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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审计方案

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调查工作方案

一、审计调查目标

此次审计调查目标是摸清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资金投向、管理现状等情况,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审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审计调查的范围是区本级截至2021年末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

审计调查的对象是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含同级开发区〕、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对与地方政府性债务相关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必要的延伸调查。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相关概念

本次审计调查所指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

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为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为竞争性工程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其中,因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债务为直接债务;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为担保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是指:

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承当公益性〔根底性〕工程投融资功能,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我区主要是西区、南区、新区、建设局、农工办、洋河镇等单位的投资公司。

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是指:

融资平台公司为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建设举借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为竞争性工程举借,且由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担保的债务;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为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建设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不包括已作为被担保人直接债务反映的债务〕。

四、填报内容

1.政府直接显性债务具体包括:

〔1〕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

〔2〕上级财政转贷〔外债转贷、国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投入无收益的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全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偿债资金的债务。

〔3〕政府部门和机构拖欠单位和个人的债务,如拖欠工程款。

〔4〕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举借的,已明确由财政性资金直接归还的债务。

〔5〕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已明确由财政性资金直接归还的债务。

2.政府或有显性债务具体包括:

〔1〕上级财政转贷〔外债转贷、国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投入有收益的竞争性工程的债务。

由于一旦工程无法还款,上级财政对地方财政实行扣款,因此,该类债务实质上属于担保债务。

〔2〕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进行担保或提供回购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统计表中表现为由政府担保的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的直接债务,扣除已明确由财政性资金直接归还的债务〕。

3.政府或有隐性债务具体包括:

〔1〕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如高校、医院等〕为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建设举借的,政府未确认承当直接还款责任,也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上级财政转贷债务〕。

〔2〕公用事业单位〔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为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建设举借的,政府未确认承当直接还款责任,也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上级财政转贷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为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建设举借的,政府未确认承当直接还款责任,也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上级财政转贷债务〕。

〔4〕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为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建设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不包括已作为被担保人直接债务反映的债务〕。

4.以下债务不属于政府性债务:

〔1〕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为竞争性工程建设举借的,且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

〔2〕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为竞争性工程建设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五、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填报要求和说明

〔一〕考前须知。

1.请各单位在2010年5月20日将报表填好后交审计局行政事业股〔917房间〕,6,既要有单位盖章确认的纸质报表,同时要提交与盖章确认的纸质报表一致的电子表格。

如果单位没有政府性债务的,请报一份盖章后的空表。

2.请勿更改电子表格结构,不要在报表中使用复制、粘贴、剪切、删除功能,如需要在表格中插入或添加空行,请在插入空行后使用EXCEL的“编辑-填充-向下填充〞将单元格的内置公式、单元格格式和下拉选单复制到空行中,如果表结构不小心更改,请到宿城区审计局网站。

3.本表灰色区域的表格必须在下拉框中选择填列,请勿手工输入填写。

如下拉框翻开后无法查看全部内容,可将该列表格拉宽到适当宽度即可。

4.为保持钩稽关系,本表标注“自动计算〞,显示为“0.00”的区域在填写相关分项数据后将自动生成,请勿填写。

5.金额保存到2位小数,单位:

万元。

〔二〕填报要求和说明:

表一、2021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明细表〔直接债务〕

1.各债务单位要逐笔填列债务,一笔债务填列一行,完整、准确地反映单位债务余额。

2.本表填列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

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为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为竞争性工程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其中,因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债务为直接债务;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为担保债务。

本表公用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予以财政补助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融资平台公司是指:

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承当公益性〔根底性〕工程投融资功能,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是指:

融资平台公司平台为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建设举借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为竞争性工程举借,且由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担保的债务;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为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建设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不包括已作为被担保人直接债务填列的债务〕。

3.本表债务数据填报单位包括:

区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含公用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

具体可分为:

一般公共效劳部门:

人大、政协、政府办及相关机构、开展和改革部门、统计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商贸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测绘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港澳台侨事务管理部门、档案部门以及其他一般公共效劳部门。

公共平安部门: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保密等部门。

文化体育与传媒部门:

文化、文物、体育、播送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

社会保障与就业部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

农林水部门:

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水路运输部门等。

资源勘探电力信息部门:

工业和信息产业部门、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等。

粮油物资储藏管理部门:

粮食部门、物资储藏部门等。

4.本级债务的填报范围包括本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5.本表债务数据填报范围包括:

