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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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填报说明
附件二
2012年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填报说明
2012年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共12张,具体填报说明如下:
一、收入预算表(表1)
收入预算表反映部门预算年度各项收入情况。
1、单位名称:
指预算单位的名称,部门预算软件注册时自动产生。
2、收入项目类别
(1)财政一般预算拨款:
指省财政用一般预算资金安排的预算单位支出拨款或补助。
部门“一上”填报预算建议数时,按支出建议数及《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金顺序编报建议数。
部门“二上”填报预算草案数时,按省财政厅下达的控制数编列。
(2)财政基金预算拨款:
指省财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入安排的基金支出拨款或补助,按基金支出预算相应编列。
(3)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拨款,指省财政用单位上缴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收入安排的支出拨款。
单位根据上缴省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的收入计划合理编列。
(4)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不含应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资金)。
医疗机构非财政拨款收入暂列此项目。
单位根据上年收入预计完成情况和年度增减变动因素测算编列。
(5)单位结余结转资金:
指行政事业单位本年度动用以前年度的结余结转资金,按预计使用数编列。
(6)其他收入:
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编列。
实行规范津补贴改革和绩效工资改革的单位,由单位自筹发放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经费也在其他收入反映。
(7)上级补助收入:
指事业单位从上级部门(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编列。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指事业单位从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取得的上缴收入,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编列。
3、收入项目名称:
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二、支出预算表(表2)
支出预算表反映部门预算年度各项支出和支出的资金来源情况。
1、预算科目编码:
按照《201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编码编列。
2、项目类别:
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5个项目类别。
(1)人员经费支出:
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两部分。
①人员支出
A、行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
◆国库统付工资部分:
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2011年10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数、国家津补贴(特岗津贴)乘以12个月计算。
◆单位支付津补贴部分:
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2011年10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在职人员地方津补贴数乘以12个月填报。
其中单位自筹部分按照各单位2005年上半年上报工改办的单位自筹数乘以在职人员经费所占比重核定。
◆年终一个月奖金:
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2011年10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数填报。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按各单位工资加上按起步标准计算的津补贴合计数乘以各单位执行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比例计算。
B、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基本工资:
按2011年10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核定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乘12个月计算。
◆绩效工资:
按照省工改办核定的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总量计算。
其中,高校、医院等暂时未开展绩效工资改革的单位,按2011年10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核定的在职人员津贴乘12个月,加上年终一个月奖金和防暑降温费(年人均72.5元)计算。
绩效工资财政负担部分,按照《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1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岗津贴:
按2011年10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核定的在职人员国家津补贴(特岗津贴)乘12个月计算。
◆失业保险费:
按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计提。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a)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榕省、部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已参加医改人员工资总额的16.2%计提;(b)高校和医疗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6.2%计提,其中一般预算安排8%,财政代管资金等其他收入安排8.2%;(c)非在榕单位按所在地标准计提;(d)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榕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9.2%计提。
◆养老保险:
离退休人员不归口省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公司,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1号)的规定,按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总额25%计提。
离退休人员归口省财政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转制公司),不安排养老保险支出。
◆其他人员支出:
填报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编内工勤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费用以及按规定从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医疗机构非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等。
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A、行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
◆提租补贴:
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2011年10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在职人员改革性补贴(提租补贴)乘以12个月计算。
◆住房公积金:
按各单位工资加上按起步标准计算的津补贴合计数乘以各单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计算。
其中省直在榕(福州市区)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12%计提;之后的按28%计提(含16%住房补贴),缴存满至20年的,改按12%计提。
