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金硕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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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金硕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酒泉市金硕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作社的名称:

酒泉市金硕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性质:

酒泉市金硕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是党和政府领导下依法成立和登记的,由从事西瓜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西瓜营销骨干和西瓜专业户、科技示范户组成的,从事西瓜科研、生产、促销和技术培训工作的联合性的地方性社会服务型群众团体。

自愿结成,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组织和团结广大从事西瓜科学技术研究、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西瓜生产者、营销者,努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技术水平、开拓市场的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

广泛深入开展西瓜生产研究、技术培训和促销活动。

培养瓜农的科技意识、法制意识和参与市场的竞争力。

围绕西瓜产业化经营造就一批振兴经济所需的具有较高科技文化水平的西瓜生产者、经营者,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为振兴地方经济作贡献。

第四条本合作社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住所

本合作社办公地点设在酒泉市肃州区下河清乡紫金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西瓜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开发种植。

(二)从事大面积西瓜生产技术推广。

(三)做好西瓜种子、农药及西瓜产品的配套服务工作。

(四)进行西瓜种植、冷藏保鲜、运输技术研究与应用。

(五)举办各种技术培训及参观、考察等活动。

(六)收集整理我市西瓜科研、生产和无公害品牌经营活动,组织经验交流科技活动,表彰先进。

(七)加强与外地西瓜合作社的联系和交流,扩大西瓜营销空间。

第三章社员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社员种类

个人社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合作社章程

(二)有加入本合作社的意愿

(三)在本合作社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从事于西瓜研究、生产或促销服务的技术工作者、西瓜营销人员、西瓜生产专业户、西瓜科技示范户。

(五)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知识,具有专业文化知识的优先入社。

第九条社员入社的程序

(一)必须由本人申请,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社员证。

第十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合作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合作社的活动。

(三)获得本合作社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合作社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一条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合作社的决议。

(二)维护本合作社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合作社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费用。

(五)向本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发展社员。

(七)积极带头搞好新技术示范。

第十二条社员退会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并交回社员证。

社员如果一年不交纳费用或不参加本合作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三条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社章程的行为,经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中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合作社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选举产生董事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社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社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合作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社长、副社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合作社工作计划和总结合作社上年工作,部署下年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须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设立常务董事会。

常务董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常务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董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董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董事会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合作社的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合作社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社长、副社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于从事本合作社工作。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任期每届3年。

社长、副社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须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社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社长为法定代表人。

合作社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

(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合作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临时性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合作社根据工作需求可聘请名誉董事长数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经费来源

(一)社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银行贷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社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社员会费主要用于社员活动、信息交流;捐赠或政府资助费主要用于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和开发,以及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只能用作合作社下属实体的产品经营;经营收入主要用作工作经费和合作社实体所属成员的利润分成、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合作社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合作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合作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召开社员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合作社终止会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合作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合作社经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9年4月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合作社的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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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清单

出资人姓名

金额(元)

签名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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