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报关考试复习机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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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考试复习机密要点
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一、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Inspection)也即验关,是指海关接受报关员的申报后,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检查,以确定货物的自然属性,货物的数量、规格、价格、金额以及原产地等是否与报关单所列一致。
海关查验,一方面是要复核申报环节中所申报的单证及查证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审单环节不能发现的无证进出问题及走私、违规、逃漏关税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查验货物才能保证关税的依率计征。
因为进口货物税则分类号列及适用税率的确定,申报的货价海关是否予以接受,都决定于查验的结果。
如查验不实,税则分类及估价不当,不仅适用的税率可能发生差错,且估价易或高或低,因而使税负不公,国家或进口厂商将蒙受损失。
如某市外运分公司申报进口制冷机,应归入税号8415,但该税号有8个子目,子目84158210税率为130%,子目84158220税率为90%,所附单据看不出制冷机的制冷温度和容量。
通过实际查验,确定该机应归入税号84158220,按税率90%计征关税,从而避免了进口厂商负担其不应负担的关税额,体现了海关征税工作的严肃性,维护了集体的利益。
二、查验范围、方法和地点
1.查验范围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主要是检查进出口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包装式样、数量、重量、标记唛码、生产或贸易国别等项是否与报关单和其他证件相符,防止非法进出,检查货物中是否有走私夹带和政治、经济破坏等事件发生。
2.查验方法
海关查验方法有两种,即一般查验和重点查验,或者说外形查验与开箱查验。
对属于正常往来的进出口货物可以不予查验或者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即所谓外形查验,如核对货名、规格、生产国别和收发货单位等标志是否与报关单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有开拆、破损痕迹以及有无反动字样,黄色文字图像等。
根据货物的品种、性质、贵重程度,以及国内外走私违规动态,收发货单位经营作风等历史资料,分析认为数量或其他方面可能有问题和存在走私破坏嫌疑(如进口成套组装散件,伪报为零部件化整为零进口等)的货物,则应进行开箱检查,必要时可以逐件细查细验,防止进行经济、政治破坏。
3.查验地点
查验货物一般在设有海关的码头、机场、车站的他库或场院等海关监管场所进行。
为了加速验放,方便外贸运输,根据货物性质,海关对海运进出口的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原油、原木等),大宗货物(如化肥、水泥、食糖、钢材等),危险品和鲜活商品等,结合装卸环节,在船边等现场验放。
对于成套设备、精密仪器、贵重物资,急需急用的物资和“门对门”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等,在海关规定地区进行查验有困难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请,海关核准,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域以外的地点进行查验,就地查验放行货物。
但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规费,并提供往返交通工具、住宿等方便条件。
三、查验时报关人员的职责
1.代表货主到场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到达货物查验现场,并按照海关的查验要求,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为了较好地完成这一任务,报关人在代理报关以前,对被代理报关的货物应有一定的了解,对各种单证应进行初步的审查,有不清楚或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应向被代理人了解或指出。
在海关查验现场回答海关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并配合海关的查验监管活动。
2.缴付规费
海关根据所在地港口、车站、国际航空港、国界孔道和国际邮件交换站进出境货物、旅客行李、邮件以及运输工具的实际情况,规定其监管区域。
在海关监管区域执行任务不收规费。
但若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要海关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域以外的地方(如:
货主的仓库、工厂、施工工地或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专用机场等)办理海关手续,执行监管任务时,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并按海关的规定缴付规费。
因此,规费是海关超出监管区域向货主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
其作用,既是对海关服务的报偿,也具有一定的限制功能,因为海关人员缺乏,工作紧张,不可能经常大量地派出人员执行分散的监管任务。
四、《海关法》对货物查验损失赔偿的规定
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造成损失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予以赔偿。
1.赔偿的范围
按《海关法》第54条规定:
“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这里所说的“实际损失”是指:
“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物品损坏的,海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他部件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
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2.不予赔偿的范围
在下述情况下,海关对被查验货物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1)由于收发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及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未事先向海关声明的;
(3)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检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和损失。
3.海关赔偿的程序和方式
(1)若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由查验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海关存查。
海关依法进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应会同有关货物、物品保管人共同进行,如造成货物、物品损坏,查验人员应请在场的保管人员作为见证人在《损坏报告书》上签字,并及时通知货主。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损坏报告书》后,可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序。
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
报关人和海关对赔偿金额有争议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和判决赔偿金额。
(3)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报关人自收到《赔偿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予赔偿。
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海关查验货物、物品后交给货主时,货主如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物品完好无损。
以后发现损坏,海关不负赔偿责任。
(4)赔偿的方式通常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进口报关业务流程
进口报关的基本程序:
接受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办理征税----结关放行
1.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报关单据:
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故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
正本箱单、正本发票、合同、进口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管条条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注意事项:
1)接到客户全真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于海关税则。
确队进口税率。
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
报验所需单据:
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船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
(事先应现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
2.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
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3.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
