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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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
第六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考试)
第一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的理论概括。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和社会主义阶段劳动的社会性质。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社会所有的,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占有和支配他人的劳动,劳动成为支配生产资料和获得社会产品的唯一根据。
同时在这一阶段上,存在旧的社会分工,劳动还是一种谋生手段,人们的劳动存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间的质的差别,社会主义社会只能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所创造的产品在作了各项社会扣除之后,必须以劳动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
因此,按劳分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分配原则,是对各种剥削制度的否定。
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中,是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的,因而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转化为社会劳动,而是作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存在着,因而可以直接以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存在很大差异,按劳分配的具体含义和实现形式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情况存在很大。
第一,按劳分配不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的直接社会劳动时间量进行消费品的直接分配,而是借助于商品货币关系,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实现的。
因此,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只能按劳动创造的价值来分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
第二,按劳分配不能由一个社会中心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实现,必须通过企业这一环节来实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和分配单位,劳动者只能通过企业进行联合劳动,生产一定的商品,企业的联合劳动的效率自然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多少就不仅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贡献相联系,而且与企业联合劳动的效率相联系。
第三,按劳分配的实现机制主要是工资,而不是劳动券。
实际工资和货币工资会由于物价的变动而出现差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这些方面的变化并不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而是按劳分配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运用和发展。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我国收入分配关系和个人收入分配方式既存在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的收入分配方式,也有体现非公有制经济关系的收入分配方式,既有体现市场经济一般特性的分配方式,也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收入分配方式。
多种收入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收入分配方式并存是与我国现阶段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生产条件包括生产的物质条件即客观生产条件和生产的劳动力条件或主观生产条件。
生产条件的分配不仅包括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而且包括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和领域的分配。
在我国现阶段,客观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涉及公有制生产条件的分配和非公有制生产条件的分配。
客观生产条件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相应要求多种分配方式与此相适应。
从主观生产条件看,在任何生产中,劳动力始终是生产的一个要素,但劳动力以何种形式参与生产,直接影响收入分配的结果。
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劳动力这一主观生产条件存在的社会形式和社会属性也是不同的,因而参与生产和分配的形式不同的,获得收入的方式和收入的多寡是不同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情况并没有完全消除,这种情况下,依然存在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就是说,对于劳动力的拥有者来说,收入分配是建立劳动力商品等价交换基础上的。
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私营经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情况,但客观生产条件的占有和主观生产条件的占有是有差别的,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分配只能建立在劳动者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基础上。
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仅存在着建立在劳动力商品等价交换基础上的收入分配方式,而且存在着建立在劳动者等量劳动相交换基础上的分配方式,并且两种方式交织在一起,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此外,还存在生产的物质条件和劳动力条件都由个人直接占有和控制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生产,其收入的多少直接取决于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好坏和劳动者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即主观生产条件的状况。
生产条件分配还有一个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问题。
市场机制把生产条件的分配与收入的分配紧密联系在一起。
在分配过程中,各种生产要素和资产都有了自己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要素所有者和资产所有者以要素价格形式参与收入分配,从而导致收入分配的多样化。
第二节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
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在收入分配关系上的一个体现,按生产要素分配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
市场经济中,生产条件或生产要素在各部门之间的配置和收入的分配,都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按照市场机制决定的价格进行配置再配置,在这一过程中,要素的所有者实际上以其要素价格的形式参与收入的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要素的价格参与收入的分配。
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不同,前者是建立在等价交换基础上的分配方式,后者是建立在劳动者等量劳动交换基础上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结合在一起的,这种结合包含两种含义。
首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收入分配的劳动标准与所有权标准相结合。
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中通行的分配原则,由于生产资料公有,生产的物质条件不能成为个人参与收入分配的根据,个人参与收入分配(严格意义上消费资料分配)的依据只能是劳动。
按劳分配的实质就是以劳动为尺度进行收入(或消费资料)的分配,劳动者取得的收入与其提供的劳动量成比例。
因此按劳分配中通行的是劳动标准。
与之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中通行的则是所有权标准,要素所有者依据其对其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入分配,显然,这种情况下的收入分配就是以所有权为标准,在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的分配。
