%,或者热耗率超过保证数值的105%,业主有权拒收整个工程。

七、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和总计最高责任限额

许多epc合同并不规定对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

这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包括上述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在内,通常应该低于上述各个分项的罚款限额的合计数额。

如有可能,应尽量争取规定一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例如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20%,以免万一出现严重工期延误、性能指标缺陷的情况,使得承包商承担过度的赔偿风险。

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与上述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不同。

它通常除了上述合同约定的误期罚款、性能指标罚款之外,还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以及承包商在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违约责任。

所以,总计最高责任限额要大于总计最高罚款金额。

通常,承包商的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不应超出合同价款的100%。

也有的epc合同并不区分上述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约定各个分项的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之后,不再约定总计最高罚款金额,而是直接规定一个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例如合同价款的35%。

总之,规定一个或数个最高限额以限制承包商的赔偿责任对承包商是有利的,关键是具体限额定得是否合理可行。

八、税收条款和保险条款

对税收条款的审核应明确划分承包商承担项目所在国的哪些税收,业主承担项目所在国哪些税收。

如有免税项目,则应明确免税项目的细节,并明确规定万一这些免税项目最终无法免税,承包商有权从业主那里得到等额的补偿。

对保险条款的审核应当注意关于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别、保险责任范围、受益人、重置价值、保险赔款的使用等规定是否合理。

此外,还应注意避免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上受制于人。

例如:

孟加拉国为了保护本国的保险业,规定凡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其工程险必须向本国的国营保险公司投保,而该国的国营保险公司只有一家。

一旦受此限制,在保险费的谈判上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也有的国家规定本国境内项目的工程险必须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

所以,在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应尽量争取排除这种限制性条款。

如果受所在国法律的限制,工程险必须向所在国的保险公司投保,则退一步,还可以争取在合同中规定,作为投保人的承包商有权自行选择第一层保险公司背后的再保险公司。

因为大多数亚非国家的保险公司往往对重大项目的承保能力有限,通常是向国际上具有一定实力的再保险公司(例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篇二: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要点及措施探究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要点及措施探究

作者:

陈靖李家锐

来源: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年第34期

【摘要】总承包商与项目业主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是总承包商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文结合实践经验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要点及措施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管理要点;措施

优秀的合同管理工作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效益提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总承包企业成长壮大,走出国门承接国际工程的基础保障。

一、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及合同概述

epc工程总承包是指有资格从事总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接受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双方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承包的一种工程承包合同方式。

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及投资等向业主负责。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商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进度、投资、建设质量、安全及协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epc工程总承包商有权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按专业进行分解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

与epc总承包商签订合同,承担项目勘测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等工作的专业单位,作为分包商参与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工作;分包商按照所签订的分包合同的约定,对epc总承包商负责。

综上所诉,作为epc工程总承包商,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当中涉及到的合同合可分成两大类:

即总承包商与项目业主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

这些合同是总承包商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具有数量众多、涉及范围广泛的特点。

一个中等规模的市政污水处理厂epc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商需要管理的合同总数就达到20个左右。

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要点及措施

epc工程总承包商通过开展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将“多、快、好、省”(即“多产生效益、不因自身原因拖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节省建设成本”)的项目承建工作目标贯穿于项目实施过程的始终。

总承包商对两类合同的前置干预力度有明显的区别,其合同管理的侧重点和管理措施有较大差别。

在此将作为epc总承包商,对两类合同的管理要点及措施做如下探讨:

1、对epc总承包合同的管理

由于epc总承包商以被委托人的身份与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相对处于被动的地位,对合同的前置干预力度大大小于项目业主方,因此作为工程总承来说,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最根本的合同管理工作目标是确保自身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获取项目最大利益。

鉴于此,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点需侧重于合同范围、合同变更及合同索赔等方面的管理。

1)合同范围管理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一般都有工程分解项目清单,但清单中的子项目因受项目设计深度不足的影响,往往都是框架性的项目,未能往下进行继续细化分解,极有可能存在漏项的状况,造成合同双方对项目范围理解的偏差。

随着总承包商工程建设工作开展的深入和细化,尤其是勘测设计工作的深入,总承包商如果发现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项目存在,并需由总承包商予以实施的,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向项目业主报告,并做好交流与沟通工作,在合同项目范围方面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包括其实施费用,并及时形成双方认可的书面纪要,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2)变更管理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对于业主提出的有关调整或增加工程内容的要求,要在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及时界定是合同约定范围外新增项目或是合同范围内的变更项目,并形成书面形式的文字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请业主书面确认。

对于合同约定范围外新增加的工程投资额较大工作,应与业主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后实施。

3)索赔管理

因业主方面原因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工期、经济效益受到损失,应在损失情况发生初期,收集相关证据并形成书面文件向业主报告,明确表达受损原因和进行补偿索求的意向,之后应坚持持续收集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后定期向业主进行滚动报告,直至受损事件结束。

如此做的目的是为正当获取业主方的补偿提供充足的依据,及时的报告能使业主知会总承包商的索赔索求并同步收集索赔处理依据,为索赔事件的顺利处理提供方便。

2、分包合同履约管理

1)主动开展协调管理作为组织各分包商开展项目建设活动的epc总承包商,应主动对各分包商履行合同时在时间、空间、技术、工序等方面的产生的矛盾进行协调,确保提供合同约定的履约条件,并促使各相关分包商之间对上述矛盾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协调会,做到掌握工程建设现状、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采取协调措施予以避免或解决。

