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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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

一、子女教育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

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5.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

可以。

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7.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

可以。

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8.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9.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

可以。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10.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

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11.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

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12.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

可以扣除。

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二、继续教育

1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

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

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

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15.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16.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

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18.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答:

纳税人终止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19.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20.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

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

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21.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答: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

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2.我参加了学历(学位)教育,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

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受教育时间,享受每月400元的扣除。

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多扣除48个月。

23.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

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24.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

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

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三、大病医疗

25.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27.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8.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

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29.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

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

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

30.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31.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

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

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32.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答:

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3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3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6.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3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

不可以。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8.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9.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答:

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40.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

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41.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

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

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42.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

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3.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44.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屋证书号码是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哪一个号码?

答:

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号码。

如,京(2018)朝阳不动产权第0000000号,或者苏房地(宁)字(2017)第000000号。

如果还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的,填写合同上的编号。

45.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

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

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

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

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46.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答: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住房租金

47.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4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49.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50.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51.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52.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53.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

不可以。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

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

反之亦然。

54.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55.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56.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答:

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

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57.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58.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在燕郊租房居住,应当按北京还是燕郊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

如北京是纳税人当前的主要工作地,应当按北京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59.我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答:

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六、赡养老人

60.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6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6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6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

《婚姻法》规定: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64.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

不能。

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

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65.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

不可以。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66.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

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67.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

不可以。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68.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答:

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69.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70.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

答:

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

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2000元的扣除额度。

71.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

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答:

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

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72.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

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73.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何判断?

答:

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74.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

不可以。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75.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是否可以最高某一个子女可以扣2000元?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因此,非独生子女是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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