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教学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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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教学文稿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及自筹。

4.工程内容:

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4年9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5年5月9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陆万壹仟贰佰零捌元(¥2961208元)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4年9月4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3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全部内容。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以及补充合同等资料。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1.1.2.5设计人:

名称: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永久占地包括:

见规划红线图。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规定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及地方政府规章、文件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规定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及地方政府规章、文件等。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按通用条款1.5规定的解释顺序。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双方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壹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企业资质、人员资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合同签定后5日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3场内交通

场内的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自行修建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工程量偏差累计超过本工程中标价的3%(含3%)或各单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10%(包含10%),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督促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处理设计与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和隐蔽工程的签证;

(2)审核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组织工程中间及竣工验收,工程款项的拨付;(3)合同及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后的工程量认定。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3天。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2)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包括结算资料、竣工图及竣工图的电子文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五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发生时另行协商。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受承包人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四大控制要素,完善合同、信息、组织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督,文明标准化现场工作。

3.3分包

3.3.1禁止分包工程包括:

本工程均不得分包。

3.3.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承包人资质以外的项目。

3.4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他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5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①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方式,以现金担保形式通过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提供,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履行手续退换;②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5%+差额履约保证金(如有时);另5%的民工保证金由承包人缴纳③差额履约金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85%之间差额的3倍;④履约保证金应在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并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公司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发包人缴纳;⑤履约保证金在工程主体完工7天内全部无息退还。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监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详见监理服务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并由承包人承担办公场所的相关费用。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延误时间在半个月内的,不补偿承包人费用,延误超过半个月的,超过时间按实际情况予以补偿费用。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延期,且每天扣罚违约金5000元,该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完为止。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每天奖励500元。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门及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办理。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仪府发【2013】47号执行。

10.3变更程序

变更程序按仪府发[2013]47号文件执行,增减工程量以发包人收方小组现场收方计量为准。

仅有承包人和监理人签字的申请、报告等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以仪陇县财政局评审中心重新评审的综合单价下浮15%作为结算的综合单价。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

《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方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根据发包方需要进行使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

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所有材料及人工等价格均不予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_所有材料价格采用风险包干的固定价格方式,其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此风险。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该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基础,主体一层完工;主体二、三层完工;主体四、五、六层完工;安装及内外装饰装修四个形象进度所完成工程总量的70%拨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后支付总价款的95%;保修金为5%(屋面防水、土建等保修期为二年);余款经审计结论后6个月内支付(保修金除外)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__。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20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五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要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金额为审计批复后的工程造价的5%,待质保期满后,经复验无质量缺陷全额无息退还。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24个月。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收到通知后2天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如承包方确无力继续施工,须书面向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解决后无条件继续施工。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约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及责任:

双方另行约定。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无。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上述各项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14年9月4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12: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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