2021年初债务额、2021年举借债务额、2021年归还债务额、2021年末债务余额情况〔2021年之前举借,且至2021年末已全部归还的债务不需填列〕。

6.粮食企业、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拖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不在本表反映,由财政部门在表3中填列。

7.为防止重复统计,转借下级和本级其他部门〔包括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使用的债务,不列入转借部门,而列入使用债务的下级部门或本级其他部门。

举例:

如农业综合开发借款,计入区本级财政的债务仅包括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使用,并承当归还责任的局部;转借给乡镇的债务需剔除,不在本次统计范畴;转借给本级有关部门的债务,那么填列本级有关部门债务。

担保债务不包括应列入相关债务人直接债务的局部〔如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的形成的债务,不计入政府担保债务,而是计入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债务〕。

8.政府间往来款、暂付款,同级政府部门间借款,白条欠账,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发生的债务均不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

9.本表填写的直接债务是指举债主体举借的债务,不管是信用借款、拖欠还是担保借款。

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4类主体相互之间为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建设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报表填报原那么,应当作为被担保人的直接债务填写到本表中。

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为4类主体之外的其他单位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建设担保形成的债务,以及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为4类主体之外其他单位工程建设〔包括公益性和竞争性工程〕担保形成的债务,属于政府性债务,在表2中填写。

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为竞争性工程建设担保形成的债务不属于政府性债务,不需填列。

第1列“债务单位名称〞,请填写债务单位全称。

第2列“债务单位部门类别〞包括:

一般公共效劳部门〔不含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公共平安部门,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文化体育与传媒部门,社会保障和就业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农林水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部门,粮油物资储藏管理部门〔不含政策性挂账〕,其他部门。

请在下拉框列示的类别中选择填写。

第3列“债务单位性质类别〞包括:

政府部门及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含公用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4类。

请在下拉框列示的类别中选择填写。

第4、5、6列“借款日期〞,以借款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以阿拉伯数字分别在年、月、日中填写。

2021年、2021年举借的债务必须填写到具体日期,2021年之前的债务至少填写到年份。

第7列“合同借款金额〞指借款时合同确定的借款总金额。

第8列“借款期限〞指合同确定的借款期限。

填写为“年月〞,如1年3个月。

第9列“工程单位名称〞指承当工程建设的单位名称,工程单位可能与第1列“债务单位名称〞相同,也可能不相同。

第10列“工程名称/借款具体用途〞,对于工程支出,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名称填写;对于非工程支出,请填写借款具体用途。

第11列“工程性质类别〞分为无收益的公益性〔根底性〕工程、有收益的公益性〔根底性〕工程、竞争性工程、非工程支出,各债务单位以下拉框中所属类别点击填写。

“公益性〔根底性〕工程〞指主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为社会开展效劳的工程,包括无收益的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和有收益的公益性〔根底性〕工程。

“竞争性工程〞指投入主要依靠市场提供产品的工程。

“非工程支出〞指用于归还债务本息、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等非工程支出。

第12列“还债资金名称〞指还款方案确定的用于归还债务的各类财政性、非财政性资金,请填写具体资金名称。

如土地出让收入、**收费收入等。

第13列“债权人名称〞请填写贷款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具体名称。

第14列“债权人类别〞分为:

银行贷款-工行、银行贷款-农行、银行贷款-建行、银行贷款-中行、银行贷款-农发行、银行贷款-国开行、银行贷款-地方金融机构、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债券-企业债券、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债券-中期票据、发行债券-银信证、发行债券-其他;上级财政-外债转贷、上级财政-国债转贷、上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上级财政-其他;其他单位和个人-拖欠工程款、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

请在下拉框列示的类别中选择填写。

企业债券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指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中期票据指发行期限在3-10年间的票据。

银信证指银行〔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受托人〕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方案,募集资金用于公益性〔根底性〕根底设施建设,并将信托方案分卖给投资者的金融合作模式。

第15列填写“2021年末债务余额的举借方式分类〔金额〕小计〞,该列等于第15-1至15-11之和,也等于第30列“2021年年末债务余额〔本金〕〞。

第15-1列“抵押债务-土地抵押〞填列以土地作为抵押物举借的债务。

第15-2列“抵押债务-其他抵押〞填列以机器设备、存货等抵押品举借的债务。

第15-3列“质押债务-应收账款质押〞填列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举借的债务,含以BT〔回购〕方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回购协议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第15-4列“质押债务-其他质押〞填列按法律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举借的债务中,除应收账款质押外的其他质押。