建设协调会取得的成果应该留下正式书面文件,及时发各相关分包商执行,这类文件按照合同约定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分包合同结算管理工作

总包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进行分包合同费用结算,并予以及时的支付兑现。

工程资金的按时到位,对确保工程的正常推进起着关键的保障作用,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往往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并形成恶性循环,造成合同双方两败俱伤的后果。

为做好分包合同结算工作,总包商应要求分包商按月定期上报工程资金滚动需求计划,便于总包商开展工程资金的筹措工作。

从自身利益出发,总承包商应避免工程资金超付的现象,在每一次对分包商结算工程款时,对工程进展面貌及完成工作量进行认真核实,按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支付。

3)分包合同工程变更管理工作

分包合同签订后,在实施期时工作项目的范围及技术要求难免需要发生局部变化及调整,产生合同工程变更。

在分包合同中对合同工程变更的认定、计价方式均应有专门条款进行约定。

总承包商在处理这些变更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工程变更的依据,并与分包商共同及时进行确认。

对于分包商已经实施的工程变更工作,原则上应进行及时支付,在没有完全确定价格的时候可在双方协商后采用暂定价进行支付,在工程办理完工结算时,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结算。

合同变更工作是合同的有效构成部分,与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一样受合同条款的同等制约。

4)合同违约索赔管理工作

总承包工程建设过程历时长、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合同违约现象。

在合同签订时,应要求分包人提供现金或保函等形式的履约担保。

总包单位在发现分包商履约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时,应注重合同时效性,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合同双方的正式书面文件、监理等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正式文函及照片等形式,以充分阐明合同违约事实,按违约事项、时间、数量、费用等进行项目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通知违约分包商,开展合同违约索赔工作。

三、结语

做好epc总承包合同的管理对总承包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是一项范围全面而又及其复杂的工作,有许多值得探讨和进行经验总结的地方。

作为epc总承包商,应将合同管理实践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运用到后期的工作当中去,让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成长壮大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朱梓萌,郎颖玫.关于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管理的一点思考[j].橡塑技术与装备.2013

(10)

[2]阎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制定策略[j].科技创业家.2014(04)

[3]景玉飞.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经济.2012(09)篇三:

epc总承包合同范本

epc总承包合同范本

合同协议书2

第1条合同文件2

第2条工程承包形式3

第3条总承包工程范围及内容3

第4条合同价格4

第5条支付条款5

第6条开工及完工时间、竣工时间7

第7条检验7

第8条保险7

8.1工程一切险及建筑施工机具保险7

8.2第三者责任保险7

8.3雇主责任险或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7

第9条税费7

第10条包装运输8

第11条工程质量8

第12条工厂性能保证8

第13条违约责任及赔偿8

第14条生效日8

第15条争端的解决9

第16条代表的指定9

第17条工程监理9

第18条其他9第19条合同执行9

合同协议书

业主:

(以下简称“业主”)

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签订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和承包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1条合同文件

1.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将构成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

1、合同协议书及双方商定的附件;

2、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

5、招标阶段的补遗及澄清文件;

6、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7、招标文件;

8、其他文件。

1.2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

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双方商定的附件;

2、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

5、招标阶段的补遗及澄清文件

6、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7、招标文件;

8、其他文件。

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业主代表将向承包人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这些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文件;且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签署在先的协议或文件。

第2条工程承包形式

2.1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3条总承包工程范围及内容

3.1前期委托工作

在合同生效之前,承包人协助业主进行方案的研究工作。

3.2工程范围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按本合同要求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完成包括工程设计、主要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设备的采购、工程保险、土建施工、安装、调试、分部及整套启动试运、性能验收试验、工程达标、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所需的所有工作和服务,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以下简称“服务”)。

但厂外生活福利工程、厂外运灰道路工程和业主自购自营设备不包括在服务范围内。

在不损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承包人应负责;

自初步设计开始,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范,选择确定供应的设备、材料、设施、工具和采用的加工工艺及技术。

4.3工程管理及工程协调

采购设备、材料、设施、机具以及其他物品。

设备采购宜与业主共同协商。

把设备、材料、设施、机具以及其它货物运输到项目场地,并负责其存放、保护和保管。

实施安装及所有与机组有关的工作,包括清淤、平整项目场地、土建、安装等工作。

按本合同规定对机组试验、调试、校正和修理及性能验收试验。

在机组的质量保证期内,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补救提供缺陷补救所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按本合同的具体规定,除提供为实现本合同所述目的所需的所有物品外,还应提供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生产备品备件和剩余的消耗性材料、竣工图纸、工艺流程图和运行与维护手册说明书、技术规范等。

3.4质量保证

承包人在整个质保期内将在项目内维持熟悉项目并具有电力工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完成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

5.5文件和手册

承包人应尽快(最晚不得迟于项目进度表所要求的日期)向业主提交与服务有关的规范、数据表、图纸和计划以及其他资料和文件。

在各机组完工日期的12个月前,承包人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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