公有制经济中,劳动标准支配着收入分配;非公有制经济中,所有权标准支配着收入的分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收入分配中,劳动标准和所有权标准,二者兼而有之。
因此,从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分配来看,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其实质就是两个不同分配标准即劳动标准与所有权标准的结合。
两个标准的确立和结合,是我国收入分配理论和分配制度上的重大突破,这对于促使劳动者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有效劳动,促使社会成员创造积累更多的物质生产要素,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其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与按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的结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种生产条件的分配都要通过市场来进行,要素价格的决定与收入的分配联系在一起,因此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都要借助于价格机制来实现。
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蓝说,要素的市场配置过程,既是所有权的交易过程,同时也是所有权的实现过程,在这里按要素分配就是按所有者提供的要素和要素的价格来分配,这种分配是建立在等价交换基础上的。
按劳分配中通行着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等量劳动相交换不仅不能脱离等价交换,而且必须借助于等价交换来实现。
对于公有制经济来说,虽然公有资源不是个人获得收入的根据,但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同样具有“价格”;由于劳动不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对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只能借助于商品交换实现的价格量作为衡量劳动者提供劳动量的尺度;虽然劳动力不是商品,但工资的决定不能不受市场状况的影响。
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必然借助于市场化的收入分配形式实现并受市场化收入分配形式的影响,或者说按劳分配借助于市场按要素分配的形式实现并受市场按要素分配方式的影响,因此按劳分配不可能是纯粹的,其实现过程和实现程度都或多或少地渗透着按要素分配的影响。
当然,按要素分配的这种渗透影响完全不同于非公有制经济中按要素分配。
因为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化收入分配中通行着所有权标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使得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方式能够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补充,这有助于形成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收入分配结构。
应当指出的是,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意味着劳动和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应当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
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者的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按生产要素分配属于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分配的问题。
价值如何分配的问题不取决于要素是否创造价值,而是取决于生产条件分配的状况,这一点前面已作了分析。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使得社会成员能够通过提供劳动和物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不仅有助于调动劳动者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促进劳动的积累和资本积累,而且有利于生产要素的有效、合理利用,促进其使用效率的提高。
第三节微观收入分配与宏观收入调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过程被分为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
这两个过程既相联系,又相对独立,共同作用和影响着收入分配的总过程和收入分配的结果。
一、微观收入分配过程
收入分配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
在一个以分工和交换为基础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为他人、为社会生产产品,因此,产品一经完成就会脱离生产者成为社会选择和消费的对象。
生产者或生产要素所有者能够从社会取得多少收入或产品,以及他们以何种方式取得这些收入或产品,取决于生产条件分配本身的分配或者说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无论归谁所有,都要借助于市场分配到不同生产领域中去。
在市场上,作为要素使用者的企业,要取得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就必须支付与要素价格相等的报酬给要素的所有者,否则就不能取得这些生产要素进行生产。
因此,生产要素的市场配置过程,同时也是要素所有者以要素价格参与收入分配的过程。
这一过程把两种分配即资源或生产要素的分配与收入的分配紧密结合在一起,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过程的一个基本特点。
由于这一分配过程是企业市场活动的组成部分,因而我们把它称为微观收入分配过程。
微观收入分配过程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的。
市场机制特别是竞争机制一方面把各个生产商品的不同个别劳动时间统一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把不同的个别价值统一为社会价值,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那些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企业按照统一的社会价值出售,就能获得较多的收益,那些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从而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的企业就只能获得较少的收益,甚至亏损被竞争所淘汰。
另一方面,按照不同产品生产总量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社会总劳动于不同的生产部门,也就是说不仅单个产品生产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标准,而且产品生产总量上必须符合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以此为标准确定不同部门的价值进而收入界限。
我们知道,在一定时期,社会劳动在各种特定生产领域的分配份额有一定的数量界限,只有在该生产领域投入的劳动量符合社会需要量才是必要劳动量。
如果产品生产总量上耗费的劳动超过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标准,就会有一部分劳动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而得不到补偿,一些企业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
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收入分配过程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和分配价值,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取得收入的多少,既取决于其单个产品生产上是否符合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标准,也取决于该部门生产总量是否符合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标准。
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资源配置过程与微观收入分配过程是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一过程中,任何人要参与收入的分配都必须以提供生产过程所需要的要素为前提,因此,通常情况下企业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取得的收入要在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情况下,要素所有者有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之分,这时企业按社会必要劳动取得的收入要在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比例,不仅受制于市场,而且受制于双方力量的对比。