“保证债务〞指按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以第三人承诺在债务人不能归还债务本息时,按规定承当连带责任而举借的债务。

第15-5列“保证债务-融资平台公司担保〞略。

第14-6列“保证债务-其他企业担保〞略。

第15-7列“保证债务-财政性资金担保〞略。

“信用债务〞指以债务人的信誉举借的债务,无需提供担保。

第15-8列填列以人大、政府及其部门等出具承诺函、宽慰函提供信用支持而举借的政府信用债务。

第15-9列填列未出具承诺函、宽慰函举借的政府信用债务。

第15-10列“信用债务-其他信用债务〞填列除政府信用债务之外的其他信用债务。

第15-11列“其他债务〞填列不属于15-1至15-10列的举借形式的其他形式举借的债务。

第16列“担保人名称〞指第三方抵押人、第三方出质人、保证人或出具承诺函、宽慰函提供信用支持的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单位的名称,可以填写多个单位名称。

债务人不通过第三方进行的抵押、质押不需要填写本栏。

第17-18列略。

第20列=21列+22列+23列+24列。

第21列“财政性资金归还〞指用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本金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收费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填列〕。

第22列“非财政性资金归还〞指用事业收入〔不纳入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管理的事业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本金数。

第23列“举借新债归还〞指当年举借的新债中用于归还债务本金的支出额。

第24列“核销〞指当年核销的债务本金数。

第25列=26列+27列+28列+29列。

第26至29列填报口径参见第21至24列的说明。

第30列略。

第31列“明确由财政性资金直接归还的债务额〞指政府或财政部门等以文件或其他正式方式明确由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拨款、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收费收入等〕归还的债务额。

第32列=30列-31列。

第33列“2021年末债务余额中尚未支出到工程的债务资金额〞指2021年末债务余额资金中没有发生支出,仍以货币形式存在的债务额;对于已经支出到工程的资金,无论工程自身是否还有结余资金,均作为第34列“已支出的债务资金投向〞填报范围。

第34至44列填列债务支出投向。

第45列填列“2021年末债务余额中用于2021年中央新增投资配套资金的金额〞。

第46至49列略。

第50至55列“未来三年到期债务本息情况〞,指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未来三年每年应归还的债务本息额。

〔三〕表内其他钩稽关系。

1.第30列“2021年年末债务余额〔本金〕〞=第17列“2021年年初债务余额〔本金〕〞+第18列“2021年举借额〔本金〕〞-第20列“2021年归还本金小计〞=第33列“2021年末债务余额中尚未支出到工程的债务资金额〞+第34列“2021年末债务余额中已支出的债务资金投向小计〞。

2.第48列“当年实际归还本金数〞=第20列“归还本金小计〞。

3.第49列“2021年年末逾期数〔本金〕〞=第46列“2021年年初逾期数〔本金〕〞+第47列“当年到期应还债务数〔本金〕〞-第48列“当年实际归还本金数〞。

表二、2021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明细表〔担保债务〕

1.本表填写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为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建设举债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以及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为工程建设〔无论是公益性或竞争性〕举债提供担保的债务。

担保债务中已经作为直接债务在表1填列的担保债务,不在本表填列。

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为竞争性工程建设举债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不列入政府性债务。

2.2021年发生的担保债务逐笔填列;2021年以前发生的担保债务,至少填写2021年年初担保债务余额〔第10列〕及第1、2、3、14列。

3.第9列“工程性质类别〞包括:

无收益的公益性〔根底性〕工程、有收益的公益性〔根底性〕工程和竞争性工程及其他。

4.第15列“担保方式类别〞包括:

提供第三方抵押,提供第三方质押,提供保证,出具承诺函〔宽慰函〕等信用文件。

表三、政策性挂账、拖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债务情况表本表反映粮食企业、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拖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填列。

表四、融资平台公司根本情况表

〔一〕本表由各级融资平台公司填报。

〔二〕经营性质包括融资性、投资性和经营性三种。

融资性指仅为政府建设工程融资;投资性不仅为政府建设工程融资,还具体实施局部工程建设;经营性除融资和开展工程建设外,还从事局部经营性活动。

表五、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2021年度财务状况表

填表说明详见表格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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