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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

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

  篇一: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方法及数据

  基本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计生办,采取网络直报的方式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乡、县、地、自治区各级报表通过报表汇总软件自动生成。

乡(镇、街道)计生办所填数据,于所管辖的村(居、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

  二、统计对象

  所辖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及其它保密单位的有关人员除外。

  

(一)常住户籍人口

  1、居住在本县(市),户口在本县(市)的人;

  2、户口在本县(市),离开本县(市)不足3个月的人;

  3、居住在本县(市),户口待定的人:

①未落户口的新生婴儿②新调入本县(市)工作③未落户口的军队复转人员④未落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⑤婚嫁到本县(市),户口未变动者。

  

(二)流动人口(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指户口不在本县(市),居住在本县(市)的人。

包括:

  1、居住在本县(市)3个月以上,户口不在本县(市)的人;

  2、居住在本县(市)不足3个月,离开户籍地超过3个月的人;

  3、区内流动和区外流动分别统计。

同一城市跨区居住的人仍按户籍人口统计。

  (三)城镇、农村人口

  以户口性质来划分城镇、农村人口。

户口性质为非农业的计入城镇统计数,户口性质为农业的计入农村统计数。

如果家庭的各个成员户口性质不一致,在统计人口总数和育龄妇女情况时以家庭成员各自的户口性质为准;在统计出生时,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城镇户口的计入城镇统计数;在统计领取《光荣证》情况时,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入农村统计数。

  三、统计期限

  半年报表:

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3月31日24时。

  全年报表:

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9月30日24时。

  四、上报时间

  

(一)半年报表

  1、乡(镇、街道)应在本年4月7日前审核录入所辖村(居、单位)的基础数据并通过网络上传,同时上报纸制报表。

  2、县(市、区)应在本年4月10日前通过报表软件汇总本级报表并上报纸制报表。

  3、地区(州、市)应在本年4月13日前通过报表软件汇总本级报表并上报纸制报表。

  

(二)全年报表

  1、乡(镇、街道)应在本年10月14日前审核录入所辖村(居、单位)的基础数据并通过网络上传,同时上报纸制报表。

  2、县(市、区)应在本年10月17日前通过报表软件汇总本级报表并上报纸制报表。

  3、地区(州、市)应在本年10月20日前通过报表软件汇总本级报表并上报纸制报表。

  五、填表要求

  

(一)乡(镇、街道)组织所辖村(居、单位)按人口的户口性质分城镇、农村进行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每个村(居、单位)填报一套报表。

乡级负责对各村摸底数据进行审核,并逐村分项录入微机。

乡级汇总数据由报表软件自动生成。

  

(二)报表录入、审核、汇总、打印后,填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上一级人口计生委。

  (三)表1—表4,半年和全年报表均进行统计;表5,20XX年的全年报表开始统计,以后每逢单数年的全年报表进行统计。

  六、指标解释

  

(一)人口自然变动情况统计表

  1、“本期出生人数”指统计期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总数。

活产婴儿是指胎儿离开母体后,至少有过一瞬间的呼吸、心跳、随意肌抽动和脐带搏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的胎儿。

  2、“孩次”(一孩、二孩、三孩)指该婴儿出生时在其家庭所有现存子女(包括抱养、前夫或前妻留下的子女)中的排列顺序。

出生的双胞胎或多胞胎,其“孩次”应递进计算。

  3、“政策内出生”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并在法定最低婚龄以后初育、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孩子数量的出生人口,无论是否持有《生育服务证》,均计入政策内出生。

  4、“特批再生育”是指符合20XX年5月25日通过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出生人口。

  5、“政策外出生”是指不符合《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出生人口,其中“政策外一孩”是指未婚初育或妇女未到法定最低婚龄初育的。

区外流入人口的出生可通过审核《生育服务证》并参考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网站公布的各省生育政策汇编来判定政策内外。

  6、“往年出生漏报情况”是指前5年内出生,应在当年统计报表中统计而未上报的出生人口。

本项目的出生人数不计入“本期出生人数”。

  

