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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按照申请与受理,评估、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收回的程序,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实现信贷资产的良性循环,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工商银行贷款投向。

  3、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具备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工商银行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书面借款申请、项目建议书、经有权部门审计或认可的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

  第七条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均可受理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

受理行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项目进行初审。

  

  第八条受理行对借款人基本条件和贷款项目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

对有贷款意向的项目,向上级行报告,并纳入贷款项目储备库管理。

需出具贷款意向书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贷款评估、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对初审同意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估办法》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条信贷部门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

  3、项目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4、贷款效益与风险。

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风险规避措施。

  5、担保能力。

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

  6、相关资料及情况。

评估报告、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验证贷款风险度。

  第十一条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议。

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未经总行、一级分行行长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超越权限审批贷款。

  第十四条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可以应借款人的要求,出具贷款承诺函,具体办法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有效期内,贷款承诺一般不予撤销。

如发现借款人或贷款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贷款安全时,工商银行有权依约撤销贷款承诺。

  第十五条项目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

因项目概算调整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和银行资金供给能力协商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

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可以分次发放,分次收回。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国家利率政策。

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向工商银行申请展期,能否展期由工商银行决定。

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

展期批准权限比照贷款审批权限办理。

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必须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续签或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

第六章贷款发放与收回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经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应向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的经办行提交项目用款计划。

经办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查:

  1、借款人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评估测算指标是否变动。

  3、保证、抵押、质押是否合法有效并已落实。

对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停止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前,经办行应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订立。

借款人应当按照经办行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资料。

在签定合同之前,借款人应承诺遵守以下要求:

  1、使用工商银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

  2、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根据需要办理或督促担保人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

  3、准予工商银行参与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等工作。

  4、在还清工商银行的全部借款之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事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

  5、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改变的,应事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实行保证、抵押、质押贷款方式,对信誉好的企业,也可发放信用贷款。

外汇贷款必须实行保证、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

对外汇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业,需具有外汇经营资格,且有正当的外汇来源,或在担保书中注明所保证标的为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为借款人的综合效益和其它资金。

偿还外汇贷款的币种应与借款币种一致。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

提前偿还借款,须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在贷款到期前,经办行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要求其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工商银行可以按照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或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七条贷款呆帐按工商银行有关呆帐核销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商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应按以下原则使用借款:

  1、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应按照约定一次到位或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3、不得将项目借款作为项目资本金、股本金等使用。

  4、外汇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10日内到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不得将外汇借款结汇使用,相应的国际结算业务应通过工商银行办理。

  第三十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应按季向经办行提供借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情况与资料。

  第三十一条经办行应参与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经办行要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或报告报审批行。

  第三十三条实行项目经理制。

对大中型贷款项目,聘任项目经理,实行贷款项目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并为借款人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第三十四条总行直接发放的贷款,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分支机构负责贷后管理,并签定贷款委托管理协议。

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向异地发放贷款。

银团贷款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立贷款质量定期监测分析制度。

及时、准确反映贷款质量状况。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清收和转化。

定期分析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及变化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破产时,工商银行应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以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

  第三十八条建立固定资产贷款台帐管理制度。

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信贷管理台帐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固定资产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经办行应负责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贷款档案资料;审批行负责保存与贷款审批及备案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涉及工商银行和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八章贷款责任

  第四十一条实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责任制,完善审贷分离制度。

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发放、管理和收回,由信贷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的评估,由评估咨询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呆坏帐核销,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关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相关人员根据其所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贷款调查人承担贷前调查失误责任;贷款评估人承担评估失误责任;贷款审查人承担审查失误责任;贷款审批人承担审批失误责任;贷后管理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章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工商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约:

  1、除国家政策调整、发生不可抗力、借款合同另有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因工商银行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并给借款人造成损失。

  2、在计收贷款利息及国家规定收费范围之外收取其它费用。

  3、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借款人同意,从借款人帐户扣收未到期贷款。

  4、未经借款人同意,对外提供涉及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5、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约:

  1、未按约定数额、日期收取借款或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2、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资料,不如实向工商银行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拒绝工商银行对借款使用情况和有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

  3、以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逃废工商银行债务。

  4、使用外汇贷款企业未按要求到外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5、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息,或有其它危及贷款安全的行为。

  6、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九条工商银行违约,按相关规定负违约责任;借款人违约,工商银行有权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借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解除借款合同,同时按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债权保护措施。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原《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基建贷款办法》、《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有关自营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合同编号:

  年字第 号

中国工商银行技改部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技术改造信贷处:

为适应我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总行下发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在对试点行进行调查研究,在全国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抽样测算,并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固定资产贷款特点,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此文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99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资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行多年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经验,并参照国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惯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基本宗旨是:

具体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资产实行风险量化管理,分专业考核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系统由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风险控制、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风险贷款处置及贷款安全保障机制组成。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遵循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的原则,对增量重在风险的事前防范,对存量重在风险的转移消化,对已有的损失重在及时补偿。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外币业务可参照我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的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风险评价

第六条贷款风险是指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风险贷款资产是指那些银行难以清收本息的贷款资产。

第七条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由我行(或我行认可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对其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企业信用等级依次分为AAA、AA、A、BBB、BB、B六级,相应的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

