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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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精编

Documentnumber:

WTT-LKK-GBB-08921-EIGG-22986

 

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精编

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蔬菜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汤汪乡九龙村牵头成立蔬菜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从事蔬菜种植和销售为主体,宗旨是通过为社员生产经营提供需要的经济技术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收入。

第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

本专业合作社原则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

社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办公地址扬州市汤汪乡九龙村。

第二章社员

第五条:

承认本专业合作社章程,从事蔬菜种植和销售的农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

第六条:

社员有以下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享受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服务;

3、享有专业合作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享有本专业合作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5、有权对本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6、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7、有退社自由权。

第七条:

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3、积极参与本专业合作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接受本专业合作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合同中的各项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专业合作社生产;

5、不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竞争或与本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对应的活动;

6、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八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退社。

退社不退入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三章组织

第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织。

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人数的五分之一。

代表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决定有关本专业合作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用规章制度;

5、决定本专业合作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和撤销,以及重要合作的签订问题。

第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

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边任。

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本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专业合作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3、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等事项;

4、对外代表本专业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协议;

5、聘用和解雇本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

6、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与财产;

7、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事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选举监事长1人、副事长1人,监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检查本专业合作社理事和工作人员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6、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的近亲属及本专业合作社职工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均不拿报酬,理事和监事们为会提供的服务和工作中支出,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津贴。

第十八条:

因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较大,经营业务需要可设经理以下管理人员5名,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可根据会务需要,聘请非社员专业人员为经理等管理人员。

经理向理事会负责,工资报酬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规则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开,监事会提出要求或1/5以上社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下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开会可邀请有关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理事会,接监事会决议于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须有2/3以上社员参加出席才能开会,决议须由过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有效。

理事、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会议记录必须反映,并由出席理事、监事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代表人。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会表决问题均实行一人(户)一票制。

因故不能到位,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理,一人只能代一名成员,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章职能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发以下服务:

1、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2、举办社员生产经营的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3、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4、收购和推销社员的产品;

5、向社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6、提高本专业合作社产品质量,开拓新的品牌;

7、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六章财务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建立的初始资金由合作经济组织九龙村出资10万元,每户社员交入社费每亩10元,计536元。

专业合作社投入运行后,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经营而自我维持,如遇重大灾害或专业合作社投入扩大业务等特殊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社员可进行再投资。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自有周转资金筹措,来源可以有以下几项:

1、本专业合作社在与本会社员交易中、积累和釜底游鱼的资金;

2、本专业合作社在与本会社员交易额或往来实物比例,直接向社员提供一部分周转资金;

3、本专业合作社利用年度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及其它无需返还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利用一般企业通用的办法从一些信贷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获得贷款。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理事会负责设立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内容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部门定期对技术与经济服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收入情况。

必须在每月5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决算书。

同时指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1、提取30%作为风险基金,用于生产、经营受重大损失的补贴;

2、提取30%作为公积金,保证企业的发展或弥补亏损;

3、提取5%作为公益金,用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4、提取5%作为社员股金;

5、提取30%按照业务量对专业合作社社员进行二次分红。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有亏损,亏损由本会进行业务往来的社员共同负担,每年社员的负债额依其与本会的业务(交易)额决定。

本会亏损也可动用积累的公积金、公益金弥补,一般不动用本会基本资金亏损。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对模范社员和职工的物资奖励记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三条:

本会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会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可以解散:

1、人数过少,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2、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3、本会多数成员认为该解散或重组。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的清查小组,对本协议的资产负责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它管理制度,经社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社员通过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后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二○○七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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