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76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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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766号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

   (十)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10%,高级公寓、别墅区、写字楼、商住楼、营业楼和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不超过15%计取利润)。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及省外在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凡在设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分别由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 省直单位后勤服务中心下属物业管理企业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主管机关审核盖章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区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先行核定试行标准,一年内有效。

试行期满,再按考核评定的等级收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管理物业,其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量和服务深度等实行分等定级,按不同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质优价、按质论价的等级定价制度。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等级和江西省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要通过现场察看、核实成本、召开价格听证座谈会,广泛听取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意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见附件四),填报后,提供以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证明;

   (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成本等方面的资料:

   (五)申请核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业主或使用人在办完购房或租赁手续后(以交钥匙为准),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已购买但未住的,业主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未出售、出租、使用空置房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经营单位或包销商按50%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交纳,未使用或入住的房屋,不交纳设备运行项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每年考核复审一次,管理服务质量发生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调整其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年度审验采取查验物业管理企业送审材料,到现场了解情况,听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意见等方式,对照服务收费等级对应的服务内容进行年度审验,并对被审验单位作出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对收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作降级、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取消收费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经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共同约定,公共性物管理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已预缴费期间业主或使用人搬迁时,物业管理企业应退还尚未提供实际服务已预收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与自身管理或服务无关的交付使用前的开发建设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必须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和明码标价制度。

凡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物业管理企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其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

对需由业主(使用人)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相关的收费票据复印和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询问。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于每年年初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本住宅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定期(一般6个月)向业主、使用人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收入和支出帐目,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并抄送受理审批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了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相同性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缴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和使用人之间发生的价格纠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商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裁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擅自收费的;

   

(二)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五)提供服务质价不相符的;

   (六)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七)未取得收费资格,擅自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手续的;

   (九)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原《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价房字[1999]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江西省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

元/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等级

住    宅  类  别

办公楼(写字楼)

商场(商铺)

工业区(厂房)

 

多层住宅(7层及以下)

高层住宅(8层以上)

一级

0.61--0.90

1.01—1.50

8.01—12.00

10.01—13.00

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

二级

0.41--0.60

0.81—1.00

5.01—8.  00

7.01—10.00

三级

0.21--0.40

0.51--0.80

3.0l—5.OO

3.01—7.00

四级

0.  10--0.20

0.30--0.50

1.00--3.00

2.00—3.00

  1、高档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双方协议确定。

  2、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可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3、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省城市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物业、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其服务收费标准可分别在上表各等级最高标准的25%、15%和10%以内上浮。

  4、各类机动车停车费按各设区市、县所在地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3:

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

   转供电、二次供水分摊公式:

用户实用量x(单价+总损耗费÷全部用户实用量);电梯、中央空调分摊公式:

用户使用建筑面积x[(耗费+人工费)÷总使用建筑面积]

附件4: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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