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实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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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实用版

YF-ED-J808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实用版

InOrderToEnsureTheEffectiveAndSafeOperationOfTheDepartmentWorkOrProduction,RelevantPersonnelShallFollowTheProceduresInHandlingBusinessOrOperating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文件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实用版

日期

20XX年XX月

版次

1/1

编制人

XXXXXX

审核

XXXXXX

批准

XXXXXX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实用版

提示:

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的认可,具体工作由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承担。

  第二条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

  

(二)申请单位简介;

  (三)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五)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八)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九)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十)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十一)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以从总局政府网站下载,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有关基本要求(附录2)。

  第三条申请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四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附录3);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申请单位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4)。

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一份连同申请材料交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

  不符合要求的,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5),通知书应当写明不予技术评审的原因。

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

  二、技术评审

  第六条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审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技术评审单位在收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

技术审查合格的,组织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第八条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为3天。

技术评审单位应当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技术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考核试题、有关资料和表格,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于现场考核前交接给专家组。

  第九条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成员从国家职业卫生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组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质量管理、卫生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

专家组组长由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确定,并对现场技术考核的技术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技术评审单位应当提前将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专家组及有关人员名单告知申请单位。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对现场技术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技术评审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技术考核,并负责现场技术考核的协调、联络、记录等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技术考核前应当组织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一)宣布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名单和专家组组长;

  

(二)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宣布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

  (三)提出现场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等要求,专家组全体成员签署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四)介绍现场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并介绍本次考核的计划和日程表;

  (五)确定专家组成员分工,明确专家组成员职责;

  (六)听取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建议,解答专家组成员提出的疑问。

  第十二条专家组应当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按照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三条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交接模拟评价试题、考核盲样。

专家组到达考核现场后,与申请单位进行考核盲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模拟试题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

  

(二)召开首次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宣布专家组组长和专家组成员名单,对现场技术考核提出要求;

  2.申请单位介绍本单位参会人员;

  3.专家组组长介绍现场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等,介绍现场考核分工、日程安排,宣读保密和公正性申明;

  4.申请单位负责人宣读签署的承诺书;

  5.申请单位汇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6.确定申请单位的现场考核配合人员;

  7.确定考核意见反馈时间和末次会议时间、地点。

  (三)考核专业技术能力。

  1.书面考试。

参加书面考试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以上人员总数的80%。

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

  2.模拟评价。

申请单位应当组织评价人员完成模拟评价,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模拟评价报告。

  3.职业卫生工程口试与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专家组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口试,并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4.盲样考核。

申请单位应当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

  5.检测人员操作技能考核。

按照专家组指定的考核题目,申请单位检测人员独立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分析。

  (四)审查资料。

专家组按照分工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

  2.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聘用证明、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

  5.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

  6.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

  7.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及原始记录;

  8.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

  9.应当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

主要内容包括:

  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

  3.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面积、布局、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

  4.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

  5.样品管理;

  6.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内容。

  (六)召开专家组会议。

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和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

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按照考核工作分工分别报告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编制现场技术考核报告;

  3.作出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整改后复审”和“不通过”。

其中,对“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下达资质认可现场技术考核整改通知单。

  (七)反馈考核意见。

专家组就现场技术考核情况与申请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考核意见。

  (八)召开末次会议。

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专家组组长通报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总体情况;

  2.专家组组长宣读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第十四条现场技术考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后,按照专家组的时间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技术评审单位。

技术评审单位在接到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后,组织专家组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审,并由专家组提出复核或复审意见。

  第十五条专家组应当在结束现场技术考核后,将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整改复核或复审意见)及有关资料移交技术评审单位。

  三、报批和批准

  第十六条技术评审单位根据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的情况,提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结论并编制完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加盖公章后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技术评审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

  第十七条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自接到技术评审单位上报的技术评审报告等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过综合审查并报总局领导同志审定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决定予以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申请单位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由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向申请单位下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十九条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对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在总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质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附录6),并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单位组织开展技术评审。

  第二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机构分立、合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变更时,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录7),并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应当暂停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申请资质延续,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录8),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单位组织开展资质延续的认可工作,对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作废。

  五、其他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申请的业务范围包含煤炭采选业的,还应当报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再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进行资质认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司依照职责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参照本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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