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口交费,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
4.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池大厅交港杂费。
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5.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注意事项
1)首先应与港池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
2)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
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6.重箱有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7.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一、申报与报关地点
(一)报关企业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1.进口需接到进口提货通知,出口需备齐出口货物。
2.委托报关者需办理报关委托,代理报关者需接受报关委托。
3.准备报关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
基本单证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提(装)货凭证(或运单、包裹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特殊单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配额许可证管理证件和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预备单证指供海关认为必要时查阅或收取的单证,包括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证书、委托单位的账册资料及其他有关单证。
4.填制报关单及其他报关单证。
5.报关单预录入(指在实行报关自动化系统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海关,报关单位或报关人将报关单上申报的数据、内容录入电子计算机,并将数据、内容传送到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的工作)。
以上工作办妥,便可向海关递交报关单证,开始报关工作了。
(二)申报(Declaration)
所谓申报,也可理解为狭义上的报关,是指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时,向海关呈送规定的单证(可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并申请查验、放行的手续。
申报与否,包括是否如实申报,是区别走私与非走私的重要界限之一。
因此,海关法律对货物、运输工具的申报,包括申报的单证、申报时间、申报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把申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海关在接受申报时,将严格审核有关单证,因审核单证是海关监管的第一个环节,它不仅为海关监管的查验和放行环节打下了基础,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查私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单证和资料。
海关审单的主要任务有:
1.确认报关企业及报关员是否具备报关资格,有关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2.报关时限是否符合海关规定,是否需征收滞报金;
3.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规定;
4.报关单证的填制是否完整、准确,单证是否相符、齐全、有效;
5.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核扣并登记加工贸易合同的进出口数据;
6.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税性质。
(三)报关地点
根据现行海关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进出境地原则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出口海关手续。
2.转关运输原则
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批量、性质、内在包装或其他一些原因,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地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这些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具体要求在后面的有关章节中详细论述。
3.指定地点原则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这些以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输送路线长,往往需要跨越几个海关甚至几个省份;输送方式特殊,一般不会流失;有固定的计量工具,如电表、油表等。
因此,上一级海关的综合管理部门协商指定其中一个海关管理,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可直接与这一海关联系报关即可。
二、申报时间与期限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
1.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海关法》第18条、第21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
进口货物滞报金期限的起算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邮运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第15日。
转关运输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
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二是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
两个条件只要达到一个,即征收滞报金。
如果两个条件均达到则要征收两次滞报金。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还没有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如果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费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领,上缴国库。
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从而加速口岸货运,减少积压,使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能尽快收到货物,并且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关手续,应该要求国外厂商及时把货运单据寄来,在货物及有关单证上正确标明货物的全部标记唛码,包括合约的号码、详细年份、字头、编号及代号,以及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2.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海关法》同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至于装货24小时以前到什么程度,是3天、5天,还是1个月,可由报关人视口岸的仓储能力自定,海关一般不予过问。
规定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主要是为了留给海关一定的时间,办理正常的查验和征税等手续,以维护口岸的正常货运秩序。
除了需紧急发运的鲜活、维修和赶船期货物等特殊情况之外,在装货的24小时以内申报的货物一般暂缓受理。
三、报关时应交验的单证
(一)进口货物报关时需提供的单证
进口货物报关时需提供的单证包括以下几种。
1.由报关员自行填写或由自动化报关预录入人员录入后打印的报关单;
2.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或控制进口的,应交验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3.进口货物的发票、装箱单(装箱清单);
4.进口货物的提货单(或运单);
5.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
6.对应实施商品检验、文物鉴定、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检验或其他受管制的进口货物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
7.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调阅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账册等;
8.其他有关文件。
(二)出口货物报关时需提供的单证
出口货物报关时需提供的单证包括以下几种。
1.由报关员自行填写或由自动化报关预录入人员录入打印的报关单一式多份,其所需份数根据各部门需要而定,出口退税时加填一份黄色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2.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或配额出口的应提供许可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3.货物的发票、装箱清单、合同等;
4.商检证明等;
5.对方要求的产地证明;
6.出口收汇核销单(指创汇企业);
7.其他有关文件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进出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完纳税款等手续以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凭海关签印放行的货运单据才能提取或发运进、出口货物。
未经海关放行的海关监管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发运。