通常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只能获得劳动力的价值,剩余则为资本所有者所拥有,资本所有者按照投入资本的多少获得对应的经济剩余,均衡状态,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
而在公有制企业中,情况有所不同。
从理论上讲,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得任何人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参与收入的分配,劳动是支配生产资料并取得收入的唯一根据,劳动者生产的产品要在作了社会扣除后进行按劳分配。
但在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条件下,社会扣除和按劳分配要通过企业的分配来实现,也就是说企业按社会必要劳动标准获得的收入在作了必要的扣除后,才能在不同劳动者之间进行按劳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劳动者取得收入的多少,显然不仅仅取决于个人劳动的情况,而且取决于企业联合劳动效率的高低,企业联合劳动的效率越高,企业按社会必要劳动标准获得的收入越多,劳动者个人获得的收入相应就越多;反之,劳动者获得的个人收入就越少。
由于整个过程中存在个别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的差别,存在个人劳动与企业联合劳动的差异,因此按劳分配要受到劳动所表现的社会价值、价值实现和市场机制等因素的影响,按劳分配不可能是完全,只能是近似的。
不仅如此,而且现实经济中,公有制的生产资料通常采取公有或国有资本的形式,企业的收入需要在公有或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或代理者与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公有或国有资本及其收益的独立化在缺乏有效制度的约束下,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对按劳分配的限制。
二、宏观收入调节过程
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只是收入分配总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收入分配总过程还有一个宏观收入的调节过程。
微观层次上的收入分配过程和宏观层次的收入调节过程是既相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两个过程。
宏观层次的收入调节过程是建立在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基础上并独立于这一分配过程的再分配过程。
这一过程既是收入分配过程的继续,同时也是对微观收入分配过程的补充和纠正。
在微观收入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宏观收入调节,要考虑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的平衡和社会整体、长远发展需要,对不同部门(包括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生产部门与非生产部门之间)、不同领域、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进行调节,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如前所述,微观收入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市场机制特有的功能有助于强化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有助于调动各种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
但是,市场机制存在缺陷,靠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调节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不能维护社会公平。
首先,市场缺陷使得市场价格不能反映资源使用的真实机会成本,微观经济活动的外在经济效应和外在不经济效应的存在造成社会成本与、收益同企业成本、收益不一致,加之垄断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收入分配既不能体现公平,也不能体现效率。
其次,市微观收入分配与要素及其价格相联系,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不仅带来收入分配上的差别,而且使得资本积累的结果趋向于两极分化,造成一方面资产在一些人手里不断积累,另一方面,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则相对穷困化,这不仅会造成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对立,而且可能引发经济危机。
再次,微观收入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但是,许多社会经济活动并不能通过市场加以分配和调节,如国防、教育、环保、治安等公益性活动,就不能通过市场加以分配;同时老、弱、病、残、孤、寡等弱势群体也不能完全通过劳动力市场获得生存的保障。
有鉴于此,需要在微观收入分配基础上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和收入的调节,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消除微观收入分配造成的不合理的收入过分悬殊,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别,特别是把由劳动者自身条件差别以外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宏观收入分配的调节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方面通过税收等形式把高收入者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到国家手里;另一方面,通过国家预算支出保障非生产领域发展的需要,利用转移性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为低收入者提供收入保障。
其调节的过程和机制是:
利用所得税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起来,形成国家预算资金,作为社会范围内收入分配和调节的资金来源,再通过转移性支付、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机制等形式为非生产性领域收入来源,为低收入者提供收入保障。
这样所得税制度、政府公共服务、转移性支付制度和收入保障制度构成宏观收入调节制度的基础。
在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中,所得税居于重要地位。
一般而论,所得税的设置既要能体现社会公平,满足低收入者基本的生活需要,同时避免形成低收入者对再分配收入的依赖,又要体现效率的要求,避免影响纳税人的积极性。
因此,在收入调节过程中,要建立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税收税收制度。
如果说所得税是从高收入者方面调节收入分配,那么,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从低收入者方面进行追加收入的调节。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的功能,他们从不同的方面为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发挥着平衡社会成员实际可支配收入差别的作用。
为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争议,政府应按均等化原则,提供公共服务,这包括就业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基本民生性服务”、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等“公共事业性服务”、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基础性服务”、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国防安全等“公共安全性服务”方面等。
所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是指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同时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
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弥补市场失灵、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为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能否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直接影响劳动力再生产,进而影响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如果缺乏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力不能进行正常再生产或只能在萎缩的条件下进行再生产,社会再生产因此难以顺利进行。