(二)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方法情况统计表

  1、“育龄妇女”是指统计截止时点15~49周岁妇女,“已婚育龄妇女”是指统计截止时点已经结婚(包括离婚、丧偶)的15~49周岁妇女。

  2、“已婚育龄妇女中的无孩人数、有一孩人数、有二孩人数、三孩以上人数”指统计截止时点,该家庭现有子女数(包括抱养、前夫或前妻留下的子女)

  3、“女性初婚人数”指统计期内第一次结婚的妇女人数;“早婚”指汉族妇女19周岁及以下(少数民族妇女17周岁及以下)初婚,“晚婚”指汉族妇女23周岁及以上(少数民族妇女21周岁及以上)初婚。

  4、“采取各种避孕方法人数”指统计截止时点,统计对象使用各种避孕方法的人数。

“其它”指中草药、安全期、体外排精。

如一对夫妇同时使用几种避孕方法,只统计一种,以近期、有效者为准。

离婚、丧偶妇女如仍使用避孕方法,不计入“采取各种避孕方法人数”中,计入后表的“未避孕人数”中。

  (三)未避孕、技术服务情况统计表

  1、“未避孕人数”中的“不育症”是指希望怀孕、不避孕2年及以上从未生育过;“哺乳期”是指生育42天内未采取避孕措施。

  2、“本期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例数”指统计期内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例数。

“人流”、“药流”指怀孕3个月及以内用手术或药物人工终止妊娠;

  “中引”指怀孕4个月及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大引”指怀孕7个月及以上人工终止妊娠。

“长效避孕针”是指3个月注射一次的具有较长避孕效果的避孕针剂。

  (四)领证情况统计表

  1、“期末领证人数”指统计截止时点所有已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数。

  2、“其中:

母亲49周岁内领证人数”指统计截止时点,母亲在49周岁及以内的领取《光荣证》家庭数(不考虑子女的年龄)。

  3、“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领取情况”只在少数民族人口中统计。

  4、“其中:

一方农村”统计数含在“农村”统计数之内,指夫妻双方一方为农业户口等情况只享受一半一次性奖励金的家庭。

  (五)育龄妇女年龄别出生情况统计表填报五岁一组年龄组及20—29岁生育旺盛期年龄别的妇女人数和生育人数。

具体填报下列年龄组(别)数据:

15—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4;35—39;40—44;45—49。

  某一年龄组(别)“妇女人数”指统计截止时点时该年龄组(别)周岁年龄的妇女人数,“生育人数”指该年龄组(别)妇女在统计年度的全年生育人数。

  篇二:

计划生育统计表

  五华碧桂园中核二二项目部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20XX年月日

  1

  篇三:

6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1999年3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指有关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并实施各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计划生育专门统计调查;

  (三)制定并实施计划生育统计方案,制定计划生育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

  (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

  (五)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六)检查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估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审批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

指导本系统其它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活动。

  第五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基本的统计工作制度,包括:

统计帐卡和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例会制度、统计人员培训制度、统计检查、奖惩和举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级统计资料公开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护条件。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人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指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

村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乡级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以上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含计算机人员)进行培训。

省以下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必须得到省级计生委颁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为计划生育统计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是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主要。

帐卡和报表及其项目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删繁就简,以实用为原则。

  乡、村两级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帐卡,帐卡内容应当每月变更。

村级实行月报告单制度,每月通过报告单将变更信息上报到乡。

乡级为计划生育情况报表起报单位,实行月、季、半年、全年报表制度,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例会制度。

乡级每月应召开一次统计例会。

  第十六条统计报表包括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情况报表和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的事业统计报表。

  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

  事业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宣传教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供应、信访、人事、财务、协会等情况。

  第十七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可根据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经同级统计局审批,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或者转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

自行设计的报表项目不得少于上一级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项目,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期限、上报时间等不得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八条上报计划生育情况报表需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系统的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设置的事业统计报表及专门统计调查表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

  第二十条各种事业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上报,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上报的报表和分析报告,须抄送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权废止,有关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四章专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国家定期对各省的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国通报。

省、地、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统计质量检查,要从严掌握,其结果应向本级管辖的各单位通报,同时向上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报告。

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村级统计帐卡应经常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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