省直非在榕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属地标准执行。
◆国库统付基本离退休费等:
包括:
(a)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2011年10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离退休人员国库统付数乘以12个月计算。
(b)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闽财综〔2002〕8号及闽委组综〔2011〕45号的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的基本离休费。
◆单位支付离退休费等:
按照省公务员局或主管部门核定的2011年10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离退休人员单位支付数乘以12个月计算。
其中单位自筹部分按照各单位2005年上半年上报工改办的单位自筹数乘以离退休经费所占比重核定。
B、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离休人员个人支出:
包括:
(a)2011年10月份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核定的离休费总额(扣除一次性补发部分)乘以12个月;(b)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闽财综〔2002〕8号及闽委组综〔2011〕45号的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的基本离休费。
◆退休人员个人支出:
包含:
(a)2011年10月份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核定的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和其他补贴(扣除一次性补发部分)乘以12个月;(b)在榕退休人员年退休费总额5%计提的提租补贴。
◆医疗费(未参加医保人员),填报各单位按规定由非财政拨款安排的未参加医保人员的医疗费支出。
◆遗属生活补助:
按规定标准发放的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计算。
◆提租补贴:
按在榕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特岗津贴和绩效工资的5%计算,非在榕单位按属地标准执行。
◆住房公积金,省直在榕(福州市区)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按预算基期月基本工资加津贴的12%计提;之后的按预算基期月基本工资加津贴的28%计提(含16%住房补贴),缴存满至20年的,改按12%计提。
省直非在榕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属地标准执行。
◆助学金,按2012年全日制普通院校在校生人数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助学金补助适用标准计算。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填报按规定从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医疗机构非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⑵公用支出的编列。
◆在职人员综合定额公用经费:
按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乘以2012年省直部门综合定额公用经费适用标准计算。
◆在职人员公用支出(会议费、差旅费调整补助):
按2011年预算金额填列。
◆全日制普通教育院校生均公用经费:
按2012年全日制普通院校在校生人数乘以普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适用标准计算。
◆离休人员公务费:
按2012年离休人员公务费定额标准计算。
◆退休人员公务费:
按2012年退休人员公务费定额标准计算。
◆离退休人员公用支出(会议费、差旅费调整补助):
按2011年预算金额填列。
◆其他公用支出:
填报按规定从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医疗机构从非财政拨款收入)中安排的公用支出。
⑶项目支出的编制
◆项目分类:
项目支出具体分为专项业务费支出、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和社会发展性项目支出三类。
其中:
①专项业务费支出是指为履行单位职能或特定任务而开支的业务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业务管理经费、业务规划费、专项业务培训费、宣传活动经费、监测统计经费、定额补助费、设备维护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本费、置装备装经费、大型会议费、举报奖励经费、大要案经费、大型活动经费、特定人员的津补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表彰奖励经费等。
②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是指部门购置业务专用设备设施、开展重大专项研究等方面的开支。
③社会发展性项目支出是指部门安排直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对企业的补贴、贴息等方面的开支。
◆项目属性:
分为已细化的省本级支出、已细化的补助下级支出和待分配支出三类。
每个项目应根据细化程度和支出级次选择相应的属性。
其中选择已细化的补助下级支出属性的项目,按照“省管县”的财政体制,应在表2的附表中详细填报补助各县(市)的资金数额。
◆财政口径:
每个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支出内容,选择相应的统计口径。
◆对于开展绩效评价试点的项目,应将项目绩效报告的电子文档粘贴在项目的说明信息中(注:
点击屏幕正下方的“说明信息”按钮后再粘贴)。
⑷上缴上级支出:
指实行收入上缴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部门(单位)的支出。
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填列。
⑸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补助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填列。
注:
部门内部上下级非财政拨款资金往来的处理。
当上级预算单位用非财政拨款资金补助给下级预算单位时,上级预算单位在其相关支出表中填列“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下级预算单位在其相关收入表中填列“上级单位补助收入”。
上级预算单位汇总预算后,将出现虚增收入和支出的情况,因此,应对汇总后的预算报表进行相应的抵销调整处理。
具体应按上级预算单位补助下级预算单位的金额,在汇总报表时调减上级部门的“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下级部门的“上级单位补助收入”。
当下级预算单位上缴上级预算单位资金时,下级预算单位在其相关支出表中填列“上缴上级支出”,上级预算单位在其相关收入表中填列“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上级预算单位在汇总预算后,将出现虚增收入和支出的情况,因此应对汇总后的预算报表进行相应的抵销调整处理。
具体应按下级预算单位上缴上级预算单位的金额,在汇总报表时分别调减下级部门的“上缴上级支出”和上级部门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4、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由预算单位按具体事项填报。
5、项目内容:
填报安排项目支出的依据(理由)、实施(或规定)年限,主要内容。
6、项目优先顺序:
项目支出应在预算编制软件的“预算审核——项目统一排序”菜单中按轻重缓急依次合理排序。
项目优先顺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101到999)。
其中:
政府债务偿还支出和省委、省政府已决定或省财政厅正式承诺的项目,顺序号从101开始至199顺次编报,其他的项目支出从201开始按先急重,后轻缓依次排序。
7、是否政府采购:
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中含政府采购品目的,应填“是”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表。
(表4)。
8、资金来源:
表2各类资金来源合计数应与表1相应收入项目类别的合计数一一对应。
(三)补助地市支出和垂直管理部门安排地市级单位项目支出情况表(表3)
该表反映补助地市的支出和垂直管理部门地市单位项目支出分地市安排情况。
根据支出预算表(表二)中相关内容逐项填报。
(四)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表4)