因此,社会保障成为保障劳动力再生产,从而保障社会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逐渐成为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一般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组成。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社会保障不仅有助于维护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使劳动者得以解除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后顾之忧,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且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为低收入者和生活困难家庭提供收入保障,有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缓解或消除社会矛盾,从而起到调节器、稳定器、安全阀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市场经济贯彻着优胜劣汰的原则,在激烈的竞争中,一部分企业的破产相应一部分人失业是不可避免的,市场不可能为其提供收入来源,同时市场经济由于其功能性缺陷不能保证收入的公平分配,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暂时失去工作的社会成员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生活保障,是弥补市场缺陷,保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
对于我国来说,尽快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而且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
我国原有社会保障体系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起来的,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社会保障面窄、保障内容不全、筹资渠道单一、社会保障依附于企事业单位等问题。
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经过20多年改革探索,我国逐步明确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那就是要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使社会保障体系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
使社会保障体系独立于企事业之外,就是要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保障”、“单位保障”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
企业除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外,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运行不能再依附于企业,社会保障也不再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
建立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实现上述“三个化”。
资金来源多元化就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资金全部由企业承担,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由企业、个人和政府机构“多元”出资;保障制度规范化就是要对社会保障的各构成部分作出制度安排,并对各项保障制度作出明确完善的法律规范,依法管理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就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事务由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社会机构提供管理和服务。
上述目标实现后,企业从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中解脱出来,不再受“企业保障”的拖累,不仅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而且也为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政府也相应转变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和职能,变成制度建设的组织者、政策制定者,主要职责是负责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制度规范和政策保证,至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所需要的各种服务等,均应以社会化的方式去运作,由社会来承担。
这种新的社会保障体系既符合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使基本社会保障的标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个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是我们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首要原则。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相当长时期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口多,底子薄,各项建设任务很重,这些基本国情决定我们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时,既要考虑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又要考虑提供保障的可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水平,而不能追求过高的保障水平,否则就会加重企业负担,超越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从而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
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出发,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保证企业活力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慎重确定各项保障制度的交费标准、待遇水平,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其次,要坚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社会主义既需要公平,也需要效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个人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时必须履行缴费义务。
企业也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而受益,因此也应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再次,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社会保障的标准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不同水平的社会保障需要。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有赖于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的建立。
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是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
这两条资金来源的渠道稳定了,社会保障的资金就有了保证。
同时,还要开辟新的资金筹集渠道,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
无论何种资金筹措方式,都应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能够筹集到位。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它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目的在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
因此,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建设,以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运用、管理,有法可依。
这也是世界各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做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社会保险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规范社会保险行为、制定单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应当尽快出台,并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建立社会化的科学管理体制,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支付及运营的规范化、制度化。
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