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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小型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理顺会计工作秩序,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认真执行《会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部门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规范化要求

第四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财务单据凭证传递次序及发票审核要求。

一、单据传递次序:

会计审核制证—凭证复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出纳。

报销单据如未按规定报送有关领导签批,会计不得先行审核制证;未经复核的付款凭证,出纳不得提前付款。

二、发票审核要求:

发票内容要齐全,客户、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

小写一致,涂改无效,同时,发票要加盖印章;运输费发票要求详细填写,要有运输货物名称、数量、运价、里程、承运人等。

第六条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及签字权限:

一、计划(或预算)资金安排环节

各类计划、预算由分管副经理先签批意见后由经理审批,其中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报请执行董事同意。

二、合同(或协议)会签环节

1、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各类对外经济事项必须签定合同(或协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及协议要履行会签程序。

、合同(或协议)会签单由各部门负责人会签,分管副经理审2

核,经理审批。

三、报销、结算、支付环节的审批权限

由公司副经理对分管权限范围内的经济事项进行审核后,交由经理审批。

四、其他规定

1、合同承办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进度提出付款申请,财务部应加强监督。

2、财务部应加强对外结算、支付和现金的监督管理。

3、各部门经办的经济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归口职能管理范围办理,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交分管副经理签署意见后,提交公司经理审批。

由公司经理直接管理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经理审批。

4、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报销、支付类会计记账凭证,未经财务

部经理审核签字,出纳人员不得对内对外支付款项。

5、公司领导如遇外出不能审批职权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可授权公司其他领导审批,应出书面授权委托书并递交财务部经理。

如不能履行授权程序,可电话委托公司其他领导审批,并电话通知财务部经理,回公司后补签书面授权委托书并递交财务部经理。

部门负责人参照执行。

第七条内部控制管理

一、不相容职务应加以分离,禁止由同一部门或者个人办理某一业务的全过程。

二、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人员。

三、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四、公司应严格实行“印章分管、钱账分管”的原则,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五、财务部门使用的由人民银行配置的“电子支付密码器”应由专人保管,“电子支付密码器”的密码由财务主管和出纳分别设置保管。

开通“网上银行”后,必须设置操作权限,财务主管和操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保管好各自的IC卡和密码,并做好网络防护工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八条、现金的管理

一、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除以下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都

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现金使用范围如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

5、其他对个人支出的款项

二、现金收支的规定

各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既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

三、现金清查

出纳人员对保管的库存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

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金,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九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包括银行各种支票的签发和传递,应由专责出纳人员办理。

二、银行账户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各部门一律不得借出空白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把支票交给对方单位自行签发。

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三、出纳人员每月必须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有“未达账”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

财务部负责人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按月检查,并签字,银行对账单和调节表应随同其他会计档案一并按规定年限存档保存。

四、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五、公司必须按公司统一规定开设网上银行账户。

第十条、备用金管理

一、职工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

借款单要注明详细借款理由,借款期限等事项,按程序报经理批准后,方可到财务办理借款。

二、财务要加强对备用金的管理,定期清理,督促各有关职工按期还款,年末备用金科目要求结零。

第十一条应收账款管理:

1、为避免应收账款发生呆、坏账损失,每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未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清理,并向对方单位发出书面函证,以确保公司对债权的法律追索权。

2、申请付款的部门及经办人是清理追收应收款项的第一责任人。

单位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存货管理:

一、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初始计量按实际成本核算,包括购买价、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

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二、为了合理控制库存,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存货采购必须切实做到按计划进行,无计划不得采购。

但急需材料,在库房缺货时,可根据主管领导指示先行采购。

三、物资采购按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四、物资购回,必须及时办理入库,填制入库单。

由保管员清点数量,主管部门相关专责进行质量检验。

五、材料应根据计划领用,并清楚填写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详细用途,签字要工整齐全。

材料领用签字程序如下:

领料人—部门负责人——发料人。

六、保管员按单发料,如无领料单或料单填写不齐全,保管员应拒绝发料。

七、当月领用消耗的物资,保管员必须及时做账,会计要及时稽核,对不规范的料单,财务不予稽核。

八、工作结束,剩余材料物资要仔细清点,并办理退库手续。

对余料既不退库,又不加强内部管理,由此而造成浪费或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物资管理部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库房盘点工作,年终,财务、材料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进行库房存货盘点。

对盘盈、盘亏物资要区别不同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十、会计期末,公司的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四章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及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二、固定资产的购建要按公司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属单台设备购置,应由使用部门编制购置计划,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及经理审批后方可购置;单价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还必须报执行董事同意。

三、固定资产因使用时间过长等原因,需要报废以及闲置需出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鉴定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经理批准。

出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一律由公司财务计收。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按有关会计制度执行,折旧办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年限依照财政部颁布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最高年限执行;残值率确定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公司固定资产采用个别折旧,固定资产应按月提取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得随意改变计提办法,多提或少提折旧。

五、公司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经查明原因后,由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报告,报公司执行董事(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再交公司财务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六、公司期末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发生减值,应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一、投资性房地产是指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持有的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及初始计量

1、外购的房地产,只有在购入时同时开始出租,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加以确认。

2、自行建造的房地产只有在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的同时开始出租,才能将自行建造的开发完成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3、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

4、投资性房地产的购建、报废的处理、折旧均比照固定资产。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1、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

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企业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之日起确认为自用房地产。

2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出租,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

一、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目的:

有效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三、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资信经营环境、企业综合状况以及发展前景。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的安全性等进行测算和分析。

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由执行董事审查批准。

六、经批准投资的项目,要依法完毕投资手续,投资取得时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

七、公司必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由投资业务管理的部门和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八、加强对投资收益收取的管理,及时足额收取投资收益。

九、公司对外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由公司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执行董事批准。

十、对外投资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价款结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准确核算各项收入,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

第十七条工程成本管理

一、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要填写工程款拨付申请表,经审核审批后,财务方可办理。

其中,工程预付款要有工程合同或内部施工任务书,办理工程进度款要有工程进度报表。

二、与工程承包(或分包)单位的结算:

结算时应有工程合同、审核批准的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发票;公司自行施工的工程费用报销:

应有预算书(或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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