货物的放行是海关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最后一个环节。
如果这一环节海关把关不严,把不该放行的货物放了,则会导致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
所以海关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货物的进出口。
放行前,将由专人将该票货物的全部报关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等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核审查并签署认可,然后在货运单据上盖印放行,交货主签收。
但对违反进出口政策、法令规定,尚未交纳应缴纳的税款以及根据上级指示不准放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均不予以放行。
对一般贸易货物来说,放行表示解除海关监管,进境货物可以由收货人自由处置,出境货物可以由发货人装船出运。
但是,对于担保放行货物、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和海关给予减免税进口的货物来说,放行并不等于办结海关手续,还要在办理核销、结案或者补办进出口和纳税手续后,才能结关。
也就是说,海关办理放行手续有两种方式。
1.签印放行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清应纳税款和有关费用,海关关员应在有关进出口货运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进口货物凭以到海关监管仓库提货进境;出口货物凭以装货启运出境。
2.销案
按照担保管理办法的进口货物或暂时进口货物,在进口收货人全部履行承担的义务后,海关应准予销案。
这意味着取得了海关的最后放行。
经海关查验放行合法进出口货物,应报关人或货物所有人的要求,可以取得《进(出)口货物证明书》。
《进(出)口货物证明书》是证明某些货物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文件。
进出口货物所有人在办理各种对内、对外业务中,常常需要证明其货物是进口的或已经出口,海关签发《进(出)口货物证明书》是为了方便货物所有人。
综上,海关对一般贸易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行监管的过程可分为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个环节,对保税货物进出境的监管分为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五个环节。
为提高监督管理的质量,在实际工作中,这几个环节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严格作业程序和工作方法的基本作业制度。
其中申报、查验、放行构成海关监管制度的核心。
附表1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包括各种进口卷烟@45%
2.乙类卷烟@40%
3.雪茄烟@40%
4.烟丝@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25%
2.薯类白酒@15%
3.黄酒@吨(1吨=962升)@240元
4.啤酒@吨(1吨=988升)@220元
5.其他酒@10%
6.酒精@5%
三、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30%
四、护肤护发品@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10%
六、鞭炮、焰火@15%
七、汽油@升(1吨=1388升)@0.2元
八、柴油@升(1吨=1176升)@0.1元
九、汽车轮胎@10%
十、摩托车@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8%
汽缸容量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5%
汽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汽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
汽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
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
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3%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进出口货物的征税
进出口货物的征税
海关在审核单证和查验货物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对实际货物征收进口或出口关税。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可减、免、缓、退、保税的,报关单位应向海关送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关税的概念与分类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一国根据本国经济、政治的需要,由海关按照国家制订的关税税法、税则,对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
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特点,具有增加财政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三大来源之一)、保护与促进国内生产、调节进出口商品结构和经济利益分配等作用。
关税征收的特定对象是进出口货物及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及其他物品。
国家要对上述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是因为进口货物和进境物品要在国内消费,影响了国内经济建设与生产,影响了国内的商品市场;而国内货物出口或物品出境也会影响到国内的经济及资源结构。
另外,进出口关税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也是国与国之间交往时使用的一种手段。
因此,关税体现了国家经济和对外政策。
(二)关税的种类
关税一般可分以下几种
1.进口税(ImportDuties)
进口税是对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正常关税(NormalTariff),或在进入关境时征收,或在商品从海关保税仓库中提出,投入国内市场时征收。
进口税是关税中最重要的一种,在一些废除了出口税和过境税的国家,进口税是惟一的关税。
因此,进口关税是执行关税政策的主要手段。
正常进口税可以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
最惠国税适用于与本国签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
普通税适用于未与本国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与地区。
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现称“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和地区之间都能享受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税与普通税的差别很大,两者之间有时相差1倍以上。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税是随着商品的加工程度而提高的。
如西欧共同市场对棉花是免税的,棉纱的进口税则为8%,而棉织品却达到了14%。
而在美国对棉纺衬衣的普通税高达45%,最惠国税也为21%。
2.出口税(ExportDuties)
出口税是对本国商品出口时所征收的关税。
因为征收出口税会导致本国商品出口后在国外的售价提高从而降低了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所以目前发达国家大多不征收出口税。
但有些国家,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现在仍对某些商品征收出口税,目的在于保证本国市场的供应,或是为了保证其财政收入。
我国也对一小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税。
3.过境税(TransitDuties)
过境税是对经过本国国境或关境运往另一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由于过境货物对本国市场和生产没有影响,而且外国货物过境时,可以使铁路、港口、仓储等方面从中获得一些益处,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征收过境税,仅在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少量准许费、印花贯、签证费、统计费等。
我国海关不征收过境税。
4.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
进口附加税是对进口商品除征收正常关税外再加征的额外的关税。
这种税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也称特别关税,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国际收支逆差,防止外国商品倾销,或对某国实行歧视与报复等。
如1971年美国出现了贸易逆差,尼克松总统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对进口商品征收10%的附加税,此举在实行半年以后因盟国的反对而被迫取消了。
以下几种税都属于进口附加税。
(1)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反倾销税是指某一进口国针对某一或某些出口商的倾销行为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按照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两个必要条件才能征收反倾销税,即:
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倾销品对进口国造成了危害。
对某一产品,只有在进行价格比较后才能确定其为倾销品。
价格比校分为三种情况:
该产品的进口价格与该产品在其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价格相比;如果该产品不是出口国的原产地产品,则可与该产品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或该产品在原产地国国内市场的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