第八条银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按照我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或审查),测算主要财务效益指标,并用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价指标:

企业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偿债保证率、贷款期限、内部收益率等(见附表一)测算项目的风险等级。

第九条依据测算得分多少,确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等级,依次为AAA、AA、A、BBB、BB、B六级,相应的风险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

第十条根据不同贷款方式对贷款风险程度的影响大小确定不同的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见附表二、附表三)。

第十一条根据贷款项目风险等级系数和贷款方式风险系统预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风险含量):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风险含量)=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项目风险等级系数

第三章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贷款决策是在对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企业全面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贷款风险度大小是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贷款风险度是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的一个重要指标

贷款风险权重额=贷款风险度×贷款金额

为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定各级行风险权重授信额,适当上收风险度大的贷款和适当下放风险度小的贷款的审批权限,逐步形成按贷款风险度大小确定贷款限额的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对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予贷款:

(1)信用等级为BB级、B级企业的贷款申请;

(2)BBB级企业主要相关财务指标(资产负债率和偿债保证率)较差的;(3)企业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4)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价的七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指标得分为零的;(5)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大于0.6的。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全部实行有效担保或有效抵押。

第十六条逾期、呆滞、呆帐固定资产贷款要分别控制在占固定资产贷款余额的10%、5%、2%以内,要求逐步下降到8%、5%、1%以内,并对这三类贷款实行专门管理。

第四章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

第十七条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定期对贷款的质量及风险程度进行检查、监测、考核。

第十八条按照贷款逾期程度和债务清偿的可能性,将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四种类型。

正常贷款指在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内,预计借款人能按时归还本息的贷款。

逾期贷款是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逾期两年以内,且预计借款人能够清偿全部本息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逾期二年以上或银行贷款后,因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难以偿还本息的银行贷款。

呆帐贷款是指:

(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后不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而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获保险补偿仍不能还清的贷款;(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第十九条按照四种贷款资产存在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分别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形态风险系数为1.0、1.5、2.0、2.5。

第二十条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确定单笔存量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形态系数

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视为风险贷款资产。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确定一个企业、部门和辖区的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全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权重额

=--------------

贷款资产风险度Σ固定资产贷款金额

(其中: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权重额=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对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进行监测,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切实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工作。

根据不同的贷款资产风险度规定相应的检查间隔期。

每个检查期都应提供跟踪监测考核的报告,对风险度大于0.6的贷款应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贷款质量监测制度,各级行定期上报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见附表四)。

各省级行于每半年后二十五日内将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报总行。

第二十三条上级行负责对辖区和部门的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的检查与考核,并设定以下五个监测指标。

(1)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逾期贷款余额

(2)逾期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呆滞贷款余额

(3)呆滞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呆帐贷款余额

(4)呆帐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应收未收利息

(5)应收利息比例=------×100%

利息收入总额

(式中分子应收未收到利息包括表内固定资产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与表外固定资产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分母包括已收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加分子项。

上级行定期测算和通报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情况,并作为考核行长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

对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较大的辖区和部门要进行检查和整顿。

同时,上级行对这些辖区的信贷投放要实行区域控制。

第五章风险贷款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合资、合作、合并、兼并、股份制改造等行为而导致企业法人变更时,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应由新的法人承担。

银行应督促企业更换借据,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订立贷款分期偿还协议。

第二十五条银行对分立和改组企业应落实债权债务,银行应监督其按分立或改组后实有资产所占比例将债务分置于各分立和改组企业,并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必要时可依法追索。

第二十六条对逾期贷款,贷款行要加强管理,督促催收。

必要时可与企业共同签订贷款清偿协议,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监督企业予以清偿。

第二十七条对呆滞贷款,银行必须设立专户进行监督管理,可相应成立专职部门清收。

第二十八条对解散企业,贷款行应落实好全部债权债务;对破产企业,贷款行应依据规定清收贷款本息。

确已无法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冲销贷款本息。

第六章贷款风险管理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建立审贷分离和集体审查贷款的贷款风险防范系统,各行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信贷机构进行调整,或在信贷部门内部应明确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检查职责。

并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审批贷款。

第三十条贷款调查评估职能:

负责对项目风险等级和贷款风险度的测算,对产品和行业经济形势调查分析,确保调查和评估情况属实,对调查评估和测算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贷款审查职能:

负责对贷款的初审,审查拟贷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负责向贷款审查委员会起草报告,承担贷款审查不严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贷款管理职能:

负责贷款发放,贷后跟踪管理及贷款的回收工作,承担跟踪管理不严,贷款回收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贷款检查职能:

负责对贷款资产的检查、反映和通报风险贷款资产并参与呆帐核销工作。

同时应对造成贷款失误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贷款检查人员承担检查失误和督导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司权限内的贷款审查,审查委员会用例会制度的形式审查贷款。

委员会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由委员会和贷款最终审批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分行在试行中,要围绕本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中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注:

评定指标说明及表格略。

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

  1、贷款种类

  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

  2、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4、贷款期限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必须报总行批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5、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项目贷款,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日,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担保的书面证明。

经有权人批准后,每笔贷款只准展期一次,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6、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

  7、贷款条件

  ①借款人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②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③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④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⑤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⑥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⑦对办理担保贷款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⑧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资本金比例。

  8、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①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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