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反映本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在校生数、以及各类保险缴交比例情况。
按本表基本数字类别的内容逐项填报。
已经实行规范津补贴的单位应当将实行规范津补贴改革的人员和没有实行规范津补贴改革的人员按表格的要求分开填列。
部分内容说明如下:
1、单位代码证代码:
填列国家组织机构代码。
2、单位性质:
根据单位性质,填列:
行政、参公、中小学校、高校、医院、其他事业单位。
3、经费性质:
根据省编办核定的经费性质,填列:
财政核拨、财政核补、自收自支。
4、单位所在的设区市:
填列单位所在设区市名称
5、人员基本情况:
按2011年10月份编制和实有人数填列。
6、实行规范津补贴的行政和参公事业单位10月份工资数:
按照“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填列。
7、其他事业单位工资情况
(1)省工改批准的年绩效工资总量(不含提租补贴):
按照省工改办批准的绩效工资总量批文填列。
其中,高校、医院等暂时未开展绩效工资改革的单位,按2011年10月份“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中核定的在职人员津贴乘12个月,并加上年终一个月奖金和防暑降温费(年人均72.5元)计算。
(2)在职人员10月份工资基金、离退休人员10月份离退休费均按“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填列。
8、离休人员增发(1-3个月)的离休费总额:
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闽财综〔2002〕8号及闽委组综〔2011〕45号的规定填列。
其中: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9、2012年新增退休人员增发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总额:
2011年下半年批准退休且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的人员,按2011年10月份的基本退休费编列年终一次性奖金,上半年退休的按2011年10月份基本退休费的50%编列。
已开展绩效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再发放一次性奖金。
10、遗属月生活补贴额:
按规定标准发放的遗属定期定额月生活补助费。
11、省工改办核定的事业单位2009年津补贴发放情况。
按照省工改办核定的2009年事业单位津补贴发放数填列。
具体数据可向省工改办了解。
(五)政府采购预算表(表5)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预算情况。
填报内容说明如下:
1、采购项目:
凡“支出项目预算表”中标识了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应逐项填报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可以在软件中直接选取
2、采购品目:
按《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品目,在软件中直接选取,不需人工录入。
3、规格要求:
填列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型号规格。
4、需求时间:
填列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的具体时间。
5、各项支出的资金来源比照支出项目预算表填报。
(六)单位收入征收计划表(表6)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年度征收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基金收入、财政代管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计划情况。
1、项目名称:
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入、上缴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项目名称细目:
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入的项目名称细目。
按《201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相关收入类的款级科目名称填列。
上缴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的收入的项目名称细目,按批准收费的具体项目填列。
3、收入分类科目:
按《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收入分类的项级科目名称填列。
4、2011年预计数:
按照2011年预计征收数填列。
5、2012年征收计划:
在2011年预计征收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2012年增减因素测算填报。
(七)单位项目结余结转情况表(表7)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情况。
1、单位结余结转项目:
是指截至2010年底项目已完成但有资金结余的项目或者截止2011年底,连续两年以上资金未动用或未使用完的项目。
在项目名称后应当用括号注明安排该项目资金时间与文号。
2、项目是否完成:
根据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选择是或否。
3、结余资金总额:
指预计截止2011年底项目结余结转资金总额。
4、2012年拟调整使用金额:
指2012年拟动用结余结转资金安排项目支出的金额。
该金额应当与支出预算表中单位结余结转资金的合计数一致。
5、需要继续保留的金额。
是指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保留使用的资金。
这部分资金各单位应当专文说明,并随预算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八)实行规范津补贴改革单位自筹资金来源情况表(表8)
本表反映实行规范津补改革单位自筹资金的筹集情况。
1、单位自筹资金来源说明: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要求,足额落实自筹资金,并如实说明来源。
2、可筹集金额:
各单位应当说明本单位最大限度可筹集的金额,金额合计数应当大于2012年核定的单位自筹资金总数。
3、拟用于发放津补贴数:
填报单位自筹资金中用于发放津补贴的数额。
该数额合计数应当等于2012年核定的单位自筹资金总数。
(九)2011年度出国(境)任务及经费执行情况表(表9)
本表反映2011年度出国(境)任务及经费执行情况。
1、开支金额:
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结算。
2、经费来源:
填报公用经费或者对应的专项经费项目名称。
(十)2012年度出国(境)任务计划及经费预算表(表10)
本表反映2012年度出国(境)任务及经费预算情况。
1、开支金额:
按批准的外币额度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填列。
2、经费来源:
填报2012年度部门“二上”上报的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名称。
(十一)机动车情况表(表11)
本表反映单位拥有的机动车实有情况(不包括摩托车)。
1、车牌号:
按车辆行驶证登记的号牌号码填列。
2、车辆型号:
按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型号填列。
3、用途类型:
分为省部级领导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5大类。
其中:
(1)省部级领导用车,指用于省部级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2)一般公务用车,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3)执法执勤用车,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5)其他用车,指上述四种车辆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十二)办公用房情况表(表12)
本表反映单位拥有的办公用房实际情况。
1、办公用房类型:
分为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等5类。
其中:
(1)办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2)公务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5)特殊业务用房,指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单独审核和核定标准的特殊办公用房等。
2、楼层数:
按本单位办公用房实际占用楼层数填列。
3、已使用年限:
按单位办公用房建成投入使用的年限填列。
4、是否单位自用:
单位办公用房自已使用的填“是”,租借给外单位或闲置不用的,填“否”。
对于填否的办公用房,请在备注栏中作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