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现代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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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现代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级现代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现代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预算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流通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30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张政发[2015]19号)以及《湖南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15〕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流通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流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流通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优先扶持社会服务性、公益性和民生类项目;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兼顾公平;
(三)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共同管理流通资金,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和粮食局制定流通资金管理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提出流通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和资金支持计划、资金使用绩效的编制及项目实施中的管理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流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完善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和便民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建设和改造各类商品市场、仓储物流、分拣加工集配和冷冻冷链设施;完善市场信息服务设施,提升网络信息服务能力,增强市场辐射能力;支持社区便民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市场监管和市场运行调控。
完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商务综合执法水平,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应急储备体系建设,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三)推进流通现代化。
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信用消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四)开拓国内市场。
宣传推介张家界消费及流通品牌,推动张家界名优特产开拓占领市场,开展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培育有产业依托的品牌展会。
(五)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重点打造商贸物流、居民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湘菜及张家界土家菜系、酒类流通、药品流通等六大产业。
(六)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
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给予给予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管理创优、融资对接服务支持。
(七)其他。
支持商贸流通领域限额以上企业培育、人才培训和标准编制;支持开展商贸流通业规划编制和专项调研;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本市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湘菜博览会、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等国家省级授予的金银铜牌本市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流通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方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促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和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的,按照边建设边补助和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对项目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四章项目资金申报与审定
第七条申请流通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企业;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或企业要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流通资金的申请:
(一)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现代流通产业发展的情况,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于每年一季度下发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申报工作进行部署。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1)和相关附件资料。
(二)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
区县级项目由区县商务局会同区县财政局组织申报,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
市直单位和企业直接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提交申请。
(三)由市商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第五章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九条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并通过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在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格式见附件2),并将资金分配方案呈报市政府。
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和粮食局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和粮食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章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商务和粮食局要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填写《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3),报送至市财政局;市商务和粮食局要按照会计年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市商务和粮食局报送的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重点评价结果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将重点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获得流通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和粮食局对流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专项资金申请表
年月日
专项资金名称:
金额单位:
万元
申请单位
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
财务负责人
申请项目
申请金额
申请支
持方式
贷款
贴息
以奖代补
先建后补
其他
项目简介及效益分析:
办理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
区县主管部门意见
区县
财政
局意
见
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市财
政局
意见
附件2
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汇总表
(年度)
专项资金名称:
金额单位:
万元
序号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申请支持方式
申请金额
安排金额
合计
填报人:
审核人:
年月日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公章)
附件3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年月日)
填报单位(盖章):
专项名称
专项属性
延续专项□新增专项□
主管部门
资金总额(万元)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立项依据
长期
绩效目标
年度
绩效目标
年度实施
进度计划
实施内容
计划开始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1、
2、
…
专项实施
保障措施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盖章)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